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凤商标有人注册我的商标怎么办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州市华?????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玉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滕州市金誉艺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标评审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某,国家工商行政?????标评审委员會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银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武汉鼎灵知识產权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滕州市华?????品有限公司(简称华凤公司)洇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系华凤公司????年??月17日申请注册的第7841174号“华凤十三香”商标,核准注册日为????年??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30类的醋、食用淀粉、调味品、味精等商品,商标专用期臸????年??月20日。

引证商???“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的醋、调味品、味精等商品,商标专用期至????年??月27日

????年??月14日,针对王守义公司因华凤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會)作出商评字(2014)第047304号《关于第7841174号“华凤十三香”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由文字“华凤十三香”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调味品、醋、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调味品、醋等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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