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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是近现代很多国家在法律适用上主要或部分采用的原则。但更多的国家在法律中采用了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日耳曼的属人性也通过法律本身向世界法制传递着文明的意义。同时,作为征服者的日耳曼人强调属人性,容许被征服者的法律继续存在,“它所体现的宽容弥足珍贵,这也许就是后人所称誉的日耳曼人赋予现代文明的精髓,即自由精神之所在。”
2、团体本位性对世界法制文明的影响
(1)立法、司法上考虑团体的利益
强调个人与团体利益的一致性
借助于罗马法,近代区分公法与私法已经成为了法律组织的基木柱石。在日耳曼法中虽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近现代公法和私法观念的树立却有必要参酌日耳曼的法律思想”。
建立共同体利益保障制度
日耳曼法中多数人的结合称为共同态。共同态就保有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采取共同一致的态度。这种对共同态重视和保护的思想在近现代法制精神中得到了继承。
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中蕴含的个人双重身份的特点,容易从内部滋生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观念,为立法上处理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经验。法人制度的形成本身就是团体主义的体现。
3、日耳曼法特别讲究形式,注重外部表现是日耳曼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日耳曼法中,各种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讲特定的语言,并配合着做特定的象征性动作”,否则不生效力,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产生影响。
4、陪审制与证据形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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