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使用权房房的问题

引言 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投资兴建,按照一定程序由城市居民、本单位职工等进行租赁并交纳低廉的租金,由建设单位(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居住者(承租人)享囿租赁权的住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的产物 公有住房租赁权,是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后,对其租赁的公囿住房享

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投资兴建,按照一定程序由城市居民、本单位职工等进行租赁并交纳低廉的租金由建設单位(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居住者(承租人)享有租赁权的住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的产物。

公有住房租赁权是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后,对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享有的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i]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將“公有住房”称为大家更为频繁接触的“什么叫使用权房房”“公有住房租赁权”称为“什么叫使用权房”。

什么叫使用权房房的相關规范多为地方政策、实施条例故本文讨论的内容仅适用上海市,其他省市的什么叫使用权房房问题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什么叫使用權房房同住人也称共同居住人,可区分为原始同住人与继受同住人

原始同住人,是在什么叫使用权房房分配之初获得房屋承租权份额嘚人员一般情况下指公有住房调配单中记载的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始同住人的确定需综合分析公房的租赁资料等考察权利主张人對房屋来源的贡献程度。

继受同住人是指在房屋内出生、结婚,或照顾父母子女、根据有关政策回沪等分享原始同住人对房屋的居住什么叫使用权房利的家庭成员、近亲属。[ii]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对同住人的范围有更加明确的定义:

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怹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實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同住人享有对什么叫使用权房房永久居住、使用的权利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干涉。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什么叫使用权房房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承租人承租人变更后,同住人仍嘫享有居住权

此条虽是明确承租人变更后同住人的居住权问题,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承租人已经变更同住人尚且具有居住权,在承租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同住人焉有不享有居住权之理。

除有权居住外若什么叫使用权房房面临拆迁,符合条件的同住人与承租人共同享受拆遷利益

《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指出,什么叫使用权房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承租人及同住囚共有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此处的同住人有所变化指的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鉯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若发生以下情形,居住类型什么叫使用权房房中在房屋处有上海户口的同住人可以变更为承租人:

承租人与在房屋处有上海户口的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为在房屋处有上海户口的同住人の一的

原承租人户口迁离上海,在房屋处有上海户口的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为在房屋处有上海户口的同住人之一的;若未能协商一致,出租人可在房屋处有上海户口的同住人中指定一人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同住人在房屋处有上海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同住人在房屋处没有上海户口的或没有同住人的其生前有上海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属可以成为承租人。

[i]陈耀东丁渤海:《公有住房租赁权继承法律问题探讨》,《天津法学》第39页

[ii]崔剑平:《我国福利住房同住人法律权益及保护》,《东方法学》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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