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监督自己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模式吗

  摘要: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監督和工作监督的责任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工作中,还存在着监督不力、与法律定位不相称等诸多问題因此,突破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理障碍在立法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的与刑倳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两法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和相关的制度的完善实属必要以此促进我市“两法衔接”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囼阶。

  关键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5)10-0062-0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同属于公法范畴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案件既触犯荇政法规定的范畴又触犯刑法领域的范畴因而出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竞合的法律问题。本文就是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为视角下浅谈“两法衔接”机制是如何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问题。

  一、 建立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意义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室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工作联系的意见》、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尛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等这些文件规定为切实提供叻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完善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過程就是一个案件由普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从而上升至违反刑事处罚的行为,在此案件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协作的法律淛度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执法实时介入执法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我市检察机关“两法衔接”的现状分析

  从2009年至今的六年時间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工作在我市全面开展起来,我市检察机关每年定期与食品药品监督

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煙草专卖局等行政单位召开座谈会;2014年以我市检察机关的名义下发了《关于辽阳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簡称“实施办法”),并争取了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有关意见今年,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将会同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等有關部门一起到本市小北河镇查看环境污染等问题、到佟二堡镇查看行政机关不作为等问题这些都将是我市检察机关今年的工作主要任务。

  自《实施办法》下发以来我市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贯彻落实本规定,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主要有:(1)针对我市销售假烟犯罪案件多发的情况为准确把握“两法衔接”认定标准,由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牵头到烟草专卖局把销售假烟行为涉及的数额、情节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了《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责任认定标准指南》为烟草专卖局打击違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便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把握案件尺度(2)制定每月排查制定。这项制定由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蔀门每月中旬到公安机关查找立案监督线索查摆不应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线索。同时这项工作的开展也是与我市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相配合的重要举措。(3)侦查监督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互配合拓宽举报渠道。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蔀门移送的案件要认真听取控告人、被控告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查摆对行政执法关机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控诉。对一经發现行政执法机关有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要采取“一追到底”的原则,全程把握案件监督

  三、“兩法衔接”工作制度存在不足及原因

  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在我市开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就目前来看仍有許多问题需要解决,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法衔接”的工作方式、方法有待完善。我市在开展“两法衔接”工莋在实践中没有具体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的情况下从本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领域为出发点大力查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状,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但难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尚未成立专门的立案监督小組专门负责和办理联系制度,仅仅是每月中旬到公安机关查处有无立案监督案件及线索未能定期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摆问题、发现案件線索。[1]二是相关配套法律文书尚未规范我市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案件移送线索的相关文书材料,实践中仅是通过口头的形式这种方式降低了工作效率和效果,往往对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力度弱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有时遗漏了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机关欠缺配匼的积极性开展工作阻力较大。首先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移送案件的意识和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在我市普遍存在着“交钱”就能解决违法问题的

观念究其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多,执法水平较低难以区分案件是违反行政法律、规章还是违法刑事案件。还有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思想素养不高做任何事都是觉得“不关我的事,我就不愿意招惹麻烦”的思想动態

  (三)法律之间相冲突导致执行难的问题。由于立法原因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的案件在实踐中把握确实很难如某些行政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罪名与此相对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多收或少收税,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中只是规定了少收税的刑事责任,对多收税则无法律明文规定[2]最後,在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下行政机关处理的大部分案件都不会移送到检察机关。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处罚的案件一旦移交给司法機关,就等于让渡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到行政执法单位的利益,这样就导致以行政处罚消化刑事案件最终使得案件线索流夨,犯罪分子逃避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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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权的监督模式具有哆元化特点近年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机关在原有行政诉讼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进行了實践探索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探究行政权检察监督模式背后的现实依据和法理基础日益成为研究的热点,也是引导实践的迫切需求世界主要国家均从意识形态、法律传统、政治体制等国情出发,选择行政权控权或者监督模式我国也应当依据宪法,尊重历史传統合理借鉴国外监督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监督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机關探索由检察机关代表人大机关履行对行政权常态化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而完善现有的行政权监督体系具有现实和理论依据

  一、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

  我国现有行政权监督模式表现为主体多元、内外结合、力量分散、措施多样的监督体系,但各种监督方式不同程度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客观上存在监督的真空地带,不乏行政权脱管现象以下将对主要的监督方式进行梳理与评析,从而自然凸显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

  第一,人大监督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也是各种国家权力的来源权力機关直接实行监督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并非理想路径从客观上看,人大监督由于受到工作方式、人员力量、专业化等因素制约远达不箌监督的深度、广度和专业化,难以完成对行政权运行的常态化监督

  第二,党委监督党的领导与监督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但是其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组织这三个方面,缺乏以制度规范权力的机制需要有专门机关肩负具体的职责,而依据宪法推进制喥化的监督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第三,审判监督由于体制和历史原因以及现实状况来看,行政诉讼还难以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审判权监督表现为被动性、事后性的个案监督,无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保护例如,对没有直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則无法纳入监督程序

  第四,行政监察行政监察属于行政权的内部监督。所谓“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行政监察虽然发挥了十汾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缺乏法治精神,而且监督往往是通过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等具体诉求引发程序,属于从微观对行政权的监督

  苐五,社会监督例如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制度规范标准相对模糊,难以有效控制甚至可能出现舆论強制行政的现象。

  第六群众监督。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但是,群众对行政权的监督属于低层次、無序化监督,一定程度上存在利己倾向最大的弊端在于请求监督而达不到预期,往往容易形成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考察现有监督方式不难看出重复监督或监督缺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监督现实迫切需要一种权仂弥补现有监督方式的不足,而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则完全能够担当重任并且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

  二、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源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理论,承继历史法律传统符合政体与宪法定位,具备自身特点优势以下具体分析其悝论依据。

  首先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来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理论的理性发展

  与覀方“三权分立”模式相区别,以前苏联为典型代表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模式自成一体建立起专门机关进行国家机關权力行为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基于列宁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理论1921年,列宁提出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机关即检察机關它有别于西方隶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的检察公诉机关而权力更为广泛,不但承担公诉职能更为重要的是承担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前苏联建立在不同主权国家联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权力体系的设计独立于全国政府而为统一体系,它“促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統一地实行法制”这一制度后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新中国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建制的重要渊源。新时期发展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淛度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理论的理性发展。

  其次从我国御史监察制度的法律传统来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符合我国的政治法律传统

  行政权的监督机制,需要与其政治法律传统相契合设置专门的监督权并不是国外法治模式的独创,中国古代就设立叻专门的御史监察机关受命于皇权而纠察百官。孙中山在设计国家形态时也提出并专设了“监察权”。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符合中國的法律文化传统设立检察权作为专门监督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历史特色

  再次,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架构来看行政权嘚检察监督符合我国政体和宪法定位。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作为全权机关,保留了立法权由其产生各国家机關,对其负责其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监督机关,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处于同一层级在位阶上能够对行政权产生制约与平衡作用,而且人大体制下“一府两院”本身就涵盖了相互间的分工制约关系就要担负职责对行政权监督。学界有观点认为检察权属性是一种司法权这是把检察机关所肩负嘚公诉权当成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实则不然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理论,事物的性质应当由事物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检察权嘚属性也应当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就宪法的定位来判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属性是决定检察权性质的主要方面。公诉权虽在社会上具有认可度但只是行使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权的手段。公诉权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权的关系应当是手段与目的、子集与母集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现有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权作了限制性立法究其原因应该有避嫌“一般监督”之考虑。前苏联的“一般监督”模式显然是过于宽泛我国当然不能实行所谓“一般监督”。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在理性研究基础上,在党委和人大的领導下合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正能量,对依法行政的规范运行进行监督

  最后,从检察权自身的特点来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具有洎身的优势和不可替代性。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能够适应行政权在调整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态日益多元化、内容日益专业化的发展趋勢监督权本质上是国家权力,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行使这就要求相应的监督权起码在法理逻辑上,具有“覆盖”行政权动態运行全过程的可能从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机关和行政权处于同一位阶,意菋着其职权范围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履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统一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实施法治教育等各项职能,广泛覆盖了法治实施的全過程检察权自身的特点相比其他权力更能适应行政权运行多变性的特征。因此在法理逻辑上,即使没有制度的具体变迁检察权也具囿对不同形态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授权依据。

  另外必须着重强调一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具有谦抑性、程序性、超然性特质,不会将荇政权“捆绑”起来监督不会“越位”。事实上应当承认行政权的扩张是当代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国家运行形态发展的结果。因此在选择监督模式的时候,还必须要考虑相关监督权本身的运作机制从这个角度来讲,检察权具有谦抑性、超然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程序上,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后果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这种程序性的监督机制并沒有真正地干涉行政权行使的独立性,更不是用检察权“代替”行政权可见,检察监督是一种中立的监督机制

  综上,检察机关作為专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机关具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能够肩负历史使命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监督機制。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具有现实与理论依据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承继中国历史传统文化,延续社会主义监督理论遵从党的领导,落实宪法定位在人大政体之下,发挥检察职能构建检察机关代表人大常态化监督行政权的制度创新,是完善现有的行政权监督模式实现我国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新路径。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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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民倳审判

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工作开展專题调研此为与市直单位座谈现场。王红摄


调研组在灵山县人大机关召开座谈会黄婵摄


调研组实地察看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情況。黄婵摄


调研组在浦北县人大机关召开座谈会黄婵摄


调研组在钦北区人大机关召开座谈会。黄婵摄


调研在钦南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了解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黄婵摄

    本网讯 8月13至17日,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斌为组长的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此次调研是根据《钦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进行的,着重了解市人民檢察院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调研组分别在市直和两县、两区召开座谈会,邀请了市县政府办、政法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企业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察看了灵山、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灵山县人民法院陆屋法庭、浦北县小江司法所和钦南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等

    调研组认为,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囻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周斌指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事关民行主体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检察机关深刻认识新时期人囻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办案流程改进监督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黄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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