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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条款[2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商业车险条款的资料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确定;(二)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臵价的20%。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第十七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臵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以投保时的新车购臵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臵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四)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臵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臵价的80%。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臵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折旧率表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无赔款折扣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术语1、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3、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4、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5、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6、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爆炸。7、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8、自燃:是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9、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10、新车购臵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臵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臵附加税)的价格。11、单方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2、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13、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14、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机动车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15、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16、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17、本条款第五条第5、6款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第五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六条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6、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7、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9、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10、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第九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四)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的财产的损失;(五)在作业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六)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的机动车或其它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拒绝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第三者财产损失修理发票或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四)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伤者伤残鉴定书;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死者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第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二十一条 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第二十二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可在获得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后直接将赔款支付给第三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无赔款折扣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其它事项第三十五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第三十六条 保险合同术语1、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4、地震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5、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6、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六条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2篇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试卷 机构(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总分__________ 本试卷分三部分,总共100分。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 1.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父母。( )2.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3.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与挂车责任限额之和为限。(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之后的日期…( )6.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优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7.小明10个月前买了一辆捷达,现在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在承保应勾选新车标志。( )8.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校验“本保单”与“上年保单”的行驶证车主信息,如不一致时,认定该标的为过户车,NCD系数不浮动。( )9.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该乘客应界定为第三者。( )10. 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 )11. 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如有合法教练随车指导则应赔偿。( )12. 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13. 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14. 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15. 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应该赔偿。( )16. 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17. 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18. 某车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一孕妇受伤,在医院住院第35天时,腹痛,造成孕妇婴儿流产,受害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9.客户小红有一辆三年的朗逸车,上年商业险没有购买,今年可以商业险即时生效。( )20.一台市场参考实际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承保时客户可以要求车损险保13万元( )二、选择题(1-6为多选题,7-20为单选题)(共20题,每题2分) 1.以下对特别约定的描述正确的是( )(A)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B)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C)特别约定的约定内容可以与条款相悖(D)特别约定是对条款保险责任外约定责任的阐述,可以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E)可以在特别约定中赠送附加险。(F)特别约定的内容不可以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2.以下哪些险种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 )(A)车身划痕险 (B)盗抢险 (C)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D)自燃险 (E)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F)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可能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A)车辆行驶证车主变更;(B)车辆使用性质变更;(C)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D)车辆承保险别变更;(E)被保险人单位性质更改;(F)投保人联系电话变更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A)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增加车辆风险的,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B)被保险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C)车辆过户后已经通知业务员,但业务员未及时通知录单人员出具批单。(D)被保险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5.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下列哪些告知义务( )(A)对于新保客户,保险公司需提示投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B)对于所有续保客户,不得简化投保手续,投保人需再次提供身份证件等资料。(C)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人员信息。(D)被保险车辆种类、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车辆信息及投保的险别信息。(E)协助投保人通过填写投保单并以签字确认的形式履行书面告知义务(F)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并在《投保提示书》上手书投保人声明。6.保险公司在承保中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A)单纯比较附加费用率、特定费用浮动系数等费率构成要素;(B)使用全险全赔等概念引导消费者投保;(C)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形式。(D)代投保人在投保单、告知书等资料上签名。(E)私自对完整年度保单进行“拆单”承保(F)应保户合理要求需要承保短期商业险保单的。7.投保车辆的“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平台返回NCD系数的规则为:( )(A)NCD系数取该短期单NCD系数;(B)NCD系数取新保系数1;(C)NCD系数取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NCD系数;(D)NCD系数取该短期单NCD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NCD系数、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8. 上年发生两次赔款,NCD系数应为( )(A)0.9 (B)1 (C)1.25 (D)1.59. 摩托车承保时,可以使用的费率系数是( )(A)自主核保系数 (B)自主渠道系数(C)因约定绝对免赔额而增加的费率折扣系数 (D)无赔优待系数NCD10.特种车在投保查询时,可以选择平台使用性质( )(A)营业货运 (B)营业 (C)运营公路客运 (D)营业挂车11.拖拉机在以下哪个系统录单( )(A) DDB (B) DDC (C) DDE (D) DDG12.条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赔偿限额最高为( )(A) 1万 (B)2万 (C) 3万 (D)无规定13.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仅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A)不负责赔付(B)按照损失70%赔付(C)全额赔偿损失(D)按照损失30%赔付14.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A)车损赔偿,桥洞损失不赔 (B)车损与桥洞损失均赔付(C)车损不赔,桥洞扣除10%绝对免赔后赔付 (D)车损与桥洞损失均不赔15. 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A)父亲受伤应赔,父亲家大门损失不赔(B)均应赔付 (C)均不赔 (D)父亲受伤不赔,父亲家大门损失应赔付16.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A)死亡2头应赔付,走失的8头不赔 (B)均应赔付(C)均不负责赔付 (D)死亡2头不赔,走失的8头应赔付17. 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三者损失的赔偿责任为15万,保险公司的赔偿处理(不考虑交强险)( )(A)需全额赔付15万 (B)不能全额赔付,只能赔付10万(C)不能全额赔付,只能赔付5万 (D)均不负责赔偿18.商改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实际价值是根据_________来确定的.( ).(A)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B)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来确定的(C)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D).以上都不是19.车辆因碰撞已推定全损,哪个险种的保费不能退( ).(A)三责险 (B)车上人员责任险 (C)盗抢险 (D)玻璃险20.未上牌新车车牌录入规则为( )。(A)LS+车架号后六位数 (B)LS+发动机后六位数(C)LS+车架号后五位数 (D)LS+发动机后五位数三、简答题:(共40分) 1.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10分) 2.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车险产品包含哪四个条款?其中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包括哪些主险和附加险?(10分) 3.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10分) 4.“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包含哪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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