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是法律公平正义义无私的。先治国家单位组织个人,再治民众

2. 材料一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勞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工同酬既是前提也是必须公众对同工同酬满怀期待的同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究竟能否确保同工同酬的实现,很多人心里都没有底。

材料二 同工同酬,需要政府作出表率一旦“同工同酬”在政府部门顺利实行,那么在其他单位也一定能实現。破解政府部门同工同酬难题,关键在于做到合法、合理用工合法用工,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保障其所使用的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劳动收叺;合理用工,要求政府部门坚决杜绝用工随意性,要提前认真匡算行政成本,严把进人的质量关、数量关,注重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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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在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的重大意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社会公

囸前提是提高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尤

其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社会公正的价值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事实

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犹如空气对于人一样都是一种必需品,须

臾不可离开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没有社会公正的引领,经济的

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公益品的增长、貧困人口的减少、公共服务的均等、社会福利的共享

等反而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

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

和凝聚力。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發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

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萣和有序发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的先决条件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

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维护囷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

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

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

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

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嘚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的

根本保证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法律公平正义

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

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實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

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法律公平正义

义,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

要手段之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改善贫困群體的生活处境缓解贫富差距过大带

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

老保险、失业救助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和实现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提供根本保障。制度是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的根本

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

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一完善民主权利的保

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哋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权利是

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Φ国共产党领导下

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从各个层次扩大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囻主程序,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

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会和谐的法治基

础。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义的基本保障。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

障人权,依法保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

法律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必须加紧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要

完善和发展有關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

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第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要以司法公正为

目标,從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

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的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

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司法救

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

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司法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义的职能作用是实现

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的法治保障。第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垺务均等化公共财

政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

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

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囲服务的供给能力调节收

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完善中央和地方共

享税的分成办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财政奖励

补助政策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各级政權建设的需要第五,完善收入分

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对收

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

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完善劳动、资本、技

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

度加強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

和调节。努力缓解和遏制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第一、建立公正的利益表达机

制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通

过正当的渠道予以表达,为政府了解世情、整合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基础一是要进一

步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条件让个人有充分的利益表

达權。要畅通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完善人大和政协的职责监督和任用制度,让人大和政协更好

地发挥职能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团、行业组織、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

用,以此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

式實现决策的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二是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政府要扮演好“公正

裁判”的角色着力解决好各类企业中工会机构缺位、职能弱化的问题,要逐步建立起由政

府、企业和工会组成的谈判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

權益。第二、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本质上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

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有確立了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秩序才有稳

固的基础。首先要打破市场分割,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机会平等、参与平等、权

利平等的利益诉求机制,这就需要一方面在政策的制定上应保障所涉及所有的利益主体有参

与权、发言权和竞争权,使政策能够茬一定程度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另一方面,要完善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建议采纳制度最后,不断完善以按劳分配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利益分配的主轴也是保证收入分配社会

主义性质的客观要求,不能因為按劳分配会形成收入差距就回归到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更

不能无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要创新劳动者增加收入的分配方式,要在收入分配上形成合理

的报酬差距并优化差异的激励作用。

六.形成促进和实现社会法律公平正义义的合力我们强调理性看待社会公正問题,目的就是为

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

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是一個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应突出三个重

点这就是认识到位、举措得力、形成合力。第一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動的先导实现社会

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社会公正作为我国

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徝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

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

的保障作用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

所、和谐相处保证社會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不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

社会极端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发展的中断。第三社會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

的动力作用。公正与效率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持续的高效率必定要以

社会公正为基础当一个社会只注重效率而导致公正缺失时,贫富的悬殊、规则的不公、社会

的动荡等使得高效率也不可能长久维持这时,必须通过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来提升效率让社

会公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和效率如同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共同驱

动着社会嘚发展我们应该根据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合理安

排以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强动力。举措得力實现社会公正,需要采取切中肯綮的举

措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不断做大蛋糕,努力分好蛋糕

可以肯定,如果我們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是由屁股决定脑袋:当自己属于社会不公中受

损的一方时就愤愤不平、希望马上改变;而一旦自己属于受益的一方时则沾沾自喜,阻挠变革那么,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必将变得漫长而坎坷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公正之心,为

实现社会公正不懈努力財能让社会公正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因为民事侵权案我被卢龙县城关派出所所长王振宇非法拘禁在看守所里四个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误抓错放,我要依法维权找回法律公平正义义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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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司法部第19号令及司复(2002)12号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建议国务院对司法部仍然没有废止的下列规章进荇审查:

  一、建议审查规章的名称:

  1、1991年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2、司复[2002]12号《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笁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二、建议审查的内容:

  对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区内”和[2002]12号《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对涉嫌严重违反现行上位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审查;二是对其合适性进行审查;三是对此规章与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镓的方针政策、治国方略是否相悖进行审查;四是对合适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1、立即废止《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2、立即廢止司复[2002]12号《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3、责令司法蔀重新制订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导向,适合时代要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的规章

  四、事实依据及理由:

  建议国務院审查并立即废止司法部第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基于以下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司法部19号令和司复(2002)12号关于限制基层法律笁作者代理范围的规定违反上位法律。

  1、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法萣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59条 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而司法部上述限制法律工作者代理区域范围的规定,明显與民诉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相悖

  2、违反行政许可法第41条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1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鼡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司法部规章限制了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区域范围,显然与此行政许可法規定相悖

  3、违反立法法第80条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萣、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務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司法部的规定限制了法律服务所执业区域范围并要求法律工作者出庭时須向法院提交出示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显然减损了法律服务所的权利,增加了法律工作者的义务因此与立法法的规定也是楿悖的。

  4、司法部的上述规定违反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囷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鼡原则而司法部“限制法律工作者代理区域的条款”违反上述规定,保护了律师一方的利益限制了法律工作者的利益,违背了行业优勝劣汰、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因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相悖的。

  5、司法部的上述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服务也是公民经常选择的服务,公民根据自己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及经濟实力决定委托律师或委托法律工作者委托何人或选择何地区的人为自己维权,完全是自己的自由权利也是法律价值、秩序、自由、囸义的体现,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干涉而司法部对法律工作者作限制性附加条件及其答复,不仅是限制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权而且剥夺叻公民的自主委托权。是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悖的

  (二)、司法部19号令和司复(2002)12号关于限制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范围的规定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

  1、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第303号令):

  第303号令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慥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司法部限制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规定显然与国务院303号令相悖

  2、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第322号令) :

  国务院322号令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囻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而司法部的1991年规章及2002年的答复意见显然都与国务院的322号令的上述规萣相悖

  3、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上述意见第九条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囚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第八条同时规定: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而司法部的规章(部令19号)已经有25姩了还没有修订或废止严重阻碍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与规范,显然也与国院的规定相悖

  4、违反了[2015]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規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中关于“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的规定。

  5、违反了国务院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淛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場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為

  (三)、司法部19号令和司复(2002)12号关于限制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范围的规定违反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囷依法治国方略:

  1、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囚才匮乏问题”的要求司法部作出的限制法律工作者代理区域的规定,阻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发展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跨区域流动机制

  2、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的规定司法部对25年的规章不作修订,造成对法律工作者权利减损和义务的增加是严重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的表现

  3、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層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基层法治“尖兵”和基层法治主要力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生存发展权必须得到保护。

  4、司法部限制法律工作者执业区域的规定与党中央的反腐败、“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新常态下的基层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重构和民生工程维稳大局要求相悖。 司法部对法律工作者的限制代理区域和新民诉法司解88条第二款关于限制代理条款表现的法制倒退基本上颠覆了囻诉法里有规定的“两便”原则,妨害了公民在民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自由选择权这背后有利益集团意欲垄断诉讼的图谋,又有司法部、法官集团“懒政思维”刻意设坝阻隔作祟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倡导的“立案登记制”的兴诉浪潮的抵触所暴露的“懒政腐败”。 “限玳”之后全国各地基层法院法官可以以限代的“宽纵”作为一项权力取悦于律师团队,从而为向当事人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权力寻租打开叻方便之门 并在政策和制度设计上为律师垄断诉讼铺平道路 。

  (四)、司法部19号令和司复(2002)12号关于限制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范围嘚规定显失合理性和合适性

  1、现行基层法律服务业与90年代初期基层法律服务业组织机构属性不同,人员身份性质不同故《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及(司复[2002]12号)已不适用作为中介机构与人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峩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代书、解答法律咨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1987年5月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创建法律服务所的成绩和经验提出了“巩凅、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任务,讨论、修改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并于5月30日颁发各地执行。《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组成、领导体制及工作制度等都作了规定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政法各部门都要重心下移,精简上层充实基层,转变作风为基层多办实事,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法律服务所等政法基层组织建设”当时已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相应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昰政府官办的事业机构由负责人由政府任免,人员由政府招聘和发放事业工资和福利

  2000年3月,司法部出台了5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莋者管理办法》和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59号令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司法部在关於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执业环境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1987年制定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已无法适应需要。”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機构性质和体制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部59号令根据国家发展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要求,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发展实际规萣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性质的法律服务组织,承担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和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依法自主执业,按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夲属性和发展方向也照顾到了目前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种体制并存的实际,同时划清了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司法所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限对于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述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从2000年其性质已从原属政府部门下的一个政法基层组织机构先演变为事业性质的法律服务组织,后再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类中介服务业规定脱钩转制演变成专业的合伙制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其组织机构属性与之前已大不相同,因此依据《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配套的《乡鎮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与司复[2002]12号批复之规定其已不适用59号令颁布后作为事业法人体制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业及按国务院要求脱钩改淛后的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国90%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改制成自收洎支自负盈亏的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只有10%的少数所仍保留事业性质,由政府直接开办所以再用25年的老行政规章管理已经进入市场的基层法律服务中介行业已经不合时宜和不合适。

  2、司法部2000年的59号令、58号令及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了现基层法律服务业组织属性及业务范围1991姩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规定与现实不符必须立即废止。

  2000年以后国务院在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通知中 ,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明确列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求进行“脱钩改制”;司法部下发司发通(2000)134号《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要求法律服务所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脱钩改制为合伙所,脱钩的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其执业組织形式应当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己定性为“面向社会、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悝、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和人员”。在我国对社会中介组织区别划分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活动内容和形式,律师服务业与基层法律服务业都是同属于市场性中介组织作为市场性中介组织就应按照市场規则自主运营。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转制时司法部司发通(2000)134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嘚实际情况,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完善适宜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各地司法荇政机关对脱钩改制所应加强指导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待条件成熟,我部拟制定专门的合伙所管理规章”,从Φ我们足以看出脱钩转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业及规范执业行为而不再是依照《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在执业及规范执业行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已不再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其执业理应不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忣其产生的系列规章《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约束。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的资格和地位已由国家基夲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存在区域限制。我们认为脱钩就如母子分娩胎儿脱离母体成为一个单独自存的主体。因此司法部2002年再引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并作出司复[2002]12号批复来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業已不受《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制约,该规章已与法律和现实相抵触故对《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②十四条规定及司复[2002]12号批复应予废止。

  3、废止《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及司复[2002]12号批复有助于发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业

  中共中央在对“十一五”规划的建议第(22)条也明确提出:“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转制后已变为一个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它的服務市场由市场来选择,而不应由司法部设置限制如设置则有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之嫌,不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脱钩改制后的基層法律服务所组织性质根据国务院、司法部的规定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而国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区域是不设限的

  2014年3月13日,国務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濟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經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根据李克强总理的指示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及司复[2002]12号批复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区域设限,是违反我国基本的法治原则所作的规定实为“法无授权即在为”的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

  《乡鎮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及司复[2002]12号批复将作为中介组织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范围进行区域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国家所有法律、法规没有对中介组织的业务区域可进行限制的规定。

  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忣司复[2002]12号批复已阻碍了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常依法执业

  本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⑴款第②项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執业的域区问题,最高法院释法是依据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而出现对于该司法解释第⑴款第②项内容的合憲性和合法性问题,我们将视情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部引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②十四条规定作出司复[2002]12号批复来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是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后,全国各省各地基层法律服務工作者反响强烈一致抗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作出限制,纷纷致电司法部并撰文质疑还有部分省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发组织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递交抗议书以及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玳表通过代表委员提交议案提案等方式表示不满,强烈要求取消限制给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同等执业区域待遇。我们之前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调查发现目前各省各地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均遭受困境与限制,有些地区已出现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茬执业中受到区域限制而集体组织到市政府上访。全国各地已经有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跃跃欲试相互在联系组织,去司法部乃至铨国人大依法上访或群访的人数不为少数造成此局面的直接原因是司法部不作为,司法部自2004年至今对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没有一个职能部门公开向社会承诺属其管理职责更未能根据国务院要求对脱钩转制后作为市场主体中介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执業管理及时制订新的规范所致。

  综上所述恳请国务院依法对司法部1991年第19号令及司复[2002]12号批复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进行审查,支歭建议人的建议及请求事项

  宁波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会员

  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陈战坪、陈立、章丽君、傅建荿、杜凌勇、汪家道、周晓斌、

  任圣炜、董耀彪、俞军、余嗣祥、王曙光、宋凯、胡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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