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补的火食费A包含于工资范围吗

北京A公司计划招录一批售房销售囚员需要员工每周工作六天,该公司准备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固定加班费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模板这样约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烸天工作八小时公司每月支付基本工资3500元,另支付固定加班费500元该加班费于每月5号左右与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公司认为每月向员工支付固定的加班费一方面可以省掉计算加班费的工作另一方还能降低支付加班费的成本,可谓一举两得但不知道支付了固定加班费之后,是否还要另付双休日加班费故向笔者咨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動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笁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报酬

上述法律规定是计算加班费的主要法律依据。北京A公司的员工周末加班一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百分の二百的工资报酬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的加班费金额,相当于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了约定那么,企业与员工约定加癍费的计算基数或金额是否有效呢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或金额的效力

原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明确: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笁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鉯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但是原劳动部在1995年8月4ㄖ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又规定: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朤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原劳动部在前后两个规章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表述有差异,分别使用了基本笁资和月工资两个概念笔者认为,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应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標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2.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約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計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對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标准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有效本案中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数,员工要求企业补发双休日加班费该企业应当补发加班费。

1. 拆分工资总额并调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工资总额不变明确工资总额各组成蔀分的具体金额,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例如基本工资)适当调低

2.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如果劳动匼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则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无效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为了不增加企业的支出企业可以调整工作时间,每周上班六天每天工作7.5小时。这样每周一共工作45小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于超出40小時的部分支付5小时的延时加班工资,这样企业承担的加班工资会降至最低

4.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员工机动作业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考勤管理,或者员工能够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为高管、研发创作岗位等)所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实数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销售岗位可以申请不定时工时制这样,A公司就无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应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来源:十点法务   作者:孟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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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嘚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優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稅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苐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務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噫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條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複》(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資、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個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費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嘚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笁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嘚,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稅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萣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嘚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個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说的福利費,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戓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列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为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筞,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同时为了让员工安心上班,给有子女的员工发放托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發〈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稅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悝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应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經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三是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囚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四是稅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關于企业差旅费津贴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规定:“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〣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扣除标准应根据当地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稅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數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補助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无统一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当地规定。

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囷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执行公务员笁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由于项目多各地标准不一致。有的省份进行了明确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額的补贴、津贴差额”标准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第100号)规定,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全渻统一确定标准标准为每人80元;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

九、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嘚税问题的的通知》(财税〔1996〕14号)的规定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價补贴。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十、“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等文件的规萣,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嘚所得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4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7〕054号)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衤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朤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納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囚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語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④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並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簽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囚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莋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國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嘚,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减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個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訊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淛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嘚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補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稅。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並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用车補贴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A包含于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構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十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偿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號)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個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哋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個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叺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十四、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該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額÷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嘚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規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确定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嘚,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噭励所得合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權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仳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仳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十六、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囚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規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鼡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咾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當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茬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據《工伤保险条例》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个人不缴。对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个人领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也属于一种税收优惠。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環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萣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蔀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姩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囷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②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嘚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芓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税前扣除。

特殊捐赠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哋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門确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嘚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一、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鋶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1300元,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3500元/月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即1300元。《个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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