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

第三课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力教学设计

1.知识目标:知道宪法规定的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了解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的内容。

2.能力目标: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素养。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感受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增强学生权利观念,提高学生宪法意识,培养热爱宪法、热爱国家的情感。

师生互动:1、今天我向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她的名字叫许丽。她是一位可爱的小姑娘。我们大家先来看一看许丽的介绍:(观看幻灯片)

2、提问:请大家思考一下:许丽享有哪些基本权力?

3、问题答案: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选举权

教师过渡:公民权利为我们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实现人生幸福提供保障。那么,我们究竟拥有哪些公民基本权利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第三课第一节内容《公民基本权利》

1、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本课的教学目标:展示本节教学目标

题,学生自主预习:阅读教材P32—36页内容,做练习册P19页知识点一和知识点二的填空内容。

教师过渡:首先我们来学习和了解公民第一个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那么: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含哪些内容呢?

答案提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教师提问:一天晚上,中学生小亮在看电视的时候产生了一些疑问,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课件内容)

提出问题1、什么样的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提示: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知足、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举报三个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年满18周岁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提出问题2、以下哪些人拥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答案提示:少数民族、农民工。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它有哪些重要性?(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答案提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一、公民的政治自由包含哪些内容?

答案提示:1.言论、2.出版、3.集会、4.结社、5.游行、6.示威的自由

二、政治自由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提示: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答案提示: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3、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监督权的作用和意义:

答案提示: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教师总结:1、上面我们学习和了解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现在我们就把这个权利的内容总结一下。

(幻灯片表格内容意义进行比较)

2、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物,这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第二项是人身自由权?

公民基本权力二:人身自由

一、教材P35页探究与分享,思考:

问题1、乡政府行为是否违法?违法

2、小亮的哪些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权。

二、教师提问: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下面这些图片都分别侵犯了公民的哪些人身自由?

答案提示:1、侵犯人身自由权2、侵犯人格尊严权3、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4、侵犯住宅

三、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下面我们就来学习和了解一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问题一:人身自由的含义及内容?

答案提示: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问题二、人身自由的地位和意义?

答案提示: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四、关于人身自由的这几基本权利,宪法具体有哪些规定,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材料分析:生活中特别是在我们学生之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未经同意,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查看手机、电脑;领导检查下级的信件。查看信件者均认为自己有教育或管理的权利。

提出问题:上述行为是否合法?请简要说说理由。

答案提示:不合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课堂复习,效果反馈:练习册P20页选择题

课堂小结:展示知识结构树

第三课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力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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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侵权事件屡见不鲜,但很多时候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侵权行为都被忽视了,个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怎么可以呢。,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议您,学习,做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众所周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有自由活动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自由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了自己的自由权,那么维护人身自由权的途径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对于侵害自由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可以比照《民法通则》第 120 的规定适用,即按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的救济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侵害人身”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在内。这一法条是侵害自由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形式。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还可以适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执行职务侵害他人自由权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人身自由侵权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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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公民政治权利不包括( ) A.建议权 B.监督权 C.人身自由权 D.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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