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刘兵产业集聚区
原告姚某某因与被告濮阳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南省清丰县刘兵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与濮阳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晓约定合伙因投资过大,原告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泹原告却为被告在协调资金周转、处理工地施工、处理拖欠工程款、介绍垫资施工队伍等方面起到了作用。为此被告与原告约定在清丰县劉兵建立的厂房租金按比例分成,原告收益30%但被告在领取了租金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应得数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至2019年的租金分成共计元。
河南省清丰县刘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姚某某原系河南省清丰县刘兵人民法院的职工,于2002年9月入职2014年12月11日与河南省清丰县刘兵人民法院解聘。虽然已经解聘但河南省清丰县刘兵人民法院仍不宜审理该案,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夲院认为,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到干扰使案件得到公平审判,河南省清丰县刘兵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