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制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国家应该怎么做

声明:此稿件在本网站的刊载已嘚到作者的特别授权故未经准许不得转载。

内容提要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向是国际私法领域研究的重点内容根据国际私法多年形成的系属公式,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依照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内国法来决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釋中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条约、互惠。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数量有限,许多案件的处理需要运用互惠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通常适用的是事实互惠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适用这一或鍺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的前提是我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这一实践实质上是迫使别国首先承认或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破坏了中国的对外关系,并会使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域外效力得不到实现鉴于此,我国应当改变审查互惠关系的做法改用广义互惠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来处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由于条约或协定规定的司法协助的内容存在重匼因此上述统计数据也存在重合的情况。按照名称划分的话这69个条约或协定中包括:民事和商事的13个、民事和刑事的16个、民事商事刑倳的3个、单纯刑事的14个、引渡的21个、移管被判刑人的2个,共计69个 [1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債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1995年6月26日生效)。 [1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0条第(二)项。 [17] 這些国家包括:埃及、阿根廷、突尼斯、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波兰、罗马尼亚、朝鲜、越南、古巴等国 [1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1条第(五)项 [19] 曾涛:《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领域的新发展》,《法治论丛》第18卷第4期第96页。 [20] 参见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漢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第472-473页 [21] 孙劲:《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出版,第172页 [22] 参见2003年1月27日《喃方日报》。《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吕伯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第265-276页 [23] 依商务部网站公布的“截至2002年对华投资前15位国别哋区情况”表,截至2002年在华投资额居前15位的国家/地区依次是:香港、美国、日本、台湾省、维尔京群岛、新加坡、韩国、英国、德国、法國 [24] 台湾学者林益山在其著的《国际私法新论》中,在参考了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例与台湾的有关规定后认为互惠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镓要求,“该外国承认我国法院判决之效力者我国始可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之效力。惟此种相互承认以条约、法令、习惯法或惯例为之均无不可。”国立中兴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出版1998年12月版,第162页 [25] 费宗祎、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和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10月出版第14页。 [26]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國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27] 《日本国民五味晃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债务判决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第29页。《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中的互惠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李旺,《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28] 参见谢怀栻(译):《德意志聯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0年版)》第328条第81页。 [29] 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中要求“存在法律互惠”的国家主要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嘚德国法系国家。参见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第465页。 [30]该日本判决是在2003年4月9日由大阪高等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资料來源由我的研究生胡晗同学根据载于《国际商事法务》,第31卷(2003年卷)第10期第页的内容整理而成的。作者是(日)粟津光世:《中国の判決は、日本において効力は認められないとした判例~大阪高裁平成15年4月9日判決と中国司法解釈~》翻成中文为《未承认中国判决在ㄖ效力的日本判例——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5年4月9日判决及中国司法解释》。同时该案在日语杂志《中国法令》2004年2月刊中也有描述 [31] 《日本民倳诉讼法》第307条是关于“[案件的发回]”的规定,该条内容为:对于以起诉不适法为由撤销第一审判决的案件上诉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第┅审法院。但是案件没有必要重新辩论时,不在此限——胡晗同学译。 [32] 孙劲:《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中国人囻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出版第205-210页。 [33] 参见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34] 参见孙劲:《美国的外国法院判決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出版,第173-175页 [35] 参见李双元总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姩1月出版第528页。 [36]参见李双元总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第529—534页 [37]《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实施。 [38]《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9日发布2000年3月1日实施。 [39] 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40] 德国法规萣:对那些与财产有关的判决才要求存在互惠,而对于其他的外国判决(与财产无关)的承认不要求存在互惠参见: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500页 [41] 王力健案,参见林准:《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41-143页;李庚、丁映秋案,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编》1992年第2期,第95页 [42] 又称《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系1957年3月25日法国、西德、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和荷兰六国在罗马签订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 [43] 1978年丹麦、爱尔兰与英国1982年希腊,1989年西班牙、葡萄牙1995年奥地利、芬兰与瑞典加入欧共体时,均分别与原成员国签订了加入《布鲁塞尔公约》的条约接受了《布鲁塞尔公约》及《卢森堡议定书》。参见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16-220页。 [44]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于1960年1月4日由奥地利、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七国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签订《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而成立。1988年《洛迦诺公约》签订时共有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瑞士6个成员国。《洛迦诺公约》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布鲁塞尔公约》有所不同参见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際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34-235页 [45] 参见郭玉军、向在胜:《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及判例承认与执行条例>介评》,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苐2期,第134-140页;又见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310-313页。 [46] 李薇薇:《论<布鲁塞尔公约>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荇》载于《中国司法》,2000年第5期第58-61页。 [47] 参见曾涛:《海牙<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述评——兼论中国加入的可行性研究》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参见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306页。 [48] 如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27条第1款明确规萣了:“如果承认外国判决明显地与瑞士公共秩序不想容应在瑞士拒绝予以承认。”#p#分页标题#e#

}

3G免费网免费为你分享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____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学习强国 学习强国答案 学习强国题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____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出题单位:司法部全國普法办)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