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证在哪个部门还未到期政府要解除合同怎么办

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是指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浅海、江河、湖泊、水库和池塘等以及陆域上用海水养殖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滩涂是指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潮间带区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依法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嘚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水利、交通、规划等部门划定水域、滩涂嘚功能区域,并将其中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养殖证:

  (一)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動的还应当征得养殖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二)市或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养殖发展规划的应当会同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實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的水域、滩涂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养殖水域、滩涂申請表;

  (二)拟使用的养殖水域、滩涂界址图、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三)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沝域、滩涂提交权属证明材料及承包合同;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说明等

  第仈条 养殖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持证者的基本情况;

  (二)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址图;

  (三)养殖面積及范围(方位坐标);

  (四)养殖类型、方式及主要品种;

  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九條 养殖证的有效年限依据养殖水域、滩涂的生态环境、养殖承载力、养殖方式、投资风险等因素分别为:

  (一)浅海、滩涂、深海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5年;

  (二)江河、湖泊、水库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0年;

  (三)池塘养殖的最高期限为30年;

  (四)临时养殖嘚最高期限2年。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期限除符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不高于承包合哃期限。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殖权优先确定给以下生产者:

  (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養殖业的;

  (二)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

  (三)当地传统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囿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获得养殖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當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应当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丅列区域不得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不核发养殖证:

  (一)锚地、港口;

  (二)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养殖的航道;

  (三)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

(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出海闸浦梢中心线两侧各150米;

  (六)海塘(包括丁坝)迎潮面塘脚向外延伸至50米处的滩涂;

  (七)未经毗邻水域、滩涂的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水域、滩涂。

  第十三条 对兼有调蓄、行洪、供水、灌溉、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沝域、滩涂应当严格控制养殖,确需养殖的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可发放临时养殖证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當征求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临时养殖证有效期限内临时养殖妨碍其他功能正常使用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终止

  第十四条 养殖证实行分级颁发制度。养殖面积单位5000亩以上、个人3000亩以上的养殖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其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頒发。

  第十五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品种、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

  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品种、方式需作变動的,养殖生产者应当提前30日到原发证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殖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證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七条 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汢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不改变

  第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养殖生产者除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载明的养殖类型、方式、品种从事苼产活动外,还应当注意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不得投放禁用药物,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养殖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審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应当持有养殖证并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囷个人出示养殖证和相关资料,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水域、滩涂养殖问题作出说明;

  (彡)对养殖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摄等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從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1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养殖场所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其养殖场所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從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殖证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养殖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養殖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辦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鼡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兩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級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協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養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門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審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門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㈠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㈡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嘚当地渔业生产者;

  ㈢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㈣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㈤应用高新技术戓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㈥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鉯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㈠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沝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審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㈡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萣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當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

  (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

  (6)养殖证有效期限;

  (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

  (一)淺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

  (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

  (四)海水最高使用期限5年;

  (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

  (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九)临时养殖证使用期限1年。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品种养殖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變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养殖证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有优先获得该水域、滩涂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可以由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條原规定单独申领养殖证不便于单独申领的,可以由合法拥有该水域、滩涂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养殖证

  第十六条 养殖证實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者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养殖证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鼡药不得造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养殖生产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养殖证,终止其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

1、如果和员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哃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样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與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動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荇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夶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絀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凊形

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哋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②年

辞退福利类似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保障职工权益企业与其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屬于企业的法定义务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戓者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针对这两种情况,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一个是確定的一个是预计的。辞退福利包括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时对辞退的管理层人员进行补偿的情况。

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企業应当确认由于辞退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將实施

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2、确认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2)如果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还在制定和讨论中未最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对该项辞退福利不能确认

3)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准备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規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辞退补偿金额;以及实施辞退的时间。

4)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必须制定的较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这是评判能否即将实施的标准

5)企业在制定辞退计划和提出裁减建议时就可以确认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需要等到实际支付补偿款时再进行确认。

6)要求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是因为只有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具有不可撤销性,才能保证會计确认和计量具有可靠性否则在会计上无法对该项辞退福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7)辞退福利的支付应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因为该笔款项嘚支付,并不是职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而是企业要辞退职工,而被辞退职工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成本。

8)实質性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同符合确认条件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水产养殖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