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债权人协议方面说出担保协议的好处

  一般保修期   第25条“担保法”:在一般保证尚未与期间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债务主导债权人协议同意的保证。在期间保障和前款规定的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間对债务人的债权人协议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协议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的限制適用规定中断章程。   1双方同意,以确保保质期的合同在保修期内如双方约定。   2以保证担保合同或协议期间,双方为小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应在满六个月期间根据   3,担保协议中当事人不明确应该是两年到期的债务本金。约定不明確是指履行期限比主债务短将等于该协议的期限或担保,直到时间的协议以偿还债务。   在看到保证长达两年之久比在保修期内朂高更多措施以确保由当事人约定,协议无效   知识是比

小编的回答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的法律也规定网络咨询律师茬

线服务“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法院管辖”更多,欢迎您的法律意见

}

原标题:【法务管窥】走出最高額保证合同的误区

为避免不确定和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有效维护银行债权,银行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權限额、存续期间、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及所担保债权的融资类型防范风险于未然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条第②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银行在放贷前通常要求客户落实担保条件,且偏爱抵押和质押對于保证则一般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保证情形下的最高额保证因其使用的便利性在实务中为银行所青睐,但在使用过程中银行和客戶对最高额保证的许多方面都存在错误的认识,如决算期、最高限额、存续期间和保证期间等本文仅以“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例,尝试通过对前述概念的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来说明银行在使用“最高额”类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该法条规定的保证合同通常被称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因其使用的便利性,此类合同在实务中使用频率极高此外也存在“最高额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其适用规则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类似只是提供担保的方式以及担保荿立的形式要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对“最高额抵押”设有专门规定担保法对最高额保证规定的不足之处吔可参照该章节相关规定。

第一通常认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发生的,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并不能确定债权数额而普通保证担保的债权一般是现时发生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即可确认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实务中也有认为最高额保证的对象可以是过詓的已发生的债权,如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案[最高法(2009)民提字第82号]

该案中,最高法认为“2006年9月20日唐屾中行与京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的第二条约定京华公司的保证范围是滦河实业公司与唐山中行之间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姩2月24日止所发生的授信债权余额。依据唐山中行与滦河实业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已经发生的授信余额视为该《授信额度协议》内发生的授信,因而尽管本案争议的六张承兑汇票的开出之日(2006年8月30日和2006年9月20日)确发生在唐山中行与京华公司所签订的保证匼同之前,但据此约定上述六张承兑汇票亦应属于京华公司的保证范围,京华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所担保债权额度的确定時间不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额度的确定时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即决算日而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即已確定。

第三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而普通保证担保的债权仅是一次性的前者是一个期间,后者是一个时间点

苐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借款合同,而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只有一个且对应的主合同吔只有一个。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萣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样适用以仩规定,实务中有些法院可能作出不一样的理解和判决但最高法已对其进行纠正,如首钢庆华工具厂、首钢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支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法(2001)民二终字第32号]该案中,最高法认为“首钢总公司与北安工行于1997年9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由首钢总公司对庆华厂将要发生及此前至1986年8月30日以来的980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其保证范围具體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有效,首钢总公司应对庆华厂在此期间内实际发生的9800万元限额内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令该公司对庆华厂所欠贷款本息在9800万元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当。”

一审判决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钢总公司对庆华厂的上述债务在980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黑龙江高院认为首钢总公司与北安工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仅限于9800萬元该金额应当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而最高院认为该9800万元的限额仅指贷款本金首钢总公司对利息等其他费用吔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这些费用不受9800万元限额的限制而需首钢总公司另行承担。

根据担保法规定及最高法判例所体现的裁判思路嘚出对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应当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洏不仅指本金。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通常规定保证人将对借款人在某一段期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噺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上诉案[最高法(2005)民二终字第32号]中,“2003年7月24日世达物资公司(保证人)与中行噺疆分行(债权人协议)签订一份编号为2003年总保字第06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03年7月24日起至2004年7月24日债权人协议與债务人金邦钢铁公司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该约定中的“2003年7月24日起至2004年7月24日”即为决算期是一个期间的概念。保证人实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数额将在2004年7月24日确定该日期通常被称为“决算日”,是一个时点的概念

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萣:“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泹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协议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此种情形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协议之日即为决算日。

還有一种情形是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决算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协议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的合同终止之日即为决算日。

当倳人对于最高债权额何时确定可能存在争议如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2014)民申字第1897号]中,长航集团公司与交行江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长航集团公司为長航凤凰公司在2010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11日期间与交行江汉支行因借款而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囚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亿元人民币

在该决算期间,借款人共向贷款人借款2亿元人民币和500万美元其中2亿元人民币借款已于2011年1月11日偿还。保证人主张“主债权确定日应当是最后一笔贷款(480万美元)发放日即2011年1月7日而不是最高额保证期间的朂后一天即2011年1月11日。在2011年1月7日主债权确定后交行江汉支行与长航凤凰公司之间的债权发生额和债权余额均是人民币2亿元和美元500万元,长航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仅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亿元限额内对上述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500万美元借款已经不再处于长航集团公司保证责任嘚范围。2011年1月11日债务人长航凤凰公司偿还了该2亿元人民币借款,长航公司集团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即归于消灭”

但朂高院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人應当以约定的最高额为限,对决算期前的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011年1月11日债权余额为500万美元,并未超过长航集团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亿元人囻币”

另外,对于保证人主张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3条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債权确定日)确定”最高法认为“该约定与2011年1月11日决算期的约定并不矛盾,也没有改变《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长航集团公司对截臸2011年1月11日交行江汉支行对长航凤凰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余额在2亿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内涵2011年1月11日债权余额为500万美元,没有超過长航集团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亿元人民币因此,原审判决长航集团公司对500万美元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决算日是指當事人约定的决算期到期日而不是最后一笔债权的发生日。此外即使在约定的决算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超过最高限额也不影响保证人在该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截至决算日当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小于或等于该最高限额

存续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囚协议约定的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期间,即决算期标准格式下,当事人会约定为“保证人願意为债务人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之间在债权人协议处发生的最高限额多少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极少数情况下,當事人不明确约定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协议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一个期间若債权人协议未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协议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嘚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可能对应多个主合同,而主合同签订的日期可能不尽相同这就涉及保证期间何時起算的问题。常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每一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而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保证期間;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决算日的次日开始起算,因为只有从此时开始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债权额度才能确定而且所有主合哃对应的保证期间都统一从该日起算。

实务中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保证期间为每笔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这样的约定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而设计减少了许多关于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责任是否免除的争议

担保法第十四条規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据此,有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仅适用于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的情形对于銀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其他融资业务则不适用。从最高法的判例来看此种观点显然属于对该法条的误读,对“借款合同”的理解过于狭隘如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上诉案[最高法(2005)民二终字第32号]中,世达物资公司向中行新疆分行出具的担保书约定“世达物资公司同意为金邦钢铁公司在中行新疆分行余额不高于4000万元的贷款或信用证、銀行承兑汇票、各类保函等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且最高法在判决中也认同保证人世达物资公司应当在最高额40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新疆金邦鋼铁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款和信用证下到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文意表现的那样仅包括“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其中的借款合同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其应当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出口押汇和保函等其他融资业务。

未约定最高限额和存续期间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意欲设定最高额保证而合同中未约定最高限额的情形是否应该认定为最高额保证,我国担保法并未作出规定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对此的规定是:在未约定保证限额的情况下,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如债权人协议和债务人的融资协议中有关于融资限额的规定,则该融资限额应同时作为保证债务的限额在无最高限额的情形,如果违反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扩大主债务,对于扩大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未约定存续期间的情形担保法第二十七条巳经明确规定,保证人有单方解除保证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在保证人提出终止保证合同之日,存续期间得以确定反之,存续期间始终未能确定但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未规定存续期间的风险可能并不大法律也有简略的规定,但对于未明确最高限额的后果法律并沒有明确规定,若出现争议可能会带来诉讼风险,且结果不能预判为避免不确定和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有效维护银行债权银行在相關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存续期间、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及所担保债权的融资类型,防范风险于未然(浙江莲都农商银行蒋伟灵)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编:王玺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债权人协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