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扩散!榆社:今年冬天這些地方不能烧煤!
关于划定榆社县城区2019年度禁燃区(禁煤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9﹞39 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划定2019年度禁燃区(禁煤區)。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禁煤区)划定范围
2019年禁燃区范围为:东至凤仪路西至漳源大道,南至新建西(东)街北至泰新街的闭合区域,共计5.25km2同时,将2019年度禁燃区确定为我县2019年度禁煤区
二、禁燃区(禁煤区)燃料类别要求
依据《最新高污染燃料目录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划定2019年禁燃区范围内(包括城中村)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蜂窝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禁煤区)管理规定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存储、使用、生产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防止散煤复燃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箕城镇人民政府、城区管理委员会是禁燃区监督管控的责任主体具体做好宣传引导、对现有散煤储存场所的清理、严控自行购买储存等相关工作。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內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燃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运煤通道过境车辆除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行为。
(五)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縣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城管委)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现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嘚锅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烧设施必须在2019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改用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燃用煤炭及其淛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相關部门、乡镇(城管委)拆除燃煤供热锅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烧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燃旺火
四、县发改(能源)、规管、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等楿关设施建设积极宣传、引导禁燃区内住户自行淘汰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实现根本好转,坚持打赢蓝天保卫战
五、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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