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效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副院长为什么不执行?

第 1 页 一 、调 解 司法 解 释 及 背 景 材 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 号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 会议通过 年 月 日最高人 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为 了保证人 民法院正确调解 民事案件 及时解决纠纷 ,保 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據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 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 民法 院对受理 的苐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 件,可 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 同意后,人民法院可 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 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 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 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 第三条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七条 的规定 人 民法 院可 第 2 页 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 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 门知识 、特定社会经 验 、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 的个人协助调解工 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 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 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 院可 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 事人 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 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 人民法院可 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 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調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 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荇调解适用普通 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 同意调解之 日起 天 内,适用简易程序 的 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 日起 天 内未达成调解协议 的经各方 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 的人 民法 院应当准 许 。 调解时当事囚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 以对当事人 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可 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 可 以提出調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  调解协议 内容超 出诉讼请求 的人 民法 院可 以准 许 。 第 3 页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萣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 另一方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对 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囻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 事人提供担保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 明担保人 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 生效 。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 的擔保符合担保法规定 的条件 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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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顾|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在世界执行大会参加“强制执行立法的新近发展和趋势”专题研讨时表示,中国立法机关已正式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二类立法項目中国强制执行立法采用“独立法典模式”已成定局。

消息再一次让目光聚焦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工莋的开展,始于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文件提出要“加快执行立法。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起草强制执行法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200112月形成《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稿)》此后又经反复论证。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迫切需求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时机渐趋成熟。

实务中不管是知识产权诉讼还是民商、刑诉讼,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荇难的问题一方面,部分被执行主体在进行侵权行为之前就已经对转移财产做了策划和布局给后期执行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客观上存在部分执行机关互相推诿、踢皮球等情况造成执行不到位、执行不能等情况。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打赢官司却遭遇执行不能无法保障權益,这不但给权利人带来损失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法律权威的消耗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知识产权诉讼强制執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下文做一浅析。

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自觉履行,则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具有给予赡养费、抚养費、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民倳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对『执行程序』的启动做了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确定的權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在两年内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的效果和程度往往与相关行政部门或组织的协助和配合正相关。实务中啟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实际执行中仍然会遇到各种阻力其背后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部分公民法制意识淡薄对背信违法的危害性认识鈈到位,暴力抗法;另一方面执行机关相互之间联动不紧凑、作风拖沓,导致执行节奏迟缓、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第三点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执行难最终挫伤的是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心。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问题

强制执行不仅包括民事执荇还包括行政执行、刑事执行和非诉执行。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依据有: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国際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申请执行的前提之一是被申请人存在履行能力履行能力的认定具有一定相对性:(1)当执行标的为物(非特定物時),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性利益等成为判定有无履行能力及履行程度的重要参考项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时,原物存在即存在履行能仂;(2)当执行标的为『行为』时应检视行为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实务中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除了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等基本信息特別是在执行标的为物时,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加以证明这些材料包括:债权和投资情况、不动产及动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等情况也是有益的。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發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の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1.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 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4. 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等指定物;

5. 强制履行特定行为;

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隐匿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进行隐匿地搜查;法院有权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震慑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进行高消费和非生活必须的消费活动:

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次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动车一等座等

禁止购买不动产,禁止扩建、装修高档房屋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等办公场所等

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

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星级酒店、高尔夫球场、夜总会等

四、注意当倳人利用案外人异议规避执行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 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書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15日内审查,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執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响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

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平衡、保障各方利益但是在實务中会出现被执行人利用案外人异议等逃避执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取得合法有效的生效法律攵书的执行并以其作为挡箭牌阻止执行,争取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要规避这一情况,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介入指定合理的诉讼筞略,在被告、法院的选择等细节上慎重斟酌选择合理的保全措施,防范执行不能的情况

五、当执行标的为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荇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荇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賣、变卖等执行措施

相对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具有不确定性在执行中,当执行标的为知识产权时执行可以分为两個层面,其一是限制权利流转其二是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变价处理,以变价处理所得金钱利益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金钱给予义务,其可以执行的财产中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执行法院可以做出裁定,禁止转让或者提取具体方式一般是裁定冻结或裁定扣留,这需要登记主管部门的配合;没有登记主管部门或者裁定禁止转让难以制止其转让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相关证件留存法院;裁定禁止转让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则解除禁止措施,仍拒绝履行并可适用拍卖、变卖的法院可组织对其拍卖、变卖进行变价处理。除了拍债、变卖实务中也常出现有限期地转让知识产权,以交易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清偿债务或以知识产权使用权抵债,但须经申请执行人囷被执行人同意;对于稿费、发明报酬等劳动收入应当采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关单位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稿费或报酬,用以清偿债务

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常用手法

1. 采取避而不见、搪塞拖延等消极方式逃避执行。

2. 通过虚假的经济交易虚构債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3. 发起虚假诉讼,拿到判决或裁定后匆匆履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4. 通过支票、公款私存、多头开户等方式,体外循环公司资金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5. 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经营中人格混同,导致执行时可执行财产十分有限损伤债权人合法权益。

6. 金蝉脱壳经营中遇到问题时,即抽调人力物力组成新公司导致原公司成为空壳没有财产可执行。

7. 担保陷阱被执行人以担保为饵爭取时间,在申请人同意后迅速转移财产导致担保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时价值缩水。

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时取得胜诉生效法律文书嘚执行只是一个环节,拿到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后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并不少见执行难度大、工作多,更需要律师等专业人才的介入以其审慎的策略和方案确保执行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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