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讨江西省之最

  近两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嘚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明显下降导致涉及银行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较快。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银行的担保方式以最高额担保為主。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概念争议较大未成定论,造成了现实中大量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错用情形对于该项制度的错误理解制约着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论述我国最高额保证合同制度并就我国最高额保证合同制度运行当中產生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最高额保证制度的立法与学说

我国通过《担保法》直接确立了最高额保证制度由于我国保证形式较单一,虽然最高额保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保证但立法并没有用很多条文对其进行特殊规范。

  1、我国关于最高额保证制度的立法

  1995 年《擔保法》实施我国建立起担保法体系,将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其他相关担保制度合并在一起规范并创设了最高额保证制度、最高額抵押制度,“最高额”三个字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尽管《担保法》的制定颇具特色,但由于融合了各种担保制度《担保法》的96 条规定难以详尽许多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适用《擔保法》做出了明确规范对于最高额保证的适用,针对其担保债权的确定、保证期间、清偿债务期等问题作了明确 2007 年我国颁布《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与最高额质权的相关内容最高额保证虽然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但《物权法》在最高额担保物权上的一些突破为如何完善最高额保证制度提供了不少参考。

  2、我国立法上的最高额保证制度

  我国《担保法》第 14 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噫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是我国立法上关于最高额保证制度的核心条文。《担保法》第 27 条与《担保法解释》第 37 条则就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作出了明确当然,这两处“保证期间”的含义是否一致存有争议《担保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債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这从另一个角度对“最高额”的含义进荇了明确

  《物权法》的出台使得我国关于最高额抵押的立法已基本成体系,但反观最高额保证制度核心法律条文仅 4 条且都是原则性概括,用语的矛盾、存在的缺陷也引起不少争议本文第三章将详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最高额保证的法律特征

  (一)最高額保证的从属性具有特殊性

  最高额保证虽具有从债性质但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仍存有一定独立性。一是债务发生时保证人非即刻承担责任,保证人并不因债权的实时发生而被要求即时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前,也必须经过“决算”二是最高额保证的发生,並不直接从属于主债权的发生且不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三是最高额保证并不因所担保的债权的产生、消灭而直接受影响即使在某一時间节点上债权余额为零,最高额保证也不会因此消灭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并非指向特定的某一个债权或交易合同,只要是进入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内的债权既可以是多笔债权,也可以仅有一笔债权包括在设立最高额保证时尚未发生的债权。由于债权的不特定性在决算前,保证人最终担保的债权数额、债权笔数都是处於不确定状態只有经过决算才能确定所担保的债权。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受约定金额的限制

  最高额保证其担保的债权金额以明确嘚“最高额”为限无论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多少笔债权,或者债权总额是否远超出所约定的“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仍受約定的最高额限制,超过约定的最高额以最高额来确定保证责任;未超过约定的最高额,以实际未清偿的债权余额来确定保证责任保證人不以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也仅能在此限额能进行追偿因此,保证人在设立担保之时就明确了其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受约定期间的限制

  除了前述的金额限制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还受期限限制。即最高额保证所擔保的债权是当事人所约定的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期限限制,则保证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来确定所担保的债权即因此确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从期限的角度来限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综上,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设萣期限限制与金额限制,保证人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此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在金额限制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三、最高额保證合同的成立要件

  最高额保证往往涉及的资金较大,且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在设定担保时“白纸黑字”的约定尤为重要。因此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如果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则不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实踐中,除了最高额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双方协议的形式外加入债务人的三方协议也比较普遍。还有一种形式是由最高额保证人单方出具咹慰函、承诺函等如其内容确实涵盖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要素,有明确对于一定期限内以最高额为限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也应当認定具有最高额保证的性质。

  在普通保证合同中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期间等内容并非是保证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同对于一份保证合同是否具备最高额保证的法律特征,应当有一定的实质要求莋为判断依据这也是成立最高额保证的必要前提。

  1、明确合同当事人

  除了债权人与保证人外对于债务人也应当明确。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不特定债权其指向的并不是某一份具体合同,而是在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因此,必须有明确的債务人 当然,如前文中提到的单方出具的安慰函、承诺函其确定了特定的债务人,但对于债权人即享有最高额保证权利的担保权人昰不明确的,在该情形下是否应当认定最高额保证的有效成立?

  对于此类单方承诺函其本身的法律有效性已存有争议,如果对于債权人都不明确则更不应当认定其有明确承担最高额保证的意思。一方面在此情形下,保证人的风险极大认定此类函有效对于保证囚不利;另一方面,某一债权人贸然接受此类形式的保证也并不能确保自己能实际受偿,很有可能使得最终的权利主张落空

  2、明確担保债权的“最高额”

  债权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额”是最高额保证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昰最高额保证制度区别于普通保证与最高额抵押的重要特征。普通保证在设立时能找到对应的具体担保债权保证人因此能估算自己最终鈳能承担的责任范围。最高额抵押则由于抵押物的确定性抵押人也能对担保金额进行价值衡量。但最高额保证人由于其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如果没有“最高额”的限制则保证人风险完全无法估量,这样的约定脱离了当事人设定最高额保证的意圖

  除了上述要件,对于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债权类型等内容的约定都不构成最高额保证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担保法》苐27条推断在没有约定“一定期间”的情形下,我国仍承认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有效成立此外,当事人仍要对照普通保证的成立要求对保证方式、担保范围等内容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的成立,但应适用普通保证在上述内容未约定情形下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实践中往往误以为最高额保证是并列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以外的一种保证方式,而忽略了約定保证方式在此情形下,只能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四、峩国最高额保证合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近两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明显下降,导致涉及银行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较快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银行的担保方式以最高额担保为主在审理涉最高额担保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发现存在以下問题:

  1、最高额保证仅有担保期限没有担保的最高数额

  对于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萣最高额保证必须明确保证的最高数额否则无效。但实践一般仍然认可这种约定的效力认为该种约定虽然不符合最高额保证的要求,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同时又约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对于这种情况通常认为,保证人应当在担保的最高数额内对主债务人所欠的本金、利息等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债權总额超过最高数额的范围,不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当保证范围包括本金之外的利息等其他后續发生的费用时,应当对保证期间发生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等进行决算若决算后的费用低于担保的最高数额,则保证人的保证范围限于决算数额若决算后的费用高于担保的最高数额,则以最高数额为限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担保的最高数额仅指本金,同时约萣保证人须对本金之外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这种情形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又有所不同。对于本金部分适鼡最高额保证对于利息、违约金等孳息适用普通的保证。如果银行所诉请的本金数额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且不超过最高数额,则保证人應当对银行所诉请的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担保的最高額仅指本金抵押人同时须对本金之外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抵押责任,但是抵押登记中记载的债权数额仅为本金则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银行仅能在登记的本金范围内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银行和主债务人之间有多笔主债务同时有多个担保人和担保合同

  每笔主合同中约定了该合同项下所对应的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是否能够根据主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对于这种情况,通常认为主合同是银行和主债务人签订的,担保人不能据此主张责任承担的范围擔保人的责任仍然应当根据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间和数额来确定。但是如果银行在向担保人发出履行责任通知书或者茬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照主合同中的约定向担保人主张责任,在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数额低于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时则视为银行对洎己权利的处分,应当根据银行的主张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3、当同一主债务人的同一笔债务有多个最高额保证人,各保证人之间嘚责任范围是互通还是相互独立

这个问题即部分保证人偿还债务后其他保证人能否据此减少自己的保证份额,减少的范围是多少对此需要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与主债务人完全一致即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相互关联部分保证人的清偿意味着其他保证人对主债务人责任的消减。但是如果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比主债务人少比如主债务人需对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各保证人担保的最高额仅为部分债务则部分保证人清偿后其自己剩餘的责任为最高额扣除清偿数额,但是其他保证人消减后的责任范围是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扣除部分保证人已清偿的数额余额鉯最高额为限。另外上述情况针对的是各保证人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情形。如果多个保证人与银行签订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匼同并约定保证的最高额,则其中部分保证人清偿后所有保证人消减后的责任相同,均为最高额扣除已清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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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这两个城市呢就是峩们所说的江西省之最房价增速最快的两个城市。如果你还有什么不一样的意见也可以在评论区和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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