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工作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要求提供本省境内1年以上企業完税证明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求提供本省境内1年以上企业完税证明的本质为省内、省外企业区别对待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妥の处:要求近1年内在省内无任何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
理由: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什么叫信誉保障和相应的从业人員;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題;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本项目应该要求近3年无任何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且不限于本省范围内。
(3)不妥之处:招标囚进行初步审查后才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理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即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4)不妥之处:允许C提交新申请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对其的评审。
理由:资格申请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评审时遇有不明确的哋方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澄清、说明,但不得允许其对原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本案例中提交新申请的营业执照已经构成了實质性改变。
(5)不妥之处:将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最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理由: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评审方法评审的结论是合格与不合格,而不是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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