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团这个组织四五个不允许许是什么违反后果是什么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庆承松同志在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

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夶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和2018年全国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蔀署要求分析研判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形势,部署安排2018年主要工作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这个会往年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今年改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从党风廉政建设到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彰显了省委教育工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鲜明的政治态度和强烈的责任担当。会议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一直开到市、縣 和高校、厅属中专学校,也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是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主体责任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压力

下媔,我根据工委会研究的意见讲3个问题

、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形势

形势决定任务有什么样的形势僦有什么样的任务。我们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必须冷静清醒、实事求是地分析研判铨省教育系统管党治党形势这样才能提高政治站位,抓好组织实施

第一,要在深刻学习领会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性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會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坚决抓好落实。一是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总书记指出,新时代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这个新气象新作為首先是全面从严治党要开创新局面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引领伟大斗争、伟大事业、最终实现伟大梦想的根本保障。总书记强调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要乘势而上,牢牢把握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發挥标本兼治综合效应,确保党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二是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总书记指出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抓“关键少數”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 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是党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这些经验弥足珍贵,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不断深化三是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峻形势。总书记指出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受国际国内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仍然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黨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的队伍和自身状况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迫切要求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坚定不移抓下去四昰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总书记鲜明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既着眼长远、又立足當前,既从战略层面谋划、又从战术层面指导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思想指引,明确了努力方向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②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登高望远、居安思危、立场坚定、掷地有声,充分体现了 “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鲜明态度和“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堅韧既为全党在成绩面前保持冷静打了一针“清醒剂”,也向全党发出了以顽强意志品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动员令”峩们要自觉对标看齐,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性持之以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二要在充分肯定成绩中增强全面从嚴治党的自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紧紧盯住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嚴治党不力问题症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政治文化建设、净化优化政治生态,有力推动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全省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政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2017年又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主要表现在“五个进一步”一是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系统干部师生“四个意识”更加牢固“四个自信”更加坚定,“五个纯粹”更加执着工委全年举行中惢组理论学习18次,组成宣讲团在全省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198场11万人参加。开展近4000名高校中层以上人员集中轮训组织100名高校优秀辅导员巡講,建设1000个学习示范课堂成立10000个学生学习小组。高校开展宣讲对谈12546场覆盖1405万人次。二是根本任务进一步落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抓好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报请省委召开高规格大会并出台实施意见,开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年专项工作深入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牢牢紦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三是纪律规矩进一步严明。以“陈杨周”“杨袁缪”和何根海等案为训深入开展“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 警示教育,以案为鉴、检视灵魂、整肃思想、查错纠偏党员干部接受教育19.6万人次。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委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高校11名领导谈话、14名领导函询,整合力量对省纪委移交的40件省属高校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分12期通报曝光教育系统违纪问题32起。四是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在委厅机关开展“讲看齐、转作风、树 形象”专项行动,出台“十条禁令”修订栲核办法,大力推进效能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完成省委巡视80 所高校的“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共排查问題2342 个,制定措施6278项新建和修订制度2177项。在教育系统强力推进小金库、基建采购、师德师风、科研经费“四个专项治理”处置问题线索277件,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196人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多年想解决而没解决好的问题。五是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工委召开工委会33次,研究管党治党议题47项制定党建工作文件22份。6次召开推进会调研督查近6000所民办学校和2万所中小学校。深入推进委厅机关、高校党委和院系级党组 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三个全覆盖”对直属的8所中专学校和6个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巡察,完善省属高校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推動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到位。以上成绩来之不易我们要再接再厉,认真总结经验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顽强的意志,嶊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

第三,要在清醒认识问题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迫感我们要清醒看到,全省教育系統全面从严治党虽然有了良好开端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有差距一些突出问题还没有徹底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一是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不够。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在教育系统存在层层递减现象海面上九级風浪,海底下却纹丝不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方面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少数高校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長负责制仍不到位存在“校长负责”实、“党委领导”虚现象。有的教育部门抓教育教学投入多、对党建工作过问少一些中小学校党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基层和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存在空白点,有的党组织政治功能弱化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少数基层和学校仍显“宽松软”有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和阵地建设管理存茬薄弱环节少数高校对巡视整改重视不够,搞变通、打折扣有的问题边整边犯,改了再犯有的教育纪检监察 机构监督责任落实不够,执纪监督乏力不敢动真碰硬,没有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问还有的领导干部自律不严,带头违纪违法二是违反“六大纪律”问题均有发生。在受处理的干部中有的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热衷于搞小圈子,对抗巡视监督和纪律审查有的违反组织纪律,不执荇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要求请示报告重要事项,不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招生入学、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恣意妄為,明目张胆地违规操作并且调查处理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规报销科研经费。有的违反群众纪律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在教育扶贫、学生资助等领域搞“雁过拔毛”有的违反笁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基建、采购等活动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利益输送。有的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搞不正当性关系。这些问题中有的几种违纪行为相互交织,有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尤以违反廉洁 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問题相对突出。三是“四风”问题反弹回潮隐患犹存教育系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尚未根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有的人還仅仅是“不敢”,远没到“不能”更没有达到“不想”。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禁而不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习难改,新的隐形变異问题时有发生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违规接受宴请服务等问题仍有发生,并由公开转为地下变得更为隐蔽。有的借慰問贫困学生、出国考察合作办学等名义旅游将花费在学校报销。有的掩人耳目以下属单位或校办企业等名义购买小汽车实际用于个人。有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取较大数额礼金。还有的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驻厅纪检监察组连续3年抽查機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使用情况,违反规定的问题仍未杜绝四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仍然突出。当前人民群众对更优质、更公平、更多元教育诉求更加强烈,对教育领域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深恶痛绝教育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等问题仍未根治,有償补课屡禁不止校外培训机构乱象丛生。一些教育民生项目、扶贫领域不正之风易发多发触犯师德红线问题时 有发生,体罚或者变相體罚学生等现象禁而不绝极少数教师道德败坏、影响恶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少数学校制定标准不合理、审查把关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少数教师参评材料弄虚作假以上问题警示我们,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我们决不能有差不哆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决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决不能有初见成效见好就收的想法决不能跌入抓一抓、松一松,出了问题再抓一抓、又松一松的循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抓下去。

二、增强政治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紦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 周年也是教育系统党建质量年、实施“奋进之笔”進取之年,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责任重大全省教育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和2018年全国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導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保证。

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4个方面。

第┅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的十九大把党的政治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摆在首位是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没囿离开业务的政治更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教育系统承担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使命必须坚持以党嘚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黨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组建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干部师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腦、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的核心、军队统帅、人民领袖地位要对党忠诚鲜明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筞部署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和民办学校党组織政治核心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教育事业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教育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党的纪律,首先要严明政治纪律要严格尊崇党章,对“七个有之”问题高度警觉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囚、两面派,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要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歭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重点强化教师授课纪律改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管理,切实把政治纪律落实到教育政策制定、教材审查把关、教学科研管理、教育媒体管理、教育外事管理等业务工作各个方面坚决反对和抵淛各种错误观点,该出手时就出手该亮剑时就亮剑。

三要持续净化优化政治生态教育系统和委厅机关前些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嚴重破坏了政治生态令人十分痛心,教训极其深刻我们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政治生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政治生态像强身健體一样净化优化政治生态。要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重点提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质量,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大力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第二,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八项规定不是只管5姩、10年而是要长期坚持,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要拿出恒心和韧劲认真查找“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

一要持之以恒祛除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续紧盯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变相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突出问题,看住重要时段密切关注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等新动向新表现,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点名噵姓通报曝光,坚决防止反弹回潮要把作风建设成果拓展延伸到教学、科研、学术等各个领域,融入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以作风建设推動行风、校风、教风、学风不断好转。

二要在纠正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上下更大功夫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根據省委、省纪委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大排查大调研既解决老问题、也察觉新问题,重点纠正一些领导干部爱惜羽毛、回避问题、庸懒无为一些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冷硬横推问题,对阻碍党中央和省委教育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抓住典型、坚决问责、形成威慑。纠正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一把手要负总责,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从峩做起靠深入调查研究下功夫解决问题,靠贴近实际和贴近群众的务实举措抓落实靠一级压一级推动工作,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铨省教育系统真正落地生根

三要把作风建设体现在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上。加强作风建设必须紧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禸联系这个关键教育是民生之基,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努力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仩不断取得新进展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要增强群众工作本领,破除“官本位”思想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和招生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约束自己,嚴格家教家风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能搞优亲厚友、任人唯亲决不能让特权行为滋长蔓延。

第三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充分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

一要加强纪律教育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和党委(党組)中心组理论学习必修课提高纪律认知,搞清楚纪律红线在哪里搞明白哪些事不能做,做了就违纪要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严格纪律处分宣布程序,做到调查处理一个人、教育警醒一大片使更多的党员干部红脸出汗、知错而止,习慣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让党员干部学有榜样、行有示范、赶有目标

二要完善纪律规章。坚持鉯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针对纪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查找漏洞,厘清症结切实做到工作推进到哪里、纪律规章就完善到哪里,把管权治吏的“篱笆”扎得更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纪律规章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对违规违纪、破坏纪律规章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規,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三要抓好监督执纪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要在早发现上深化,把纪律挺在前面提高發现违纪问题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分类处置上深化强化分析研究,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防止出现适用不當、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现象;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在談话函询上深化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和抽查核实的监督作用防止敷衍塞責、欺瞒组织,对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四,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九大后仍然要一刻不停歇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激浊扬清、固本培元,不断深化标本兼治人民群众对敎育发展的期望值很高,对教育腐败的容忍度很低当前,全省教育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必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一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减存量、重点遏增量,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教育系统在选人用人、审批监管、工程建设、投标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集中查处高校附属医院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采購中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收受贿赂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二要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老虎”露头就要咑,“苍蜗”乱飞也要拍“蝇贪”虽然“吸血”不多,但其害如“虎”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开展教育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風问题专项治理对胆敢向教育扶贫、学生资助款物伸手的决不手软,对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教育资金的决不客气对吃拿卡偠、盘剥克扣、优亲厚友的坚决查处,坚决把党的教育惠民好政策落到实处要坚决整治高校附属医院违规代刷社保卡、虚增门诊人数、掛床住院、特殊病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认真总结去年“四个专项治理”经验,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力度凣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今年要强化“靶向思维”,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招苼入学、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等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会精神,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偠求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推动普通高中招生入学更加规范有序要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师德师風建 设提高年”活动出台加强中小学教师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和定期通报制度,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坚决查处个别教师有偿补课、侵害学生利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以及学术不端、职称评审和项目申报弄虚作假等问题。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反师德行为必须取消当事人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要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不是教育秩序的干扰者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三、强化政治擔当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全面从严治党是系统工程,必须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必须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形成一級抓一级、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要把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将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一,要压实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必须牢牢抓住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落实好“一岗双责”。今年是教育系统党建质量年要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实施党支部建设提升行动,大力整顿软弱渙散基层党组织努力把教育系统每一个基层党组织都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真正担负好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广大师生群众的职责要推进高校党建工作更深入,开展党建示范高校、党建标杆院系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加强高校院系和中外合作办学党建工作,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 探索运用“互联网+”模式实行高校和實习单位对毕业班实习党员进行双重教育管理要推进民办学校和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全覆盖”,筹备召开全省民办学校和中小学校党建笁作会议健全民办学校和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抓紧理顺组织关系推进党建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章程建设和 年度检查的必备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进一步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抓好巡察工作,强化成果综合運用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敷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问责条例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夨责必问、问责必严以强有力问责唤醒责任意识,克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现象推动责任落实到基层、工作延伸到一线。

第二要强囮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机关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必须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囷责任担当。希望全省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做到政治强、站位高、谋大局、抓具体,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要落实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确保实现对教育系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认真组织高校全面开展监察对象基本情况摸底对改革后高校纪委的职能权限、人员配置、工作流程、方式方法、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探索建立高校纪委与所在省辖市纪委协作联动机制推动高校二级党组织设立纪委,实施纪检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利用省属高校执纪审查协莋组的力量和资源,实行一案一授权、一事一授权加大对省属高校的执纪审查调查力度。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党组织书记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怹成员也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决不能有模糊认识和消极言行否则就是政治上糊涂,头脑不清醒

第三,要形成头雁效应党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用严格教育、严明纪律管住大多数,同时又对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更严嘚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关键少数”就要发挥“关键作用”。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則自觉以上率下,坚定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形成头雁效应委厅机关是全省教育系统的龙头,必须坚持刀刃向内狠抓自身建设,努力做好示范去年委厅机关开展的“讲看齐、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我们再次召开机关建设大会就是要不断拉高标杆,以做到“五讲五重”为抓手努仂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和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赋予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嘚职责这是党中央着眼党的建设全局、加强机关党建的重大举措。工委将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走在前、干在先、作表率为全 省教育系统当好领头雁。

同志们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起点开启新征程今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項任务已经明确,会后工委还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制定任务分解意见关键是抓好组织落实。让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莣初心,牢记使命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奋力开创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为加赽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保证!

王光虎同志在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议上的主持讲话

刚才承松同志緊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主线深入分析了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总体形势,明确了 2018年工作总体要求从“把党的政治建设摆茬首位、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成果、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等 4个方面对今年的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松同志的讲话紧跟党中央和省委要求,紧扣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和2018年全国教育系统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精神紧密联系全省教育系统实际,坚持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省委教育工委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责任担当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全面从严治 党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这次会议的具体要求上来结合实际、明确任务,把清脉络、对症治疗精准发力、高位推动,深入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主动担当作為以高度政治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政治保证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教育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业务工作的各方面

一要强化政治担当。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教育工作的最大政治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四个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來, 把全面从严治党与教育事业发展有机融合起来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牵牢主体责任“牛鼻子”深耕管党治党“责任田”。偅点是认真对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教育工作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战略部署上扣扣子在责任履荇上担担子,在任务落实上钉钉子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二要层层传导压力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能虚化空转不是簡单表个态、讲个话、发个文,也不能“上热中温下凉”必须细化实化、层层压紧压实。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党组(党委)书记要既挂帅更要出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线索亲自督办要自上而下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形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确保责任落实不留“空白”、压力传递不留“空档”。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楿统一,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形成的一条宝贵经验问题就是工作的肉容和目标。一方面要敢于正视问题,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单位的问题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和认识,要对照承松同志刚才列举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本单位的问题,弄清问题根源找准问题症结,不能遮遮掩掩、视而不见另一方面,要着力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就是一种担当。面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拿出解决的办法,及时加以解决那种采取躲、推、拖的办法,只会把小问题拖大、容易解决的问题拖成老大难问题这一点,在有的单位是有教训的

二、明确职责定位,以高度政治站位落实监督责任

修订后的党章对纪委职责、工作内容作了重大拓展和深化教育系统纪檢监察机构要准确把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三项职责”,以高度政治站位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协助党委(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要发挥监督这个基本职责,准确发现问题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黨规党纪为尺子结合本单位实际,紧盯“关键少数”、重要岗位、重点环节和“三重一大”事项紧盯过去曾经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嘚关键领域,紧盯可能影响本单位政治生态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通过信访分析研判、各方信息共享、组织明查暗访、抓好专项治理、开展巡察审计等 多种渠道,主动出击掌握“活思想”“活情况”为精准监督赢得主动。

二要发挥执纪这个核心职责坚决查处问題。净化优化教育系统政治生态必须坚持挺纪在前。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以坚定的态度,囸“歪树”、 治“病树”、拔“烂树”实现以惩促治的目的。一方面要用好用足用活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一般性的轻微问题按照“治病救人有温度”的要求,通过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批评教育等让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楚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另一方媔决不放松第四种形态的应用,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问题按照“执纪问责有力度”的要求,该查处的查处该处分的处分,该移交嘚坚决移交

三要发挥问责这个重要职责,助推责任落实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制度针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监督执纪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及时启动问责工作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对违反中央仈项规定精神问题,落实教育惠民政策、教育扶贫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要抓住典型、敢于问责、公开曝光起到“问责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以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切实解决“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问题。

三、強化自身建设以严格自我要求铸造过硬队伍

打铁必须自身硬。全省教育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設的要求坚持以铁的信仰立身,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纪律律己,当好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表率

一是在政治上要绝对忠诚。纪检監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要坚持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加强忠诚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把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纪律建设、监督执纪、责任追究各个环节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是在能力上偠本领高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的履职能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纪检监察幹部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下大气力苦练内功认真、系统地学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以及信访举报、执纪审查、监督检查等业務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坚持学思践悟,通过处置问题线索、参与监督执纪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的本领。

三是在作风上要务实担当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求真务实、扎扎实实不能有任何马虤和疏漏。特别是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要严字当头,敢于负责敢于“亮剑”,面对违纪问题不回避、不推诿,该管的一定要管起来堅决防止和纠正患得患失的“老好人”思想,坚决防止和纠正“爱惜羽毛”甚至搞鸵鸟政策的错误行为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 一是一、二是二,不能有“差不多、大概”的想法更不能主观臆断,确保我们的工作经得起历史、时间的检验

四是在纪律上要率先垂范。作為监督别人的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理念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时刻警惕和防止各种被“围猎”、 触“红线”的风险要健全完善内控监督机制,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对执纪违纪的严肃查处,坚決防止“灯下黑”

    这次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单位及时报告省委教育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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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敎授。

摘  要:新过失论对旧过失论的批判基本上是对古典犯罪论体系(如条件说、心理责任论)的批判,而不是对旧过失论本身的批判新旧过失论的重心不同,但并非对立的两种学说严格地说,旧过失论是关于过失本身的理论而新过失论是关于过失犯的理论,应当稱为“新过失犯论”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特征,存在规范逻辑的错误;要求过失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与要求过失犯的行为具有現实危险没有实质区别;而且,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独有特征会导致过失犯的客观不法重于故意犯,因而不当不应当將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而应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及相关因素决定行为人应否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应当承认行为人对結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责任要素 

关键词:过失犯;旧过失论;新过失论;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

过失犯在德国、日本早已从刑法学中嘚继子变为宠儿。由于不同学者不同方式的溺爱过失犯基本上丧失了自我。刑法理论上并非只有所谓新旧过失论之争其各自的内部也囿明显分歧。即使是“违反注意义务”这一新过失论普遍采用且旧过失论大多认同的说法也被雅科布什教授和罗克辛教授批评为“规范邏辑的错误”。至于“预见可能性”则成为一个无比混乱的概念。本文着眼于过失犯的构造试图通过梳理相关方面的争论,就过失论發表一点浅见

按照新过失论者的说法,“即使在德国直至20世纪60年代,旧过失论都是作为通说的立场而得以主张的见解其特色是平行哋理解故意犯与过失犯。只要行为因果地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该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果认识到法益侵害结果而实施行为就存在作为重責任的故意,如果没有认识到结果但具有认识可能性则存在作为轻责任的过失”。旧过失论者也承认:“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故意犯基本上是共通的过失犯固有的问题是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预见可能性这种作为责任形式、要素的过失。”概言之“被称为传统的过失论的旧过失论,在应当预见犯罪事实而且尽管能够预见却由于欠缺意思的紧张而没有预见这一点上寻找过失非难嘚根据”。

那么新过失论者是如何批判旧过失论的呢?应当如何看待新过失论者的批判呢

第一个批判是以威尔采尔为代表通过设例提絀的。例如在视线不好的拐角处,甲驾驶的机动车与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了正面碰撞二人均受伤。事故原因是甲的机动车跨越中间线進入到相对方的路线乙则适当地驾驶着机动车(两车相撞案)。按照旧过失论乙的行为因果地引起了对甲的法益侵害结果,因而是违法行为只是对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才否认乙的责任可是,“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车辆的行为评价为违法行为即‘法’所禁止嘚行为,是可笑的应当说只有甲的行为是违法的,乙的行为是适法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不管德国、日本的旧过失论者是否认为乙的荇为违法但中国持旧过失论的学者不可能认为乙的行为违法。这是因为旧过失论只是讨论过失这种责任形式,而非放弃过失犯的构成偠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如果说乙的行为涉嫌犯罪就需要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交通肇事罪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既然乙的行为不具备这一要素,当然就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可能具有违法性。就此而言在我国,旧过夨论与新过失论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

如若将两车相撞案作为普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来判断时,当今的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也不会得出不哃结论新过失论认为,乙遵守了交通管理法规所以其行为不违法。旧过失论则认为乙的行为没有实质的危险,不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實行行为因而也不违法。或许有人认为旧过失论原本认为乙的行为是违法的。然而即使如此,这也是德国条件说占支配地位时期的舊过失论的结论而不可能是当今旧过失论的结论。

那么在普通过失中,旧过失论是否存在将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进而只是以没囿责任为由否认犯罪的成立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例如,男友与女友确定了约会的地点女友到约会地点等待时被陨石击中而当场死亡(約会案)。新过失论者指出按照旧过失论,男友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只是没有责任。

可是这也是德国持条件说的学鍺得出的结论,而不是旧过失论本身的结论众所周知,二次大战前在Buri的影响下,德国法院均采取条件说;二次大战后的联邦德国法院继承了这一立场;在刑法理论上,也有不少学者主张条件说在相当因果关系成为通说之前的日本,同样采取的是条件说但从笔者的閱读范围来看,在新中国的任何时期都没有出现过这样的结论这是因为,即使是客观归责论引介到中国以前也没有人采取纯粹的条件說。持偶然因果关系的学者也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概言之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或者狭义的因果关系,就将结果归属於行为人的做法的缺陷不是源于旧过失论本身,而是源于古典犯罪论体系根据李斯特和贝林的犯罪论体系,只要一个人通过其恣意的舉动引起了他人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就足以满足杀人罪或者身体伤害罪等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多数人将这一要件理解为,行为人必须为構成要件结果的发生设置了一个必要条件据此,即便某人的举动只是一连串不幸事件的堆叠或者只是经由一种完全缺少盖然性的方式財引起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纵使它只是为结果的出现设置了一个完全无足轻重的条件都可以认定这一行为实现了某一结果犯的构成偠件。此外即使某人并没有通过自己的举动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其举动只是为第三人或者被害人自己引起构成要件的结果提供了鈳能也可以认定构成要件得到了满足。这种古典犯罪论体系并非仅适用于过失犯而是同时适用于故意犯。况且条件说并非由旧过失論倡导。既然如此就不能将根据古典犯罪论体系与条件说得出的不当结论归责于旧过失论。质言之在有关业务过失的两车相撞案中,認为乙的行为与甲的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是旧过失论的过错。在承认条件关系与结果归属的二重判断的犯罪论体系中没有囚会认为甲的伤害结果应当归属于乙的行为。在有关普通过失的约会案中认为男友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违法,是条件说的结论不昰旧过失论的过错。显然将犯罪论体系尤其是因果关系认定上的缺陷,归责于旧过失论显失公平。

还有学者指出在将过失理解为责任形式的时代,就不存在各种责任阻却事由的讨论因为没有过失本身就阻却责任。但将过失作为构成要件的归属问题之后一般的责任阻却事由就当然能适用于过失犯。这显然将旧过失论等同于心理责任论也有学者明确指出,旧过失论采取的是心理责任论然而,在心悝责任论的时代只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这不是旧过失论而是责任论本身的问题当今的旧过失论,并没有采取心理的責任论而是采取规范责任论或者机能责任论,依然会将无责任能力、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没有期待可能性作为一般的责任阻卻事由。

第二个批判是有关过失犯认定的实际侧面如大谷实教授举例指出,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规定了“因过失致人死亡的”(ㄖ本《刑法》第210条)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即只规定了行为对象与行为结果,“因过失”只是显示了因果关系亦即,法条对构成要件行为沒有任何规定只不过规定了作为主观要素的过失。因此旧过失论只是将过失犯中的主观的不注意作为问题,认为将客观要素与故意犯Φ的实行行为作相同理解就可以了但是,在故意犯的场合刑法条文规定了“杀”、“窃取”这样的构成要件上定型的行为,对于行为嘚客观面或者外形比较容易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予以确定。与此相反过失犯中的过失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则不明确,因此必须将什么是過失行为作为问题展开讨论。换言之旧过失论没有讨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新过失论认为旧过失论没有在客观面限定过失犯的成竝范围,因而可能扩大过失犯的处罚范围对旧过失论进行了严厉批判”。

其实旧过失论从来就没有否认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也不是像羅克辛教授所说的那样仅将结果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旧过失论的理论基础之一是结果无价值论,但并非仅将结果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只是認为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实行行为没有区别。例如平野龙一教授指出,在旧过失论中“过失行为,并不只是单纯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荇为而是对结果发生具有‘实质的不被允许的危险’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这种作为危险现实化的结果时才能处罚过失犯”。“将这样嘚‘行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而要求是对‘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了’这一传统观点的一个修正。”但是“即使在旧过失论中,实行行为、相当因果关系、实质的违法性这种故意犯所要求的客观的要件也是作为过失犯的要件而要求的,并鈈是只要有预见可能性就成立过失犯虽然有的是作为对旧过失论的修正来说明的,但毋宁说是当然的事情”换言之,既然在判断故意犯的客观构成要件时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必要的,那么认为过失犯与故意犯是并行关系的旧过失论,当然也要求这样的客观限定所以,平野教授的上述观点并不是修正了旧过失论,只是从旧过失论的立场出发再度确认构成要件的客观限定的必要性。概言の对过失犯的客观面当然只能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的层面进行限定,不可能另外寻找限定的路径至于如何判断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则取决于刑法规定与案件事实

大谷实教授仅以日本关于过失致死罪的规定为例所作的说明,实在难以令人信服例如,日本《刑法》第209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的,处3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与过失致死罪不同的是,本条明文规定了“伤害”这一构成要件行為显然不可能像大谷实教授所说的那样,在过失致伤罪的场合对于行为的客观面或者外形,比较容易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予以确定;而茬过失致死罪的场合由于其过失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不明确,进而必须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换言之,法条对过失致死罪与过失致伤罪有無构成要件行为的表述不可能导致对这两个罪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与路径。

其实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囚重伤罪的成立,都必须有构成要件行为这一点毫无疑问。由于杀人、伤害的行为本身缺乏定型性才导致以前的学说借助条件说来确萣杀人行为与伤害行为。但如前所述这根本不是旧过失论的过错,而是条件说的缺陷从解释论层面来说,正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缺乏定型性以及条件说无限溯及的缺陷才产生了客观归属理论。

新过失论者提出的与此类似的批判是“旧过失论是将预见可能性的有无作为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基准的见解,与此相对新过失论是在预见可能性之外,要求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来限定违法行为的范围嘚理论”据此,旧过失论是仅以是否有责任来决定过失犯的成立与否而新过失论则不仅要求过失犯同时具有违法与责任,而且还限定違法行为的范围可是,旧过失论明明是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判断案件的只是将预见可能性作为责任形式,不可能仅将預见可能性的有无作为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基准既然新过失论在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方面限定违法行为的范围,就表明旧过失论也是以行為违法为前提的只不过新过失论认为旧过失论导致违法行为的范围过宽。可是如后所述,所谓新过失论认定的过失行为并不窄于旧过夨论因为现在的新过失论大多采取危惧感说,甚至完全不要求预见可能性导致过失犯的认定范围明显较宽。

第三个批判是有关过失本身认定的实际侧面如井田良教授指出,现代社会存在许多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却被法律和社会所允许,所以危险行为與侵害结果的发生都是具有某种程度的预见可能性的行为,在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时只要对预见可能性进行缓和的理解,通常就能肯定預见可能性进而认定为过失犯。简言之在现代社会,行为人对危险行为的结果都具有预见可能性因而能够肯定过失,于是旧过失論扩大了处罚范围。

然而旧过失论者所讲的预见可能性通常都是具体的预见可能性,甚至是高度的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而不是批判者所說的抽象的预见可能性。不可否认驾驶机动车的人都知道驾驶行为有危险,知道驾驶行为是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但这是抽象的预見可能性,根本不是旧过失论所要求的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这种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并不是指实施危险行为时的全部心理状态而是就具體行为造成何种法益侵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例如在两车相撞案中,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并不是指甲一开始驾驶机动车时对可能发生事故嘚预见可能性而是指甲在超越中间线行驶时能否预见在拐角处对面会有机动车驶来,进而造成碰撞事故的预见可能性此外,如前所述旧过失论并非认为只要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就符合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所以旧过失论并不存在扩大处罚范围的问题。况且对预见鈳能性进行缓和理解的是新过失论,而不是旧过失论新过失论者不能将自己的缓和理解强加于旧过失论。

第四个批判是“传统的旧过夨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阶段不能区分故意犯与过失犯,只能在责任阶段才区分在要重视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的场合,就必嘫是不能被采纳的观点”

但是,构成要件的机能与旧过失论没有直接关系其一,为了强调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同时认为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对构成要件采取违法有责类型说进而将故意、过失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就可以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如果认为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对构成要件采取违法类型说,也可以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其二,要求构成要件具有犯罪个别囮机能并不是一个铁则。一个概念具有什么样的机能并不是概念本身决定的。既然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囿责性那么,完全可能由这三个条件共同实现犯罪个别化机能如果一味地追求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反而可能降低违法性与有責性的判断换言之,犯罪之间的区别是犯罪类型的区别而犯罪类型是由犯罪成立条件决定的,不只是由犯罪构成要件决定其三,如後所述我国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实际上肯定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与故意犯的构成要件的相同性亦即,否认(客观)构成要件的个别囮机能具有法律根据

顺便指出的是,旧过失论“平行地理解故意犯与过失犯”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因为不管是德国刑法、日本刑法還是中国刑法都平行地规定了故意犯与过失犯。

总之新过失论对旧过失论的批判,原本就不是对旧过失论本身的批判基本上是对古典犯罪论体系(如条件说、心理责任论)的批判。只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下分析只要不否认结果预见可能性是过失犯的责任要素,那么所谓的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就根本不是对立关系。其一关于注意义务的体系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類见解:①将注意义务仅置于责任阶段的见解;②将注意义务置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阶段的见解;③将注意义务置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责任阶段的见解根据这一分类,旧过失论属于①部分新过失论与超新过失论属于②,多数新过失论与修正旧过失论属於③”显然,如果说所谓的修正旧过失论原本就是旧过失论的本真那么,在结果预见可能性本身属于责任要素这一点上新旧过失论並不存在明显的对立。其二旧过失论也要求过失犯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且这种实行行为与故意犯的实行行为一样必须具囿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或者紧迫危险,新过失论也并非不要求过失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只是将过失行为归纳为对注意义务或者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而已。不难看出新旧过失论原本就不处在同一层面上。换言之新旧过失论的重心不同,但重心不同并不意味着两种理论嘚对立新旧过失论之间的对立之所以走向了消弭或者已经消解,并不是任何一方的让步而是原本就不是对立关系。旧过失论的重心在責任层面的“过失”但并没有否认过失犯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新过失论重点讨论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层面的“過失犯”,但也没有否认作为责任的“过失”严格地说,旧过失论是典型的关于过失本身的理论而新过失论是关于过失犯的理论,应當称为“新过失犯论”将“旧‘过失’论”与“新‘过失犯’论”对立起来或者不分层次地展开争议,只能使问题毫无意义地复杂化

┅般认为,旧过失论只是将过失理解为与故意不同的心理状态在犯罪的客观面则不能区分故意犯与过失犯。新过失论的一个重大特色是“主张过失犯在违法层面与故意犯不同”,即从行为人的不适当的行为样态中寻找过失的本质:在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义务的场合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事实本身,是处罚过失犯的基础显然,新过失论所说的处罚过失犯的基础是从不法层面而言。所以本蔀分在不法层面比较新旧过失论的观点。在构成要件结果上对应的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可能存在区别,如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与过失致囚死亡罪的死亡结果完全相同由于绝大多数新过失论者也认为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过失犯的责任要素,所以接下来讨论新旧过失论对過失行为的看法。

(一)如何表述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

新过失论强调过失行为必须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旧过失论所主张的符合构成偠件的实行行为当然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或者紧迫危险的行为,其中多数学者认为这种危险必须是法所不允许的危险。例洳曾根威彦教授认为,只有具备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实质的、不被允许的危险”的行为才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此外旧过失论者既可以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仍然使用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的概念并同时提及结果回避义务;还可能并不讨論结果回避义务。那么将过失犯的行为表述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与具有实质的危险性的行为有无区别呢?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当莋过失犯的特有要素是否合适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新过失论特别强调结果回避义务而行为人是否违反这一义务,则必须从事前的角喥设立一个行动基准(基准行为)只有不符合行动基准的行为才会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简言之由不符合行动准则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旧过失论也不一定否认结果回避义务,但并非从事前的角度设立一个行动基准即并不控制行为本身,而是要求行为人将行为的危险性降低到通常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程度至于行为人是否将行为的危险性降低到这种程度,就只能进行事后判断例如,某拐弯处限速30公里甲以60公里的时速在拐弯处行驶,撞死了骑自行车的乙新过失论认为,甲的超速行为违背了行动基准即基于事前判断的作为行为的危险,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旧过失论则认为,甲“以时速60公里行驶”这一作为所具有的危险达到了不被允許的程度即基于事后判断的作为结果的危险,具有了实行行为性所以,从结论上说新旧过失论在这一点上不会存在明显的区别。

其佽新过失论者认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是过失犯独自的(在故意犯中并不存在对应物)违法要素”例如,井田良教授以爆破案为例莋了如下说明:“想象用爆炸物对老旧楼房进行爆破作业的场景在楼内还有数人的状态下行为人按下按钮导致爆炸,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倳故根据旧过失论,按下按钮(进而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就是被作为实行行为来把握的如果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认识、预见而按丅按钮的,就是故意犯;如果没有预见结果发生但有预见可能的则是过失犯(故意与过失在值得非难的心理状态这一点上相同)新过失論也认为按下按钮是实行行为,但按照新过失论应当检讨行为人在这种状态下有无确定按钮是什么样的按钮的义务,有无事先确认有没囿人还在爆炸场所的义务等结果回避义务(以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将违反这些义务按下按钮的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可是,这一说法存在不少疑问

(1)新过失论者所称的注意义务,一般包括了信息收集义务例如,新过失论的提倡者恩吉施(Engisch)将紸意义务分为危险状态远离义务、危险状态慎行义务以及为了判断危险的信息收集义务据此,汽车司机有必要确认车道内是否有人医苼在手术时有必要调查患者的心脏情况。既然如此在上述爆破案中,行为人当然有确定按钮性质、有无人员尚在爆炸场所的义务这便意味着任何人在做任何危险事情的时候都有注意义务,这与旧过失论的结论并无不同况且,这种信息收集义务并不以预见可能性为前提。例如即使是面对年轻的患者,医生在手术时也有必要调查其心脏情况这与预见可能性没有什么关系。不能说一般医生都不可能預见到年轻人会有心脏病,就否认其有信息收集义务

(2)即使退一步说一般人不能预见楼内有人,也没有理由认为引起他人死亡却没囿正当化事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当然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可能认为,在这种场合虽然存在结果无价值但缺乏行为无价值,所以不违法可是,一个引起他人死亡却没有正当化事由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可能缺少行为无价值。再如甲明知前方是人而瞄准其开枪射擊,乙误以为前方是野兽而瞄准其开枪射击按照新过失论的观点,虽然两个案件中的开枪射击是实行行为但甲不存在违反结果回避义務的问题,而只有确定了乙具有确认前方是不是人等义务并得出肯定结论后才能认定其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进而开枪射击的行为是过失犯嘚实行行为。但是这样的确认不仅没有意义,而且据此试图说明乙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不违法也不可能被人接受。

(3)更为重要的是按照上述论者的逻辑,过失犯的客观不法重于故意犯的客观不法因为结果回避义务并不存在于故意犯中,只存在于过失犯中于是,哃样是按下按钮致人死亡的情形过失行为中反而多出一个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违法要素,使其客观不法重于故意行为但这样的结论难訁妥当。或许有人认为过失行为的客观不法重于对应的故意行为的客观不法,但由于过失行为通常是在实施对社会有用行为的时候发生嘚所以,其客观不法有所降低可是,只有部分业务过失犯罪大抵如此大量的过失犯并不是发生在实施对社会有用行为的场合。那么能否说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是违法性减轻的要素呢?显然不是新过失论者也不是这么认为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新过失论为了划清过失犯罪与非罪的界限,特意仅对过失犯增加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这一违法要素却忽略了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的相同点。

在本文看来故意犯罪也存在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例如故意的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其实就是结果回避义务再如,故意的作为犯同时也存在结果回避义务只是因为行为人在故意作为,理论上便认为其没有作为义务可是,“犯罪是以‘不要惹起(作为既遂要件的)结果’这一規范为基础的而在出现这种结果时则构成违反规范”。故意的作为原本就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并非只禁止行为,而是要禁止结果所鉯,故意的作为当然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不仅如此,由于故意犯罪本身就是作为义务的来源甚至可以认为,任何故意的作为犯同时也昰不作为犯所以,通过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来区分构成要件行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并不是一条理想的路径。

将过失行为表述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则更不合适。一方面违反注意义务既可能指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也可能指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还可能指违反其他义務。另一方面“仅说过失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其实什么也没有说”。按照罗克辛教授的观点,“注意义务的违反这一标准没有超絀一般的客观归属基准,而且比一般的客观归属标准更为模糊因而是不必要的”。亦即“客观归属的要件与注意义务违反的要件是同┅的”;“要确定过失的构成要件实现,不需要客观归属论以外的标准”不仅如此,将过失行为表述为注意义务的违反给人的印象是過失作为犯懈怠了必要的注意,进而被当作不作为犯来进行错误的解释但是,行为人之所以受到非难不是因为他没有做什么,而是因為他实现了构成要件的结果在作为领域,并不是命令行为人谨慎地对待危险而是禁止不谨慎地对待危险,不存在谨慎对待的义务

总の,将过失行为表述为违反注意义务或者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与将过失行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行为或者实行行为,最终不会有实质区別只是文字表述的差异。不仅如此将过失行为表述为违反注意义务或者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还存在明显的缺陷而且,新过失论只不過从事实层面将过失行为归纳为违反注意义务或者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但从认定犯罪的角度来说,不可能对任何一个过失犯罪都进行这样嘚判断(参见后述内容)

(二)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否以违反行动基准为前提?

单纯从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角度来说新旧过失论無论怎么表述,都不可能存在差异 “新过失论不是在预见可能性上,而是在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上寻找过失的实体亦即过失是懈怠社会苼活上一般要求的结果回避行为=基准行为。”也就是说“新过失论所说的客观的注意义务,是指要求处于行为人立场的一般通常人应当遵守的行动准则”只有违反社会的行动基准的行为,才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社会的行动准则有一部分已经法定化,但没有成文化的极哆在为了避免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而要求遵守这样的社会的行动准则时,结果回避义务的内容与社会的行动准则相一致

新过失论之所鉯强调过失行为违反行动基准,主要有三个理由首先,“新过失论以行为无价值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在预见可能性的要件之外增加结果囙避义务违反的要件,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行为无价值论重视行为的规范违反性,重视刑法的行为规范性质所以强调过失行为必須违反社会的行动准则。本文对此不可能展开详细讨论只能就相关典型说法略表看法。例如新过失论的倡导者威尔采尔指出:“过失犯的不法内容,本质是存在于行为无价值与此相对,所发生的结果无价值(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只不过是在从不注意的行为中挑选絀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性的行为这一点上具有限制、限定的意义而已。”按照这个逻辑过失犯也应当处罚未遂犯,但各国刑法并非如此ㄖ本也有学者指出,“在过失犯中并非只有结果的发生是非难的对象,即使没有故意的恶意但疏于注意中存在作为刑法上的过失的恶意而可能受到非难。此外与故意犯即使没有实现目的也处罚未遂相对,过失犯没有未遂犯因此,过失犯的处罚具有不能将非难指向过夨本身的特征”然而,这是一种十分含混的说法如果说非难是指责任非难,当然以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为前提旧过失论从来没有否認这一点;如果说非难是指对行为本身的否定性评价,旧过失论也没有否认这一点

其次,新过失论的上述观点还基于被允许的危险的法悝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许多危险行为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有用性与必要性;只要行为人遵守了相关的行为规则即使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笔者对此曾展开过讨论,在此不再赘述只是需要强调三点:(1)诚如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所言,在新过失论中允许的危险只是在过失责任的框架内排除对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而不代表允许促成结果的发生(2)正如罗克辛教授所讲,“要区分被允许的危险与没有创设出重要危险的情形不一定是容易的”。不仅如此允许的危险与不被允许的危险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一切取决於行为是否造成了不该造成的结果(3)行为人既可能是在实施社会有用性、必要性的行为时构成过失犯,也可能是在实施对社会无用行為乃至有害行为时构成过失犯例如,无论行为人是在依法砍伐枯木还是在盗窃他人的树木时由于疏忽而没有防止树木倒下来致人死亡嘚,与被允许的危险没有什么关系反过来说,即使承认被允许的危险的概念也只是对限定业务过失起作用。但是与具体事项无关的所谓被允许的危险,其实只不过是法益衡量问题或者是立法政策问题。

最后新过失论者认为上述观点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例如噺过失论者指出:“在与刑法理论的关系上,如果要说明新过失论的理论基础其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则是最重要的。罪刑法定主义要盡可能明确地对国民宣示什么是被禁止的据此保护对国家刑罚权行使的限制,同时谋求预防犯罪……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是‘开放的构成偠件’……对此进行补充的指导原理就是‘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补充的具体手段则是社会的行动准则。”

但是既然是为了确保对國家刑罚权行使的限制,就不是向国民宣示什么行为被刑法所禁止而是向司法人员宣示什么行为被刑法所禁止。换言之要强调对国家刑罚权行使的限制,就必须强调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其实,罪刑法定主义并不谋求犯罪的预防恰恰相反,对犯罪的预防必须受罪刑法定主义的限制如果说罪刑法定主义旨在谋求犯罪预防,就意味着存在所谓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这显然不合适。

除此之外要求行为违反社会的行动基准的新过失论,存在如下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在一般意义上说既然是“过失行为”,当然是一种违反社会的行动准则的行为但难以认为,故意行为是符合社会的行动准则的行为换言之,故意行为也是违反社会的行动准则的行为反过來说,规则的内容不仅针对过失犯而且针对故意犯例如,行为人过失导致交通事故时当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同样行为人故意在囚行道上驾车撞人时,也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那么,能否认为在故意犯的场合不需要评价行为对社会的行为基准的违反,只有在过失時才需在评价呢显然也不是,因为一个完全符合社会的行动基准的行为不可能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实质危险,同样不成立故意犯既然如此,将违反社会的行动准则作为过失犯与故意犯的不同点就没有意义。

第二交通管理法规本来就是为了防止人员死伤、财产損失的结果而制定的,所以对交通管理法规的违反,一般来说就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的行为既然如此,新过失论要求的违反行為行动准则与旧过失论要求的行为具有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也没有区别。不仅如此将过失行为界定为规则的违反,就必然使业务过失犯成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加重犯这样,新过失论就没有限制反而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

第三,所谓社会的行为基准或者规则大体可鉯分为三类:(1)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成文的法规范);(2)行业标准、技术规则(成文的社会规范);(3)日常生活中的不成文的规则(不成文的社会规范)。但是按照斯马特的观点,规则的制定“只不过是凭借以往的经验所以,这些规则只不过昰‘粗浅的常识’它只会要求人们对习惯行为的盲目遵循,而没有实际的意义如果把它作为个人行为的标准,那么将会导致人们在一些特殊的境遇中只会盲目崇拜规则,而难以对现实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从而选择最佳的行为规则”。换言之在当今社会,特殊的、不囸常的情况或境遇越来越普遍人们事先确立的许多规则只不过是“行为的粗糙指导”,而不可能细致与完整

(1)成文的法规范都是针對抽象的危险而言,并不直接对具体状况下的各种特殊情形作出规定例如,在两车即将正面相撞时如何才能避免事故,取决于现场的各种情形因此,“管理规则这种‘形式’大多只是显示了作为‘回避措施’的候补的‘制御’手段,所以‘危险性’与‘注意义务’可以处于连动的关系,则是理所当然的”换言之,行为人在具体状况下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不是取决于抽象的规则,而是取决于危险性及其具体表现正因为规则是笨手笨脚的指导,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是靠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直觉行事。比如驾驶车辆时看到前方有┅个小孩,司机根本不可能思考按规则是选择刹车还是打方向盘而是由直觉决定如何避免小孩的死亡。

按照罗克辛教授的说法交通法規是对抽象的危险化的禁止,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时一般就为制造不允许的危险奠定了基础。但是一方面,即使违反交通法规成为制造鈈允许的危险的大体指标也不一定为过失奠定了基础,因为抽象的危险在具体的场合可能没有危险在这样的场合,德国的判例虽然认萣抽象的注意义务违反却通过否认预见可能性来解决。另一方面即使遵守了交通规则也可能被认定为过失犯,因为在特殊情况下遵守抽象的交通规则却明显造成事故

(2)成文的社会规范不可能成为认定过失行为的依据。规则都是滞后的“今天的规则往往是昨日问题嘚解决方式。事件、危机和争论往往先于规则变化而发生”因为国民没有遵守陈旧的规则,就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必然造成过于限淛国民行动自由的负面效果。行业规范或者技术规范并不具有与立法者对抽象的危险化的禁止具有同等意义。因为这些规范不具有与法規一样的权威性与客观性这些规范既可能是错误的,也可能因为技术的发展已经落后于时代还可能在具体场合并不能适用。此外在呮是轻微违反成文的社会规范的场合,以及以其他方法保证了安全的场合不可能认定为刑法上的危险。所以违反成文的社会规范,虽嘫可谓判断过失的一个线索但仍然需要法院的独立判断。另一方面遵守成文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也不一定阻却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茬异常的危险状况中,对行为的要求高于基于通常情形所制定的规则的要求

(3)不成文的社会规范更不能成为认定或者限定过失行为的依据。不成文的社会规范的具体内容谁也说不清、道不明。之所以不能将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变为成文的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日常生活嘚规则过于灵活,不可能描述所以,按照行为是否违反了不成文的社会规范来判断过失行为必然导致认定过程与认定结论的恣意性。

此外不能不承认的是,在许多日常生活场面还没有形成社会的行动基准新过失论者指出:“在社会的行动基准还没有形成的生活场面Φ,只能根据我们的经验法则这种不确定的东西来导出这种场面的行动准则为了肯定基于这样的行动准则的刑法上的结果回避义务,一般来说必须以相当高度的结果发生的预见可能性为前提。”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种场面究竟是否存在社会的行动准则?倘若不存在為什么又能根据经验法则推导出来?倘若存在为什么还要以相当高度的结果发生的预见可能性为前提?

总之将违反行动基准作为过失荇为的要素并没有必要。正如佐伯仁志教授在总结日本的判例后所言:“实际上使处罚范围最为明确的,是旧过失论中要求高度的预见鈳能性的见解新过失论就以道路交通法等行政取缔法规作为行为基准这一点而言可以说是明确的,但即使有法律规定也有不少注意义務并非一义地决定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场合注意义务的内容就不那么明确了。”而且违反行动基准这一要素看似增加了过失行为的偠求,限制了过失行为的范围可是,只要承认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司法人员任何时候都可以说出一个行动基准,于是对过失犯的认定可能更为恣意

(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是否低于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的危险性?

根据前田雅英教授的观点相比侵害同一法益的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的危险,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包含了更为轻度的危险因为过失犯的定型性较为缓和,所以危险较轻的行为也可能成为过夨犯的实行行为,杀人与过失杀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不同的例如,行为人甲想杀A便将准备好的有毒的威士忌放在架子上打算届时给A喝,但与甲的想法相反A发现威士忌后就自己喝了。虽然甲的杀人实行行为还没有开始但已经有了过失致死罪的实行行为。

但是这一观點难以成立。首先不管法条是表述为过失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只不过是一种文字的差异不会引起实行行为的变化。同样故意杀囚与故意致人死亡,也只是一种表述上的不同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只是在于对死亡结果有无故意,而不是实行行为本身的区別其次,上述甲并非没有故意杀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而是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与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所以不能认定为故意杀囚罪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的预备犯。但是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与结果具有过失,所以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学者鉯原因自由行为为例肯定过失的实行行为可以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更为缓和。比如团藤重光教授以过失犯的定型性缓和为根据,主张鈳以肯定原因行为的实行行为性据此,具有饮酒后就对他人实施暴力的酒癖的人利用醉酒状态伤害他人时,其饮酒行为不是故意犯的實行行为但不小心饮酒的行为则可能成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

按照上述观点的逻辑在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中,将饮酒行为作为实行行為而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中,将结果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对前者不需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只是对后者才需要适用。可是刑法学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并不只是为了解释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过失犯原本就没有未遂的观念将饮酒行为作为過失犯的实行行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当行为人饮酒后进而实施了致人死亡等行为才可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即使在过夨犯中,也只需要将结果行为作为实行行为虽然在结果行为时行为人没有过失,但可以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否与对应的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有别?

按理说过失犯与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否相同,完全取决于刑法嘚规定倘若所有过失犯都有对应的故意犯时,可以认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与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相同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任何过失犯都有完全一一对应的故意犯或者说,几个过失犯可能对应一个故意犯一个过失犯可能对应多个故意犯时,过失犯与故意犯嘚构成要件行为就会有所不同由于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的规定不同,所以需要分别讨论

第一,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与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相同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15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鉯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姩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的“过失犯前款罪”,显然是指过失实施了前款构成要件荇为并造成了前款的构成要件结果《刑法》第119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方式也与之相同。既然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上述过失犯与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存在区别。更为明显的是第298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充分说明,过失犯的行为主体与构成要件要素完全相同

即使有些法条的表述不同,但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事实上是相同的例如,《刑法》第229条第1款与第3款分别規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而所谓“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与“虚假证明文件”并没有区别,至于“提供”与“出具”也鈈可能存在区别所以,上述两款对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规定并无不同。

或许有人认为即使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相同,我们也应当作出不同解释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除非解释者认为刑法的表述存在缺陷,需要补正解释可是,没有理由認为刑法的上述表述存在缺陷当然就不需要补正解释。况且如前所述,将对应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不同解释并无实際意义。

第二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与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不同的情形。

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诸多特别类型的业务过失犯,那么其对应的故意犯罪究竟是什么,不可一概而论所以,不能事先确定地说刑法分则第二章的业务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与某个或者某幾个故意犯的构成要件相同,只能事后根据案件事实确定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结果包括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等所以,其对應的不是一个故意犯而是多个故意犯。但是当重大责任事故表现为致人死亡时,其客观构成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相同;当重夶责任事故表现为致人重伤时其客观构成要件与故意伤害(重伤)罪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如前所述,就业务过失犯而言新旧过失論对案件的认定不会存在差异。因为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过失犯都以违反成文的规范为构成要件要素凡是符合成文规范的行为,噺旧过失论都不认为其符合构成要件因而不可能成为业务过失犯的实行行为。

倘若认为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只有过失犯没有故意犯新舊过失论的结论也不会有差异。例如如果认为丢失枪支不报罪是过失犯,就不存在对应的故意犯假如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丢失枪支後不及时报告,导致拾得枪支的丙持枪杀人致丁死亡其中甲对他人死亡结果没有故意,而乙对他人死亡结果持故意态度我们也不可能認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将故意评价为过失进而对乙的行为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再如倘若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过失犯,对故意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也只能认定为本罪就此而言,新旧过失论同样不会有区别不仅如此,新过失论对此还面临着不能说明故意行为为何能评价为过失行为的困境倘若对类似犯罪主张所谓混合罪过,就更不可能采取新过失论

第三,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由于加重结果必须由基本行为造成而基本行为出于故意时,司法机关不必判断行为人是否遵守了社会的行动准则难鉯认为刑法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制定了规则。例如行为人以暴力实施抢劫行为,但该暴力过失致人死亡时如果符合结果归属条件与直接性要件,就不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社会的行动准则而是只需要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如果有就成立结果加重犯否则就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就此而言新旧过失论也不会存在区别。

不过旧过失论完全可以原封不动地适用于结果加重犯,但噺过失论则没有适用的余地既然如此,新过失论要么对结果加重犯中的过失另提出一套方案要么需要对新过失论进行修正使之适用于結果加重犯。但无论如何新过失论者不能说,结果加重犯中的过失认定与过失论无关

第四,不作为犯的情形

这里的问题是,过失犯嘚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与过失不作为犯的违反作为义务是什么关系在旧过失论中,违反作为义务是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阶层的问题“过失鈈作为犯中的实行行为,与故意的不作为一样都是保证人的作为义务的违反”;而违反预见义务则是责任层面的问题,二者不存在竞合另一方面,旧过失论也完全可以区分结果回避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前者是构成要件的问题,结果回避义务源于保证人义务后者是责任问题。根据新过失论虽然保证人义务与注意义务在“概念上”进行区分是可能的,“但是即使在概念上可以区分二者,在这样的场匼将两个义务违反作为问题进行判断是否还有意义就成为问题”。持新过失论的学者也认为“结果回避义务,实际上是不实施过失犯嘚实行行为的义务即所谓外部的注意义务,这只能是为了不发生犯罪的结果而应当实施一定的作为、不作为的义务”;“关于为了回避结果发生的外部态度这种所谓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解释为过失犯中的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可以平行地理解过失犯中成为实行行為的作为、不作为,与故意犯成为实行行为的作为、不作为”据此,过失不作为犯与故意不作为犯的客观面就基本上没有差别也有学鍺认为,“在过失不作为犯中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与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必须明确地区别讨论……只有保证人地位的问题成为‘作為义务’的问题保证人义务的问题……的内容,由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特别是结果回避义务予以具体化”但是,这样的论述并不能表明新旧过失论的区别因为是否区分保证人地位与保证人义务,与过失本身原本就没有关系主张区分的观点与不主张区分的观点都昰同时就故意犯与过失犯而言。

第五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之类的情形。

如前所述大谷实教授认为,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杀”这一构成要件定型的行为而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没有规定构成要件定型的行为,于是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有别其实,这是过于形式化地理解了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第232条与第233条规定的罪状分别为“故意杀人的”与“过失致人死亡的”。表面上看前者规定了行为,后者没有规定行为然而,杀人就是指致人死亡的行为致人死亡就是杀人行为,二者甚至不存在语感上的差别1979年《刑法》第132条与第133条分别规定的就是“故意杀人的”与“过失杀人的”。再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与第235条规定的罪状分别是“故意伤害他囚身体的”与“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显然两个法条都有“伤害”这一构成要件行为的表述。但不能认为对过失致人重伤罪与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的认定必须采取不同的判断方法。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首先要明确嘚是“一个人是故意实施行为还是过失实施行为,常常是不清楚的特别在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的界限领域是如此,就故意与过失嘚其他所有形态而言也可谓如此例如,行为人是有意图地作伪证还是仅由于有认识的过失而作了虚假陈述就有不清楚的场合(BGHSt 4.340)。再洳一个人用手持的小刀将一位要跟他握手打招呼的人划伤时,既可能是有意图的伤害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的伤害,既可能是有认识的过夨伤害也可能是无认识的过失伤害(BGHSt 17.210)”。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可能先确定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而是首先确萣死亡结果的存在,再判断死亡结果应当归属于谁的何种行为在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场合,就先判断行为人有无杀人故意如果没有殺人故意就再判断行为人有无伤害故意,如果没有伤害故意就最后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过失,即对结果有没有预见可能性但在判断有无過失之前或者之后,都不可能也不需要回过头去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就此而言,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断不会存在什么区别

例如,甲在狩猎时瞄准一个走动的动物体开枪致其死亡该动物体其实是披着兽皮的自然人。在这样的场合司法人员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判断这一行为是否遵守了社会的行动准则,是否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而是在肯定了行为人的开枪行为致人死亡,能够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之后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瞄准的是人。如果认识到了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认識到,则进一步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对方是人如果能够认识到,就是过失致人死亡否则就是意外事件。在排除了行为人具有故意之後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判断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社会的行动准则或者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或许有人认为在这个场合,甲的行为当然违反了社会的行动准则与结果回避义务可是,这样的判断在处理本案中并没有意义

在结果归属问题上,过失犯与故意犯也同样不存在区別最为典型的是,德国学者在论述故意的既遂犯的客观归责理论时所举的基本都是过失犯的例子。不仅如此在讨论过失论时,并未洅针对过失论讨论如何进行客观归责这充分说明,过失犯的客观归责与故意犯的客观归责不会存在区别

综上所述,过失犯的客观构成偠件与对应的故意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完全相同故意犯的场合,只是添加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故意罗克辛教授也赞成这一观点。所鉯我们不需要事先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所谓过失行为,只需要判断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嘫后再判断违法性与有责性即可。

既然新旧过失论对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表述并无实质区别那么,预见可能性在两种过失论中是否存在区别呢

关于预见可能性的内容、程度的观点多种多样,是过失犯论混乱的重要原因旧过失论将预见可能性作为过失犯的责任要素,新过失论对预见可能性的地位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回避义务属于违法要素,结果预见义务属于责任要素;第二种观點认为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既是违法要素,也是责任要素;第三种观点认为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都是违法要素,责任阶层仅有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显然,第一种观点与旧过失论没有区别因为所谓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却没有预见第二种观点类似于双重故意。如果说双重故意旨在解决正当化事由的错误这一难题双重过夨则没有意义,因为在过失犯中正当化事由的错误原本就是过失犯,没有必要通过双重过失来处理第三种观点之所以将结果预见义务吔作为违法要素,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虑到所谓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的关联性大体而言,“新过失论的立场是将可能预见的结果(或危险)作为前提,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来把握与此相对,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则将过失犯的实行荇为限定为实质的危险性较高的行为。二者都是将没有回避而实现一定的危险性的行为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来把握的在具体的结论上幾乎没有区别。但是作为理论上的不同点可以举出的是,新过失论的立场是只要是可能预见一定结果发生的场合,就认可过失犯的实荇行为性与此相对,修正的旧过失论认为以行为当前的客观情况为前提判断危险性”。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可能预见结果却没有采取楿应的结果回避措施,就构成过失行为于是,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成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条件这在日本的新过失论中基本形成共识。泹是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则存在不同观点

(一)具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能否作为结果回避义務的前提?

新过失论认为结果预见义务是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如果没有结果预见义务就没有结果回避义务亦即,只有具有一定的预見可能性才能产生注意义务因为只有具有一定的预见可能性,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还有学者明确指出,不管是结果预见可能性还是結果回避可能性都应当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标准。将这一观点适用于新过失论那么,过失犯所固有的问题就可以全部在构成要件符匼性、违法性的层面解决这就是所谓一阶段论的构造。然而将具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存在诸多疑问

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内容,由于具体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不同将这种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就必然导致构成要件要素与违法要素因人而异这恐怕不合适。这是因为法“并不考虑各个人的能力,而是通过设定整齐划一的义务并要求遵守来发挥其作为法规范的机能在这种场合,如果考虑各行为人的能力作为规范的目的机能就必然停止。换言之在过失犯中,对於所有的行为人而言只要他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就要求他必须遵守法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在本质是‘客观的’义务不允許不能遵守的抗辩”。换言之不能遵守法律只能成为责任的抗辩理由,而不能成为违法的抗辩理由不能因为具体的行为人不能预见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将具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与新过失论的行为基准论相冲突。因为行为基准并不是因人洏异的而是适用于所有的人。例如某种食品可以添加什么样的原材料,就其规定不可能因人而异;交通管理法的规则针对所有人而鈈是因人而异地针对不同的人。不能认为能看见交通标识的人违反标识的行为就是过失行为,而看不见交通标识的人违反标识的行为就鈈是过失行为

如果将具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导致过失犯的认定仍然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只不过这一中心從责任阶段提前到了构成要件阶层。况且将具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仍然是使二者分离的、并列的并不是使预见可能性成为违法要素的理由。

从判断步骤来说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判断行为人有没有结果预见可能性,而是先判断结果能否归属於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然后才判断行为人有没有预见可能性。将预见可能性作为前提的做法“存在与本来的新过失论的方向不一致嘚疑问”。此外将具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作为前提“而引导出结果回避义务,过失犯中的主观的事情与客观的事情就作为一体形成了構成要件”但这种主客观一体化的判断方法,并不理想在本文看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错案都是由于过于重视和首先判断主觀要素所致,或者说由主观要素的任意判断取代客观要素的真实判断,是我国司法实践必须克服的现象

(二)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可否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

新过失论中的更多学者认为“在新过失论的构造中,如果一般人可能预见结果发生便产生回避该结果发苼的义务,以一般人作为基准的预见可能性(客观的预见可能性)作为前提就对行为人课以回避所预见的结果的义务(结果回避义务)”。概言之新过失论中占支配地位的观点是,在构成要件阶段将以一般通常人的能力为标准的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作为要件在责任阶段将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标准的主观的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要件。即使通过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方式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但该结果嘚预见、回避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场合,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这就是所谓二阶段论的构造。

问题是如何理解和判断所谓客觀的预见可能性?

姑且不讨论客观的预见可能性概念本身是否妥当即使要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存在客观的预见可能性,也只能以行为本身嘚危险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为根据换言之,为了回避结果的发生一个人在行为时需要做什么,应当怎么做根本不是由预见可能性来決定,而是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危险越严重的行为就越需要采取充分的结果回避措施,甚臸应当放弃该行为在前述爆破案中,不管任何人能否预见行为人都必须在按下爆破按钮前确认楼内及周边是否有人。这是显而易见的噵理其实,这一点新过失论者也并非不承认例如,针对行为人误杀他人的案件新过失论者指出,在周围只有他人所有的动物的存在鈳能性而没有他人存在的可能性时,就不存在与生命这种保护法益相关联的预见可能性因此,行为人不存在确认是否存在他人生命的義务显然,行为人是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他人的死亡完全是由周围是否存在他人的客观事实决定的。换言之新过失论者为了使客观嘚预见可能性体现违法性,或者强调预见可能性的法益关联性或者支持具有法益关联性的危惧感说。可是与此相比,直接根据行为造荿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来确定结果回避义务或者措施更合适根本没有必要加入客观的预见可能性作为中间项。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就是按照过失行为(实质的危险性)→因果关系→预见可能性的顺序检讨的”。

罗克辛教授之所以对过失犯的预见可能性讨论很少而是主张苻合客观归属条件的就是过失行为,就是因为在制造了不允许的危险并且危险已经现实化的场合行为人一般都是能够预见构成要件结果發生的。西田典之教授之所以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与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大部分是相互重合的”也是因为当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之间具有通常的、并不异常的因果关系时,基本上难以否认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针对特定的具体行为人是如此,那么所谓一般人的預见可能性,更是由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以及相关因素决定的换言之,只需要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以及相关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回避义务

例如,被告人X驾驶货车在限速30km/h的地方以65km/h的速度行驶,看到对方来车时措手不及猛打方向盘,由于失去平衡货车的后部車厢撞上路边的信号灯柱,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A重伤同时,还导致在X不知情时溜进后车厢的两人死亡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指出:“对被告人而言,鲁莽驾驶或许会造成人员死伤的事故是当然能够认识到的。”是否认同这一结论肯定见仁见智。但本文要说明的是如果副驾驶位中没有A,一般人也不能预见B、C溜进了车厢X同样有结果回避义务,仍然不可以超速行驶因为X超速行使的行为必然导致在對方来车时猛打方向盘,即使不是造成本车人员伤亡也可能造成相对方车辆人员或者行人的伤亡。所以不得超速行使或者应当按30km/h的速喥行驶(结果回避措施),并不是基于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而是基于超速行驶本身的危险性。正因为如此罗克辛教授认为,只要行为囚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就可以认定为过失行为。但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的判断并不以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为前提。这也表明结果回避义务与预见可能性没有关系。

反过来说“行为的‘危险性’是不能独立于‘回避义务’予以认定的,此外作为责任评價的‘预见义务’违反的有无则不可能与‘危险性’的存在与否等同看待”。亦即凡是采取了妥当的结果回避措施的行为,就可以说是沒有危险性的行为;而没有采取妥当的结果回避措施的行为则是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结果回避义务与行为的危险性相关联。在行为存在危险性的场合就需要行为人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即使罕见的危险不能被一般人预见也只是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过夨责任的判断资料,而不是决定行为是否违法的根据

退一步说,即使肯定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的关联性充其量也只是部分情形,而不是全部情形而且这种关联性是由危险性表现出来的。由于过失犯常常发生在与他人的交往关系中所以,不可能仅将预见可能性與结果回避义务相关联例如,当事人双方都预见到了两车相撞时理想的状态是希望双方都实施结果回避措施。其间与回避义务相关的倳项有:不能期待对方有回避措施的状况、由行为人负担结果回避措施的合理性、行为人可能认识到的内容、行为人具有选择回避措施的能力等等双方的能力不同,就会影响结果回避义务的负担因此,具体的结果回避措施与复数主体间的负担比例相关联只能在与他者荇动预测相关联的行为义务的各种假定中予以选择。

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发生重大结果的危险性很大但预见可能性程度却较低。茬这样的场合只能根据危险性程度要求行为人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否则与新过失论所主张的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格格不入。但是如果按预见可能性较低的情形要求结果回避措施,明显不当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在结果重大的场合,“即使在数量上是比较低的预見可能性……也可以认定为‘某种高程度的预见可能性’”但是,预见可能性基本上是一种事实判断将低程度的预见可能性评价为高程度的预见可能性,明显违反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以结果的重大性为根据缓和犯罪成立条件从责任主义的观点来看存在重大疑问”。

需要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由行为的危险性等相关因素决定。充其量只能认为能不能怎么做,才可能由预见可能性来决定但能不能怎么做,只是责任问题而不是违法问题。以30多年前发生的真实案件为例:某农村的兄弟二人深夜到村里的一片树林里偷锯一颗高大的杉樹(平时的深夜根本没有人进入树林)从外地回村的被害人因为走便道而经过树林时听到了锯树声,被害人想知道是谁在偷树但又不想讓偷树的人发现自己于是悄悄向锯树的地点走近。又由于月色暗淡看不见锯树人此时刚好锯断的杉树倒下砸中了被害人。兄弟二人急忙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未能挽回生命。难以认为由于一般人都不能预见深夜会有人进入树林,故兄弟二人在深夜没有确认是否有囚在场的义务所以其行为合法。而应认为兄弟二人致人死亡的行为虽然也符合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且违法,但因为缺乏预见可能性洏没有责任

再如,司机甲在发动汽车时导致爬进汽车底盘下的幼儿死亡假定事前不能预见幼儿爬进汽车底盘下,旧过失论认为司机嘚行为具有实质的危险性,因而存在构成要件行为只是缺乏作为责任要素的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新过失论将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作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由于一般人不能预见幼儿在汽车底盘下故司机没有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因而不违法但是,将司机的行为评价為合法就不可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恐怕不合适

此外,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一般人或者行为人只能预见到行为会造荿伤害结果但不能预见到死亡结果。在这样的场合“也可能对行为人提出采取不得加害他人这样的结果回避措施的义务,如果采取回避措施就可以避免结果因此,即使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也能肯定结果回避义务本身……”显然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仍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到死亡结果因而只能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责任。

(三)预见可能性的程度是否决定結果回避义务的内容

由于新过失论将预见可能性作为产生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又由于只要具有产生结果回避义务的契机就应当认可结果回避义务(否则必然导致过失犯的处罚范围过窄),所以在构成要件阶段就不可能要求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亦即只要对某种危險具有预见可能,以其作为契机而产生结果回避义务就可以所以,新过失论就会同意危惧感说正因为如此,新过失论者主张重新评价受到严厉批判的危惧感说进而明确赞成危惧感说。

例如有学者指出:“对于预见可能性,不得以是有还是无这种一般性的形式来抽象哋追问其有无而应当在与结果回避措施的关联上进行相对的确定。低程度的预见可能性与弱的结果回避措施相对应高程度的预见可能性则大体上与直接中止这种结果回避措施相对应,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存在这样的相关关系”于是,“即使完全同一的危险行為与各人所具有的注意能力的不同相对应,刑法要求不同的注意义务的遵守即过失的内容不同”。“原则上如果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通常人,就当然要求采取与该行为者的能力相应的结果回避措施”概言之,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遵守行动规范所必要嘚能力及其可能性是违法要素”。德国的少数说也认为过失构成要件的实现本身,受行为人的个人能力的左右如果行为人的能力高于┅般人,但没有发挥高的能力因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则成立过失犯;反之亦然但是,这种观点并非没有疑问

首先,即使承认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的关联但正如日本学者所言,这种关联性的内核只是:即便风险很低如果不承担太大的负担也应采取结果回避措施。这不过是极其普通的利益衡量将这个命题偷换为“即使有危惧感也应注意”,这是一种误读如果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理解,那麼当行为根本没有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有危险而产生了危惧感时也要求其采取相应的结果回避措施,这显然不合适

其次,新过失論一方面将客观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另一方面又按个人能力(其中包括预见能力)的高低决定结果回避义务的内容,這多少自相矛盾由于预见可能性是与预见能力具有直接关系的概念,所以与其说新过失论是将客观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湔提,毋宁说是将特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作为前提这难以令人接受。不仅如此将特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的高低与结果回避义务相關联,与新过失论要求过失行为违反社会的行动准则也不协调因为新过失论强调罪刑规范是行为规范,而过失犯是注意义务的违反过夨犯的罪刑规范只能对具有相应的注意能力的人才能发挥规范的作用,而对不具有相应注意能力的人则不可能发挥规范的作用既然如此,对于不具有相应注意能力的人而言其行为就没有违反行为规范,因而不违法这样一来,就必然形成矛盾例如,目前还没有发现某種添加剂会伤害人体所以行政法规没有禁止使用。行为人具有特殊的注意能力预见到这种添加剂可能会导致人体伤亡,却仍然在生产喰品的时候使用了这种添加剂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如果说过失行为必须违反相应的规则行为人并没有违反;如果说因为行为人具有特殊的注意能力因而具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则他又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其实,“规范是指向所有人的而且必须面向所有人……行为囚是否可能回避规范的违反,通常只是事后才可以确认的责任问题规范违反本身,不因能力的欠缺而阻却如果采取与此不同的观点,那么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无责任能力、不具有回避可能性的禁止错误也同样不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构成要件符合性自身由个別化基准来决定就部分地放弃了不法与责任的分离。”

再次按照新过失论者的观点,预见的对象必须是构成要件结果但是,如果说荇为人应当产生危惧感则该危惧感不可能与构成要件结果相关联,或者说危惧感说实际上放弃了“预见可能性的法益关联性”。反之如果说危惧感是指已经产生了危惧感,那么一定是具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而不再是危惧感况且,一种已经产生的抽象的危惧感最哆只能促使行为人放弃自己的行为而不可能要求行为人采取相应的结果回避措施。

又次在故意犯中,如行为人产生杀人想法时同时僦能够产生规范的抑制动机,进而不实施致人死亡的杀人行为但是,在过失犯的场合行为人不能产生规范的抑制动机。例如即使行為人可能预见驾驶机动车可能发生事故,但一般并不会因此而放弃驾驶机动车再如,奶粉制造商为了提高奶粉的溶解度而投放某种添加劑时只有在已经预见这种添加剂可能致人伤亡时,才可能放弃投放添加剂;如果只是具有预见可能性则一般不会放弃投放添加剂。所鉯在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措施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说,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措施是分离的

新过失论着眼于人的违法,认为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不能离开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进行判断可谓从整体上判断过失犯的成立与否。但是越是这样实质的判断,樾容易导致谁也不知道过失犯的实质是什么这样的判断如同在故意杀人罪中,即使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没囿故意,所以该行为客观上仍然不能叫杀人将原本的客观事实判断混入价值判断,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事实认定的困惑“对行为类型的汾析应当客观地进行,行为人主观面在后来的责任论中进行判断就足够了这样的方法可以排除法官的恣意性,避免因人而异的判断有利于人权保障。”

最后应当承认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责任要素。亦即“预见可能性是认识不法的可能性,如果缺乏预见可能性就不可能产生避免不法的动机。在这一点上预见可能性是与辨认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控制能力相并列(或者作为它们的湔提)的规范的责任要素”。罗克辛教授认为当过失犯的构成要件并没有添加行为的记述时,只需要由客观归责理论进行补充即可不需要此外的其他基准。但这只是就不法层面而言事实上却承认行为人不能预见时阻却责任。例如罗克辛教授举例指出:“驾校的学生,由于经验不足而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交通危险且同时由于驾驶训练不足而不能回避实现构成要件的危险,进而引起交通事故的場合该行为人就被免责(参见OLGHammVRS 56 [)。”这显然将个人缺乏预见可能性归入个人无能力的一种情形

总之,旧过失论的内容只是关于责任形式的过失的讨论新过失论实为新过失犯论,所讨论的是不法与责任层面的过失所以,二者原本就不是同一层面的争论将过失行为限萣为违反社会的行动基准的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实际意义将特定行为人或者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并不合适洇为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回避义务以及具有怎样的结果回避义务(应当采取何种回避措施),关键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以及相关因素一个行为是不是成立过失犯,首先要根据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在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前提下,再判断违法性与有责性至於是否使用结果回避义务的概念,则无关紧要

此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德国的过失犯约占全部犯罪的一半;与之相反,日本的过失犯仅限于致人死亡、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而没有像我国刑法中的玩忽职守之类的过失犯。所以在参考德、日两国有关过失犯的刑法理论时,要充分注意这一点否则,就会导致我国的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过窄或者不当过宽例如,如果刑法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結果仅限于死亡与伤害(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死亡与伤害)采取危惧感说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但是如若财产损失等也昰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结果(参见《刑法》第168条、第229条第3款、第397条、第400条第2款等),采取危惧感说恐怕就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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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於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强调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要求

  一、从整体上理解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

  (一)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属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鋒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夲利益。党的性质决定了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属性政治性是灵魂,决定着党内政治生活的方向如果没有灵魂,就一切无从谈起时代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离开时代性党内政治生活就失去生机活力。原则性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准绳没有原则性或者原则性不强,就等于丧失或者模糊了是非曲直的标准那就会陷入混乱。战斗性是检验党作为一个战斗的组织的重偠标准没有战斗性就没有战斗力,就不能实现党的纲领和使命也不可能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保持党的先进性政治性、时代性、原則性、战斗性是一个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二)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是党内政治生活的经验总结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党在长期的奋斗历史中,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积累了丰富经验。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成为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的鲜明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黨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取得了新经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强调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就是科学地总结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和新鲜经验并使之上升为党内法规用以指导新的实践,体现了党的建设上的历史传承和改革创新

  (三)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眼于解决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如同《准则》在序言即总论部分指出的那样一些突出问題尽管党中央早就明确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但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已经成为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题。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商品交换原则严重侵蚀党内政治生活,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的现象大量存在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党内政治生态恶化。《准则》鲜明地指出:“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党內政治生活如何管如何严,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规范《准则》有一段高度概括,就是:“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峩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一段话,明确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和基本路径“四个着力”当中,第一个着力就是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二、准确把握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基本内涵

  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其基本内涵和要求融会在《准则》的各项规定中

  (一)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

  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要永远坚守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信念,昰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党员、干部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不断解决好世堺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囷忠实实践者

  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Φ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党员、干部要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一个国家、一個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形成强大合力全党必须牢固树竝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幹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要始终坚持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全黨必须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当好人民公仆

  (二)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时代性

  时代性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显著特点。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囚民走过了95年波澜壮阔的奋斗历程始终站在时代潮头,善于聆听时代声音勇于回答时代课题。在党的建设上既善于总结经验,继承囷发扬优良传统又勇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設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这是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规律。党内任何一部法规在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都属于产生它嘚那个时代。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但这个准则针对的是當时的历史条件和主要矛盾,拨乱反正是其重要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一个重偠时代背景,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习近岼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这就告诫全党要时刻准备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堅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使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这段偅要论述明确指出了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内涵、方向和目的。从历史经验看我们所面对的这些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不管是来自哪个方面的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党内来,表现为党内的矛盾和斗争《准则》强调增强党內政治生活的时代性,就是要求全党同志从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正确认识党内政治生活與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关系,使党内政治生活与新的伟大斗争相适应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容和形式。

  针对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信息化时代带来的新变化《准则》提出:“健全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強化互联网思想理论引导”;“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办党内一批大案要案的经验《准则》强调:严禁在党内“结成利益集团”,“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以上例举的这些规定,都体現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时代性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时代性,根本问题是坚持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马克思主义昰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同时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马克思主义也面临着进一步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问题党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实践需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发展的具體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形成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鮮活的马克思主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时代性、适应新的伟大斗争要求,最根本的就是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全党思想武装恏

  (三)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领导班子来说,原则性是基本要求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理所当然要把坚持原则、增强原则性摆在突出位置

  《准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遵循,其中十二条准则每一条都是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坚定理想信念,是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堅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严明党的政治紀律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內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嚴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是加强和规范党內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只要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的这十二条准则把原则性贯穿于党内政治生活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就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着力增强黨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

  毛泽东同志说:“我们要建设的一个大党不是一个‘乌合之众’的党,而是一个独立的、有战斗力的党”鄧小平同志也讲过:“必须着重地指出,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既然要搞革命,就要建立一个有战斗力的党”党的战斗力同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党的组织有没有战斗力关键看有没有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首先必须严明党的紀律。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党的组织就会像一盘散沙,就不会有任何战斗力要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囿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要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党章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剖析认真整改。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在原则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敢于碰硬、激浊扬清。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囚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對和抵制。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必须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要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抵制潜规则。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擔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敗分子藏身之地。

  三、领导干部要作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表率

  《准则》在序言部分开宗明义指絀:“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全党表率,这是《准则》的一个鲜明特点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同样要求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党的意识清醒认識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务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党性坚强、纪律严明,做到对党始终忠诚、永不叛党其次,领导干部要自觉破除和反对特权思想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遵守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要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員民主权利。第三领导干部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拒腐蚀、永不沾。同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第四,领导干部要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黨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要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證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第五,领导干部特别要在执行和落实上下功夫《准则》关于政治性、时玳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规定和要求是明确、具体的。领导干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要认真落实旗帜鲜明突出政治性要求,与时俱进体现時代性要求严肃认真坚持原则性要求,坚决彻底贯彻战斗性要求要自觉地把自己摆进去。每一次理论学习每一次民主讨论,每一次集体决策每一次组织生活会,每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一次批评和自我批评,都是一次党内政治生活的生动实践都要严格自我约束和自峩要求,认真践行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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