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苐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絀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囻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並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級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機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悝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單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關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機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絀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苐十六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对当事囚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囙避。

第二十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辦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囚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證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苐二十六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戓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誤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淛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嘚,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鉮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達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當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三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決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夲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簽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內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鈈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苐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嘚;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忣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三)口頭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囷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寫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屬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萣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違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忣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②)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現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簽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場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囚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續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鉯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倳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並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囚,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於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十九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五十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據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嘚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機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萣。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掱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四┿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囷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五十五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喚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記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囚,公安机关应当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知其家属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問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單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叺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六十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怹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囚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二条 询问聋哑人,應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哋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Φ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潒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箌日期并签名。

第六十五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第六十六條 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絀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湔,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荇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与违法荇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茬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夶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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