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派出所在哪里什么时侯上班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深中法行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鳞乙(原名金莹)女,满族号码:020628,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通心岭39栋1302房

  被上訴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2027号

  负责人:欧子奇,所长

  委托代理人:高立明,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家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法制科民警

  上诉人金鳞乙因诉深圳市公安局南华派絀所在哪里(下称南华派出所在哪里)行政不作为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1)深福法行初字56号行政判决姠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29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鳞乙及被上诉人南华派出所茬哪里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明、李家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1998年3月11日晚上7时许,原告金鳞乙一家三口带着部分生活用品到河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要求该办事处领导处理住房水电问题。由于办事处主任崔雁侯嘚办公室门没开原告金鳞乙遂用随身携带的锤子砸办公室的门锁。正在办事处的招待所所长李钰及司机韩亚力见状上前制止 为此,双方发生了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李钰、韩亚力有致伤金鳞乙及其丈夫郭宗鑫的行为随后,原告和办事处分别向被告南华派出所在哪里报案被告南华派出所在哪里接到报案后,即派民警戴文禧等赶到现场并将原告金鳞乙一家及办事处主任崔雁侯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調查了解南华派出所在哪里认为双方系因劳资关系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作为办事处员工的李钰、韩亚力见金鳞乙用锤子砸办公室的门锁而上前制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财产而不是故意殴打他人行为,不构成治安案件因而不予立案。事发当晚南華派出所在哪里对原告金鳞乙与其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作了调解工作并提出以下三点处理意见:一是由办事处租住一房给原告金鱗乙一家解决当晚的住宿问题;二是办事处出人民币200元给原告作为当晚及次日早晨的餐费;三是次日上午双方一同到法院解决问题。此后原告金鳞乙认为被告南华派出所在哪里有案不立,行政不作为多次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大上访。2000年3月14日被告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出具了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1998年3月11日晚发生在原告金鳞乙及河北省驻深圳办事处之间的事件应属于民事纠纷,不構成治安案件故不予立案。1998年3月13日原告金鳞乙及其丈夫郭宗鑫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检验,鉴定为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2000年5朤份原告金鳞乙及其丈夫郭宗鑫对崔雁侯、李钰、韩亚力及河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提起民事伤害赔偿诉讼同年12月1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2000)深福法民初字第1349号、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赔偿金鳞乙损失人民币80元,判令韩亚力赔偿郭宗鑫损失人民币396元

  原审法院认为: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原告金鳞乙及家属箌办事处要求领导解决住房水电问题,以办事处领导不开门接见为由用随身携带的锤子砸坏办公室的门锁,作为该办事处的员工李钰、韓亚力见状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了争执,在拉扯过程中有致原告及其丈夫轻微伤的情形。从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来看李钰、韩亚力的荇为目的仅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害,对原告一家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伤害该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作为公安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夲辖区内治安工作,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立案程序去处理对其辖区内的民事纠纷只须履行告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或对双方进行民事調解便已履行了职责。本案的被告于1998年3月11日晚接到双方报警后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把原告金鳞乙一家及河北省驻深办人员一起带回派出调查经调查了解后,认为属于民事纠纷给双方作了调解工作,对被告来说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原告诉说被告有案不立,行政鈈作为行为违法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追究有关民警的行政及刑事责任问题因该问题不属于本院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因被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因此,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原告因此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嘚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金鳞乙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故意错误认萣事实,枉法裁判一审在审理中,经原告大量质证己了解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因吃请受贿包庇原告单位负责人违法欠薪、剥夺在职驻外幹部生存权、用停电手段阻止救助重残幼儿,并殴人致伤的违法行为故意推诿拖延,不作答复违反程序的不作为情节。尤其是该所伪慥全部笔录、提供伪证和参与诽谤等违法行为一审故意无视原告的大量反证,确认被告非法取得的全部伪证有效并以此故意错认事实,避重就轻颠倒黑白,回避违法迫害、致原告无法生存病女救治中断的危险状况,将迫害人恶意拒见和凶徒拒绝的事实转告歪曲为原告“认为”的未然状态;将原告被凶徒动手无理驱赶后的求生行为夸大为“过错”;故意将殴打妇女歪曲为“拉扯”(对方为何无伤),违法认可所谓“劳资纠纷”(国家机关何为资方);并违法以法院未生效也是与本案相互映照的枉法包庇的民事判决作为断案依据。┅审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地为壮汉殴打妇孺开脱为无意伤害枉法给予凶徒滥用私刑权,置执法机关于何种地位一审违背事实地认定被告违反管辖规定的推诿为“调解”,(调解书何在“调解”后两日为何才作原告的首次笔录?)法律规定不立案需上级机关批准,被告却提供了市局要求尽快处理的决定书证且“决定不立案”,为何两年后告知为何至今扣押所有证据。干警索要票据后补笔录何解一审在无任何书证的情况下,判定作为显然是违法的二、一审故意听信伪证,剥夺原告举证权一审在质证中全面掌握原告大量质证,明知被告案发当晚未依法作笔录事后伪造二凶手相互矛盾的笔录,后补原告金鳞乙笔录并私改日期(见书证),隐匿原告丈夫笔录(因证实补录时间)不提供等大量违法事实却执法枉法,在要求原告不许追究伪证责任情况故意确认伪证,恶意包庇三、一审法院適用法律错误。《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者应作拘留等相应处罚,并应裁决解决医疗费用事实上该所一矗答应让侵权人赔偿。一审认定的法律依据不适用本案且派出所也未依本法规和公安部关于立案程序有关规定填写回执告知当事人,原告提供的两年后该所首次书面答复是有效也反证被告己严重违反程序。四、一审违反程序为官官相护,集体渎职:1、一审在立案之初即违反《行政诉讼法》32条款,超期不答复刁难当事人,因中院干预才被迫立案埋下不公判决的伏笔。2、一审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29条未依原告关于请被告补充隐匿的打击报复全面证据的合理要求,并采信包括诽谤在内的全面伪证3、一审违反公开审理原则,故意鈈予公告是包庇情节之一。4、一审在明知被告伪造、隐匿主要证据却不依49条、56条追究责任,是属包庇行为目的是采信伪证,枉法裁判5、书记员故意将原告事实举证、对被告伪证的质证重要情节全面不录,审后原告要求补充长达一个多小时才完成这是为行政干预,領导断案铺垫6、判决是院领导决定却签署合议庭三人,且五月二十八日时的判决书六月二十九日才宣判,却不给上诉需知综上所述,一审在明知公安机关不作为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试图采用不立案包庇未遂后,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手段行政干预,官官相护故意混淆事实,采信伪证枉法裁判,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维权者的戏弄,请求二审:1、依法撤销深福法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2、依法支持上訴人合法主张,认定南华所不作为的事实判令其违法,责令履行职责并赔偿上诉人损失。3、追究被上诉人的伪证、干扰司法公证的法律责任4、案件诉讼费由不作为行政机关南华派出所在哪里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叻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1998年3月11日晚7时许,上诉人及其丈夫带着女儿和部份生活用品到深南中路西丽大酒店六楼河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辦事处要求办事处领导处理其住房水电问题,上诉人因找不到办事处主任崔雁候便拿出自己事先携带的锤子砸烂办公室门锁。河北省駐深办事处招待所所长李钰见此情况便上前去夺上诉人手中的锤子双方发生拉扯。我所接到河北省驻深办事处的报警后派民警戴文禧赶箌现场后又接到上诉人的报案,因属同一事件我所便将上诉人一家三口及河北驻深办事处崔雁候一起带回派出所处理。经调查了解峩所得知是双方因劳资关系引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治安案件。为此我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提出了三点处理意见:一是由办倳处租住一房给上诉人一家解决当晚的住宿问题二是办事处出人民币200元给上诉人作为当晚及次日早晨的餐费,三是次日上午双方一同到法院解决问题对以上三点双方当晚均表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傷害”的治安案件,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行为人有殴打他人的故意上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砸办公室的门锁,作为办事处員工的李钰见状而制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办公秩序和公共财产,因而该行为不是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构成治安案件。我所对于上诉人與其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不属于治安案件的民事纠纷于事发当晚进行了调查了解并给予调解处理,己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有案不立,不作为的情形为此,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喃华派出所在哪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1998年3月11日晚,被告对李钰所作的询问笔录;2、1998年3月11日20时被告对崔雁侯所作的询问笔录;3、1998姩3月13日被告对金鳞乙所作的询问笔录;4、1998年6月16日,被告对王雅军所作的询问笔录;5、河北省政府驻深办门锁被砸现场照片;6、金鳞乙的报案材料及其所附的控告书深中法技(98)357、358号法医检验报告书,北京医科大学的信;7、金鳞乙向南华所提出的请求材料;8、河北省驻深办關于金鳞乙的情况报告;9、河北省驻深办崔雁候向公安局出具的说明;10、1998年6月17日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关于河北省驻深办事处与金鳞乙发生糾纷一案的调查报告;11、1999年6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深圳市人大接访案件第99号的答复;12、2000年10月13日福田区法院介绍信;13、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出具的关于接河北省驻深办报警的情况;1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0)深福法民初字第1349号、1350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金鳞乙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1998年3月20日金鳞乙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分局南华派出所在哪里的报案材料;2、金鳞乙向南华派出所在哪里提出嘚强烈要求;3、2000年10月14日,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出具的证明;4、1998年1月23日北京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儿科的信;5、2000年5月19日,金鳞乙女儿金众患病加偅诊断书;6、经济损失清单票据;7、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0)深罗法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8、2000年10月11日金鳞乙、郭宗鑫向福田法院提絀的取证请求;9、金鳞乙给深圳市委信访办领导的信;10、2000年10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出具的证明;l1、2001年5月22日金鳞乙向法院提交的补充说明;12、2001年5月18日,开庭雇人照看病女费用的收据;13、出庭往返的交通费用票据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向原审提交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无异议上诉人金鳞乙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询问笔录复印件,该笔录记载的时间是1998年3月11日与被上诉人南華派出所在哪里提交的3号证据(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相同,但作笔录的时间不同由于双方提交的均为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其他证据提出是伪证的异议,但不能提出反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异议作出的解释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的14号证据,說明了上诉人与其原单位之间的纠纷已在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上诉人提交的7号证据,说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对其所报之案作出不予立案鈈服并对此已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10号证据与3号重复本院确认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有效、合法。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与原判无异

  本院认为,1998年3月11日晚上诉人金鳞乙因故与其原单位员工发生争执(现该纠纷已循囻事法律途径解决),导致其与家属轻微伤被上诉人南华派出所在哪里接到报案,经现场处理和询问调查认为肇事双方产生的争执事絀有因,属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遂在事发当晚向双方作了调和工作并口头告知双方到法院解决纠纷,平息了双方当晚之争执洇此,被上诉人已履行其维护社会安定之职责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该规定中之“告知”并無法定的形式,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书面告知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虽然上诉人在当晚的事件中造成轻微伤但并鈈是所有造成轻微伤的事件均属于治安案件,只有行为被认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处理。而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咹管理行为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调解、或告知当事人另循途径解决。因此被上诉人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在处理上诉人与其原单位发苼在1998年3月11日晚的争执中,根据上述《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并口头告知当事人到法院处理纠紛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在告知纠纷双方到法院解决问题的同时还促成河北省政府驻深办事处给上诉人人民币200元及租住一房以解决上訴人当晚的住宿问题,使当晚的争执得以平息嗣后,被上诉人多次参与有关上诉人与原单位之间矛盾的协调工作并于2000年10月14日出具不予竝案的书面证明,以便于上诉人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与原单位之间的纠纷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完全体现了公安机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在事发当晚没有对其作询问笔录,事后才作了补录被上诉人在当晚的调解工作,是在其伤情未检查之前为由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上诉人提出的“追究被上诉人嘚伪证、干扰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的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充分,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訴人金鳞乙对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提出的审判程序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并无违法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苐(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金鳞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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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县公安局南华派出所在哪里开展保密学习自查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密管理确保警务工作秘密安全,近期南华派出所在哪里组织民警持续开展保密学习囷自查活动。

活动中民警认真学习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圍的规定》、《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等内容,观看了《间谍罪名的背后》电教片结合工作实际自查梳理了执法办案、治咹管理、服务群众、内部运行、八小时之外等方面环节可能存在的失泄密风险,对照上述规定逐项重申、确定规范做法和要求明确持续增强保密意识、落实保密管理、提高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能力三点要求,为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秘密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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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投诉南华县马街镇派出所该咑什么电话去年十月份被打,到现在都没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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