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五人经协商成立了一家囿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加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30%、20%、20%、20%、10%。A、B、C、D四人以现金和实物出资;E以食品加工的劳务出資;公司成立董事会成员为A和B,分别担任正负董事长;C 任公司总经理并兼任监事;D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工作仅参股分红。问该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分别说明为什么。
登录中顾法律网会员注册
登录回复咨询可查看联系方式!请勿灌水否则将取消查看权限!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