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61号
原告鸿某全球运輸(香港)有限公司(原名鸿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吴炜豪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施克强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莘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运国际717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傅春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鸿运国际717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傅启量
原告鸿某全球运输(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鸿运国际717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鸿运国际717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其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萣,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某全球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鸿运国际717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鸿运国际717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7元由原告鸿某全球运输(香港)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358.50元。
审 判 长 单素华代理
审 判 员 王敬代理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