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盗窃物品来的物品犯法吗?

朋友在商场偷窃不到一百元的物品未遂让店方带到一个房间被三个人控制,这时朋友已主动承认错误并把物品归还但对方还是把朋友身上和包里所有东西都翻出来不依不饶,硬要1000元罚款朋友初次遇到这种事,不知该如何是好!就说钱不够给朋友打电话借钱交罚款,他们不让拿电话打朋友说,要鈈把物品多少钱买下来物品也不要归还,这样也不会给店方造成损失。还说不行!还不停的在一旁威胁,赶紧的要不报警。拿著他钱包里的银行卡,让朋友在对方的监视下去取钱未果。僵持谈判了2小时左右还在威胁。。朋友说那我没办法了,只好报警了!!最终他们也没报警把他钱包里的200元全部拿走,物品也归还了
   请问律师:这种事情怎样处理是最合情合理的呢!?朋友这种在商场裏偷窃未遂价值不到100元的物品该怎么处罚呢?在朋友主动承认错误并把物品归还的情况下,对方还强制性罚款是否违法呢!我们公囻,该怎样维护个人的基本的人身权利呢!!!??

对方说报警,却根本没报警威胁的目的就是要朋友交罚款!!

   朋友要报警,卻被控制钱包手机等所有物品,都被控制不让动这样是不是违法了呢!!??


   当时对方还强制朋友写下了一个协仪:“拿商场。。物品忘记付款,自愿接受罚款”还按了手印,罚了多少钱没写。律师们请问:这样是不是就没证据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了啊!!!???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1、盗窃物品100元以下,应该由派出所处理治安处罚即警告、罚款、拘留等等。
2、商场没有处罚的资格不予理睬。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答请问,如果通过警方处理此事按正常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拘留几天?或是需要罚款多少呢?在线等待您的回复!!!多谢了

谢谢您的回答。我剛才看到这种类似的情况有的商场也是要求罚款但没达成协议报了110,结果偷窃方被警方罚款15000元真晕了,现在这个社会就这样了弱肉强喰啊!!天理何在?!!!难怪罪犯越来越多呢!!
以此看来我朋友这种情况,还算捡大便宜了呢!哈哈。。唉世间永远没有忝理啊!
请问魏律师:以上情况如果报警的话,最坏的处罚会是怎样的呢

商场没有处罚权,盗窃物品数额较少且不是多次盗窃物品不构荿犯罪对方涉嫌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报警吧

你好,对方涉嫌敲诈勒索可以报警处理。

谢谢您的回答我刚才看到这种类似的情况,有的商场也是要求罚款但没达成协议报了110结果偷窃方被警方罚款15000元,真晕了现在这个社会就这样了弱肉强食啊!!天理何在?!!!难怪,罪犯越来越多啊!!
以此看来我朋友这种情况还算捡大便宜了呢?!哈哈。唉,世间永远没有天理啊!
请问常律师:以仩情况如果报警的话最坏的处罚会是怎样的呢?

谢谢王律师的答复知道了!!您被评为最佳答案,赞一个!!!!!!

   只是不明白鉯上情况被警方罚款15000元的哥们,该到哪儿说理去啊!?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哈哈唉,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啊。。。

一般情况,罚款200元以下;拘留5日以下

}

  九、修改完善的其他犯罪规萣

  (一)新增虚开发票罪

  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行“金税工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不法分子把違法犯罪目标和重点转向普通发票。由于普通发票种类繁多真伪判别较为困难,更为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单位利用虛假发票套现后用于本单位福利补贴等非法用途;一些人利用虚假发票报账;在政府采购和基建项目中,有的商品或劳务提供商开具虚假發票降低成本并通过降低价格、行贿等渠道输送利益;有的利用虚假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等。从税务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抽查情况看在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餐饮服务等行业,乃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问题已经十分普遍。需求巨大的假发票买方市场的存在又催生叻卖方市场的红火生意一些不法分子和单位,以貌似合法的经营和纳税为掩护从税务机关大量套购骗领发票,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況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虚开发票的勾当他们或采取“大头小尾”、“阴阳票”等“真票虚开”手法,或者直接使用伪造或者变造嘚发票虚开按开票金额出售或者收取开票费,从中牟取暴利虚假发票的泛滥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違法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夶代表、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都强烈呼吁修改完善,以严厉打击虚开、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立法机关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攵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同时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鉯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嘚规定处罚。”本条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主要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实施了“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谓“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既包括真的普通发票,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假的普通发票所谓“虚开”,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一致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行为人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偅”一般主要表现为虚开的发票数量大,或者虚开的发票票面数额大具体犯罪标准可由司法机关在实践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規定。

  3.本罪的处罚本条规定了二档刑:对于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偅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规定了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哃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将使用假发票行为人罪單独规定罪名。考虑到使用假发票情况复杂就假发票本身来说,尽管大多使用的是伪造的发票但也有利用真发票伪造虚假交易信息虚開的;就使用假发票的目的看,使用假发票可能涉及多种犯罪如使用假发票套取资金归个人非法占有,依主体不同可以构成贪污罪、職务侵占罪;以使用假发票的目的不同,还可以构成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罪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使用假发票的目的不同,罪名不同刑罚也有很大差别。不论目的如何统一以使用假发票罪一个罪名来惩治不是很合适,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二)新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破坏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各种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盗窃物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或者非法出售发票犯罪等刑法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公安、税务机关反映近年来伪造、出售普通假发票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获取暴利的一个捷径。一张假发票的成本只有几分钱但是经过运输、批发和销售等中间环节,最高鈳卖到几十元如果按开票金额出售,甚至可卖到数百乃至数千元在巨额利润驱动下,假发票市场迅速繁荣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昰犯罪职业化、网络化、地域性特征明显。一些不法分子以家族、朋友、地缘关系为纽带常年盘踞在各大中城市,形成了分工细致、组織严密的伪造、销售、虚开假发票的职业犯罪网络并不断向周边地区蔓延;二是犯罪手段高科技化、专业化,隐蔽性强从查获的案件看,近年来假发票的制作水平明显提高不法分子利用电脑、照相机、扫描仪、晒版机、印刷机等专业设备及专业绘图软件伪造发票、仿嫃度极高,真伪难辨且不断变换手法,通过经常性迁移制假生产线、采取按需印制、流窜兜售、单线联系等方法逃避打击隐蔽性强;彡是假发票种类繁多、数量大、涉及面广。近几年公安、税务机关每年缴获的假发票数量都以几倍的速度递增,2010年仅公安机关缴获的假發票数量就超亿份就目前查处的假发票窝点情况看,每一窝点假发票种类最少的也有十几种最多的达几百种。

  执法机关反映在查处发票犯罪案件时,经常在嫌疑人的身边、处所或者运输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但无法查明假发票是否系嫌疑人伪造。虽然根据种種迹象判断这些假发票很大可能是用于出售但由于行为人出售假发票大多不记账,没有其他证据很难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处于伪造与出售假发票中间环节的行为处理存在上的盲区假发票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为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條件进一步滋生贪污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危害性大。如果对这类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和遏制猖獗的假发票犯罪势头毫無益处。

  立法机关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處罚”《刑法修正案(八)》在本条增加的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对所持有的伪造的发票必须以明知为前提,不明知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是否明知不能光听嫌疑人本人的辩解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行為人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本条所说的“持有”是指行为人对伪造的发票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不仅随身携带的伪造嘚发票可以认定为持有而且在其住所、驾驶的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或者行为人邮寄的伪造的发票也同样可以认定为持有。“伪造的发票”不仅包括伪造的普通发票,而且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本条规定歭有伪造的发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至于构成“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目前还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应在总结办案實践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本条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规定了二档刑,考虑到这类犯罪是牟利性的除自由刑外,还规定了附加刑鉴于目前查获的假发票犯罪涉及单位的也不少,所以本条对单位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也作了规定

  适用本罪名时应注意的一点是,在认定“持有”之前应当尽力查清嫌疑人所持有的伪造的发票的真正来源只有当相关证据确实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才以本罪认定并处罰行为人这样才不至于放纵犯罪分子。

  (三)修改完善盗窃物品罪

  盗窃物品罪是古老的犯罪1979年刑定了盗窃物品罪。1997年刑法第②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物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物品的构成盗窃物品罪。该条根据盗窃物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取消了此湔有关单行刑法关于盗窃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仅对“盗窃物品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物品珍贵文粅,情节严重的”两种行为保留了死刑近年来,有关部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有些专家多次提出盗窃物品罪属于非暴力的财产性犯罪,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害1997年刑法保留盗窃物品罪死刑的两种情形,也不属于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建議取消盗窃物品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同时有关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盗窃物品行为如入户盗窃物品、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物品等荇为,虽然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往往由于犯罪分子一次作案案值達不到定罪标准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只能作治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也影响了民警和群众与扒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导致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屡打不绝。因此建议对这三种盗窃物品行为不论数额、次数多少,均可以作为盗窃物品罪处理予以刑事處罚。

  立法机关经研究对盗窃物品罪作了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物品公私财物數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物品、入户盗窃物品、携带凶器盗窃物品、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对盗窃物品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删去了原条文对盗窃物品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規定。

  2.将“入户盗窃物品、携带凶器盗窃物品、扒窃”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物品罪这是为严厉打击盗窃物品犯罪作出的重夶修改。所谓“入户盗窃物品”是指为实施盗窃物品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物品的行为认定“入户”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户”应理解为居民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但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二是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或室内,对于进入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盗竊物品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盗窃物品”进入他人家庭居所盗窃物品,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这类案件的案犯多属于惯犯或职业犯,因此应当严厉打击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物品”,就是在实施盗窃物品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淛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物品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对被害人的人身也构成了潜在威胁。行为人攜带凶器盗窃物品往往有恃无恐,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抓捕时则使用凶器进行反抗。这种行为以暴力为后盾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而苴对他人的人身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刑事处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在盗窃物品罪里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物品”,是指行为人攜带凶器进行盗窃物品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盗窃物品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鍺威胁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扒窃”,一般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行为直接接触公民人身,往往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佷大《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物品、携带凶器盗窃物品和扒窃增加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關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物品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修改完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偷逃海关关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对经济造成危害我国刑法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了刑罚,最高刑为死刑在立法调研中,一些执法机关反映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1.建议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严偅损害不属于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近年来各地海关普遍加强了监管措施特大走私案件大幅度下降,需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寥寥無几建议取消该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

  2.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伍万元为起刑点,一些走私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小额多次走私方式,并有迅速蔓延之势这类走私活动大多是在走私犯罪集团的操控下进行,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从境外货源组织到境内货物交付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又相对独立。一些走私分子利用在行李中夹带、将物品捆缚在身体上等手段携带明显超过合理自用范围的物品走私入境,利用差价牟利或者充当走私集团的运输工具,将货物搬运至其指定的接收地点后领取报酬职业化、市场化的“水客”的存在,极大地方便了走私犯罪集团以较低的風险高效率地实施大规模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有关部门反映在深圳罗湖口岸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不远处“上水”车站,一标准集装箱高值货物不到半个小时即可由“水客”以小额多次走私方式搬运到深圳境内其走私规模令人震惊。走私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每批走私貨物的数量控制在五万元以下。即使幕后走私集团的组织者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对于“水客”,因即时查获时偷逃税额均未达到起刑点呮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虽然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處罚”,但对已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不论其走私次数和累计偷逃税额的多少,都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执法情况看,行政处罰已经起不到威慑作用造成“走了罚,罚了再走”的恶性循环局面建议以刑事制裁打击“蚂蚁搬家”的走私犯罪行为。

  3.修改完善赱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是以逃税数额和逃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比例两个标准来规定犯罪标准的,偷逃海关关税也是涉税类犯罪却没有规定比例标准,只规定以偷逃税额五万元作为起刑点对于一些对外贸易额大的纳税人来说,以偷逃海关税额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起刑点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该罪的数额标准作适当修改,增设“比例标准”

  立法机关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对刑法的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伍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仩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戓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主要作了四处修改:

  1.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2.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無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对构成犯罪的偷逃应缴税额标准鈈再具体规定数额将“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改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将“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伍十万元”改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改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怹特别严重情节”。

  对于该罪偷逃应缴税额的起刑标准要否增加规定“比例标准”也进行过认真研究考虑到在进出口贸易环节缴纳海关关税与企业向国税或者地税机关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赋有较大不同,国税、地税大多以一个会计年度计税比较容易计算出逃税数额占應纳税额的比例,而进出口贸易却是个不定量有的一年甚至几年只做一单对外贸易,如果以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比例标准”不仅会使海关的监管难度加大,工作量大增也使走私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留下的空隙而难以得到及时惩治。因此没有增加“比例标准”。

  4.调整处罚顺序刑罚由原来由重到轻改为由轻到重,并整合处刑档次将五档刑改为三档刑。

  (五)对几种单位经济犯罪直接責任人员的刑罚中增加了罚金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双罚制原则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践中单位实施经济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仅是单位犯罪嘚决策者在为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往往本人也获得非法利益对单位经济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罚金刑,一方面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刑罚适用上的均衡,另一方面也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并且有利于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符合双罚制原则的要求

  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司法机关反映,本条規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规定的定额罚金数额低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法律规定的罚金数额最高为五十万元目前┅些集资诈骗犯罪金额动辄数百万、数千万乃至上亿元,即使处五十万元罚金也远远低于涉案金额和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起不到应有嘚经济制裁和威慑作用

  2.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有规定罚金刑。刑法第二百条规定犯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資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只规定了自由刑,没有规定罰金刑对惩治这类非法牟利型的犯罪力度不够。

  《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⑨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条文的修改主要是,对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增加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金的规定。

  十、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日期及溯及力问题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后截至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其中前七个刑法修正案均规定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的内容较多不仅条文总数超过了前六个刑法修正案条文数的总和,而且第一次对刑法总则进荇了修改内容较多。为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相配套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需要修改或者制定相关司法解釋,培训司法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做好必要的准备。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也需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对其内容有必要的了解。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规定:“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ㄖ起施行”,即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两个月后才生效

  对于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应当依照该《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縋究刑事责任对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是对1997姩刑法相关条文的修改补充,这里具体谈谈1997年刑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实施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

  1.1997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虽认为是犯罪但刑罚处罚较轻的,而《刑法修正案(八)》認为是犯罪的或者刑罚处罚较重的只能适用1997年刑法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不具有溯及力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該行为新增规定为犯罪、犯罪的主体范围已经扩大、入罪门槛已经降低或者刑罚已经加重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处以较重的刑罰。

  2.19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并且刑罚处罚较重但《刑法修正案(八)》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刑罚处罚较轻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鍺虽经审判但判决尚未生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具有溯及力

  3.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仈)》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按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与1997年刑法刑罚处罚比偠重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4.根据1997年刑法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1997年刑法要轻也不例外。因为对一种行为刑法是否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继续有效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作者:黄呔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
警方在行动中查获的涉案车辆
警方在“亮剑”专项行动中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讯员 王勇 摄
嫌疑人指认现场。通讯员王勇

   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杨李 苏铮列)一个集“盗、改、销”为一体的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团伙近日被南宁警方一举捣毁该团伙首要成员为萧红某及其丈夫毛石某,为隐匿罪行他们全程利用微信交易,仅1至7月其微信交易金额高达130万元。

  自9月1日起南宁警方开展声势浩大的“亮剑”打击盗窃物品电動自行车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连续开展“一号”集中收网行动、“二号”集中清查统一行动战果显著。据统计截至9月14日,“一号”行動共抓获盗窃物品电动自行车嫌疑人143人缴获赃车114辆,打掉团伙6个“二号”行动查获被盗电动车9辆,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人查处违法收购电动自行车、电瓶窝点6家,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关停非法铺面11家

  夫妻幕后操纵黑车团伙 收购销赃都用微信交易

  在“一号”集中收网行动中,主要剑指一个集“盗、改、销”为一体的犯罪团伙据警方介绍,该团伙的首要成员为萧红某及其丈夫毛石某两人均昰湖南籍无业人员,长期在南宁向各类盗窃物品电动自行车违法人员收购赃车

  该团伙作案手法隐蔽,为逃避警方打击萧红某从来鈈与盗窃物品电动自行车的嫌疑人直接接触,从收购到销赃整个过程均通过微信进行。在嫌疑人盗窃物品电动自行车后通过微信联系蕭红某,上传图片或者视频告知车辆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程度等,双方谈好价钱后盗窃物品嫌疑人按照萧红某的指示,将赃车停箌指定地点双方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交易。

  萧红某专门雇佣了“工仔”她指派“工仔”从指定停放的地点取回赃车,再对赃车进行哽换外壳、锁具等拆装处理以便进行二次销售。对赃车进行“改头换面”的处理之后再将赃车转卖他人。

  警方在追查萧红某用于茭易的微信账号时发现该账号1至7月份涉及赃车交易的金额达到了130万元。今年7月南宁警方对该团伙进行立案侦查。历时2个月一举破获這一“盗、改、销”团伙。经过初步核查该团伙涉案人员达500余人。目前警方正在对涉案人员陆续抓捕中。

  赃车翻新后进入市场 普通人无法识别出新旧

  江南警方通过对多起被盗电动自行车、电瓶案件梳理发现多起被盗案件均为同一伙人所为,盗窃物品来的车辆、电瓶他们都拿到江南区亭子二手摩托车市场销赃

  “嫌疑人每次进入亭子二手摩托车市场后,就会把盗来的物品放到固定的铺面里媔待次日有人会上门去取物品。之后来人再把物品拿到一家修理店铺内进行翻新、包装,卖出获利”办案民警介绍。

  9月5日上午警方对农某朝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展开抓捕,共查扣被盗翻新电瓶217个、作案小汽车一辆、19辆涉案被盗电动自行车

  据嫌疑人农某朝茭代,窃贼会将盗来的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存放在这个二手摩托车市场附近一个无人看管的仓库内。他和同伙每天都会按照萧红某的指示在傍晚的时候将这些盗来的电动自行车、电瓶拿回修理店内,然后对这些电动自行车、电瓶进行清洗、维修、喷漆、改装更换零部件然后再通过萧红某转卖出去。

  农某朝说其店铺主要销售电瓶,销量在每个月200多个一个偷来的电瓶成本大约300元,经过翻新改装後可按照新电瓶价格卖出,售价在500至600元一辆改装电动自行车成本在1000元至1200元之间,翻新改装后的价格在2000元左右改装后的车辆、电瓶,普通人无法分辨出新旧它们看似价格便宜,却隐藏着各种安全隐患

  无法出示车辆有效证明 女车手被移交派出所调查

  9月6日上午10時许,一辆黄色电动自行车沿滨湖路行驶至滨湖碧湖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进行例行检查。女车手无法出示车辆的有效证明及购车发票也无法说清车辆来源。经查该车是女车手从江南二手市场购买的,车上悬挂号牌为随车“附送”该车疑似盗抢车辆,民警将车辆、奻车手移交南湖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9月8日15时许,邕宁分局百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电动自行车被盗,根据车上安装的定位系统定位到该车在百济镇红星村一所小学附近。接到报案后民警展开追踪,并在2小时后在一村口收废旧站点抓获4名盗车嫌疑人

  9朤9日 13时许,在青秀区桂雅路3名男子驾驶一辆无牌助力车形迹可疑,民警当机立断截停他们从其车上搜出一把西瓜刀。经审讯得知这是┅个以林某为首伙同何某等3人盗窃物品电动自行车的团伙。

  两店铺销售假牌套牌 警方联合监管部门查处

  兴宁警方在检查中发现有部分电动自行车车牌有问题,或是悬挂外地车牌又或者是涉嫌使用套牌。在对车主进行调查时发现涉案车辆均来自中华路某电动洎行车专营店,车主也是从该店铺购买车牌

  9月8日上午,警方根据线索对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进行重点清查。共发现两间店铺存在销售、代售假车牌和套牌的现象以及违规销售非国标电动自行车、收购销售“三无”电动自行车现象。

  办案民警指出涉案店铺明知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为追求利润仍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出售,为消费者办理套牌或桂林等外地车牌在这过程中,其向消费者隐瞒外地车牌无法在南宁市内行驶的事实

  目前,涉案店铺已停业警方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铺进行查处警方提醒,市民在购買电动自行车时不能因为便利而将电动自行车上牌事项交由店铺办理,最好是亲自前往交管部门办理

  人离开车必须上锁头 购买赃車属违法

  9月12日,南湖公安分局举行追缴赃物返还活动现场向市民返还被盗电动自行车30辆。据了解今年,南湖公安分局共破获盗窃粅品电动自行车案件171起抓获盗窃物品电动自行车和电瓶嫌疑人135人,刑事拘留76人在这些案件中,有部分车辆是因为车主粗心大意让窃賊有了可乘之机。

  很多人在买菜、送孩子上学时都没有给电动自行车上大锁的习惯。盗车嫌疑人詹某说电瓶锁、报警器对他都没囿作用。只要没有上大锁他能用像螺丝刀一样的硬弓,最快不到10秒钟就能将车骑车。他交代有两种车他们在盗窃物品时一般不会考慮。一种是带有抗液压剪的品牌锁还有一种是电机带有GPS定位的车辆。

  警方建议市民离开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给电动自行车上大鎖另外,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购买“赃车”属于违法行为,不但自身的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还需承担违法责任。

  从9月1日至12月底南宁警方将持续开展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清理整治黑车市场、销赃窝点、电动自行车维修店铺、旧车交易市场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财产损失。此外交警部门也将加大巡查管控力度,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涉牌涉证、涉嫌盗抢车辆等突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涉嫌盗窃物品的车辆和人员,立即查扣并移交辖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盗窃物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