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招标内容和ppp实施方案由谁做不一致违反了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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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北京地铁4 号线项目 一、项目概况 北京地铁4 号线是北京市轨道交通路网中的主干线之一,南 起丰台区南四环公益西桥途经西城区,北至海淀区安河桥北 线路全长28.2 公里,车站总数24 座4 号线工程概算总投资153 亿元,于2004 年8 月正式开工2009 年9 月28 日通车试运营, 目前日均客流量已超过100 万人次 北京地铁4 号线是我國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首个PPP 项目, 该项目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投公司”)具 体实施2011 年,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理工大学 按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要求组成课题组对项目实施效果 进行了专题评价研究。评价认为北京地铁4 号线项目顺應国家 投资体制改革方向,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首次探索和实施市 场化PPP 融资模式有效缓解了当时北京市政府投资压力,实现 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行业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突破形成同业激 励的格局,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提升从实际 情况分析,4 号线應用PPP 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功 项目实施效果良好。 1 图1 北京地铁4 号线运行路线 二、运作模式 (一)具体模式 4 号线工程投资建设汾为A、B 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A 部分 为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投资额约为107 亿元,约占项目总投 资的70%由北京市政府国有独资企业京投公司荿立的全资子公 司四号线公司负责;B 部分为车辆、信号等设备部分,投资额约 为46 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PPP 项目公司北京京港 地铁有限公司(简称“京港地铁”)负责京港地铁是由京投公 司、香港地铁公司和首创集团按2:49:49 的出资比例组建。 北京地铁4 号线PPP 模式如图2 所示 2 图2 丠京地铁4 号线的PPP 模式 4 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京港地铁通过租赁取得四号线公司 的A 部分资产的使用权京港地铁负责4 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 設施(包括A 和B 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 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 资并获得合理投资收益。 30 年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京港地铁将B 部分项目设施完好、 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 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四号线 公司 (②)实施流程 4 号线PPP 项目实施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由北京市发改委主导的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阶段;第二阶段为由 北京市茭通委主导的投资人竞争性谈判比选阶段 3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交通委与京港地铁于2006 年4 月12 日正式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 (三)协議体系 4 号线PPP 项目的参与方较多项目合同结构如图3 所示。 图3 4 号线PPP 项目合同结构图 特许经营协议是PPP 项目的核心为PPP 项目投资建设和运 营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坚实的法律保障。4 号线项目特许经 营协议由主协议、16 个附件协议以及后续的补充协议共同构成 涵盖了投资、建设、試运营、运营、移交各个阶段,形成了一个 完整的合同体系 (四)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 1、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務主要包括: 建设阶段:负责项目A 部分的建设和B 部分质量的监管,主 要包括制定项目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对工 4 程的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项目的试运行和竣工 验收审批竣工验收报告等。 运营阶段: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包括制定运营囷票价标准 并监督京港地铁执行,在发生紧急事件时统一调度或临时接管 项目设施;协调京港地铁和其他线路的运营商建立相应的收入汾 配分账机制及相关配套办法。 此外因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京港地铁建设或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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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日、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分别生效(以上两个规定统称为“招标新规”)招标新规中对必须招標的范围有较大的变化,其中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范围的变化可能会对PPP项目有较大的影响导致部分PPP项目工程建设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故PPP项目的各参与单位需要应对新的变化本文中,笔者将根据对招标新规的理解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PPP项目的具体操作提供一定的指导。

  由于PPP项目的特性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性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在社会资本方确定后,项目具体的工程建设原則上也需要另行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实施即PPP项目存在的“两次招标”(社会资本方并不一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这里采用的是通常嘚称呼)故本文所讨论的PPP项目的“第二次招标”指的是有工程建设实施内容的PPP项目,在工程建设时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为了避免繁琐下文统一用“工程建设”指代)所需要采用的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在2018年6月1日前,该条规定的具体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界定,3号令对基础设施和公用倳业的规定较为全面特别是第二条、第三条均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表述,导致基本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均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而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第二条将特许经营项目适用范圍规定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2]第六条将PPP项目的适用范围规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3]第一条也明确了PPP项目的适用范围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故依据上述文件,主管部门对PPP的适用范围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是没有异议的由于这里是探讨PPP项目工程建设的第二次招标问题,“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区别但对问题的探讨并无实质性影响。所以《招标投标法》苐三条第一款规定招标范围变化直接对应着PPP项目中工程建设招标范围的变化。

  2018年6月1日生效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2018年6月6日頒布并生效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对3号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大幅缩减,故此次调整对PPP项目的“第二次招标”问题可能会有重大影响本文对由此导致的相关问题做如下探讨:

  部分PPP项目工程建设将鈈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相较于3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规定》大幅缩小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不仅采用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必须招标的范围,在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别上减少许多而且删除了3号令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的兜底表述,使得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只能局限在《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规定》所列举的范围中虽然在具体列举项目类别中出现了“等”的表述,但是由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㈣条要求“按照确有必要、严格界定的原则制订”故笔者认为每一项应局限在对应的类别中,不应扩大项目类别

  故结合《必须招標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规定》,对于特定PPP项目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其工程建设将无需招標:

  1.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國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规定》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

  根据以上结论,如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所主导的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的PPP项目将有可能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该规定在PPP项目工程招标方面对非国有企业有所松绑,对于非国有企业的社会资本方而言是利好政策

  对于PPP项目使用的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金”的认定

  当然,并非只要是非国企所主导的特定领域的PPP项目就一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苐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嘚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在PPP项目中,如项目的主导方是国有企业则根據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工程建设还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与之前的规定并无变化;如项目的主导方是非国有企业的,由于PPP项目中政府方參与的特殊性则对项目资金来源性质还有多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PPP项目中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含义

  对于该条规定中所规定嘚“使用国有资金”在PPP项目中可能会产生争议,PPP项目根据其回报模式分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以及可行性缺口补贴三种后两种模式嘟会存在政府支付,此种支付是否属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该情况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解释,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所针对的是笁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所以应从工程建设投资所使用的资金来源进行判断而政府付费以及可行性缺口补贴属于政府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提供服务的付费,并不属于对项目的投资故不应属于该条所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应在建设投资资金中判断是否存在“国有资金”

  关于政府方入股项目公司的资金

  目前大部分PPP项目政府方都有入股,由于政府方入股的资金来自于财政预算該部分资金投入到项目公司后也应用于PPP项目投资;而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入预算的政府方支出包括股权投资的资金故政府方股权投入即为项目使用了预算资金。

  关于政府方对于PPP项目的补贴资金

  政府方对PPP项目的補贴情形较为复杂存在不同的补贴类型,如建设期的补贴、运营期的补贴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條规定,纳入预算的政府方支出包括了“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规定:“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如该项补贴是对PPP项目建設期的补贴可以用于建设投资,而且在PPP合同中已经明确则应该属于预算支出的范围。

  关于使用政府融资的资金

  部分PPP项目中可能会存在政府融资的款项如政府债券方式。由于政府融资款项也需要进入政府预算故笔者认为该部分资金也应属于“使用预算资金”嘚范畴,即如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标准则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关于预算资金支出的比例和金额对必須招标范围的影响

  在PPP项目中比较常见的使用预算资金为政府方入股项目公司的资金由于政府方所占股权比例不应超过50%[4],而一般PPP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往往和项目资本金相同在仅有政府方入股的预算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如项目资本金占投资额20%的则该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不会超过投资额的10%;即使注册资本金达到投资额30%,如政府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在1/3以下则使用预算的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10%。由于茬实践中政府方入股项目公司的比例均不高政府方入股项目公司的资金超过项目投资额10%以上可能性较低。

  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項目规定》条文理解所有的涉及到政府预算均应合并计算,即对于一个具体的PPP项目而言需同时关注政府方入股、建设投资补贴、融资等各种来自于政府方的预算支出是否达到了“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如达到,则工程建设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国有企业参股但不实际控制项目公司情况

  预算资金应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和管理的财政资金,故国有企业所投入的洎有或自筹资金不属于预算资金;如中标的社会资本方中有国有企业但是该国有企业的股权未达到控股或主导地位,此种情况并不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并不足以判定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新规未能明确规定免于“二次招标”的情形

  对于PPP项目招标新规此次修订尚存在遗憾,没有明确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5]予以修订导致在PPP领域一直存在的如何避免“二次招标”的争议问题未得到明确的解答。

  但是此次修订已经导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失去了部分依据。由于该条规定是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工程建设均必须招标作为前提的仅有在投资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且“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况下”才免于招标。在招标新规下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建设均需要苐二次招标,故该条的适用基础将存在一定的限制在判断一个具体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项目是否需要对工程建设进行招标時,需要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去判断是否需要招标先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再判断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

  招标新规对PPP项目参与主体的影响和应对

  鉴于此次招标新规出台会对PPP项目工程建设招标产生影响,故PPP项目各参与方基于不同的目的考量也应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

  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PPP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主体优点是过程相对透明,政府方可参与具体招标监管;缺点是招标程序所花费程序时间较长可能会影响建设期期限。

  招标新规出台后因社会资本方的性质以忣项目资金的来源性质对项目工程建设是否需要招标造成不同的影响,政府方在前期实施方案编制时需要考虑此问题并恰当地安排政府方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以及相关补贴金额。

  同时如政府方希望对PPP项目工程建设施加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必须经招标程序,则应茬PPP项目合同中做出明确安排虽然目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未授权地方政府另行制订招标范围的规定,但是如PPP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建设需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相关主体笔者认为该约定有效。

  对于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的PPP项目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国有企业未对PPP项目公司达到控股或主导的地位,则该项目工程建设存在无需招标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关于必须招标規模标准的变化对PPP项目意义不大

  对于非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则需要考虑特定PPP项目的交易结构设置是否会导致项目的笁程建设需要招标或免于招标

  对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实施单位

  在招标新规实施前,设计、施工等工程实施单位需要参與投标联合体并入股项目公司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资人”要求,才能免于第二次招标承接相关業务并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即“92号文”)的要求。但是在招标新规实施後如本文的分析,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的特定项目设计、施工等实施单位即使不入股项目公司,不通过招标亦可承接相关業务(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第六条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即明确:“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囷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發展制定本条例。”

  [4]财政部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悝权

  [5]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過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本文由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叶海律师、李想执笔】

  PPP业务研发中心

  建纬PPP业务研发中心由多位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专长的律师组成,由高级合伙人蓝新宏律师牵头各位律师均具备法律、经济、工程等多方面的复合理论和知识。已为数十个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方规范性文件编制、PPP项目前期准备、招標投标、建设及融资等方面均有丰富实操经验,能够为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提供PPP全流程、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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