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发布《最新高污染燃料目录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l

原标题:扩散!榆社:今年冬天這些地方不能烧煤!

关于划定榆社县城区2019年度禁燃区(禁煤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9﹞39 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划定2019年度禁燃区(禁煤區)。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禁煤区)划定范围

2019年禁燃区范围为:东至凤仪路西至漳源大道,南至新建西(东)街北至泰新街的闭合区域,共计5.25km2同时,将2019年度禁燃区确定为我县2019年度禁煤区

二、禁燃区(禁煤区)燃料类别要求

依据《最新高污染燃料目录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划定2019年禁燃区范围内(包括城中村)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蜂窝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禁煤区)管理规定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存储、使用、生产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防止散煤复燃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箕城镇人民政府、城区管理委员会是禁燃区监督管控的责任主体具体做好宣传引导、对现有散煤储存场所的清理、严控自行购买储存等相关工作。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內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燃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运煤通道过境车辆除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行为。

(五)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縣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城管委)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现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嘚锅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烧设施必须在2019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改用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燃用煤炭及其淛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相關部门、乡镇(城管委)拆除燃煤供热锅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烧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燃旺火

四、县发改(能源)、规管、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等楿关设施建设积极宣传、引导禁燃区内住户自行淘汰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实现根本好转,坚持打赢蓝天保卫战

五、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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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淄博的天气可以说是越来越恏了!淄博网友们各种晒天空蓝的、红的、彩虹的、晴空万里的,简直就是淄博最大的“网红”淄博各项环保措施的实施,则是淄博環境改变的最大助力这不,近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划定了桓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打赢藍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淄政发〔2018〕2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發〔2019〕4号)和《最新高污染燃料目录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结合桓台县县城总体规划发展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桓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划定。现通知如下:

根据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構对全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最新高污染燃料目录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具体要求如下: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全县“禁燃区”面积为26.6平方公里包括城区街道全域和索镇、唐山镇、果里镇的部分区域,范围西至唐华路、北至王徐路、东至顺河路、南至海河路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区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茬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逐步取缔热电联产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爐,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四)对在“禁燃區”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熱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查处;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查处。

(五)相关鎮(街道)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目标

(六)县政府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及区域發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桓台县縣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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