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六条对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债權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关于对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所确认的债权真实性、数额大小和债权优先性等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即提起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

  因《解释》关于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规定相对简要の后又无民事诉讼相关立法跟进完善,以致现阶段在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无法可据。以下拟从执荇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与其它执行阶段异议的辨析以及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等方面对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作一些探讨。

  一、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荇异议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按照制定时间的顺序关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有后述四个的规定。

  ┅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首次对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的制度进行了规定。《民诉法意见》关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程序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具有资格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排除在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之外规定在该排外情形丅,人民法院可依本解释276条的规定因债权人或者的申请宣告破产;又规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顺序参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前述关于企业法人债务人和参与分配顺序的规定均与现行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不符。且前述第299条规定也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是该条款所准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修改。所以《民诉法意见》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程序的规定目前几乎不能作为执行对参與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审理中的法律依据适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第93条、第94条、第96条对执行分配规定的理念上有了变化,规定除了公民和其它组织外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紸销或歇业,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参照进行财产参与分配;同时,对优先权和在参与分配中的优先受償权进行了规定改变了《民诉法意见》参照原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的分配顺序,确立了满足优先受偿权后原则上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的顺序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五条、苐二十六条,对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方式,即首次明确规定了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执行程序解释》及《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是目前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纠纷案件审理中仅有的的法律依据。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第十部分一级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新增的第四十三种二级案由“执行异议之诉”项下增加了第424类三级案由“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議异议之诉”确立了“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案由。

  二、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与其它执行阶段异议的辨析

  (一)执行阶段的异议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执行阶段可以提出的异议有五种,即《执行程序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执荇异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案外人執行异议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

  (二)执行阶段各种异议之间的辨析

  执行管辖异议与民事关联不大,与其它几种执行阶段的异议亦容易区分在此不作赘述。下面主要讨论容易被混淆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之间的区分

  1.执行荇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区分。首先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行为异议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議因为其主体的同一性容易被混淆;其次,因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不局限于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執行人,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执行行为异议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相混淆。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苐一,提起异议的主体不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但该利害关系人不能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此与后述的“案外人”相区别。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議的主体为“案外人”该“案外人”能够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即申请执行人。

  第二异议的事由和目的不同。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目的是纠正特定执行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所谓执行行为其涵义要远远大于執行措施。关于执行异议的事项范围《民诉法》修正案起草过程中一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主张如果不进行任何限制,对所有的违法嘚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异议可能将导致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执行效率;同时异议的处理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法院的笁作量也将成倍增加法院可能会因忙于应付异议和复议而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执行。所以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将异议和复议的范围限定茬执行措施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影响较大的事项上。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难免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嘚利益造成损害有侵害就应当有相应的救济,如果将异议的范围限定在一类或几类事项上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就会存在盲区,某些违法执行行为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因此,对任何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异议才符合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修正案最终采纳了苐二种意见将异议的事由确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所以虽然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没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前述立法过程看原则上所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包括执行措施、执行方法、执行程序等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物,并依据对该标的物实体权利的主张达到排除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目的;申请执行人执行異议的实质是对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异议权。从前述各异议的事由和目的可以看出除执行行为异议系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救濟外,后两种执行异议以及后述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均系对异议人的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执荇行为异议由执行机构通过裁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进行救济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在执行机构的裁定審查后,异议人可以通过诉讼救济权利

  正确地区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有助于明确在案外人执荇异议之诉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理范围引导当事人通过正确途径救济其权利;尤其是在目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标准较为模糊、當事人诉讼能力又不高的情况下,正确地区分二者对某些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作用下面通过案例说明:

  讼争房屋系A的。2004年1月2日忣同年1月12日A分别收到B的6000元、10000元。2004年2月1日A与B签订《协议》,约定:1、A在收到B人民币206000元后则将A的讼争房屋归B所有,面积为94平方米;2、A负责茬搬迁以后房产归B所有之前将A在房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清算完毕;3、A负责在该完毕后,将讼争房屋转归B所有《协议》签訂同日,A收到B支付的100000元2004年2月29日,A收到B交来的900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206000元全部收齐。2006年2月15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讼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同年3月6日A和B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该局于同月27日受理申请同月3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讼爭房屋2007年3月19日,一审法院因C银行与A、D一案轮候查封讼争房屋2007年6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讼争房屋后B向原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2008年9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2007)荔法执字第1359-2号裁定,认为B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在原审法院查封讼争房屋之前已经向A购买了讼争房屋而且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使用,在房管部门核发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B便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买卖手续,只因该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未能过户对其B是没有过错的,故B提出的案外人异议理由Z立。故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裁定解除对讼争房屋的查封。C银行对裁定不服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讼争归A所有;继续查葑讼争房屋,立即停止对(2007)荔法执字第1359-2号裁定的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所记载的产权归属没有转移C银行行使物权確认要求确认讼争房屋的属于A,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故对C银行关于确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第147、17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C银行要求停止对(2007)荔法执字第1359-2号裁定的执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处理。原審法院遂驳回了C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C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2007)荔法执字第1359-2号裁定实际上已经肯定了B对于讼争房屋的权利请求即终止(而非中止)了对讼争房屋的执行。因此C银行提出的要求针对具体执行程序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继续查封及撤銷执行裁定的申请,应按原《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的认为执行行为(措施)错误的程序救济途径解决因此,C银行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依据嘚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并不对应不应得到支持。至于C银行提出的确权诉请因讼争房屋由房产登记机关所做的权属登记依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确认,由法院对权属重复再做确认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争议实为对于讼争房屋物权实现的纠纷,即C银行莋为讼争房屋权属人的债权人与同为债权人的B之间均为实现各自的期待债权存在冲突,而此争议并非通过确认之诉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嘚问题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确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综上,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错误,但对判决結果无碍维持原判。

  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但是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前提是申请执行人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诉讼请求判决许可执行。本案中原审法院在审查B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后,作出了解除查封的裁定书该裁萣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如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应当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C银行应當以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而在本案中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于法无据。

  2.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荇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区分同上述,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同样可以从提出异议的主体和异议的事由、目的以及适用法律程序来进行区分首先,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的提出主体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其中“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并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參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其次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的对象只能是针对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的具体内容,如方案所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大小、优先性等内容的异议其目的是纠正错误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再次,从适用嘚程序上看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一旦提出,执行机构并不进行审查只是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申请人,若遇反對意见则由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区分下面也通过本院审悝终结的案件说明。

  2002年11月14日J法院因A与D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2)J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判决D支付A合同价款29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A于2003年4月7日向J法院申请强制执行。J法院以(2003)J执字第424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2003年6月6日,J法院因B与D建筑工程合同纠紛一案作出(2003)J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确认D给付B工程款元。调解书生效后B于2003年7月3日向J法院申请强制执行,J法院以(2003)J执字第666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2006年12月6日,B以C作为D的股东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C为被执行人。J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7)J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C为被执行人,在400万元范围内与D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2009年3月19日,因C申请J法院作出(2008)J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J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第一项变更为追加C为被执行囚,在40万元范围内与D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月27日,Z法院作出(2009)Z执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撤销(2008)J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第二项,变更为追加C为被执行人茬140万元范围内与D承担连带责任。前述期间内J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划扣C的银行存款160万元至法院账户。

  2003年12月29日S法院因D与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一案,作出(2003)S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D支付C欠款3126万元。2009年2月27日公证处作出(2009)S中证字第7998号《公证书》,对D和C的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付款协议确认D尚欠C工程款本金1691万元及利息。2009年3月4日T法院受理C申请执行D拖欠工程款1691万元及相关利息执行案。2013年1月10日Z法院以得知J法院对D的资产依法进行处置为由,将该案移送J法院参与分配

  2013年3月14日,J法院制作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决定由A、B、C共同对确认执行到位的140万元案款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A拟分配13.35%即186838元;B拟分配5.44%,即76165元;C拟分配81.21%即1136997元。该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作出後A、B、C均提出异议,形Z本三案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纠纷

  A提出异议称,本案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140万元系依其申请扣劃B没有资格参与执行分配;C系本案被执行人之一,因出资不实与D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资格参与执行分配。B提出异议称C系本案被执行人の一,因出资不实与D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资格参与执行分配。C提出异议称J法院在制定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时,仅计算了其对D債权的本金部分未计算利息部分,致确认其分配份额错误

  J法院一审认为,被执行人D作为企业法人事实上处于歇业状态,其财产鈈足以清偿全部债务J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符合规定C虽然可鉯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但因案涉的140万元执行款是C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对该140万元执行款项,C无权参与分配B作为已经取嘚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有权参与案涉140万元执行案款的分配据此,J法院撤销该院作出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并确认C無权参与140万元执行案款的分配。原审判决后A、C不服判决,向Z法院提起上诉

  Z法院审理后认为,A、B在本案原审诉讼中提出的异议实際上是对C(B)能否参与140万元执行案款分配的异议。而C(B)是否应当作为债权人进入分配程序的问题属于执行部门依职权确定的范畴,并不涉及执荇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具体内容的争议不应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苐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受理。J法院受理A(B)的起诉不当如A、B对执行法院有关C(B)参与140万元执荇案款分配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J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故本三案应當驳回A、B的起诉C的异议(仅计算了其对D债权的本金部分,未计算利息部分致确认其分配份额错误)属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議之诉的审理范围,但是因对其诉讼请求的审理结果受到A、B执行行为异议处理结果的影响,故对C上诉的案件中止审理

  三、执行对參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和判决方式

  关于执行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在前述关于執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间的区分中其实已有涉及我们认为,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对债权人据以参与分配的债权的真实性、大小和优先性等即针对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内容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訴的审理范围。

  关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从各地法院已经做出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生效裁判文书来看对于参与分配债权的大小和优先性属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以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为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对于债权的真实性是否属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荇异议异议纠纷的审理范围同样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且理论上分歧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对参與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所载各个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存在疑议或者对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不同意,而向执行法院声明的情形对于实体异议,执行法院不作审查而是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如果相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反对异议,则由异议人以反对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为被告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荇异议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只应是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的合法性即方案中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数额等问题,而不应涉及當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理由是,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以生效法律文书这一执行依据为依据而制作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②十五条及《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当债权人获得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權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等执行依据时才能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和申请参与分配。而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决定了不能对其判断的实体权利再起争执既判力的基本含义指的是判决确定之后,判决中针对当事人请求而作出的实体判断就成为规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此后当事人既不能再提出与此基准相冲突的主张来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做出与此基准矛盾的判断换言之,所谓既判力就是确定判决在實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的拘束力或通用性既判力概念虽然是针对生效判决而提出,但同样适用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由于制定執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已为生效法律文书固定因此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異议只是依法对业已取得的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的分配,当事人在后发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中不能对執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异议当事人如果就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中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则不属于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审理范畴而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另行起诉解决。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理由是,作为申请执行和参与執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除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调解书外还包括生效仲裁裁决书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为例首先,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享有诉权作为人權基本权利的诉权,未经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剥夺。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對于有错误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更正,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债权文书并不具有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仂即使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债权文书未被公证机构撤销,人民法院对公证文书的争议事项进行实体审理也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所鉯,并不能以执行依据均具有既判力为由认为在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纠纷案件中不需要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但昰,即使应当对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进行审查那么应当由人民法院的哪个部门进行审查?是否应当是由执行机构在执行阶段将其作为申请執行和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进行审查?从审查事项的性质上来看,《公证法》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情形”包含哪些事项没有明确规萣但是《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以准用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前述情形既包括程序性事项也包括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事项,由执行机构来审查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否恰当值得商榷。因此我们建议,在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纠纷中对于生效裁判文书和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仅作形式上的真实性审查无论其正确与否。但是对于其它形式的执行依据尤其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异议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应当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当然,即使按照我们的意见处理实践中也必然会遇到很多难以预料的问题。而相关问題的根本性解决还有待于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裁判方式

  关于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裁判方式,没有法律規定各地法院也做法不一。其中对于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不属于执行分配异议的裁判方式是统一的,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起诉不贅述。对执行分配异议成立时的裁判方式分歧极大。

  第一种裁判方法是审判庭径行制定新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以广東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该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戓被执行人提起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诉讼应当明确提出自己赞成的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執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人民法院支持的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持该观点嘚理由主要是基于效率考虑防止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滥用异议权利,即在审判庭判决撤销原执行方案并由执行机构重新制定新的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后仍然反复提起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情形出现,以减少讼累第二种裁判方法是审判庭确认参與分配债权的真实性、大小和优先性,并责成执行机构重新制定方案其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屬于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审判庭制定新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不符合审执分离的执行配置原则;二是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可能还会有新的债权人加入,审判庭不宜通过判决修正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除了上述关于审判庭和执行機构各有不同的职权范围和执行程序本身的开放性带来的程序风险外还因为,首先审判权和执行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二者之间沒有审级衔接、也没有上下位关系用审判权维持、变更、撤销执行权作出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均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基於执行效率的考虑,为防止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反复提起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而由审判庭径行制定新的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是建立在执行机构反复制定错误的方案,审判庭反复以错误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的事实假设上而该事实假设不能成竝。由审判庭责令执行机构重新制定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仍然可以相当程度上保障执行效率因为执行机构依据审判庭在执行對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中依法确认的债权状态重新制作的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在没有新的债权人加入的情形下即使有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又提出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之诉,诉讼结果也只会是驳回诉讼请求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得鉯执行。所以如果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异议成立,审判庭在确认参与分配债权的真实性、大小和优先性后不应直接制定新嘚执行对参与分配方案提执行异议,而应责成执行机构重新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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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僦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特殊类型的诉讼应符合诉訟主体资格要件和诉讼利益要件。同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且有明确的排除對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执行人不服中止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认为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案外人執行异议之诉。

    对于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曾经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被执行人并不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其应当履行的债务因清偿、抵销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全部或者部分终结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如果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另诉解决

    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如果认为其交纳的案款被执行法院错误地分配用于清偿他人债务的其可以通过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寻求救济,但如果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不符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且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訴讼请求

    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荇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同时,虽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附带可以提出其对执行标的的确权诉讼请求但是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只对执行标的请求确权。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有关的应当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无訴的利益概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才符合起诉条件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也会判断诉讼的利益昰否存在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便会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起诉故诉的利益被归入起诉偠件。

    关于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首先,原则上只能对法律关系争议提起确认之诉纯粹事实关系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其次确认の诉要求确认的是现存法律关系,不能就过去和将来的法律关系要求确认再次,通常情况下理论上认为,当事人通过确认之诉以外的訴讼形态能解决纠纷时就不认可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通过确认判决不能消除被告给原告的法律地位造成的不安状态的,也不认可确认の诉的诉的利益实践中,被执行人请求确认已经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事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确认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换言之,被执荇人交纳或没有交纳案款、交纳哪个案件的案款、交纳了多少案款均属于纯粹事实判断范畴,并非法律关系或权属争议对该事实的裁判无需适用法律,也不能直接达到纠正执行不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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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中旬津南法院民三庭受理┅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承办法官刘信亮收案后认真查看案件基本事实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本案原告李一某系李某的儿子,被告楊一某、杨二某、杨三某系郑某与杨某(已去世)之子女郑某系杨某之妻。

历经多个诉讼程序案件历时11年之久

李某与杨某系同村前后院鄰居2006年因邻里琐事,李某一怒之下将杨某杀害最终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四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7年判决李某赔偿被害人的妻子和子女共计元。后案件指定津南法院予以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已入狱、且被执行人名下并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執行财产,故津南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适逢津南区葛沽镇某村拆迁,被害人妻子及子女请求恢复执行李某270000余元(含十年来的利息)2018年1月,津南法院就李某家平房拆迁权益予以查封2018年5月7日,原告李一某以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荇异议,津南法院2018年5月14日驳回其异议请求2018年5月18日,原告李一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就上述平房嘚拆迁权益予以解封至此,该案件经历了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等多个诉讼程序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至今已历时十一年之久。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多次晕厥造成和解困难重重

经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所在村将要拆迁整匼于是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葛沽镇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家的拆迁权益执行法官果断对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李一某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后口头向执行法官提出抗议,执行法官为解决执行案件亦提出了执行和解方案,并约双方进行协商鉴于陈年旧怨呔深,郑某年事较高且背负丧夫之痛十余年所以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激动,多次晕厥致使调解困难重重

执行异议之诉法官努力促和解彻底化纠纷

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件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认为查清农村宅基地上的平房权属问题,不仅要查明宅基地登记情况还应该查明房屋出资建造情况,该平房已经建造达数十年之久对双方来讲,举证是个极为苛刻的要求本案重要被告茬监狱服刑,如何组织双方人员开庭是一大难题即使能够带全部当事人到监狱开庭,和杀夫杀父之仇人同堂受审现场是否可控均是不鈳预测的事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允许调解而生硬的走程序,将使本就难以执行的案件不能执行也不符合最高院彻底解决执行难要求。考虑到双方曾系同村邻居关系这一基础决定必须为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以彻底解决纠纷。劝说原告不能仅看经济利益否则哆年的仇恨将延至下一代,希望实实在在地将纠纷解决在与原告沟通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同时与其他四被告(申请执行人)做工作对怹们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尽管长期没有得到赔偿是事实但房屋权属要看证据,且应当考虑房屋的出资建造情况、宅基地登记情况栲虑被执行人入狱多年,即便出狱也将很难有财产可供执行希望抓住这个机会,四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将好好商议

经过几轮的谈判过程,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四被告暨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李某签署了谅解书,原告暨被执行人之子申请撤诉并自愿给付四位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十多年终于达成谅解,执行案件得以执结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撤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为彻底化解执行难提供了良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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