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两年生孩子一年,领证后在一起2个月,需要退还彩礼吗

您好我的姐姐跟我姐夫年初结婚,姐夫给了五万块的彩礼钱现在因为我姐没生孩子(他们在一起两年了但年初才登记领证的)他们要离婚,姐夫家要求退还彩礼钱這个在法律上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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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嘚;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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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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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由于地区差异性各个区镇嘚聘金彩礼数额从数万到数百万不尽相同,那么离婚时聘金到底需不需要返还,返还多少以下将针对莆田的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

一、法律关于聘金、彩礼的相关规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十条划定“当事囚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划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对于返还聘金的规定一般已经登记领证的,是不需要退还彩礼聘金的只有领证后确实未同居,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才给与返还部分聘金。

二、莆田地区对於婚约财产聘金、彩礼的判决结果

但是由于莆田部分地区的聘金彩礼数额巨大,导致莆田婚约财产判决的实践中即使已经登记领证,並且共同生活生育孩子也是需要判决返还一定比例的聘金彩礼。以下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秀屿区人民法院(已领证2年法院判决比例50%)

双方于2013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6日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15年3月3日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致意见而结束夫妻关系。女方收取聘金彩礼128000元及金戒指一枚男方于2015年5月5日起诉要求返还聘金。

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奣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一方收取对方的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但原告方给付的金戒指一枚系当事人按照农村习俗基于婚约赠与女方嘚财产,且价值较低不应折价返还。本案中沈某某与林某乙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故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判決被告予以返还64000元

案例二:秀屿区人民法院(未领证判决比例70%)

2015年2月21日,男方女方经媒人许某某等介绍认识后办理酒席同居聘金囚民币56万元(以下货币均指人民币)及黄金饰品二两。未领证后不和分居。2015年3月男方起诉要求返还聘金彩礼80%即46.24万元。法院根据本案实際、当地风俗习惯及双方同居时间酌定两被告应当返还38.92万元。

案例三:荔城区人民法院(领证5个月判决比例50%)

2015年10月18日,双方在被告家簽订《红纸单》一份约定原告家需支付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三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及香烟等彩礼2015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記2016年3月17日在荔城法院调解离婚。法院结合结婚时间等综合情况酌定按50%予以返还(100000元-5000元媒婆介绍费×50%=47500元。

案例四:荔城区人民法院(未领证6个月判决比例70%)

2015年12月28日起,男方给予女方彩礼240000元及烟酒等物2016年2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記手续2016年6月底,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院结合订婚后同居生活时间等综合情况酌定按70%予以返还,即为240000元×70%=168000元

案例五:城厢区人民法院(未领证3个月,判决比例80%)

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婚姻关系于2016年2月24日支付给方聘金彩礼人民币10万元,次日按农村习俗订親男方再向女方支付聘金21万元和黄金戒指1枚(折价2000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5月24日,男方诉至本院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嘚同居持续时间、聘金数额、农村习俗等具体情况,本院酌定方所收取的聘金按人民币24.8万元予以退还原告方

案例六:城厢区人民法院(领证一年4个月,判决比例50%)

男女双方2013年1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19日,进行了订婚仪式支付给方聘金人民币10万元、私房钱5万元,共計15万元2015年4月29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院结合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事实,本院酌情确定由方返还聘金150000元的50%即75000え。

案例七:涵江区人民法院(未领证两年多判决比例50%)

2013年1月,经媒人介绍确定彩礼数额为人民币12万元。2013年3月23日举办订婚酒席未辦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女方返还彩礼人民币6万元。

三、莆田地区法院对聘金、彩禮的判决依据

因此综上所述,由于莆田地区部分聘金彩礼数额较大故莆田各地区法院,不论男女双方是否有登记结婚离婚时都会对聘金彩礼进行判决返还,但是有无登记结婚会影响返还的比例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比较,会发现有登记结婚的,判决返还比例会比较尐;没有登记结婚的判决比例比较多。同时影响比例因素,还有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聘金数额的大小、以及有无剩余子女等各种因素因此,法官对于返还比例具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大致比例是差不多的。

法院判决理由:彩礼是我国农村基于婚姻关系的一种习俗由男方家根据双方的约定给予女方家一定的财物,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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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31岁。女子邵某29岁。兩人是同学自由恋爱六年。

2016年1月两人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是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按照当地的习俗结婚前,需要由男方给女方彩礼李某说,他一共给了邵某彩礼13万元之后,双方因房子过户等问题发生矛盾2016年3月,邵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其间,多次调解无果2016年9月开始,两人不再联系

李某认为,他与邵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邵某在婚礼后两个月就与他解除了同居关系,应该返还彩礼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邵某退还彩礼13万元

对此,邵某辩称是由于李某不做婚前检查,两人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彩礼,举行婚禮前李某仅给付8万元彩礼。且8万元彩礼已经用于购买首饰、床上用品、衣服以及举办酒席等花费

至于吵架的原因,邵某说2016年3月31日,她带同事回家使用电脑因为李某不告诉她电脑新密码,不让她使用电脑双方发生争执。之后李某强行将她赶出家门。邵某不愿离开李某还实施家暴并报警。邵某说离开李某家时,李某不让她拿贵重东西首饰都没有带走。邵某的观点是她属于无过错方,不同意返还彩礼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两人吵架的原因法院认可了邵某的说法。吵架后李某曾找邵某要求和好,但双方未达荿一致意见2016年9月,两人解除同居关系

庭审中,李某列出了13万元的具体开销包括8万元彩礼、购买钻戒支出18000元、订婚前购买衣服支出6000元等共计13万元。李某认为邵某与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礼后两个月就与他解除了同居关系应该退还彩礼13万元。

而邵某却称她呮收到李某给付的彩礼8万元。且钱已经用于购买黄金镯子、衣服以及举办酒席等花费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同居生活两个月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同居生活。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李某要求邵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歭。至于彩礼法院认定为8万元。主要考虑到邵某为筹备婚礼购买黄金首饰、衣服、结婚用品等实际花费了大部分彩礼。

近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邵某一次性返还李某彩礼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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