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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囚何涛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赵孔阳、王英文、张友建、邱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書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邱晓新银行存款20824.72元,扣划被执行人张友建88798.52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何涛申请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