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第九条是是什么?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的规定 通常,结婚登記后

  第九条 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侽女结婚后组成家庭的规定。

  通常结婚登记后,举办了婚礼男女双方就开始了共同生活。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建立小家庭;或者一方到另一方家庭中去成为其。即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去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去落户。

  在旧中国的制度下一般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男方虽然也有到女家的, 但往往受到歧视,称男到女家为入赘男方被社会看不起,上门赘婿往往还立有“小子無能自愿入赘,换姓一切听从”的字据,死后墓碑上常有“赵本王”、“李本杨”等字样本上之姓乃妻家姓。新中国男女平等男箌女家不应受到歧视,应改变旧风俗因此,1980年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对旧的婚姻习俗的改革,其立法精神是提倡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这条的规定,对破除封建思想和习俗推行,都十分有利

  本条规定基本上维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修改之处是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的“也”字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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