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后续程序是什么?

  原告重庆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双法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一审判决后,被告以涉案合同无效为由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新证据为由认定涉案买卖合同无效,裁定发回本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由被告万州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六辆汽车折价16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在重审中作为一审原告只能就原诉请进行增加或金额变更,不能提出与原诉请不同的崭新诉请,否则成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同样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因本案合同经二审法院认定无效,重审法院据此依法向原告释明,原告依法相应变更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该案经本院重新审理后被告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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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第二百零六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6、*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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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看到链接,自行下载


因为上/抗二审→抗死事证必开庭 因为最高发回二审→事实证据纠程序

事实证据纠程序,自上而下的。从最高法发下来的二审。一审上去的,是抗死【死立执】事证必开庭

事实证据揪程序,最高法发下来的二审

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必须开庭的情形:事实程序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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