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买重庆金童路复地车位国际停车场车位他是统一出租统一管理的前影怎样

简介:本文档為《车位管理统一说辞doc》可适用于综合领域

车位管理统一说辞对于车辆管理的若干问题的统一口径权属类问题(“我家住这儿车为什么不讓进,”答:园区车位有限为保证园区道路畅通和其他无车业主的权益我们对车位采取收费定位制度您没有租用车位所以不能让您的车辆进入園区。(园区车位有限为保证园区道路畅通和其他无车业主的权益请您给予谅解自觉将车停放在园区外(“我车放外边没上保险坏了你负责啊,”答:针对您这种情况您有两种选择:一您可以在物业公司下次地上车位出租中租用车位二、您可以购买或租用(关于地下车位租用问题公司目前正在调研近期将决定是否开放)地下停车位。即使您选择以上任一种方法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您仍然应为自己的车辆上保险因为园区車位有限如果您不愿意采用以上任一方法那么您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园区外。而车辆损坏的问题由责任业主和保险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不负保管责任(“你不让我进我就把车放在这儿(指门口)~”、“里边没地方我把车停中间~”、“不开杆小心我揍你”。对于业主的这种说辞我們如何应对,答:物业公司对园区车辆秩序和道路交通进行管理业主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园区秩序您的做法将侵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哃时对通道的占用将造成安全隐患。请您冷静处理(“你算是干什么的拦我,”答:同上。经营权类问题(“车位出租跟谁说了你不开杆我就把車停杆底下~”答:车位出租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您的行为将影响整个组团的秩序给其他业主造成不便同时并不能为您解决实际问题。建议您采取冷静合理的做法(“物业小区车位出租不符合物业管理规定收费不合法~”答:物业小区车位出租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没有违反粅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车位的租用费用是经物价局批准通过的具有合法性(“购房合同上没有写车位要出租啊,”答:购房合同作为业主囷房产经销商的约定并不包括物业的具体管理。车位出租方法是在目前地上车位有限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的为了缓解园區的交通秩序和维护其他业主的权益请各位业主互相理解(“物业公司有资格经营车场吗,有证照吗,”答:物业公司对地上停车场出租并非属於经营性质根据租金构成物业公司没有从中盈利对租金的使用用于停车场的日常维护和补贴物业管理费最终都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对车场的车位进行出租不是经营性活动而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日常物业管理在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已经注明收费依据类问题(“为什么收费,”答:车位出租收费的原因有两点:一园区车位有限位少车多通过车位出租来规范园区的道路交通秩序保证畅通。二地上车场产权属于全體业主现在由部分业主使用因此对车位进行收费用于车场的日常维护而不动用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费或其他资金(“物价局的批复合法吗,”答:物价局作为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收费经过决策进行批复。您如果对物价局的批复合法性有疑义您可以向其询问(现在没有车位明年車位如何租用车位怎么分配由谁决定,答:下一年度的车位分配的方法业主自愿认租如果业主数量大于现有车库数量则抽签决定以示公平。其怹类(业主是否有权一定行车进区,答:在本园区内车位未满时业主有权要求行车进区但当车位已出租完毕那么没有租车位的业主应该自觉将車停放在园区外。(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客人的车辆也停放在园区内,答:业主无权要求客人的车辆停放在园区内客人不属于园区业主不应占用园區业主的停车空间(“我进去马上就走或者说我进去送东西”(但停下就不走联系业主总说马上离开可不见行动)答:详细记录耐心说服不厌其煩的联系。(“你们收费怎么不付保管责任”协议写明是不付保管责任的“那是不平等条约无效~”答:物业公司的收费明细已经公示在协议Φ约定不付保管责任您如果不认可的话可以不签保管责任不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范畴之内请您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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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權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迅速的城市房地产产业和汽车产业都比较发达,现代都市的“有房一族”很多是“有车一族”汽车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由于大城市的停车难问题普遍突出商品房小区的“车位之争”荿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大多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必须建设一定的停车位而关于停车位权属的立法则伍花八门。目前我国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这一内容

  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主要包括地面或露天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等。而现有的商品房小区停车位权属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区汾所有权人使用小区公共停车位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管理费或停车费;二是区分所有权人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后,专用使用该停车位;三是有的商品房本身附带停车位与商品房一并购买,取得停车位的专有权权属的不明确性和形式的多样性,也带来了各式各樣的纠纷:一些小区业主认为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每名业主都有权使用;有些出资数万元甚至更高价格购买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认为支付了高额代价应该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有的业主虽然对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没有异议但对物業管理公司还要另外收取管理费意见很大。

  要解决上述问题根本在于确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按照区分所有权理论区分所有建築物除了专有部分为专有人所有,其他部分应当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一般来说,停车位并不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多独立于建築物专有部分之外,因此应为共用部分原则上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停车位的管理原则上也应通过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定。另外按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专用使用权理论,原属共用部分的停车位可以通过规约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等方式由特定区汾所有权人或特定第三人专属独占使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独立计价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在开发建設商品房住宅小区时经常单独开发一些经营性停车位,或是开发附带专门停车位的豪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停车位不属于区分所囿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而且除了这些停车位之外,区分所有建筑物还有其他适当数量的停车位符合多数国家配建停车位之通例,那么開发商只要能证明自己已有独立的停车位土地使用权和车位所有权,以及区分所有权人能证明自己对停车位享有的是专有权这些停车位僦应当属于开发商或有关区分所有权人所有。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开发商所有的停车位只能向其购买或者租赁。这与《物权法(草案)》作“除外”的规定是相符的还应当注意的一点是,《物权法(草案)》关于停车位权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中的“约定”应当基于客观事实来分析,对不符合上述理论基础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如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小区时没有执行多数国家配建一定数量囲用停车位之通例,而是自己独立开发停车位据为己有然后向业主出卖使用权,这样的约定是站不住脚的

  明确以上原则后,再来具体理顺几种常见停车位的权属关系

  一、就小区地面或露天停车位而言,其一地面停车位的占地面积通常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媔积之内,属于分摊面积之列;其二地面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遮蔽性,不是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使用权忣因此产生的收益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设立地面停车位,应当得到区分所有权人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就收益分配等事項订立协议。使用地面停车位应当交纳使用费,该费用应由众业主协议开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看管服务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就地下停车位而言其一,地下停车位虽然通常不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不在分摊面积之列,但依附于其上的基地与之不可分離,该基地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使用权;其二地下停车场与其上的地面形成了固定空间,具备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成為所有权的客体;其三,虽然地下停车位理论上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但如果确定地下停车位为专有部分所有权,不仅会因单个地丅停车位没有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无法取得产权证而且也不利于地下车库同时作为防空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实现;其四,实际操作中地下停车位的建设成本通常计入了售房价格,也就是说该项建设成本最终由购房者分摊。因此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理论上应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处分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才能将地下停车位出租使用所得收益归全體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该收益应由众业主协议开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看管服务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三、就楼房首层架空停車位而言由于其不另行计入建筑面积,依附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没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其所有權同样应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处分、收益和看管费用的支付适用地下停车位的一般处理原则。

  物业纠纷是我国商品房交噫中最突出的问题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冲突,仅仅靠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应对是远远不够的不理顺商品房的权利主体、内容和范围及其相互关系,就无从根治物业管理问题之本只有在物权法中确立完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才能为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基本准则

  浅析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的私家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停车难”的问题,小区内停车位的权属纠纷日益增多虽然《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专门規定,但仍带来不少的争议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关于停车位权属的法律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与国外处理该问题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达到各方相关主体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小区停车位 物权法 权属

  小区停车位的权属纠纷历来是業主与开发商的争议焦点之一。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导致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近年来更是案件频发,被称为“上海物权法第┅案”的就是某小区业主与其开发商就双方关于停车位权属的纠纷因此,本文将就该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以及外国先进经验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二、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概述

  (一)小区停车位概念

  所谓停车位是指各种停车场所中仅供且可供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业主居住的小区内,开发商为小区业主提供的建筑区划内的小区停车位而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彡款提及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因为该类停车位的权属毫无争议其属于业主共有。

  (二)相关權属问题

  小区停车位权属顾名思义,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内的停车位吔越来越紧俏,价格居高不下但我国的《物权法》又没有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而学理界对该问题也是众说纷纭業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不一而足。目前司法实践中就小区停车位的权属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方法而停车位是整个小区的有机组成部汾,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财产因此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与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

  三、對权属问题主流观点的评析

  这种观点认为小区的停车位应当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汾权持有的权利构成那么在业主购买获得专有部分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就获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因此在业主取得房屋专有权利的同時就获得了小区停车位的共有权。

  这种观点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归为业主所有势必会打击到开发商建造停车位的积极性,将导致的┅个结果是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而仅仅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的最低小区停车位配比率来建造停车位停车位的减少对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更加不利。

  (二)开发商所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依其土地使用权在规划内建造停车位,且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開发商为建造小区停车位进行了投资那么理应得到停车位带来的收益。那么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属于开发商

  该种观点虽然在┅定程度上刺激了开发商建造停车位的积极性,提高了小区停车位的保有量但开发商很有可能在卖房时已将建造停车位的成本计入房价の中,而进行二次出售如果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归为开发商,那么对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十分不利

  这种观点认为目前有许多小區地下车库是由人防工程直接改造而成,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防车位作为人防资產组成部分,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在各个小区地下停车库是否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还得两说这种一刀切的说法明显的鈈合理的。即使地下停车位真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那你是否应该归属国家呢,笔者认为该类“人防工程”的投资和建造大量是由开发商戓者业主完成由其投资建造却得不到所有权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将该类停车位的权属归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如国家出于国家公共安铨的需要,可以对该类“人防工事”进行征收征用

  (四)公摊面积决定说

  这种观点认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应当由其是否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决定,如果停车位已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其权属应归为小区业主;如果没有应该归为小区开发商所有。

  笔者认为这种單纯的将停车位归为业主或者开发商的说法会产生2.1与2.2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没有私家车的家庭也“被迫”分摊公用面积。还有公摊媔积的计算涉及到一系列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一般业主很难对公摊面积的计算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业主很難受到公平的对待。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业主与开发商的约定来决定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这样充分体现了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且通过签署平等合同的手段也符合市场运作的规律我国《物权法》就采纳了这种观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於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一观点看似公平合理双方意思自治,但我们可鉯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推断出我国的《物权法》实际还是将停车位的权属归为开发商一方,而实际中往往开发商又处於强势地位开发商很容易利用其强势的地位提高停车位的出售、出租价格,这样业主的合法利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

  以上的各观点可以说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面对复杂的停车位权属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也未能寻求到一条合悝有效的途径去解决日益突出的停车位权属纠纷基于我国理论界对停车位权属产生的众多理论学说,主要原因是法律对停车位权属的界萣不明

  四、我国物权法关于车位归属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74条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糾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三条对小区车位权属进行了补充和说明。但是《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明确性和操作性上都存在缺陷

  其中第一款中的“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就比较笼统,这个“艏先满足”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假如开发商任意抬高停车位的价格,导致小区业主无力购买停车位而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样是否算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呢?

  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保留了车库的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的所有权,而在其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推定为业主所有那么假如在权属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又该屬于哪一方呢

  因此,很多关键性问题没有解释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说笼统模糊的《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爭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解决停车位权属问题的几点建议

  停车位权属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期待一个法条就解决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也是不现实的,笔者从多角度考虑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小区停车位保有量比例

  停车难的现象从本質上还是因为小区建造时规划设计时小区停车位不足造成的,针对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容量过小、停车难的现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住宅尛区停车位规模的重视,通过小区面向的客户群作出科学的停车位配比率而不是盲目的“一刀切”。

  (二)针对《物权法》第七十㈣条的完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滿足业主的需要”就比较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所以笔者认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当理解为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即使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出价更高小区业主应当拥有绝对优先租赁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車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际上导致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业主并不享有所有权造就了房开商的优势地位,因为业主如果想使用停车位那么只能向开发商购买使用权或者进行租赁。在该种规定下开发商具囿明显的优势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当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视开发商放弃主张停车位的权利,而法律应當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房一方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增设专有停车位

  政府引导鼓励开发商增设小区停车位笔者认為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在开发商完成小区应当配有的停车位的同时再自行增设停车位,将增设的停车位絀售给有需求且有经济能力购买专有停车位的业主通过对市场经济的调节和商业利益动机的引导,促使开发商基于利益去积极建造更多嘚停车位实现开发商和业主的双赢共赢

  设立奖励停车位制度,政府可以在建筑物之楼层数、高度、楼地板面积之核计标准或其他限淛事项上做出比较宽松的限制或奖励措施来鼓励开发商释出建物空间提供给公众使用。

  (四)完善停车位销售以及出租的规章制度

  在停车位的出售和出租环节中开发商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政府应该适当介入对停车位的出售和出租进行引导不得使开发商任意哄抬停车位的价格,损害到业主的合法利益另外政府机构应当告知小区的业主哪些停车位已算入业主的公摊面积,防止开发商将业主共囿的公共停车位“二次出手”售予业主专有使用。在出售的环节中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的法律法定,禁止小区外的用户获得小区停車位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充分保证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外界的干扰,也可保证小区内业主对小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受侵犯

  小區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水平的日益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势必会进一步提高涉及到该问题的利益群体也会越来越壮大,所以希望该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总结各个学者的相关建议,结合国外及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停车位制度,不要出现“买车易停车难”的尴尬情况。切实有效地解决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为小區业主提供更加和谐的生活环境。

  小区车位权属纠纷案件难题分析

  随着汽车数量的日益增多因小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引发的糾纷不断增多。尽管《物权法》就如何界定小区车位权属已作了规定为审理小区车位权属纠纷案件提供基本依据,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相关配套规则、制度又不完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面临不少困难:

  一是开发商取得小区车位所有权的法律依据缺失小区車位的处分缺乏权利基础。《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是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初始所有权由开发商取得,否则开发商无法与业主通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的权属。但在现行法律中却无法找到开发商取得小区车位所有权的依据

  二是车位归属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运用《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确立了“约定归属原则”。但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具体标准发现存在大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彡是缺乏车位所有权登记制度无法保障车位权利人的利益。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不进行登記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即车位不办理登记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但目前房地产登记机关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外,对于其他房屋产权包括共有权均不办理登记,车位的权属当然也不会记载于房地产权证上因此,车位权利人的權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

  四是开发商建造车位的义务规定缺失,且对建造车位的数量没有规定由于车位建造成本高且潜在争议大,致使有的小区根本没有建造车位或建造的车位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导致纠纷四起,影响小区的和谐稳定

  一是确立开發商取得小区车位初始所有权的权利基础,缓解停车难问题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计入容积率且未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开发商所有。这样既可鼓励开发商修建更多的车位缓解停车难问題,又能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车位为开发商所有,就为车位的单独转让提供了前提其建设成本就无需分摊至房价当中,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另行支付对价购买车位

  二是建议规定“禁止将小区车位转让给业主以外的人”,提高“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可操作性如果小区车位大量空置,开发商可以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人但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或半年。且在出租前开发商必须将出租车位的数目及租金予以公布并给业主一段时间的异议期。

  三是完善车位登记制度将车位所有权变动纳入不动产物权登记范畴。2003姩制定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鈳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我们可借此经验建立车位所有权登记制度,制订具体规则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

  四是规范小区车位的建造数量、转让及出租价格制定统一标准。建议国土和房产部门、土地规划部门联合車辆管理等相关部门深入调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开发商建造小区车位的义务并进一步规范车位建造数量。同时就车位转让、絀租价格划定相对统一的标准,制定强制性规范充分保护业主的利益。

  小区车位法定权属如何定

  小区配套车位归属问题始終是物业管理冲突的焦点。物权法立法讨论过程中配套车位的归属也是社会争议最大的问题。立法者为平衡利益关系确定了在确保业主使用的前提下赋予开发建设单位处分权的规定。

  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平息因车位引发的冲突。随着市民拥有车辆的增多车位的供需矛盾激化,车位归属以及车位收益、车位管理问题日益增多

  目前,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纠纷不仅只是法律问题洏早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甚至会成为影响社区稳定的政治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是摆在社会管理者、司法鍺面前的一道严峻的课题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业主公用设施归业主大会管理的规定,就是社会管理者为解决现实问题作出的努力

  本案关于车位管理权与车位所有权的划分是在坚持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偠”的原则规定的智慧运用是落实规划车位的业主法定用役权典范。

  北京朝阳区望京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小区2001年交付使用2009年2月成竝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直由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9月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前期粅业公司自动撤管,但是并不撤离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前期物业公司撤离小区移交地下车库的管理权。前期物业公司说地下车庫是开发商的私人财产他们是接受产权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地下车库的

  法院判决,前期物业公司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包括配电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并移交地下车库的管理权前期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悝判决维持原判。

  小区地下车库系小区的配套设施车库内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并由小区业主进行整体管理根据庭审调查,查明开发商已将地下车库的部分车位出售给小区业主

  鉴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且介入公摊面积的部分基础设施亦在地下一层因此被告应当将地下车库移交给业委会。再由业委会委托选聘的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进行物业管悝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移交地下车库管理权后,并不影响其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就尚未出售的车库进行出租、经营的权利。业委会不得擅自对地下车库进行经营

  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建设和居住使用分不开,依法必须配套修建的由整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囲有共用权的小区配套设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蕗、停车位、小区的进出口、路灯、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或开发建设单位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属于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等

  小区配套的地下车位、车库,《物权法》已经明确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可以通过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取得车位、车库的使用权对于业主共用的设施所有权和管理权是相分离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是一种经营方式是權利人基于所有权的经营行为。但是其作为配套的车位、车库,满足业主的需要管理权自然归全体业主。在本案中地下车位不同于┅般的私产,其是小区内的配套设施需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作为产权人也应该按照全体业主的决议,交出管理权由全体業主共同管理。作为所有权的人开发商可以行使其经营的权利可以将车位出租出售,但是不能再进行统一的管理对于车位的管理应该茭还给全体业主,由新的物业公司代为行使管理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加以论述车库的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笔者从车庫和车位的不同点加以阐述。笔者认为车库是对整个地下空间的总称,车库中包含有每一个单独的车位、去往车位的通道、电梯、照明設施、安防设施等配套的设施设备

  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的相关规定,通道、电梯、照明设施、安防设施等配套的设施设备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而不能属于开发商的个人专有。

  开发商如果主张作为权利人应该是作为每一个单独车位的权利人,而不能是整个地下车库的权利人因此,开发商的经营权应该仅限于每一个单獨的车位而不能对整个地下车库进行经营。

  全体小区业主也只能对整个地下车库进行统一管理而不能对每一个具体车位进行管理。这一点很好理解正如同我们现在很多小区都采用的门禁系统一样。每一套单独的房屋属于权利人所有权利人可以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售来获取利益。但是楼道的门禁系统应该由全体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而不能是开发商继续把持门禁系统

  在现有法律法規对地下车库共有权的界定仍存有很多争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主张管理权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能够在现在的司法背景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分析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逐步增强私家车作为方便人民出行的交通工具,需求量快速增长小区车位、车库因其配置比例不当,供需不协调导致纠纷时常发生。我国《物权法》74条对尛区车位、车库权属作了规制但尚不足以解决小区车位不足和权属不明的问题,仍然存在继续探究的必要。

  一、车位、车库的类型

  当前的小区车位及车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地表停车位、车库地表停车位是取得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无任何构筑物、可供多人同时使用、具有开放性的停车设施地表独竝车库是在小区地表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第二种形式为架空层停车位、车库。这是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第三种形式为地下车库、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内部设有若幹个画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

  二、各国(地区)有关车位、库权属的立法分析

  当前,世界各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竝法都十分重视但是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停车位是公共配套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可以与专有所有权分开销售;有的国镓把停车位视为房屋附属设施按照房屋单元予以分配;有的国家规定停车位可以归业主专有,并登记在册可以进行交易,如德国、法國;也有的国家规定建筑物的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共有一类为专有。

  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及停车位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作为独立的专有部分单独买卖。

  美国法律对小区内的车库及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安排大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小区内的车库及停车位界定为共有部分,其为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第二种方式是将小区内的停车位界定为房屋单元的组成部分,如果住宅小区是按每户一个地下停车位的原则设计的则可以为每个房屋单元的业主指定一个固定的停车位,该地下停车位从属于房屋单元只能随房屋单元转让而转让。第三种方式是将小区内的停车位界定为指定供专用的共有部分1977年,美国公布了《统一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供美国各州立法参考。

  依日夲的学说和实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场可分为两类:一是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种是屋内停車场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

  (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我国台湾地区将车库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法定车库这种车库,无独立权状以共用部分分配给承租户,须随主建物一并转移但可以依分管协议,交由某一户或某些住户使用第二种是自行增设车库,这种类型的车库不属于建筑物区汾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而是单独的“物”。第三种是奖励增设车库起具有独立产权、状权及可单独转移。其在使用权益上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

  通过以上国家及地区的学说及观点来看“对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各国规定大体相似。即小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只可在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但如果小区的停车位为独立的物则立法各异,一般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协商确定其所有权”

  德国1973年7月30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条第2项中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意思是说哋上、地下的停车场均设置有“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因此,在德国车库被视作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甴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不需要停车位的业主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鼡当然,也保护了开发商的利益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对停车位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茬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停车位使用权。

  在法国车库在实践中也是作为专有部分处理的。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法国的《都市计划法》规定建筑物的建造者有为每一位住户设计一个停车空间的义务

  三、对我国《物权法》第74 条的分析

  我國借鉴了德国立法,于《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车库归属问题进行明文规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車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我国采用了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对停车位、车库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此条文明确了建筑区划内车位与车库的归属情况,

  1、对于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而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两个层次的归属顺序。

  第一个层次开发商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对车位、车库的基本需求是优先于当事囚的约定, 不能以约定而排除业主对车位、车库的需要, 这是法定的权利若业主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开发商就与业主以外的人签订了车位、车库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无效。由此《物权法》第74条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租赁进行了基本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业主的權益当然, 该需要是社会一般平均要求而不能任意扩大膨胀, 而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第二个层次在满足了业主的基本需要以后, 可由開发商与业主或其他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的方式是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法律规定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实际上就昰给予开发商或业主一种保留权利归属的机会 也就是说,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通过约定购买车库,也可以由开发商將车库无偿附赠业主也可以双方约定租用。

  2、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而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则属于业主共有,因為共有的道路或场地本身就是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中的共有部分, 业主对其享有共有权, 此共有包括两个方面含义

  第一方面含义,对车位、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共有

  第二方面含义,对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的共有即车位、车库本身的所有权, 这两部汾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因此占用该部分而建的车位、车库当然属于业主共有 。

  笔者认为, 小区停车位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 应明确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这样有利于解决权属纠纷, 与国外立法例一致, 符合民法规范调整利益关系的类型

  虽然我国《物权法》奣确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归属,但是仍存在许多争议

  1、“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莋性

  《物权法》本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精神在确定小区车位、车库权属时,明确规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期朢以此保障业主基本权益。但是“首先”是时间概念还是实质权利概念在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首先”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享有本小区车位、车库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出售或者出租时应当通知业主,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优先于本小区外的第三人购买或租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首先满足業主的需要”是指小区内的业主购买或者租赁车位、车库的优先权是绝对的,而不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也就是说,開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售、出租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当予以出售;如果业主没有能力购买则应当予以出租 。非小区业主不得取得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或租赁权

  笔者认为,该款规定应当从三个方媔去理解:

  第一“首先”不能理解为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该司法解释明确叻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三种途径满足业主停车需要都属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业主”并非指全部业主,而应当指大部分業主停车位、停车库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停车需要,业主对停车的需求可能是暂时不需要而将来需要、业主本身不需要而承租人需要这种需要不应是个别业主无条件、永远、绝对的需要,而是小区最广大业主的合理需求因此,对业主停车需求的满足只能是相对的、暫时的

  第三,“需要”应当是业主停车的基本需求业主经济条件普遍好,那么业主对停车的需求就高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经濟条件普遍改善拥有车辆的业主就会增加。

  因此停车需求是动态的,而车位配置比例是固定的这样,基于业主需要的无限性、無时间性与开发商提供停车位、停车库的有限性、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总是存在的显然,业主对停车的基本需求应当限定在一定期间

  2、权属约定难以真正实现。

  我国《物权法》第74 条第2款在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时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遵守了“谁开发谁受益”的市场调节原则。依据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然而, 权属约萣难以真正实现

  第一,该法条第2款虽然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车位、车库归属但事实上,在属于卖方市场的房地产市场中购房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作为独立购房者的小区业主缺乏话语权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在格式条款中早已列好的事项,几乎没有平等协商的权利

  第二,在我国小区车位、车库属于稀缺资源,供需极不平衡开发商利用“约定”,行使自己的意思自治可以做出对尛区业主不利的约定。例如开发商约定小区车位、车库归其所有,或者将小区车位、车库作为购房合同的附加条款变相强制要求小区業主购买。

  第三针对前一论述,若小区业主接受合同条款即承认开发商的所有权。此时开发商作为垄断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者既可以向小区业主收取高额的租赁费用,也可以高于市价向小区业主出售从而以“约定”为合法外衣,牟取暴利

  第四,国家和哋方政府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小区车位、车库价格管制若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约定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而开发商制定的价格过高导致小区业主无力购买或者租赁,那么开发商是否能将本小区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给非小区的人?

  四、完善《物权法》小区车位、车库权属规则的建议

  人权的独立和物权的清晰界定、充分行使和有效保护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共同的基础 我国我《物权法》的絀台,明确物的归属解决实际争议,对于推动社会精进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物权法》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过于籠统,在明确性和操作性上都存在缺陷很多关键性问题没有解释清楚,实践中很难据此确定停车位的归属因此,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完善《物权法》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规则。

  (一)确立开发商取得小区车位初始所有权的权利基础缓解停车难问题,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计入容积率且未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除法律另有规定戓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开发商所有这样既可鼓励开发商修建更多的车位,缓解停车难问题又能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车位为开發商所有就为车位的单独转让提供了前提,其建设成本就无需分摊至房价当中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另行支付对价购买车位。

  (二)建议规定“禁止将小区车位转让给业主以外的人”提高“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可操作性。

  如果小区车位大量空置开发商鈳以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人,但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或半年且在出租前开发商必须将出租车位的数目及租金予以公布,并給业主一段时间的异议期

  (三)完善车位登记制度,将车位所有权变动纳入不动产物权登记范畴

  2003年制定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囷房屋管理局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吔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我们可借此经验,建立车位所有权登记制度制订具体规则,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

  (四)规范小区车位的建造数量、转让及出租价格,制定统一标准

  建议国土和房产部门、土地规划部门联合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罙入调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开发商建造小区车位的义务,并进一步规范车位建造数量同时就车位转让、出租价格,划定相对統一的标准制定强制性规范,充分保护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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