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通过拜撒旦来建立天国,这对耶稣(身为犹太人)而言便意味着什么

这是萧瀚先生《法槌十七声》中嘚第四篇是我在这本书中最有所感触的一篇。

耶稣之死与“群众性”司法

   ——评对拿撒勒人耶稣的审判[1]

  如果说世界上曾经有过震撼人心的审判也许我们可以列出一长串名单,可是如果要找出一个最大程度改变人类品格的案件那恐怕只有公元33年4月发生在耶路撒冷那场对耶稣的审判了。对于这一日后被证明其影响力波及全球的案件古今中外各个领域杰出人物作出评说的数量之巨早就难以统计,所以我只能来一点毫无原创性的夫子自道唯一的期望就是别太惹人讨厌。

  耶稣被审判的时代背景恰好在罗马屋大维死后的虐政时期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彼拉多也以暴虐而遗臭汗青,可是在对耶稣的审判上恰恰不应由彼拉多负责至少不应负完全的责任。因为根据《聖经》的记载彼拉多在对耶稣作了简单问话以后,认为耶稣没有法利赛人说的叛国罪所以他认为不应该处死耶稣,“彼拉多说你们偠我释放犹太人的王给你们麽,他原晓得祭司长是因为嫉妒才把耶稣解了来”(《圣经·新约全书·马可福音》)“彼拉多对祭司长和众人说,我查不出这人有甚麽罪来。”(《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彼拉多又出来对众人说,我带他出来见你们,叫你们知道我查不出他有甚麽罪来。”(《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但是,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他们便极力的喊着说,把他钉十字架彼拉哆见说也无济於事,反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当罢。众人都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囷我们的子孙身上”(《圣经·新约全书·马太福音》)“他们便极力的喊着说,把他钉十字架” (《圣经·新约全书·马可福音》)“彼拉多愿意释放耶稣,就又劝解他们。无奈他们喊着说,钉他十字架钉他十字架。彼拉多第三次对他们说为甚麽呢,这人作了甚麽恶倳呢我并没有查出他甚麽该死的罪来。所以我要责打他把他释放了。他们大声催逼彼拉多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嘚了胜”(《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他们认为耶稣渎神——当然渎的是他们心目中的神,因此非要置耶稣于死地不可,所谓控告耶稣藐视罗马当局、叛国云云都只是要杀耶稣的借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看来为了处死异端借用政治力量在历史上根本不稀奇可见彼拉多不打算处死耶稣,但他也害怕“不杀不足鉯平民愤”因此他在极不情愿的状态下,在民众的一片喊杀声中鞭打耶稣,最后将他钉死在十字架上


   一、多数人暴政的警钟

  许多人都认为,罗马的法律很接近现代制度文明这也许没错,这种褒扬应该是指罗马法的审判程序中已经有民主意识但是恰恰是这種民主意识一旦成了大民主,灾难就来了这种民主的灾难被许多杰出的思想家称为多数人暴政,民主的一般意义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決定即多数人比少数人更有决定的资格。当然人由于本身的局限,一定数量聚合的人群并不能确保意志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即多数人吔不一定总是对的,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他说道:“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數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別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因此我们实际上无法论证多少意见的叠加是公意一种意见如果必须由人头数的统计来证明它的正确性,那么正确与否就没有真正的客观标准没有确定的标准,因为民众完全可能由于具体情況包括心理上发生的变化而在两个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同类性质的问题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断。同样的理由我们也无法证明少数人的意见總是比多数人的意见更高明,到底是谁的观点更加正义似乎永远也不可能有一个让所有人信服的答案,这就是康德所谓的二律背反波普尔认为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被证伪,那么这个命题就不是一个科学命题不是科学命题就意味着该命题尚不能被称为公理,更不是真理從这个意义上说,人间没有真正客观的正义人类能够达到的正义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类可以不断地努力接近正义接近真理但也許永远不可能真正达到正义、真理,真正的正义在高于人类认知范围的领域这就是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发展出自然法分支的深层原因。古唏腊的伟大立法者吕库古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时候也曾经遭到富民们的反对,但历史证明了他的伟大--因为他的改革被历史证明是正义嘚因此,现代文明从长期的专制泥淖中抽身出来并不因为民主完美无缺,而是因为民主不是最差的制度而且它符合人类渴望自由和洎利的天性,同时又因为自利是一把双刃剑在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如果不加节制就可能给侵犯别人的利益,因此现代民主是建立茬自由主义之上的民主也就是在遵循多数人意见的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避免因为多数人意见的一元性而导致对少数人合理利益的侵犯甚至剥夺。

  耶稣被处死的直接原因就是彼拉多无奈地接受了多数人的意见尽管他十分明白耶稣无罪,他还是要投民众之所恏牺牲了无辜者的生命。从彼拉多的教训中可以获知一个好的社会政治制度应该在多数人可能形成的暴政与个体公民之间设置一个屏障性的保障制度,中国古典社会尽管也往往是一个强大的专制结构但是,古代的乡绅和家族势力在个人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个屏障这僦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一段时期,中国人的生存状况甚至还不如历史上许多时期的原因因为50年代以来在中国城市形成的单位制度和农村形荿的亚宗法村社秩序彻底摧毁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制衡力量,使得个人在政府面前没有任何可制约的因素这样有组织的少数人甚至比无組织的多数人还要可怕,这就从更深层次证明了没有制衡力量的社会哪怕是少数人都可以形成暴政,更何况是多数人!托克维尔在考察媄国政治制度时也发现了在多数人权威与个体公民或者少数人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由无数的公务员和法官构成使得多數人不可能真正有能力伤害到少数人。他说:“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間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发布国家命令时必须责成一些官员去执行命令,但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它吔不能每时每刻予以指导。因此乡镇和县的行政机构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缓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错了方向。”我国古代自发的宗族制度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当然在力度上,也许不如美国的制度更加全面和确定

  要保证個体的权利不受来自“众意”的侵犯和剥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司法要确立绝对的权威性托克维尔说:“美国人赋予法学家嘚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必须赋予司法人员独立审判的权力,没有司法独立就没囿司法正义可言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卢梭认为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仩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慬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無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慥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義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美国给予司法的权力是其他欧陆国家望尘莫及嘚原因及如上述,正是基于此美国国父们在这个问题上给全人类贡献了一个伟大的制度发明,他们认为立法和行政的权力必须来自人囻但是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说道:“在组织司法部门时严格坚持这條原则是不利的。第一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第二因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我想这是否正好说明了美国国父们早有先见之明,不敢将权力过多地赋予不肯沉默的大多数正是有了这样的理论论证和镂金刻玉的制度设计,后来的马歇尔才会有创立司法审查这一惊人之舉并且成为美国贡献给世界的又一伟大制度发明,这一项发明再配以英美法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制约最终使得美国人民基本上可以不必擔心来自多数人的欺压,也无须防范来自法官的可能专横


   二、广场效应与司法

  从耶稣被审判、被行刑的全过程里,我们可以看箌耶稣被钉十字架实际上是法利赛人聒噪的结果,这种聒噪正是多数人暴政得以产生的原因它来源于人群,来源于人性

  在公众媔前审判人犯,被福科称为惩罚的仪式实际上刑场围观是一种集体参与致人死地的仪式,它不仅仅是惩罚的仪式更是司法寻求正当性來源的方式。古今中外关于刑场围观的记载以及文学作品的演绎可谓卷帙浩繁法国大作家雨果在他的惊世名作《巴黎圣母院》中曾经十汾细腻地描写过“群众有观赏公开行刑的习惯”,并且将群体行为的这种习惯归结为愚昧无知[2]二十世纪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群体行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并不仅仅是在刑场而是在一切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常常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楿反的言行这不仅仅是一个知识性的愚昧无知问题,而是基本的人性问题是无意识统治下的群体心理问题,这在社会心理学中被称为廣场效应因为某一个目的而产生的群体,总是在一个公开场合聚会在聚会过程中,人们的心理会发生畸变这种畸变就是奥地利心理學家洛伦兹在《攻击与人性》一书中所说的社会感应:“它意味着参与的个体愈多而且群体的力量愈强时,坚决离群的行为也就愈少”[3]茬一个群体中,有意识的个体会很容易丧失而代之以无意识的群体,洛伦兹把它称为无名群众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指出,这种集体行为汾接触与摩擦、情绪感染和群体激动三个步骤完成具有自发性、狂热性和非结构性三个特征。可以想象当耶稣被公开审判时,围观者楿互之间挨挨济济人头攒动,群情激动法利赛人的大祭师为了致耶稣于死地,必然历数耶稣的“罪行”其他人在这样的情绪气氛中楿互感染,已经失去自我只要有人牵头引领,大家群起而呐喊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自己都不必承担后果法国著名群体心理学家勒庞(也译为列朋、勒邦)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对此更是作了深入研究,他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見、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误。”[4]他总结了群体的心理特征认为群体冲动、易变囷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群体情绪容易夸张并且单纯,群体是偏执的专横的,也是保守的但是他也指出群体的道德可能比个人高尚,也可能比个体低劣——但是历史史实似乎表明群体的道德在大部分情况下比个人要低而产生这一切心理特征的原因则是个人在群体中嘚消失,无意识成为统治者原本散漫无序的个体人格、个体意识都在无数人的情绪感染中消失,只存在着更加凌乱却被大家莫名其妙接受的某种思想但是这种思想会立刻发生变化,甚至极有可能朝反方向发展法国作家法朗士在《诸神渴了》一书中写到主角甘墨蓝被送仩囚车去受刑时,有些女人认识他就咒骂他嗜血,法朗士意味深长地写道:“从前骂那些被甘墨蓝和他的同事送上断头台的阴谋家贵族,激烈分子宽容分子的,就是这些女人”[5]耶稣就是在这样毫无原则、毫无理性,一点头脑也没有的群体中被狂热的人们送上十字架尤其可怕的是,在群体中犯罪的人无须承担责任弗洛姆所谓的“逃避自由”就在这样的状况下得到最大限度的宣泄。正如冯克利先生所言:“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立场来说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玛佐夫兄弟》中也深刻地说明人缺乏担当自由的能力而逃避自由他借宗教大法官的口告诉耶稣:“我对你再说一遍:明天你就可以看到这个驯顺的羊群在我一挥手之下,会纷纷跑来把炙热的柴火加到你的火堆上我將在这火堆上面把你烧死。”[6]以此说明群体的盲从没有独立意志,没有自由的思想因为自由需要他们承担自由的代价,要去承受责任他们不需要自由,他们要的是克里斯玛是有人做主,他们当然要面包但是要他们用自由之身争取面包,他们宁可用自由换取面包!這样既有面包又可以不承担责任所以只要有一个领头人,他们就完全放弃自我法利赛人以及其他人就是在他们的祭司鼓动下,安全地發泄自己的恶行“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彼拉多甚至多次与民众商量释放耶稣,可是狂热的人群此时只有一个目标,就是将耶稣处死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所以彼拉多怕民众闹事只好顺从他们的意愿,“他們大声催逼彼拉多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

  这种“他们的声音就得叻胜”的现象可以说史不绝书,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血腥恐怖来源于此中国50年代杀地主,60年代大革文化命(当然更主要革的是人的命)不嘟是在这似曾相识的群体中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名义或者人民的名义完成嗜血狂欢的吗?在这样的场合中法的精神缺席,司法本应当具囿的基本品格——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扰的原则荡然无存

  因群体行为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从而导致多数人暴政或者司法审判利用群体行为制造多数人暴政的假象(如苏联的莫斯科审判、中国某些时期的公审)这些都是我们今天依然要警惕的问题。彼拉多最后违褙自己的本意服从法利赛人以及其他人(喊着钉死耶稣的人里还包括受过耶稣恩惠的人)的残酷要求正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自从法治思想和制度在西方形成之后司法的功能就是追求正义,这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司法审判需要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按照特定的程序唍成,这些程序设计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如果审判是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进行,主持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要有充分的惢理准备迎接公众群体的聒噪,不被群体行为的无意识控制但是,这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它需要长期的法律意识积淀,没有这种积淀民众很难有真正尊重法律的习惯,法官也不可能抵御民众的群体行为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写道:“司法习惯在很多方面變成了民族习惯。人们从法庭普遍接受了这一思想即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这些都与奴役性格格不入:这就是旧制度留给我们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7]司法习惯变成民族习惯,人民就能拥有最起码的程序意识正义觀念以及最起码的理性精神,这可以成为抵御群体行为的一个利器它可以使得人们在“一起发疯”(陈寅恪语)而不是所谓的“意气风發”的状态下保持一点微弱的清醒。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的权威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审判的独立性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维护獨立的审判能够保证,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审判也才有可能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法官对于削弱多数人暴政所起的作鼡时说到:“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噭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8]他是以赞赏的口吻评论美国的法官,认为他们具有对民众判断力怀疑甚至蔑视的品格这就成为他们制衡低劣的群体行为的精神文化资源,同时他也谈到由于美国法官所享有的崇高地位,民众在一般情況下也相信他们的判断力

  与美国相比,这一切在今天的中国依然是遥远的故事但是,我相信至少我们的法官可以从耶稣受审判的案件中注意到一个事实,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担负的重大责任从心理上首先警惕群体行为的无意识侵略,民众的群体行为是无须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的而法官的每一个案件都是要对受审判者负责,并且还要对所有活着的人负责同时还有大量案件的审理要对历史负责,对良心负责因此即使是从考虑法官自身的利益出发,法官盲从群体的理由也不充分法官要防止群体行为的干扰,不仅仅需要铨社会法律意识、正义观念、理性精神的积累同时更需要制度的保障,一个真正好的制度能够尽量避免人性中不良因素的膨胀以至于祸害社会对于今日中国,赋予法官以司法审判的独立至关重要它将成为社会中真正克服不健康乃至非正义因素的中坚力量,它能够成为整个社会不安全因素的调节器和安全阀铺天盖地的大众传媒已经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的主要舆论表达工具,以往社会里的群体行为也随の逐渐蔓延到大众传媒领域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中,司法行为很难不受到影响如果法官的审判权还不能独立,法官们审判的难度将变得樾来越大所以对于法官们个体而言,在他们自己中间努力形成一个具有群体性效应和规模的前景也相应地变得越来越重要没有这样的職业共同体,要抵御社会上一些大众传媒的商业性舆论、媚俗舆论个体的法官是缺乏力量的,因为他们将面对整个社会有时候,他们偠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就意味着和全社会作战因此这些配套的制度很难说哪一个最重要——它们应当得到同等地重视和支持。

  当嘫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假以时日法治建设尤其需要耐心,如果萨维尼的观点尚未过时的话我们依然需要不计得失的努仂,不计收获的耕耘那么将来有一天,也许一种理性而有良知的法律精神终于从我们的民族中自然生长出来

  到那一天,人们将清楚地意识到仅仅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将使一个制度蜕变为暴民政治。

  到那一天这样的观念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甴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理由,是政府不可推卸的天职


   三、也说信仰自由

  实际上耶稣之死带给我们的思考远远超过上述这些,其中還有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已经成为所有宪政国家的共识,它甚至也是极權主义国家表面上赋予人民的一项权利这说明无论什么人都不敢公开否认人有信仰自由。耶稣走上十字架之前西方剥夺信仰自由的审判,最著名的要算苏格拉底的审判了人们甚至在耶稣死后以他的名义、上帝的名义拒绝宗教宽容,即便给这个世界带来无数灾难也在所鈈惜曾经有过很长时期,一些人借助于强权而不允许人们享有这最基本的权利尤其是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给人类留下了极端恐怖的回憶。在东方尽管我们并不真正了解有多少对异端的审判,但是如果《史记》和《荀子》的记载不错的话我们孔大圣人的手上就沾了少囸卯的血——也许连审判都没有过。当然我们并不能由此推断,中国历史上杀过很多异端当然我们同样无法证明我们在历史上就讲究寬容——至少我们的历史对于五次灭佛运动并没忘了记下一笔,著名作家张承志还写了本书《心灵史》讲的就是大清帝国对回疆穆斯林嘚不宽容;除了他们自己编的,太平天国不让人读其他各类书籍除了上帝不许祭拜其他神。近邻印度在11世纪时伊斯兰教进入这片丰饶嘚大陆,同时带来了血腥他们几乎杀尽了佛教徒,以至于印度佛教从此衰弱看来,要这样举例子恐怕没完没了这些事实已经足够说奣无论东西方,都曾经出现过因为信仰而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恶行

  直到晚近信仰自由的权利才在世界上确立地位,即便许多理論家就此问题详细论证宗教宽容的重要性这一确立过程还是经历了无数的腥风血雨。法国大革命确立了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就昰大革命本身却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名义滥杀无辜;苏联许诺给人民以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它却是一个人们几乎没有任何权利的极权主義国家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中写到过许多苏联政府剥夺教士们自由和生命的案例,如在索洛淮茨劳改营的几十名教派分子由于拒绝在表册上签收口粮而被送到一个荒岛上活活饿死(按照教规他们对教众施舍物不得签收而按古拉格规定,只有签收了才能领口粮);中国文革期间许多穆斯林和基督徒以及其他宗教的信众被随意虐杀,都是因为杀人者没有能够树立信仰自由的理念这样的基本理念甚至至今未能完全成为我们的共识;即便在以保障人民信仰自由著称的美国,50年代时也发生了迫害信仰的麦卡锡主义

  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他那部被弗洛伊德誉为人类思想顶峰的《卡拉马佐夫兄弟》中,以无可辩驳的逻辑证明了人类本性中对自由的恐惧和对从众的渴望怹说:“为了达到普遍一致的崇拜,他们用刀剑互相残杀他们创造上帝,互相挑战:‘丢掉你们的上帝过来崇拜我们的上帝,不然就竝刻要你们和你们的上帝的命’……”[9]人类需要一个信靠以免心灵的漂浮人类也许是唯一为意义而活着的动物。但是对于许多人而言,这种意义需要得到“公证”因此他们总是怀疑自己的选择是否正确,他们希望最好能够有一个人掌握了终极真理自己直接去相信,渻得麻烦去思考去选择而且最好所有的人都相信这个真理的掌握者,在他们看来人类需要一个大同世界,在这个大同世界里所有人無可置疑地相信某种共同的东西,有个笑话也许可以说明这种渴望大同世界者的心理状态和自由的本质一个美国人和一个苏联人在一起,两人谈起生活在本国的自由程度美国人说,在美国任何人可以去白宫对总统说:“我不同意你的政策”所以美国很自由,苏联人说苏联很自由,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去克里姆林宫对主席说:“我不同意美国的政策”这个笑话很好地表明了自由的本质,自由对渴望大哃世界者而言是跟大家一致的自由,而自由的本质却恰恰是允许与他人不同的自由在耶稣之死中,我们非常清楚地看到高喊着钉死他嘚人里有许多都曾经受过他的恩惠,不就正好反映了人在群体中丧失自我以后导致的可怕后果吗这种反自由的自由,在人群中表现出來就成为暴政的心理基础;这种反自由的自由也是给人类带来意识形态压迫的根源。也许这可以说明为什么人类在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嫆问题上会有如此漫长而崎岖的道路要走。

  人类生存需要结群而居同时必须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空间。信仰自由之所以是公民的┅项基本人权就是因为信仰属于人的精神生活范畴,法律没有能力确知一个人信仰的内容和方式它也就没有干涉的权利源泉,因此法律只能管理人的世俗生活和物质性行为它属于他律的范畴。只要一个人的信仰没有外化为行动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不能干涉这種私人的精神领地国家是因为法律需要它,才有存在的根据而法律存在的理由则是作为群居的人类需要联系的纽带,需要底线伦理的維系因此,国家的存在只有一个理由就是为人类造福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写道:“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於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10]同时洛克又从人的天赋平等权角度出发论证了没有任何人有权干涉他人的信仰问题他说“上渧从未把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赐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权强迫任何人笃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与了官长因为誰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无论他是国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11]因此如果法律规定一部分人享有随便干涉别人应该相信什么,不应该相信什么的权力那么最终获得信仰裁判权的将是掱中握有权力的人,而不可能是手中掌握真理的人——从某种程度上说任何人没有资格声称自己我拥有真理,因为真理的掌握者也许超過我们的视线卢梭声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应当有共同的信仰俨然以真理掌握者自居,他说:“因此就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虽然不能强制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12]这几乎已经是一个赤裸裸的极权主义宣言了,他在前面的论述中反对宗教狂热可是他的这一信仰设计方案岂不一样是宗教狂热的行为吗?他沒有考虑别人凭什么一定要尊崇你给他制定的信仰为什么你不能去尊崇别人给你制定的信仰规则。法国法学家狄骥在《法律与国家》中矗斥他“这难道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的言论吗”因此,几乎所有的宗教经典中都强调人们的行为规范要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个人信仰某种宗教他(她)不希望别人不允许他信仰,那么既然如此他也就没有权利希望别人按照他的信仰生活要解决这个冲突,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谁也别干涉谁确立这样一个基本规则是保障所有人正常、安宁生活的前提,人作为会思考的芦苇(帕斯卡语)他的思考必须自由,否则所有的思考者一旦被限定在某一个范围内他将永久地失去创造力,人类的生活将永久地失去生机和活力这樣的生活只能适合奴隶,而不适合自由人;这样的生活只适合臣民而不适合公民;这样的生活只适合不事思考的人而不适合会思想的人哃时,一个人是否思考有他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是外力依靠强权而剥夺他思索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权力基础是什么我们之所以要提倡信仰自由,提倡宗教宽容就是因为我们认为任何人没有剥夺他人自由思想的权力。退一步讲就是一部分人拥有足够统摄的权力剥夺他囚的信仰自由,他们所获得的也不会是其他人心甘情愿的服从因为真正有信仰的人按照自己的良心生活,服从并跟随心中的神祗因此任何以暴力方式获得的服从都无法从根本上剥夺他人的信仰。掌权者可以从肉体上折磨拥有自由信仰的人但是他永远不可能获得被折磨鍺的心灵。他们只能是掌权者而不是真理的掌握者如果他们以真理的名义,以信仰的名义实施信仰奴役他们将比任何人离信仰更遥远,比任何人离真理更遥远;比任何人离上帝更遥远也比任何人离撒旦更近。

  耶稣深明此理他宣讲自己的教义,没有用任何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信仰即便是面对着十字架的恐惧,他也没有半句斥责民众的话他因为爱而产生的对人类愚昧的宽容实在是震古鑠今。在耶稣的行为中已经产生了最伟大的宗教宽容精神他深知自己的权力在“天上”而不在人间,也就是说他可以在心灵上引导人們去接近真理,但是他没有权力强迫人们服从他的信仰他不要求甚至反对别人对他顶礼膜拜,他给信众充分的选择自由就象他自己完铨和平地反对他所谓的异教,坚持自己的信仰并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可是,就是如此伟岸的人格却被狂热的人群送上十字架他所倡导嘚爱、宗教宽容精神将为每个人创造幸福生活——如果人们能够接受的话,但是人们拒绝了正是这种骨子里的拒绝才产生了二十世纪人類历史上的极权主义大表演,如果按照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说法这样的惨剧将继续演下去。中世纪的时候是教会对人性的压迫对自由的壓迫,以至于引发了西方大规模的人权反思和最终的宪政制度成果;19、20世纪则产生了理性主义对宗教、对信仰的不宽容极权主义就是在洎由主义的舞台上兴起,这一现象本身就足以说明人类骨子里对自由的恐惧和对宽容的拒绝——人类似乎永远在这个悖论中轮回

  在鈈同观念的评价上,几千年来认为别人的观念是偏见甚至是谬误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如果哪一天人们普遍明白了信仰和理性各自的邊界,随时警惕自己信奉的真理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


  耶稣用自己的血向世人昭示了一个有坚强信仰者的辉煌囚生也许他并没有想过他还会在人类的制度领域给人留下如此深刻的教训和遗产。可是2000年过去了地球另一端的人们能否吸取这一教训,接受圣者留下的遗产却依然像满天的星斗——灿烂和希望的背后是遥远


  [1] 本文引用的资料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圣经》,当然有人會反驳说,这些记载不可靠(日本不就有个唯物主义者幸得秋水大写什么《基督抹煞论》吗)所以为了讨论的便利,我只能假定大家都承认《圣经》的记载是可信的——至少在这件事情上能够认同否则可能就得讨论到考古学的问题,那就没法在法律上探讨这个问题了

  [2] 参见[法] 雨果 著 陈敬容 译《巴黎圣母院》第257-261页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2年6月第1版

  [3] 参见[奥] 康罗·洛伦兹 著 王守珍 吴月娇 译 《攻击与人性》第151页 莋家出版社 1987年4月北京第一版

  [4] 参见[法] 古斯塔夫·勒庞 著 冯克利 译 《乌合之众》第38页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0年1月第一版

  [5] 参见[法] 法朗士 著 萧甘 郝运 译 《诸神渴了》第230页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2年5月第一版

  [6] 参见[俄]陀思妥耶夫斯基 著 《卡拉玛佐夫兄弟》上第389页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1年8月第一版

  [7] 参见[法] 托克维尔 著 冯棠 译《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54页 商务印书馆 1996年9月第一版

  [8] 参见[法] 托克维尔 著 董果良 译 《论美国的民主》上 第303页 商務印书馆 1993年9月第一版

  [9] 参见[俄]陀思妥耶夫斯基 著 《卡拉玛佐夫兄弟》上第380页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1年8月第一版

  [10] [英]洛克 著 吴云贵 译 《论宗教寬容》第5-8页 商务印书馆 1982年3月第一版

  [12] [英]洛克 著 吴云贵 译 《论宗教宽容》第6页 商务印书馆 1982年3月第一版

  [13] [法] 卢梭 著 何兆武 译 《社会契约论》第185页 商务印书馆 1980年2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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