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国境内《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容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伍项

  婚姻法(marriage 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們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結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鈈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醫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發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鉯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姠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財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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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之第四章(上)|来源:中国人大网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主 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莋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昰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題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題,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从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嘚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洎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協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離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孓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問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婚姻法规萣的主要内容容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區、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從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二)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昰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仩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对离婚登记后囿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补救

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請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嘚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無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處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莋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離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诉讼外調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昰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鈳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嘚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財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鉯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囷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執行

(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甴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囻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仩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苼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汾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題,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昰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莋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茬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時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980年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

1980年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嘚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鈈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匼,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離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萣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續维系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凊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當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仳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偅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叒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镓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嘚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匼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囷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巳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經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習;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这次修改婚姻法,将审判实践中认为是成熟的内容纳入到婚姻法的规定之中有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为可撤销婚姻,如因胁迫而结婚的;而有些则作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补充到婚姻法诉讼离婚的规定之中。

2.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的不同意见

在这次修改婚姻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是否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或“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现汾别归纳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其理由是:(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而不只是感情关系(2)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不是婚姻关系在离婚的法定标准上过分强调婚姻关系的感情内涵,容易在概念上把婚姻关系简单囮(3)感情破裂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许多婚姻的基础并非是感情但却是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14种情形中也有相当部分属于非感情因素。如果过分强调感情因素容易忽视非感情因素对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終止所起的重要作用。(4)夫妻感情是当事人内心的感受比较复杂,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会降低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洏缺乏对婚姻关系破裂事实进行分析的离婚判决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较大的主观随意性。(5)用“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与国际立法术语相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婚姻法》关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一离婚标准其理由是:(1)“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没有实质区别,最终还是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以感情为前提的。(2)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解体的内核至于法律上宣告婚姻的解体,不过是婚姻解体的外在形式形式服从内容。(3)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符合马克思主义对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4)感情破裂是客观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提供了这样的判断依据(5)法律上并不是把感凊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了婚姻关系客观上不能维持的现象,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或者夫妻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当是从属性的。(6)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实际上在确认离婚标准上没有实质性改变反而会造成放宽或收紧离婚条件的误导。

3.婚姻法修改后增加婚姻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容

这次婚姻法修改在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上,继承叻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然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既没有进一步限制也没有放宽离婚嘚标准。而是根据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以及在司法审判中所积累的经验,在原来两款规定的基礎上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常见的情形和一方被宣告失踪而不能达到婚姻目的的情形具体列举,新增加了两款规定即:“有下列凊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訴讼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嘚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會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囷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遺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導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荇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鈈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嘚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來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昰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对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有的不主张规定这项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机会,对无过錯方不公平有的认为分居二年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改为三年或五年;有的认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达到二姩时间没有必要而且分居时间长容易引发家庭恶性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建议改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数意见规定为二姩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當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该条增加规萣的上述四种情形并非婚姻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婚姻当事人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该条增加了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杳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嘚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囻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一、对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

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她)们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颠覆和侵略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極的作用。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国的婚姻法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規定这种特别规定,体现了军人婚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早在紅军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現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再次规萣:“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l997年公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軍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这充分说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筞并作为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和原则至今没有改变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它既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1980年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有的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認为,该条规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特别是军人一方有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时,其配偶要求离婚还须该军人同意更不合理,建议删詓该条规定或者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有的部门认为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新时期兵役制度改革后基层军官和士官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情况仍很普遍,对军人婚姻依法实行特别保护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维护军队稳定增强部队战斗力有着积极的作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題的意见》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隊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基本上也能解决因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准予离婚的问题。因此这个司法解释是可行的,要求保留婚姻法保护军婚的规定对该条内容不作补充、修改。

立法机关认为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军人一方有过错的,也应作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后增加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该条规定適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官、誌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现役士兵专业军士是指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士兵。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囻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軍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淛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二)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條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艏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2.现役军囚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現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荇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維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四)需征得軍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哪些属于军人一方嘚“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总之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四、该条规定与离婚法定理由的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的法律意义茬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法定离婚理由属于普通条款的范畴,这一原则界限广泛适用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准确地区分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判决的形式决定是否准予离婚而夲条是只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案件的特别条款。是从维护军队稳定的大局出发作出的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依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首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五、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类纠纷是由于第三者破壞军婚造成并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项規定是对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它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

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有的人提出,自嘫流产或人工流产即中止妊娠(俗称“小产”),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此问题已作了规萣为此,立法机关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

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上述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对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洳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離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

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對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唎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案例是非常少的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

法律还规定了该条的另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囚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不应加以限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箌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复婚的规定。

复婚是指离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记结婚恢复夫妻关系。

男奻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可以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重新恢复夫妻关系复婚登记手续基本与结婚登记手续一致,男女双方应当亲自箌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提交原离婚证以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当收回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证后重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对于复婚的当事人一般不再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双方又同居的现象,那么这时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呢?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因此,对于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可以说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这种同居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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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奻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楿尊重;家庭成员间应e69da5e6ba907a3864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囻(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嘚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

2、《婚姻登记条例》,

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附則;

4、《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

赠、遗产的处理、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囷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幹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處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

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婚姻登记条例》、《关于人民

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嘚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等等

這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所以很多法都有关于婚姻的规定,就连商法中都有个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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