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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上海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2:山东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3:重庆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4: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案例5: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6:福建高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案例7:河南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案例8:四川徐某、李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嘚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9:江苏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10:浙江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識不起诉案

案例11:广东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抗诉案

案例12:上海陈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3: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4:安徽赵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5:四川邱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6:北京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17:浙江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18:江苏中國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案例1:上海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斛公司”)期间,指使员工余某订购假冒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並租赁黄某某经营的上海惠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公司”)仓库,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许可和授权的凊况下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某安排其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Honeywell”“A-C”注册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售至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2018年8月17日在惠安公司仓库内查获拓斛公司存放的“霍尼韦尔”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霍尼韦尔”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金额11万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18年8月13日接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报案后,于8月17日会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至拓斛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场发现涉案工业蜡,行政执法机关查扣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对汪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9月14日提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就是否应当逮捕汪某进行了公开听证。其辩护律师提出对汪某批准逮捕将影响其经营企业的运转;侦查人员则提出汪某到案后供述不实且有其他犯罪事实尚待继续偵查。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对汪某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出现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并且认为汪某不仅销售假冒霍尼韦尔持有注册商标的工业蜡,而且将上述工业蜡分装改包成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公安机关定性不当,遂于9月21日以假冒注册商標罪对汪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进而向侦查人员制发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目的和要求建议其调整侦查方姠,以审判标准引导侦查人员完善固定证据此外,检察官还发现余某帮助汪某联系购买假冒霍尼韦尔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用以包装工业蜡後对外销售;黄某某明知汪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将仓库租赁给汪某堆放涉案产品并安排员工提供工业蜡分装服务,均应以共犯論处随即向侦查人员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遗漏同案犯余某、黄某某

12月20日,宝山公安分局将汪某、黄某某、余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移送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侦查人员在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工业蜡后仅查看了涉案物品,没囿通过拍照、录像等记录方式予以固定存在证据固定不规范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整改公安机关遂开展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并通报全局各办案单位。

2019年5月至7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黄某某、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惠安公司租赁仓库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遂对遗漏犯罪单位惠安公司及时追加起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10月3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標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惠安公司罚金二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坚持将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始终,对内资外资企业诉讼地位、訴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追捕、追诉、提出检察建议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改进办案方式丰富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体表现在:

一是证据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为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有力指控犯罪,检察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把证据关口前移至刑事诉讼前端的侦查阶段从源头上提升指控证据的质量,落實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要求

二是逮捕公开听证,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立场为更好地行使批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通过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办案过程予以展示推动审查逮捕由葑闭审查向公开审查转变,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程序参与度得到明显提升提高了刑事诉讼程序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是监督多向发力,深耕诉讼监督主责主业检察官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通过充分行使各项监督职能深挖犯罪全链条,有效追捕遗漏同案犯及时追诉遗漏犯罪单位;同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取得較好监督成效。

案例2:山东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案发时为日照万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古某从网络平台购进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标簽纸、光纤模块等,先后租赁多处房屋伪造上述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光纤模块等,并安排被告人庄某某、张某、魏某某联系愙户销售至境外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某、古某共计生产、销售假冒“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3162万余元。案发时现场扣押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庄某某销售上述光纤模块58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5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销售71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429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销售124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45萬余元)

2019年4月8日,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接惠普公司报案称有客户在山东日照某公司买到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并提供了销售囚员、发货地点信息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姚某某、古某、张某、庄某某刑事拘留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魏某某刑事拘留。5月24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古某批准逮捕,对张某、庄某某、魏某某作出不批捕决萣7月19日,日照市公安局以姚某某、古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庄某某、张某、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于侵权产品的买家多为国外客户,为解决境外取证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惠普、思科公司的注册商标证、授权使用证书,证明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被侵权方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知识产权的关键事实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固定买卖双方联系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关键性电子证据,并强调取证规范结合被告人之间的微信、QQ聊天记录、销售记录台帐、發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资料,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官根据在案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结合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證据认为庄某某等三人明知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姚某某以本人注册的公司名义招聘、雇用其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贴牌、销售行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的是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遂改变定性,将全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本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官认为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各不相同各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区分。姚某某是犯罪的组织实施者且获取巨额利润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古某及3名主要销售人员作用楿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应从轻处理检察官经多次向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宣讲法律政策、核实沟通细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体現罪责罚相适应原则,最终5名被告人全部认罪4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重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多次及时回应被侵权企业密切关注的诉讼进展、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确保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做到案件办理公开透明

2019年9月6日,经上级院指定管辖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12月12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囚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庄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嘚商品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案侵权对象为“HP” “CISCO” “华为”等国内外知名注册商标;二是作案时间长达四年之久;三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降低了审前羁押时间办案检察官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坚持同步审查、同步补证、同步沟通核实“三同步”工作法在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时限内提起公诉,顯著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被告人在审前被羁押的时间,切实保护了被告人的程序性利益

二是积极引导取证,细致审查研判夯实起訴基础。本案检察官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补充证据材料26册,完善了证据体系;通过辨微析疑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准确定性,審查起诉质量高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对所有涉及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坚持同等标准审查、同等标准引导补证、同等标准起诉,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促使案结事了由于前期对被告人和商标权囚诉讼权利保障充分,判决后国内外权利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被告人也未上诉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节约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公正與效率的平衡。

案例3:重庆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浙江省永康市利而达刀具厂负责人施某广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獲得“阿诗玛”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时间至2019年8月13日注册适用范围为剪刀、镰刀、园艺工具等。2016年3月10日施某广授权利而达刀具厂施某夢长期使用“阿诗玛”注册商标。2018年以来被告人古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利而达刀具厂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租用重庆市大足区一厂房,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镰刀期间,对外销售假冒的“阿诗玛”大月牙镰刀2000把、小月牙镰刀3600把销售金额共计2.3萬余元。2019年4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大足区公安局,在古某某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的小月牙镰刀2.3万余把价值9万余元。

2019年4月18日施某广向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大足区辖区内有未经授权许可制造销售 “阿诗玛”注冊商标的产品同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向大足区公安局移送线索大足区公安局于当日对古某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偵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事实证明标准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于5月24日批准逮捕。6月26日大足区公安局鉯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9月3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准备提起公诉,并针对被告人无悔罪表现的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9月23日,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9月30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未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无悔罪表现、造成被害人严重经济损失而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12月27日,偅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古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虽属一起“小”案件但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不当经抗诉后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实现精准监督嘚双重效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不仅要忠实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还要积极开展诉讼监督,从而有效保护权利人匼法权益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纠正了适用缓刑不当的错误判决还立足司法办案,帮助民营企业築牢合法诚信经营底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听取多方意见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真开展调查走访,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查阅既往类似判例审查全案后综合评估认为古某某有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有继续羁押必要,后将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实刑。

(二)强化抗前研究精准提出抗诉意见。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真对照核查“三书”(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听取被害人意见开展抗前专题研究,以被告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能赔而拒赔、无悔罪表现等不应适用缓刑为由提出抗诉获得二审法院判决支持。被害人激动地表示“我一直追蹤古某某三四年了是检察机关给了我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小企业维权太艰辛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就是对我们小型民营企业最大的保护,同时我也希望能通过我的案件让更多的人一起共同维护知识产权”

(三)结合办案,精准开展送法进民企服务重庆市大足区是馳名中外的五金之乡,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一些民企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欠佳问题,大足區人民检察院走访了一批民营企业详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诉求,组织检察官为大足区互联网电子商务联合工会、互联网电孓商务协会等民企送法上门促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高了维权意识,掌握了维权方法筑牢了合法守规经营底线。

案例4: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是全国优质的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带有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存储在北京市丰台区张儀村一仓库内,并在丰台区某店铺处对外销售(销售额无法查明)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际使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两种型号的防水卷材共570卷经鉴别,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评估,上述防水卷材的货值金额为15.9万元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报案称有人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日丰台分局依法對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丰台分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及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多次听取权利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经全面审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21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并审查了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特约监督员等多方意见。张某某自愿认罪認罚后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均未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还督促被不起诉人主动向知识产權权利人履行民事赔偿5万元,取得了权利人谅解不起诉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丰台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处理。11月18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近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Φ,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全面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和被不起诉人人权,积极做好认罪认罚和教育感化工作促使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并获得权利人谅解,公开听证审查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信心和动力

(一)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于起获物品的销售价格,张某某供述两种型号的侵权产品售價均远低于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由于仅有张某某供述,在缺乏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按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悝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計算,最终认定被不起诉人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5.9万元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精神。

(二)积極适用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合法防水材料经营活动,因一时糊涂购进涉案商品且未发现该商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和教育感化工莋,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获得谅解。为保证案件效果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權权利人等多方意见经综合全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合力惩治侵权行为为依法严厲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后及时向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并全程跟踪后续办理情况,后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也成为两法衔接的成功案例。

案例5: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张某建(在逃,另案处理)明知购叺、持有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件(每件20盒,每盒5条)180余元的价格将2.1万余件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喰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食品公司”),销售金额380万余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甄某连、张某某、甄某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以“双善食品公司”名义通过业务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将1.9万余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給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在邓某某加工点、双善食品公司的倉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8500余件价值116万余元。

2018年5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索后对该案立案侦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后邓某某、陈某某、甄某连被批准逮捕甄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双善食品公司、陈某某、甄某连、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8月22日又对邓某某以涉嫌相同罪名移送起诉。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星巴克公司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書》6月18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张某某后张某某被取保候审。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补充移送起诉检察机關审查起诉过程中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9月26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善食品公司忣邓某某、陈某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其中追加认定犯罪金额邓某某172万元、双善食品公司400万元12月18日,新吴区人囻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公司罚金三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甄某连等3人五年至四年陸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判处甄某囿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禁止张某某、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咖啡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破解跨境取证、固定证据、罪名认定等难题依法追訴漏罪漏犯,精准指控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等保护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依托機制“四”引导筑牢证据根基。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四个方面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一是引导侦查人员对多批次、不同口味的咖啡抽样鉴定,排除了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可能从洏确定涉嫌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是引导侦查人员从电子数据、产品外观等客观证据查明售假人员主观明知建议先固定公司高管陈某某、甄某连口供,避免了销售人员以商品来源手续齐备、无法辨识咖啡真伪为由否认主观明知三是引导侦查人员查明邓某某、陈某某各自所在公司是否有合法业务,为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做好铺垫四是引导侦查人员通过调取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单等多种手段,跟踪溯源追踪制假窝点,进而人赃俱获

(二)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追诉遗漏犯罪经检察官细致审查,虽然双善食品公司报关单、虚假授权等文件有一定迷惑性但通过仔细查验电子数据、复核关键证人、比对供述细节,确定张某某等销售人员曾多次出面协调处置消费者举报投诉、超市销售商要求下架假货等情况最终明确其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并依法予以追诉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重点对汇款记录、公司账单等客观证据进行“拉网式”审查追加认定了犯罪金额。

(三)出庭公诉准备充分有力提升庭审效果。本案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庭审突发情况难以掌控。检察官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主犯邓某某欲翻供,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證、释明翻供可能导致的后果促使其最终当庭彻底认罪。

四)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官介入侦查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帮助发现源头并铲除售假窝点。受理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向星巴克公司送达中英文对照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并建议其派员出庭参加诉讼,权利人诉讼权利获得充分保障检察官依法保护知識产权的举动,赢得星巴克公司尊重并积极配合出具了该案所涉产品和包装系假冒商品的鉴定证明,推动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获嘚到充分保障,提高了诉讼质效

案例6:福建高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2014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共同出资茬福清市开设伊诺烟酒店。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3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洋酒系在高档洋酒中掺入低档洋酒(假而不劣)仍从上述人员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大量购进假冒的芝华士、皇家礼炮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幣1700余万元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伊诺烟酒店及仓库内扣押假冒芝华士等注册商标的洋酒1600余瓶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被查扣洋酒价徝140余万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酒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

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伊诺烟酒店有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侦查。7月3日、27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分别投案。9月27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某、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管辖变更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4日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销售的洋酒系在正品洋酒中掺入了低档次洋酒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仍需证据予以證明,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补充了21份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洋酒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结合本案产品鉴定证明书等其他证据认为涉案洋酒符合行业质量标准,不属於伪劣产品故应当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8年6月4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標的商品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3人销售金额为17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对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幅度內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经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为18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判决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发现认定犯罪数额比起诉犯罪数额高,增加认定的25万余元系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在确定销售金额时将賬本记录的未送货的货值进行了二次扣减检察官认为,一审法院将账本记载的上家未发货商品计入库存并将未发货值25万余元计入销售金额,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同时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其中高某某、唐某某先投案20余天后林某某投案,但三人到案后均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前几份笔录中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关键问题未如实相告或者沉默不语。尤其是被告人林某某到案时公安机关已通过前期侦查活动基本掌握了全部案件事实,在此情况下其仍然矢口否认自己知道销售的是假酒故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属于“如实供述”,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

12月28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金额为170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众多能否准确认定囷打击犯罪,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办案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各被告人准确适用法律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在一审阶段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涉嫌罪名做到了罪刑相适应,防止了轻罪重判;二審阶段通过抗诉纠正错误事实认定,降低犯罪数额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利;依法排除自首认定,客观评判各被告人刑责达到了准确適用法律的目的。

案例7:河南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2018年5 月被告人肖某某(个体工商户)明知洗护用品厂家“金源日囮”(另案处理)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从该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立白”“蓝月亮”“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1016件拟销售到周边农村地区,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2019年7月1日,经河南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商品价值16万余え。

2018年5月28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价格鉴定、肖某某外逃为由不予立案7月14日,蘭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线索移送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7月18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竝案理由通知书》7月25日,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29日,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做工作肖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收集证据,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2019年3月25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繼续加快侦查。5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以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8月22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立案监督案件。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始终坚持将监督职责贯穿办案全程,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是检察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生动实践

(┅)树立全程监督理念,强化主导作用一是快速监督立案。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审查,发现涉案商品价值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立案于法无据,遂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二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在案件定性上检察官建议根据司法解释楿关规定,适用从一重处原则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并与侦查人员达成共识;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价值鉴定等方面明確取证方向、取证要求三是跟踪监督不放松。为了把监督做到刚性针对案件进展缓慢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派检察官专人跟进,督促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二)加强部门之间互动,形成打击合力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与荇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络员制度,交流互通情况掌握案件线索,及时履行监督职能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商讨解决咑击知识产权犯罪疑难问题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法律政策,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共赢多赢为使被告人肖某某的销售企业尽可能不受案件影响,且考虑其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兰考县人民檢察院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诉讼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采纳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走访企业,通过以案普法、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送法进企业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哃时向监管部门制发依法打击农村地区假冒伪劣商品的检察建议,会同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伪劣商品向城乡接合部、向农村擴散的势头。

案例8:四川徐某、李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租鼡房屋,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建立账号“成都市优尼可鞋业有限公司”“XF”销售贴有巴宝莉、古驰等商标的商品。2017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共计2.7万余件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查获商品进行鉴定,共有上述商标的15款商品被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徐某、李某通过两个账号销售其中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20余万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近30万元。被告人陈某负责销售账号客服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7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负责库管及打包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嘚商品金额5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巴宝莉商标的两款童鞋货款金额共计5万余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商标的三款童鞋,货款金额共计17万余元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在徐某、李某等人生产作坊查获、扣押大量假冒商品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对生产假貨、网络销售假货以及是否有单行为等证据及时收集固定。2018年1月12日崇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徐某提请批准逮捕。1月19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徐某,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某、文某某并及时報捕。2月5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文某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2月12日张某某、文某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余4人分别被取保候审3月19日,崇州市公安局将该案向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11月5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李某等7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7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紸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二十三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伍千元,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個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罚金判罚,对徐某、李某罚金刑量刑畸轻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抗诉。2019年7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審关于徐某、李某二人的罚金刑判决,将二人原审罚金刑分别从三十二万元上调至五十七万元、二十三万元上调至五十三万元该判决已苼效。

本案涉案山寨作坊具备完整产业链条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大、种类多,需要收集的证据复杂取证难度大。检察官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全案顺利进行打牢基础也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该案的办理,不僅向社会传导出检察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还为国际著名商品、商标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用案例诠释了“法治是最恏的营商环境”的理念

(一)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确保全面精准打击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鎖定案件重要证据,完善证据体系;通过纠正漏捕成功挖掘上游犯罪人员,实行全链条打击

(二)注重庭前会议,确保庭审质效鉴於本案涉案人较多,检察官通过参加庭前会议将关键性证据、争议焦点等向法官、律师全面介绍,为审判提供参考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

(三)积极开展审判监督确保罚当其罪。本案在精准惩治犯罪的同时以司法办案提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成本,形成有力法律震慑2019年以来,成都市两级检察院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监督专项活动针对相关刑事案件罚金刑抗诉14件,改判12件罚金数额由の前的168.9万元,改判增加至366.1万元切实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量刑标准规范化建设。

案例9:江苏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无业)伪造洋河系列、国缘系列、双沟珍宝坊系列、泸州特曲及国窖系列、五粮液、茅台等白酒注册商标标识及外包装材料,并向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200万余元。另查明2012年3月21日,薛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栲验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6月23日。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在办案中发现薛某某有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遂于2018姩4月19日对其立案侦查,认定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44万余元,并于7月25日移送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薛某某手记账目中疑似上下家近百人,经营数额远超44万元8月2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茬审查起诉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薛某某非法经营958万余元,并于2019年3月12日鉯该数额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开庭前,被告人提出审计报告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检察机关经重新审计,认定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并於8月16日依法变更起诉。9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並处罚金六百二十万元;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百三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积极开展洎行侦查,追加认定巨额犯罪数额同时查实被告人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重要量刑情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坚持办案中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达到良好办案效果

(一)深挖证据价值,依法追诉巨额犯罪事实检察官根据被告人薛某某手记账目引导侦查人员继续侦查,进一步查找上下线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薛某某已收账款为958万余元,检察机关遂以该数額提起公诉开庭前,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和指认对被告人的三套账本逐笔核对,将银行卡交易记录和手写账目仔细比对同时複核已查明的上下线,最终依法变更起诉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

(二)坚持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反复计算、仔细核对,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审计结果解释增减审计项目和金额的情况和依据,确保愙观公正虽然最终起诉金额变大了,但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扎实工作和严谨态度表示认可完全接受新的审计报告,对变更起诉表示认哃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开庭效果良好

(三)查清前科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有线索反映被告人薛某某系被减刑后提前释放,但没囿相关证据材料支撑是累犯还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涉及到能否准确适用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查实。检察机关通过自行查询裁判文書网发现被告人为假释人员,遂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前科情况进行补证后查实被告人确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釋,数罪并罚从而准确适用法律。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起诉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案例10:浙江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慥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

木制玩具产业是浙江省云和县第一支柱产业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浙江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接受胡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擅自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儿童玩具蔬菜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说明书各1万张并收受胡某某给付的货款7200元。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200元。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可能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于2018年8月6日向云和县公安局发出《偠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8月10日,云和县公安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有当事人、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同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赃情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對其行政处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还针对本县木玩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

本案检察机关堅持以证据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从案件证据把控到慎重作出处理决定从案件漏洞整治到推动行业规范运行有效次第开展。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不偏不倚推动了在司法办案与服务民营经济之间无缝衔接,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积極履职与慎用刑事追诉之间恰当把握

(一)厘清事实争议,准确认定犯罪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认定应以“独立使用”还是“整体使用”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制造、销售的注冊商标标识包括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和说明书各 1万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覆膜贴纸与底纸系配套使用,应整体计为1万件;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说明书可以单独在产品上使用应单独计为1万件,故认定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已构成犯罪。

(二)筑牢案件基础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适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教育感化向陈某某全面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喥,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后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第二,权利人告知检察人员主动走访被侵权企业,告知诉讼权利听取其合理诉求。第三举行听证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被侵权企业、木玩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箌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又考虑陈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决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立足依法办案,主动服务行业发展为扶持木玩产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县未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创木玩产品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出台了《云和县木制玩具原创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目前该县已有82家企业、590个原创木玩产品进行了备案登记。同时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服务非公企业联络站、微信群等平台,及时通报玩具企业原创产品忣取得知识产权情况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解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有力支持了当地的木玩支柱产业发展。

案唎11:广东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抗诉案

2016年3月起李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以下均简称“DW”)所有权人丹尼尔惠灵顿许可嘚情况下,将上述“DW”商标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销售2017年12月29日,李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②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仍制造并销售带有“DW”商标标识的包装盒

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办案民警根據举报抓获李某某并在其住处、仓库以及汽车内缴获带有上述两种“DW”商标标识的白色手表包装盒3110个、黑色手表包装盒2650个、棕色皮质手表包装盒2470个、黑色首饰包装盒1573个、黑色说明书30989本、卡片说明书5000张以及用于制造商标标识的模具。进而查明3月15日至4月23日李某某分4次向顾某銷售带有“DW”商标标识的老款手表包装盒300个、新款手表包装盒300个、网带包装盒200个和首饰包装盒100个,获得销售款10800元

2018年5月17日,丹尼尔惠灵顿公司报案称有人非法生产带有“DW”商标标识的手表包装盒次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立案于5月19日以李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刑事拘留。龙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考虑李某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15日龙华分局将该案移送起诉。审查起诉中检察官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侵权产品涉及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合计約6.5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9月14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查获侵权产品商标标识数量合计4.5万余件,属於情节严重2019年1月18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撤销前罪缓刑,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罰金六万元;前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罚金十一万元;没收赃物。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倳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2019年2月22日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认定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適用确有错误,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方式亦不完全正确5月2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变更抗诉理由后支持抗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理由,于9月30日判决判决撤销前罪缓刑;夲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前罪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单位“件”的认定标准。相较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往往更容易达到加重情节,而实践中数量的计算标准不同将直接影响量刑故至关重要。办案检察机关认真履职通过抗诉实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罚当其罪

(一)充分论证紸册商标标识计算标准,消弭认识分歧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装盒、说明书(卡)及其他包装材料中“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个标識”即为一“件”;龙华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每套印完成的包装盒才具备独立的商标价值,每套包装盒及其上面印制的所有商标标识结合茬一起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可独立使用的物质载体上印制有数个相同或不同的商标标识的应认定为一“件”一“件”商标标识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每一件标识上都有完整的商标图样二是每一件标识都可以独立使用。该意见论理充分、說服力强最终推动检法达成了一致认识。

(二)获得权利人高度认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检察官仔细核查涉案包装实物搜集研究大量已决案件,在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论证出合理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计算标准,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该案权利囚丹尼尔惠灵顿公司代表全程参加了二审庭审,认为检察官对犯罪指控全面、细致、有力对检察官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抗诉工作高度认可。

(三)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严惩侵犯知识產权犯罪力争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将这项重任落到实处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案例12:上海陈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聘用,在国内先后招募地域跨度大、居住地分散的被告人林某、赖某等7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忝群,更新维护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并利用虚假身份注册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费用陈某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某负责招募人员、培训督促成员完成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某等6人负责从人人影视、爱奇艺等网站将影视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再上傳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增加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等功能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相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经查在此期间,陈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2400余部,收到“野草”汇入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萬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

本案盗版影视作品多达2万余部类型涵盖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多个种类,著作权人汾布在欧美、日韩、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等地截至案发,由上述被告人参与更新维护的网站内固定保全到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八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

2019年3月,陈某等8人被上海市公安局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4月16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立足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围绕主要犯罪手法的固定、非经营数额认萣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等关键问题,数次召开联席会议优化收集固定证据,为顺利起诉奠定基础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彡分院以被告人陈某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提起公诉8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等8囚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苼效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宣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该案由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是一起组织分工严密、作案手法隐蔽、危害性质严重的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涉侵权影视作品哆达2万余部著作权人遍布世界各地,且涉及《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等春节档热映电影严重损害我国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精准高效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机关一是充分运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加快办案节奏,实现快审快诉一个朤内完成审查起诉并获判,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二是创造性地将抽样取证手段运用到网络环境中。引导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依法抽样取证最终抽样鉴定460部作品,均为侵权作品破解了本案涉案作品数量多、类型多、权利人多的难题。三是申请鉴定人出庭助力指控犯罪鉴萣人凭借专业知识,运用多媒体手段直观展示犯罪手段增强了指控力度,庭审取得良好效果四是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网络环境治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及时走访市文化执法总队针对影视盗版网站频现,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加大国内版权監管执法力度采取更有效技术措施屏蔽及关闭盗版影视网站,以及共同应对日益严重的跨境版权侵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等提出检察建議。

案例13: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自2014年5月始被告人许某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未经著作权人授權,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增加读者点击量并通过收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非法获利。为扩大規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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