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单机游戏,可以经营雪山强盗老窝找不到窝,养扒手,可以进议会,还可以当国王,当主教。忘记什么名字了,有谁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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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会制是议会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的简称。议会是由相关信息产生的,内阁则由议会产生,并必须对议会负责。获得议会中多数议员支持的个人、派别、政党或政党联合就取得了组阁权。一旦失去多数的支持,则或更换内阁或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内阁首脑(总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阁员由政府首脑从议员中挑选产生,并经国家元首任命。如果议会对整个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议会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时,内阁或要辞职,或要解散下院,举行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并对内阁表示信任,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各部部长如果被议会判定对其部门管理不善,亦须引咎辞职。
  议会制是最早出现的现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国家。因英国的议会设在威斯特敏斯特寺,故议会制民主政体又被称作威斯特敏斯特模式。英国的议会制政府是内阁负责的政府,立法与行政结合在一起,英国内阁是下议院多数党的代表,多数党的党魁自然出任首相。采用英国议会制模式的国家,有希腊、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
  议会制是议会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的简称。议会是由相关信息产生的,内阁则由议会产生,并必须对议会负责。获得议会中多数议员支持的个人、派别、政党或政党联合就取得了组阁权。一旦失去多数的支持,则或更换内阁或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内阁首脑(总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阁员由政府首脑从议员中挑选产生,并经国家元首任命。如果议会对整个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议会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时,内阁或要辞职,或要解散下院,举行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并对内阁表示信任,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各部部长如果被议会判定对其部门管理不善,亦须引咎辞职。
  议会制是最早出现的现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国家。因英国的议会设在威斯特敏斯特寺,故议会制民主政体又被称作威斯特敏斯特模式。英国的议会制政府是内阁负责的政府,立法与行政结合在一起,英国内阁是下议院多数党的代表,多数党的党魁自然出任首相。采用英国议会制模式的国家,有希腊、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诸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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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哈勒维曾经说:“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这里积聚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的确,作为最早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英国是最早将启蒙思想家“主权在民”以及分权等学说付之实践的创始国,不仅在世界上最早拥有了别具风格的宪法,且成...
试析议会主权原则在现代英国的发展变化
叶秋华/柴英
  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何勤华主编
  西欧历史学家哈勒维曾经说:“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这里积聚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的确,作为最早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英国是最早将启蒙思想家“主权在民”以及分权等学说付之实践的创始国,不仅在世界上最早拥有了别具风格的宪法,且成功地将在中世纪就已形成的等级会议制度延续演化为近代意义的议会制,使其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普遍采取的重要形式。英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奉行“议会主权”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的权力;任何法律或司法判例都不能约束议会上述权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宣布议会法案无效;只有议会自己才能修改、废除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此外,议会还享有对国家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以及对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讨论权和弹劾权。值得指出,英国“议会主权”这一对世界宪政制度发生了重大影响的宪法原则,也是伴随着英国中世纪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逐步发展形成起来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9世纪中叶达到“黄金阶段”,但现代以来这一原则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考察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历史由来,我们不难发现英国是西方议会制的发源地。远在13世纪以前,英国就有“大议会”的组织形式,由国王指派僧侣、宫廷大臣和封建领主等组成,作为国王处理国家事务的咨询性机构,国王也利用这种会议筹款征税以解决财政上的困难。1215年,对国王强烈不满的英国贵族、僧侣联合市民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宪章规定国王非经大议会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开大议会,要向贵族筹款,诸侯们全副武装出席会议,拒绝国王的要求,这次大议会被称为“疯狂的议会”,“议会”从此而得名。1265年,担任摄政王的贵族革新派领袖蒙福尔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重新召开议会,这次议会除照例邀请大贵族和大主教参加外,各郡和各大城市还分别推选出两名骑士代表及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从此,资产阶级作为市民代表开始参加会议,并使议会成为等级代表机关,握有对国王财政收支的监督权。14世纪英王爱德华三世在位时期,由于议会中的各个等级地位和利益不同,大贵族、大主教不愿和骑士及市民代表在一起开会,于是两部分代表常常分别集会,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议会中的两院制。上院称为贵族院,下院称为平民院。这种划分,从1343年开始,一直没有改变。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的斗争中取得决定性胜利。第二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议会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赋予议会享有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由此,英国不仅完成了从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的转变,也使议会主权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被明确肯定下来。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在19世纪经过几次重要的改革而进入成熟时期的“黄金阶段”,而英国著名宪政学家戴雪提出的议会主权学说则是对英国成熟时期“议会主权”原则的最好诠释。然而至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经济的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议会主权至上的权威性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戴雪的议会主权学说也受到学术界的再次热评。有些学者认为英国引入欧盟法表明其对议会主权原则的放弃,也有的学者指出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以及未来宪政中不复存在。分析英国宪政的历史与现状,笔者认为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尽管自现代以来面临各种挑战,但它仍存在于英国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并且仍将会是未来英国宪政制度的最好诠释。
  本文拟对议会主权原则在现代英国的发展变化进行分析和评述,并展望其在英国宪政中的未来走势。
  一、政治分权对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发生的影响
  (一)内阁权力扩张——行政分权带来的影响
  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内阁的行政权力不断膨胀扩张,议会的地位与作用有所下降,议会的一些权力开始慢慢向内阁转移。
  首先内阁逐渐控制了议会的时间表。宪政学家罗威尔评论说,英国“下院解决时间问题的办法,是把大部分时间划给政府,由它去随意使用,把剩下的时间划给议员们,让他们去争夺”。[美]罗威尔:《英国政府.中央政府之部》,秋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5页。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时竞相扩充内阁立法特权的行为,难免遭到小党和某些失意议员的抵制。19世纪70年代,拥有80多个议席的爱尔兰民族主义者一反过去追随自由党的做法,自行组成议会党团。为迫使政府实施爱尔兰自治,该派领袖巴涅尔组织自治议员以无休无止的发言干扰议会正常工作,使内阁——尤其是反对爱尔兰自治的保守党内阁——的许多议案无法通过,执政党政策难以贯彻。为了挫败爱尔兰自治派的“拖延术”,迪斯雷利政府在1877年针锋相对地通过了《中止辩论程序法》,其中规定:当有人提出制止辩论的建议并得到起码100人的赞同时,议长可随时截止“过于冗长”的发言。此法实施后立见成效。
  1882年,当自由党首相为爱尔兰自治和其他问题大伤脑筋时,下院通过了《关于紧急状况的决议》,规定首相可以“情况紧急”为由,要求议会对他提出的议案不经讨论立即付诸表决。此案对政府更为有利,并使爱尔兰议员的议会捣乱术失去效力。
  1893年又通过所谓《断头台法》,规定某问题在一定时间内,不论是否讨论完毕,均应交付表决。当然这还是有利于内阁。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议会又通过《授权法》。据此,内阁获得了不经议会参与直接发布行政命令以代替议会立法的权力,大大提高了内阁领导国民进行战争的能力和效率。
  上述诸项法令加强了内阁立法职能和对议会的支配,被议会修正的政府议案不断减少。年政府议案在议会被修正的共17项,平均每年5??7项;年在议会中被修正的政府议案仅11项,平均每年1??8项;年间只有一项政府议案被修正,平均每年0??2项。[美]罗威尔:《英国政府.中央政府之部》,秋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1页。20世纪以来,政府议案更难被反对党修正或否决了。有些年份政府议案的通过率高达99%。为此反对党戏称议会为“内阁的专用议事厅”。
  其次,内阁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控制。19世纪后半期,由于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复杂化,进一步减少了议员个人的影响,因为议员个人既无设备又缺乏全面的知识和必要的信息来准备复杂的议案,结果使内阁更加加强了对立法的控制。由于内阁控制了议会的时间表,在处理由内阁提出的公议案上要比后座议员提出的私议案更有优先权。以年的10年为例,每年议会开会期间,内阁提出的公议案大部分都获得通过,成功率最低为40%(年),最高达100%,平均为84%。而由后座议员、贵族或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议案成功率一般只有10%左右,最高也不过18??5%(年);由反对党议员提出的私议案成功率就更低,一般不到5%。因此,有的学者断言,内阁与议会的关系“已成为一个主人与一个仆人的关系”。[英]林顿.罗宾斯主编:“英国政治机构的发展与变化”(英文版)1987年版,第59页。转引自胡康大:《英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此话亦不无道理。
  最后,委任立法增多。涉及社会生活和国家制度的各项法律制度众多,议会不可能一一加以制定完善,因此议会常常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这就是委任立法。20世纪以来,随着政府职务的不断扩大,委任立法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加。1974年时,议会只通过了58个公法案,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却达2213件。转引自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3页。委任立法虽是基于议会的授权,但议会很难对委任立法加以事实上的控制。
  对于以上描述的内阁权力膨胀现象,研究英国内阁制的权威约翰.麦金托什断定:“下院的任务是支持投票产生的内阁并通过其法规……,到了20世纪初年,内阁已控制了英国政府”。[英]麦金托什:《英国内阁》,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4页。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这代表着议会主权原则归于“消逝”。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那么随着内阁权力的扩张,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真的消失了吗?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承认此时英国内阁扩充权力的事实,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内阁已成为国家权力核心,所谓“议会主权至上”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动摇。英国宪法学家艾弗尔?詹宁斯的观点颇有代表性。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内阁是英国宪政制度的核心,是最高领导机构。内阁将一些有可能发挥多种职能的不同权力结合在一起,使英国政府体系达到了统一”。[英]詹宁斯:《英国议会》,蓬勃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6页。可见,现代英国内阁犹如一根纽带,把国家的立法部分和行政部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了英国宪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其次,承认1900年前后英国内阁权力的扩张和议会至上原则的相对失落,并非要导出英国“内阁专横”、议会主权原则理论已经过时的结论,而是要辩证地看待近代晚期以来一直到现代英国内阁行政权力的扩张。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讲,现今的议会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议会主权原则仍然是英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原因如下:
  1.英国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议会。自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以来,所有的政府都产生于议会。英国的大选是选举下院议员,而议员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党,在大选中取得多数议员席位的政党即为执政党(个别时候会少于反对党),其领袖受国王之命为首相,负责组织政府。只有经过这样途径建立起来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在政府任职期间,如果政府执政有困难,即不能确定是否得到大多数议员的支持,可以在议会中进行信任投票来加以检验。如果政府在信任投票中失败,根据宪法的常规,政府就要辞职并解散议会,并进行新的大选。如1979年3月,在撒切尔夫人领导的保守党的压力下,议会对工党卡拉汉政府进行信任投票,结果政府失败,在新的大选中,保守党获胜,撒切尔夫人成为首相。于此可见,政府由议会产生,政府的权力来源于议会的授予。
  2.议会使政府的议案合法化。虽然议案和政府的预算案都是由政府提出来的,但不经议会通过和批准,议案绝对不能成为法律,预算案也不能被执行。
  3.议会监督并影响政府的行为。既然政府产生于议会,从法律上讲,政府的权力是议会授予的,议会就有权监督、调查政府的行为,近而影响政府的执政进程。对政府的调查监督既可以由议会集体来发挥作用,如议会的各个委员会、各政党的委员会和议会党团,也可以由议员个人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无论现代以来的英国内阁权力如何扩张膨胀,其实质是将国家的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有效的结合为近乎一体,保障英国宪政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会造成英国议会主权至尊地位的旁落。
  (二)地方议会改革——地方分权带来的影响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在英国特别是在苏格兰和威尔士,展开了促成议会及政府下放运动。1979年在英国皇家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到英国中央应在行政和立法上下放权力。1978年议会通过了《苏格兰法》和《威尔士法》。1997年工党首相布莱尔上台执政后,推出了一系列宪法性改革方案,其中地方分权的改革影响较为深远。在其第一个议会年(年)推出的12项宪法性法案中,有7项涉及地方分权。
  1999年5月,经选举产生的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大会相继成立并运作。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主要是将原由威尔士大臣行使的职权转归到威尔士大会,只具有行政分权的意义,不大可能引起对议会主权的威胁。而苏格兰在1707年与英格兰合并前是具有主权的独立国家,现在也保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民族意识及独立要求都很强烈。1998年《苏格兰法》给予新苏格兰议会以广泛的制定法律的权力,从而具有更多的宪法性意义。1997年政府白皮书《苏格兰议会》列出的下放给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限涉及:卫生、学校教育、继续和高等教育、科学和研究基金、地方政府、社会工作、房屋、土地使用计划及建筑控制、经济发展、内部投资、旅游、道路交通、内陆水道、刑事法律、法律援助、监狱、警察和灭火服务、动物保护、酒类管理、自然遗产、农业、食品标准、渔业、运动、艺术、统计、税收浮动(幅度为3便士/1镑)等。
  对于以上这些宪政改革,有些学者深表忧虑,他们认为在苏格兰和威尔士成立地方议会,下放立法权将会影响到英国传统的宪政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的权威性,这将不利于国家法律和政治的统一。
  但是笔者认为,尽管苏格兰议会可以履行相当广泛的职责,就从实体法来看,根据《苏格兰法》第29条和附件5的规定,英国议会仍保有关键性的权力——与宪法有关的问题(包括君主、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英国议会等事宜)、国际关系、防御、武装力量、金融、贸易、工业和社会保障等。此外,对苏格兰议会的另外两个重要限制是苏格兰议会不能进行与共同体法或《欧洲人权公约》相抵触的立法。
  从程序上看,《苏格兰法》还建立起多重机制处理和防范苏格兰议会可能出现的立法越权问题:包括法案提出阶段议会委员会的自我审查法案通过后,由女王签署前的滞留及法庭对“地方分权问题”的裁决等。因此,不同于1707年合并前的苏格兰议会,新的议会立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不具有主权地位,仍属于从属性立法。英国议会仍然保有修改、废除《苏格兰法》甚至是苏格兰议会的权力。
  从法律上和理论上来讲,1998年《苏格兰法》和苏格兰议会并不影响议会主权原则。1997年政府白皮书《苏格兰议会》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论证和强调:“英国议会现在和将来在所有事务上都保持主权:但作为政府决心使英国宪法现代化的一部分,西敏寺将以把部分立法职责下放给苏格兰议会的方式来实施主权,而这样做,丝毫不减少其本身的权力”,“政府认同英国议会不能约束其未来行为的原则”。政府白皮书“Scotland's Parliament”,1997. 《苏格兰法》第28条规定苏格兰议会拥有为苏格兰立法的权力的同时,其第7款还明确规定:该条不影响英国议会为苏格兰立法的权力。正如布雷德利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款并不必要,它的存在,只是为帮助那些不熟悉戴雪有关议会主权的观点的读者,以避免疑问。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西敏寺保有完全的修改和废除《苏格兰法》的权力,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在任何时候这样做,也无须经诸如全民公决等程序。……西敏寺仍有就苏格兰的任何事务进行立法的权力,而不论其是否在爱丁堡立法权限之内”。Jeffrey Jowelland Dawn Oliver,The Changing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4 th edition,p.50.由此可见,尽管地方议会拥有了比以前更大的立法权,但地方议会的权限最终仍受议会的局限和制约。地方议会权力的扩大并没有真正撼动议会主权原则的至尊地位。
  二、欧盟法的实施对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影响
  (一)欧共体法律对议会主权原则的影响
  日欧洲12国共同签署了《罗马条约》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英国议会1972年通过《欧共体法》,从而引起“英国宪法的根本性变化”和“深远的影响”并对传统议会主权学说构成了威胁。
  《欧共体法》引进了《罗马条约》及其从属性立法和欧洲法院。其中第2条第1款规定了条约及共同体立法在英国的直接实施效力,即直接效力原则。共同体的法律规则,只要内容清楚、含义准确和能够自我满足,则在共同体适用范围内应被视为等同于英国国内法。第4款给予共同体法以优先于国内法律的地位,国内法应做符合共同体法的解释及从属于共同体法的效力,即最高效力原则。这样,依据该法,便在议会之上加上了更高的宪法性权威,而欧洲法院也能够宣布一些议会法律(经常是其中的条款)因与共同体法律相抵触而非法。《欧共体法》影响下的案例裁决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确立了对议会法律尽可能做符合共同体法的解释、在两者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共同体法和承认议会仍有明示废除《欧共体法》的权力。例如英国上议院在Factortame案(西班牙渔轮案件)中确认欧洲共同体法对于英国议会后来通过的法律具有优先的效力。因此有人认为加入欧盟,预示着英国将放弃议会立法的至尊地位。
  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对于议会主权原则的放弃。英国国内法院对于直接效力原则比较容易接受,但却难以接受共同体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的原则,而且即使是在国内立法机关已经明确地制定了“后法优于先法”的条款下也是如此。成员国法院即使不是在宪法上也会在心理上仍然忠诚于国内立法机关。丹宁勋爵(Denning)在案件中的论述较具代表性,他认为:只要共同体法与国内法(不论是在加入共同体前或后通过)有冲突或不一致,那么,通过给予共同体法以优先地位来解决这些矛盾,便是法庭的职责,而这是1972年《欧共体法》第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的结果,并进而论证说:“我们的议会,无论什么时候立法,愿意履行自己的条约义务。如果我们的议会有意通过一项法律,来与该条约或其中的任何条款脱离关系,或有意进行与此相抵触的立法,或以清楚的措辞表示出如此的意愿,那么,我将会认为,遵从议会制定法便是我们法庭的职责”。[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0页。许多法律专家也持这样的观点。例如,在解释该法第2条第4款时,狄普洛克(Diplock)勋爵说:“这一条款的设计是为确保法庭解释1972年以后的议会法时,意识到不与共同体法冲突是议会的用意”。A.V.Diplock,Introduction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Tenth Edition,The Macmillan Press1959,pp.39~40. 有的认为,在《欧共体法》中,并没有任何表明其为约束性条款的意图即使它免于修改和废除。马罗更提出:“共同体法律在英国仅仅是因为《欧共体法》而具有效力。共同体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议会作如是说”。Colin.R.Munro,Studies in Constitutional Law,Butterworths 1987,p.108.因此,《欧共体法》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议会主权原则。在英国,议会对于确立那些法律标准以效力具有终极的权威。
  (二)1998年《人权法》对议会主权原则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各国致力于建立统一的人权标准。1951年,《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得到成员国批准并于日生效实施。作为20世纪末英国重大的改革性立法,1998年《人权法》将《公约》引入国内法,使得公民在英国法庭可直接引用公约条款保护自己的权利,并规定了公共权力机构行为与公约权利保护要求一致的义务,这无疑加强了人权保护。例如在《星期日泰晤士报》诉联合王国案中,法院和申诉当事人均承认《公约》中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但是,对这些限制的理解和实施要服从欧洲人权法院的最后裁判,从而使欧洲人权法具有了对《公约》成员国国内法院有关《公约》保障的权利的国内判例实施监督的权力,从而使英国国内法服从于欧洲人权法院所适用的区域国际法,以期最终实现《公约》的目的并使对具体人权的区域性国际保护落到实处。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这是议会主权原则衰落的表现。
  但在公约从属于议会立法这一点上,从法律角度讲,仍然维护和保持了议会主权原则。
  1.法庭依然无权对议会行为进行审查
  该法第6条第1款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共机构的行为必须符合公约的要求,规定“公共权力机构与公约权利相抵触的行为为非法”,但在第2款中排除了第1款对议会立法的规范,规定:第1款不适用于公共机构实施议会立法的惟一行为。此外,第3款在对公共机构的界定中也排除了议会,从而排除了法庭对议会行为的审查。该法还规定,法庭对议会立法尽可能作与公约权利一致的解释;在不能作一致解释时,法庭有权宣布议会立法与公约权利相抵触。第3条第1款规定:“只要有可能,议会立法及附属立法便须在与公约权利一致的情况下作出解释并给予效力”。即在条款含义模糊时,推定与公约权利一致,并作有利于权利保护的解释。这一解释规则实际上是法庭在涉及国际条约与议会立法关系时的传统解释规则,有大量的普通法基础,《欧共体法》也已经有相关的与共同体法一致解释的要求,这里的规定只是明确指出公约权利这一具体标准,并不具有开创性意义。
  2.相抵触的法律条文的修改权在议会
  第4条规定法庭对议会立法在不能作一致解释时,有权宣布其与公约相抵触,属立法上的突破。但该条第6款又强调:这种宣布,对“有关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实施没有影响”。对被宣布为抵触的有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权力仍保留在议会(虽然,在宣布抵触后,议会会明智地作出反应,但这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政府白皮书《带回家的权利:人权法案》在这一问题上就法庭与议会的关系作了清楚的阐述,政府已经得出结论:法庭不应以与公约抵触的理由而对过去或将来的议会立法拥有宣布无效的权力。这一结论源于政府依附于议会主权的重要性。在立法过程中,议会就重要事务的公共政策作出决定。作出这些决定的权威源于民主的权威。若要在法案中加入法庭可不适用议会立法的条款,则会给予司法机构凌驾于议会之上的权力,而在我们现行的宪法安排下,他们并不拥有这一权力,而且可能会造成司法与议会的严重冲突。没有证据表明他们需要这些权力,公众也不希望他们拥有这样的权力。由此可见,英国将《人权法》引入国内,也并未对议会主权原则造成根本性改变和动摇。
  英国议会主权的至尊地位对英国宪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是英国形成了不明确的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特点。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中,议会立法权是处于至高地位的。但是这种至尊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在立法上可以为所欲为,没有丝毫顾忌。相反议会在行使它的最高权力时要受到许多习惯和人民道德法的约束,即它不能制定任何违背英国国情的法律。议会受公众舆论的约束,它不能通过一项将会遭到人民普遍反对的法律。议会不能通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其次,由于议会发展从未中断过,以致于英国宪法的历史表现出来的连续性也是任何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有利于英国宪政制度的稳定。最后,由于英国的普通法律与宪法性法律没有什么区别,它的制定、修改乃至废除都取决于同一机构——议会的决定,英国宪法又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正是由于议会的灵活性和延续性才使得议会立法能够不断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从而维护了英国宪政制度的稳定协调发展。
  时至今日,由于英国加入欧盟以及内阁和地方议会权力扩大的影响,使传统议会主权学说受到挑战和怀疑,议会的至尊地位有所动摇,但是它仍然会在较长的历史时期未来的英国立法生活中扮演无法替代的重要角色。(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英国议会“下院”中占多数的政党是执政党,负责组建内阁,内阁成员(大臣)均为执政党的议员。
内阁首相一般是由下院中执政党的领袖出任。
内阁成员名单在程序上还须由下...
1、如果你的手机是塞班系统(诺基亚类),首先你需要使用手机自带网络打开后自动搜索wife信号,如果你网络没有问题肯定是能搜到并且能上网。
2、如果你用的是安卓系...
到那个明星势力榜,然后点数据详情,就能知道怎么做不过不造手机可不可以,就是转发他们的第一条微博,然后自己发原创微博要艾特比斯特官博并且带上他们的一首歌的歌名
首先,必须分清内阁和议会。
某些国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的名称。在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阁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单独组成,或由议会中构成多...
英国议会的由来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
答: 乱七八糟的变色龙是幼儿读物吗
答: 那是肯定没有问题的啊,拓维教育跟长郡中学网站合作,这对你孩子进名校提供了一个门槛哦
答: 专家建议,父母可使用如下方法一:以身作则给孩子树榜样方法例示一个初一的小男孩,偷偷地抽烟,被父亲发现了
答: 总分60分。
有可能搓纸轮需要清洗一下了,如果清洗了还是不行的话,那估计需要更换搓纸组件了
我个人认为解放后初期的土改,是农民分得了土地,而不是租土地。明确来说,当时的土改就是农民私有。我认为,当时可能是出于对“私有制”的忌讳,所以不敢直接声称是“私有”,而是用“农民的”来代替。
之所以说当时是私有,理由大致如下:
1.土改,准确来说是对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当时参与土改的生产资料,不但包括土地,还包括牛马驴骡、农具等生产资料。而这些都是属于农民私有的。后来合作化运动之前,有些农民就曾经把牛马等牲口杀了吃肉,政府当时也只是批评他们的思想,并没有强力阻止。可见这些生产资料的确是属于私有的。
2.在一些地方的土改总结中,曾经对各阶层的土地分配量进行过汇总。在土改中,也并不是全部重新分配。例如富农和中农的土地都得到了一定保护。因此,可以推断,平均地权后的土地拥有量,仍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如果是土地公有,那么富农中农的土地也应当予以重新分配。
3.合作化运动期间,鼓动农民用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组。如果土地不是农民私有的,那么“用土地入股”之说从何谈起?只有土地是农民私有的,才能够用“自愿”和“入股”等口号来鼓动农民。
4.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官方曾经明确认定是: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我们知道,集体所有制才是真正具有公有制意义的,既然集体所有制是刚改造成立的,那么此前就不应该是公有制,否则也就没有这么大的政治意义了。所以,被改造之前,应当是私有制。
5.据说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问题和回顾》中曾经提到:如果土改结束后,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不急于把私有制改造为公有制,那么可能就没有后来的这么多错误。(原话记不清了,大体是这个意思)可见,当时党内高层,也是把农民所有制认定为私有制。
6.参照当时的工业情况。土改期间的工业依然是存在私有制的。直到合作化运动后,才逐渐兼并了私有企业。工业合作化期间,也曾经采用了“入股”“分红”“自愿”等手法,这和农业合作化方式是一致的。很难想像,如果农村当时真的消灭了私有制,那么这些私人企业家怎么还能够放心生产下去。所以我认为,当时的土改只能是建立了农民私有制,这样才能让私人企业家吃一个定心丸,不至于立马停工逃跑。
土地是否拥有私有权,很大程度上要看土地拥有者是否能够自由买卖土地。但是土改初期,一来,地主的财富基本被瓜分完毕;二来,地主即使留下一点财富,也决计不敢表露自己还藏有私钱;三来,刚分得土地的农民没有钱去购买土地。从而使得当时的地主无地可卖,无地敢买;农民不愿卖地,没钱买地。因此造成几乎没有土地买卖的可能性。既然没有土地买卖,其私有权也相对体现的并不明显。
不过从上述种种理由来看,虽然土地买卖并不明显,但并不能认为当时就不是私有制。土改结束后,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当年的农业产量得到了大幅增长。在当时没有提出承包概念,没有明确承包年限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私有制,很难想像农民会有这么大的劳动积极性。要知道,三中全会后,也是明确了足够的承包年限后,农民才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如果建国初期的土改是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在没有承包年限的承诺下,我不太相信农民会有足够的劳动积极性。
冷凝水出水口堵,用铁丝通一下,再倒杯水试一下,是否畅通?如果不行就把冰箱拉出来,看冰箱后背下部有一个塑料小管,把管子摘下来用水冲干净,再通一下连接塑料管的出水口,就可以了.
公司为员工租房,属于一种福利,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租赁协议应该公司与房主统一签订
智力是由思维能力、想象力、记忆力、观察力、操作能力组成。我们说饮食对聪明的影响,其实是说饮食对这几个能力的影响。
1.不饱和脂肪酸
脂肪中的亚油酸、亚麻酸、花生四烯酸、DHA、EPA等不饱和脂肪酸,对脑细胞的发育和神经的发育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缺乏的话,很容易引起智能发育存在缺陷,永久性损害大脑功能。富含食物:亚油酸、亚麻酸存在于核桃等坚果类食物中。DHA广泛存在于海产食物中,特别是深海鱼。在鱼眼球附近的脂肪组织DHA尤其丰富。
卵磷脂是构成脑神经组织、脑脊髓的主要成分,当卵磷脂被消化之后,在大脑里合成胆碱,大脑里的胆碱含量越高,神经传递就越快,机体的思维也随着加快,记忆力也会更加牢固。当宝宝还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孕妈摄入的卵磷脂是否足够就已经影响到胎儿的大脑发育。卵磷脂可以促进大脑神经系统与脑容积的增长、发育,因为卵磷脂在人体不能自行合成,只能从食物中摄取。
富含食物:蛋黄、大豆、猪脑、猪肝、小麦胚芽、蘑菇及花生、芝麻和核桃。
蛋白质是脑细胞的主要成分之一,如果蛋白质的供给不足则可影响脑细胞的新陈代谢,使婴儿智力发育受阻。含蛋白质的食物经过消化后,人体将其构成自身的蛋白质。蛋白质是是脑细胞的主要成分之一,又是脑细胞兴奋和抑制过程的物质基础,它对人的语言、思考、记忆、神经传导、运动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富含食物:鱼、肉、动物内脏、牛奶和奶制品
铁:大脑的一切活动有赖于氧气的供给,氧气供应充足,大脑活动的频率也就越高,反应随着加快,效率提高,而铁是运送氧气的重要参与者,所以如果缺铁的话,会导致运输给大脑的氧气减少,进而影响到大脑功能。富含食物:肝脏、蛋类、动物血及菠菜等。
锌:在人体中,锌是分布最广泛的必需微量元素,也是细胞内最丰富的微量元素。缺锌可致脑DNA和蛋白质合成障碍,使大脑功能不全,影响小儿智力发育。锌能使大脑精力集中,思维敏捷,同时记忆和信息的储存功能都随着增强。
5.维生素BCE
维生素类对智力的作用,是使大脑将食物营养变成智力活动的能量。没有它们,再好的营养成分也不能造就聪明的孩子。
维生素B族:人的神经系统对缺乏维生素B类尤其敏感。它们能够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运作,促进脑部血液循环,进而提高智力。维生素B1有维护智力和促进智能活动的功能,如果缺乏,会导致神经细胞衰退,功能变弱。维生素B12是维护智力的营养素之一。叶酸有助于促进其脑细胞生长,并有提高智力的作用。
维生素C:它是神经传递介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脑接受外来刺激、向外发布命令的是否灵敏,都有赖于它的支援,它能防止脑细胞老化。
维生素E:保持脑的活力,避免大脑早衰,是大脑的保护剂。
随着宝宝一天天的成长,父母们都为宝宝每一天的变化感到兴奋和吃惊!在短短几个月之间,宝宝学会了微笑、抬头、坐、伸手抓东西……在和宝宝一起分享成长的新奇和快乐的同时,我们更要注意到宝宝的大脑在此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大脑语言中枢逐步发展成熟,此时对宝宝进行科学、恰当的语言刺激对开发宝宝的语言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5个月开始,宝宝已经能够鉴别语言的节奏和语调特性,并开始根据环境修正自己的语音体系。7个月开始,宝宝能够将一定的词语和特定的事物联系起来,比如:当问宝宝“灯呢”,宝宝会转向并看着灯。9个月开始,宝宝已经能够辨别母语中的各种音素,能够经常的模仿和学习新语音。大约l0个月时,宝宝说出第一个与某一事物有特定指代关系的词,标志着宝宝语言的真正发生。宝宝语言真正发生后的头几个月,平均每个月掌握1—3个新词语。
包皮是男性阴茎前端的皮肤呈双层折叠覆盖于龟头及尿道外口,相当于给龟头带了一顶“帽子”。包皮是人类进化的残留器官,有一定的理由和作用。李龙介绍,出生的婴儿,龟头的皮肤尚没有角化,非常娇嫩,就像眼睛一样,非常容易受到伤害;特别是因为龟头表面有丰富的神经末梢,接触到周围的物体或受到摩擦时会产生强烈的刺激感觉,令婴儿感到不舒服,这样包皮相当于给龟头穿了一层衣服,对龟头起到保护作用。
包皮的保护作用如果发挥过度,就会起到不利的副作用。李龙表示,包皮与阴茎头粘连,包皮口狭窄,包皮不能下翻,尿道口和阴茎头不能露出,在医学上称之为包茎;包皮虽然能下翻露出龟头,但是一直保持婴儿状态,覆盖龟头和尿道外口,就称包皮过长。不论是包茎还是包皮过长,对人体都有一定副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弊大于利。
0~2岁:脑细胞快速增殖期,刚出生的宝宝脑重量为成人的25%。
2~4岁:脑重量达到成人的80%
4~7岁:脑重量达到成人的90%
由以上发展阶段可以看出,聪明宝宝的最佳培养时间集中在0~7岁,除了必要的智力训练及刺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给宝宝充分的必要的大脑营养物质。由于大脑发育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细心的家长从怀孕开始,就应该注意宝宝脑营养的供给。
由于这个年龄的宝宝好玩好动,而且特别喜欢玩水,经常会把衣服搞湿搞脏。所以不少父母顾虑重重,认为宝宝年龄还小,只不过是喜欢玩水而已,不会学会自己洗手。
其实,宝宝对父母教他洗手是很感兴趣的。只要方法得当,宝宝也能很快学会自己洗手、洗脸。训练时,父母要一边和宝宝玩肥皂泡,一边教洗手的动作,同时也应教宝宝如何开或关水龙头,如何用手巾擦手等。只要坚持一段时间,宝宝就学会自己洗手甚至洗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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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经营了营业执照需要注销吗?成都公司注册以后,如果不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不按时进行企业信息公示,不经营的公司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公司就会存在信用污点,如果情况更加严重的话,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都会上黑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也会有污点。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征信管理。主要有以下两大类:一类:企业违法,企业将面临的处罚不按时进行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会上工商异常经营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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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不一样的.....改就是有的换有的不话....重组就是基本前面的都不要重新成立啊...基本是全新的
内阁(打一字)
这道题问的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责任内阁制度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宪法性质,不是说宪法。
  “看守内阁”也叫“过渡内阁”,指以内阁制为基本国体的国家,在议会通过对内阁(即政府)的不信任案后,在新内阁产生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临时负责处理国家政务的过渡性政府。
  在两党制的国家,执政党控制议会,因此议会很少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而在一些多党制的西方国家,政府联盟内各党利益交汇,关系复杂,议会经常就某党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进行表决。譬如以色列,这个国家党派林立,内阁构成复杂,政府的政策在触及有关方面的利益时,这些党派就会向议会提出不信任案,即“倒阁”。根据相关法律,只要不信任票数超过半数(61票),政府就自动倒台。这样,倒台后的政府即被总统指定为“看守内阁”(过渡政府)。
  由于看守内阁只是过渡性的,所以它通常无权制定重大的国防和外交等政策。看守内阁的职能仅限于维持国家机器的临时性正常运作,主要包括: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国家日常性事务,以及为即将举行的大选做筹备工作等。一旦新政府产生,看守内阁的使命即告结束。
  实际上,看守内阁的形成,往往是不同的党派之间在利益碰撞时相互攻讦的结果,因此它是政治斗争的伴生物。而英国的“影子内阁”则是指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在野党为准备上台执政而设的预备内阁班子。
内阁:一些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cabinet一词源于法语,有内室、密议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的。虽然近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都采用内阁这一名称,但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因而各国内阁形式多样,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也各异。
责任制内阁:又称议会制内阁。英国以及许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如日本、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挪威、冰岛、加拿大、新西兰、斯里兰卡、印度、新加坡等国)采用。内阁掌握国家实际权力,在其首脑(首相或总理)的领导下,决定并执行国家内外政策,集体对议会全权负责。责任制内阁通常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组成,也有的根据惯例组成。如英国内阁一般由首相及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等主要大臣组成,需要参加内阁的其他人员由首相根据情况决定。日本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组成。
总统制内阁: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心,内阁则是总统领导下的部长会议名称。美国是总统制内阁的典型。第一任总统G.华盛顿在任职期间常召开高级官员会议,这种会议被称为内阁,后来形成惯例。内阁成员由总统决定,通常各部部长都是内阁成员。内阁不是集体决策机构,仅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内阁成员分别对总统负责。如内阁成员不同意总统的政策,可自动辞职或由总统解除其职务。内阁成员不能担任国会议员,也不对国会负责。法国实行半总统制内阁。政府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免,内阁会议由总统主持或委托总理主持,但总理对国民议会负责,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
明初设有丞相,自从胡惟庸涉嫌谋反被处死之后,朱元璋唯恐大臣专权,便不再设丞相之位。但以一人之力日理万机,也实在不堪其苦。无奈,朱元璋置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殿、东阁等大学士,作为顾问,帮助处理政事。
朱棣即位后在明太祖的基础上专设内阁,备有大学士数个,任用亲信佐理政务,与外朝的六部相抗衡。内阁大学士核签奏章,草拟敕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但其本身官阶不过五品,资望亦甚浅薄。
明朝中期以后,内阁大学士地位日益尊崇,入阁学士均出身翰林,且兼任六部尚书或侍郎,加官至一品,事实与宰相无异,六部尚书也得俯首听命。因此,才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以大学士身份主理朝政10年;又有奸相严嵩飞扬跋扈,荣极一时,不可一世。
此后明内阁权力愈大,地位渐高,与前朝丞相无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到皇权。清朝初期仍虽沿用内阁制,勋高位极,但几乎名同虚设,以至于官拜大学士成了明升暗降或赐恩养老的方法。
一些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cabinet一词源于法语,有内室、密议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的。虽然近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都采用内阁这一名称,但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因而各国内阁形式多样,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也各异。
责任制内阁 又称议会制内阁。英国以及许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如日本、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挪威、冰岛、加拿大、新西兰、斯里兰卡、印度、新加坡等国)采用。内阁掌握国家实际权力,在其首脑(首相或总理)的领导下,决定并执行国家内外政策,集体对议会全权负责。责任制内阁通常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组成,也有的根据惯例组成。如英国内阁一般由首相及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等主要大臣组成,需要参加内阁的其他人员由首相根据情况决定。日本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组成。
总统制内阁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心,内阁则是总统领导下的部长会议名称。美国是总统制内阁的典型。第一任总统G.华盛顿在任职期间常召开高级官员会议,这种会议被称为内阁,后来形成惯例。内阁成员由总统决定,通常各部部长都是内阁成员。内阁不是集体决策机构,仅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内阁成员分别对总统负责。如内阁成员不同意总统的政策,可自动辞职或由总统解除其职务。内阁成员不能担任国会议员,也不对国会负责。法国实行半总统制内阁。政府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免,内阁会议由总统主持或委托总理主持,但总理对国民议会负责,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
明初设有丞相,自从胡惟庸涉嫌谋反被处死之后,朱元璋便不再设丞相之位,唯恐大臣专
权。但以一人之力日理万机,也实在不堪其苦。无奈,朱元璋置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华 殿、文渊殿、东阁等大学士,作为顾问,帮助处理政事。
朱棣即位后在明太祖的基础上专设内阁,备有大学士数个,任用亲信佐理政务,与外朝的六
部相抗衡。内阁大学士核签奏章,草拟敕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但其本身官阶不过五品,资望 亦甚浅薄。
明朝中期以后,内阁大学士地位日益尊崇,人阁学士均出身翰林,且兼任六部尚书或侍郎,
加官至一品,事实与宰相无异,六部尚书也得俯首听命。因此,才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以大学士 身份主理朝政10年;又有奸相严嵩飞扬跋扈,荣极一时,不可一世。
此后明内阁权力愈大,地位渐高,与前朝丞相无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到皇权。因此,清
朝初期仍虽沿用内阁制,勋高位极,但几乎名同虚设,以至于官拜大学士成了明升暗降或赐恩养 老的方法。
所谓“影子内阁”是指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在野党为准备上台执政而设的预备内阁班子。它往往由下议院中最大的反对党领袖,物色下院中有影响的本党议员,按内阁形式组建而成。这种制度由英国保守党首创,后为一些英联邦国家所采用。
英国是典型的议会民主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其议会包括上院和下院。上院与君主非选举产生,下院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英国首相,并由他负责挑选本党人员组成内阁。而最大的在野党随之成为正式的反对党,并组织“影子内阁”。一般来说,“影子内阁”接受政府补助,成员都是有薪水的。我们有时会听到说某某人是“影子内阁”贸易与工业大臣,实际上是说他是在野党负责贸易与工业的议员。
“影子内阁”虽名曰“影子”,但无论从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实际作用方式来看,还是考虑到它的前途和归宿,都远非“影子”可比。“影子内阁”不但不附和当任内阁,反而以同它争斗为乐。“影子内阁”负责领导下院中本党成员的一切活动,遇到议会辩论时,各“影子大臣”
就会踊跃发言,在阐述本党观点的同时,专挑当任内阁的毛病和缺点进行攻击。
“影子内阁”会给当任内阁施加种种压力,其存在是为了促使当任内阁倒台,并最终取而代之。某党在野时的“影子内阁”往往也就是该党执政时的当任内阁,全套班子有时照搬,有时略作调整,但施政方略不会有根本变化。因此,称“影子内阁”为“预备内阁”或“在野内阁”似乎更为确切。
“看守内阁”也叫“过渡内阁”,指以内阁制为基本国体的国家,在议会通过对内阁(即政府)的不信任案后,在新内阁产生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临时负责处理国家政务的过渡性政府。
在两党制的国家,执政党控制议会,因此议会很少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而在一些多党制的西方国家,政府联盟内各党利益交汇,关系复杂,议会经常就某党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进行表决。譬如以色列,这个国家党派林立,内阁构成复杂,政府的政策在触及有关方面的利益时,这些党派就会向议会提出不信任案,即“倒阁”。根据相关法律,只要不信任票数超过半数(61票),政府就自动倒台。这样,倒台后的政府即被总统指定为“看守内阁”(过渡政府)。
由于看守内阁只是过渡性的,所以它通常无权制定重大的国防和外交等政策。看守内阁的职能仅限于维持国家机器的临时性正常运作,主要包括: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国家日常性事务,以及为即将举行的大选做筹备工作等。一旦新政府产生,看守内阁的使命即告结束。
实际上,看守内阁的形成,往往是不同的党派之间在利益碰撞时相互攻讦的结果,因此它是政治斗争的伴生物。而英国的“影子内阁”则是指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在野党为准备上台执政而设的预备内阁班子。
依泰晤士河而建的议会大厦是英国的政治中心。它不仅外表雄伟壮观、内部装饰华丽,而且其建筑结构和内部设计也能充分地体现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立宪政体。据说英国国会开会时,国王应坐在上议院的国王宝座上,但首相和议员需从下议院进入自己的席位,普通公民也可在旁听席观看议会进程。
位于伦敦市中心区的泰晤士河畔,是19世纪中期英国最主要的哥特式建筑。大厦建立在泰晤士河畔一个近于梯形的地段上,面向泰晤士河。各个部分之间分段相连,形成许多内院,大厦内的主要厅堂都在建筑物的中间。整个建筑物中西南角的维多利亚塔最高,高达103米,此外,97米高的钟楼也很引人注目,上有著名的“大笨钟”。这座大厦的所在地原来是一座王宫,王宫建于1060年,此后不断有增建。直到1512年亨利八世搬离之前,这里一直是王宫。
16世纪中叶以后,这里成为议会所在地。1834年,一场大火烧毁了宫殿建筑,后进行了重建。大厦中的中央大厅是整个大厦的交通枢纽,中央大厅的平面呈八角形,上部是一个拱顶,高达23米,从这里可以前往上院和下院。此外,大厦中还有许多著名的房间和走廊,它们是议会各委员会的办公室,上下两院的图书馆也在其中。1941年5月,下院大厅遭到德军飞机的轰炸,战后重建。下院仍按哥特式风格装修,但相对简单一些。下院面积比上院略小,长23米,宽14米,高12.5米,大厅中间有346个座位,边廊还有91个座位.
英国的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国,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它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我想你说的英国议会是指下院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在英国苏格兰是政治中心,席位自然就多。
不知道你怎么理解服务二字。
历史上,英国之所以出现议会就是为了防止国王为所欲为(随意征税、花钱),两者是对立的关系。
今天的英国议会主要是监督政府。国王的花销是由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再由议会审核的。
由此来看,议会主要功能是监督国王,并不对他服务。
希望以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Parliament is the highest legislative authority in the United Kingdom – the institution responsible for making and repealing UK law. It is also known as the Legislature. It consists of three constituent
of Commons House of Lords Crown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are directly elected by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Kingdom in General Elections.The three constituent parts of Parliament all have to agree before a new law can be passed.Examine the work of Government – The House of Commons and House of Lords scrutinise the work of Government in debates, parliamentary questions and through committees of inquiry known as Select Committees. These procedures force the Government to publicly explain and defend their policies.Control finance – Only the House of Commons can give permission for the Government to control taxes. The House of Commons also decides what taxes are collected and how the money shall be spent.Protect the individual - Parliament safeguards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s a whole by examining the work of Government. Individual Members of Parliament can also help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 Anybody who feels they have been unfairly treated can complain to their MP and they can then investigate the problem and help to provide a solution.Examine European proposals –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have committees which examine European proposals before they become law. The UK sometimes has to alter its laws to bring them into line with new European laws. Parliament is then able to prepare for the necessary changes.Debate current affairs –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hold general debates on matters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These debates can be on any subject.
三者所代表的阶级是不同的。职权当然不同,这个典型的比较题目,我想你们老师应该会做啊。
英国议会“下院”中占多数的政党是执政党,负责组建内阁,内阁成员(大臣)均为执政党的议员。
内阁首相一般是由下院中执政党的领袖出任。
内阁成员名单在程序上还须由下院投票通过。由于执政党占多数席位,一般都能顺利通过,除非执政党因内部矛盾导致一部分议员反水。
最后交英王批准即可(没有不批的)。
英国议会分上、下两院。上院是贵族院,议员都是爵士,由英王提名组成。
真正有实权的是下院(平民院),议员由全国大选选举产生。大选可能导致议会中政党力量对比变化,执政党、在野党位置交换。
世界上实行与英国类似的内阁制的国家很多,共和制和君主制的都有,都是由议会多数党组建内阁,担任总理或首相,而国家元首则是象征性的。
  议会制是议会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的简称。议会是由大选产生的,内阁则由议会产生,并必须对议会负责。获得议会中多数议员支持的个人、派别、政党或政党联合就取得了组阁权。一旦失去多数的支持,则或更换内阁或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内阁首脑(总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阁员由政府首脑从议员中挑选产生,并经国家元首任命。如果议会对整个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议会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时,内阁或要辞职,或要解散下院,举行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并对内阁表示信任,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各部部长如果被议会判定对其部门管理不善,亦须引咎辞职。
  议会制是最早出现的现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国家。因英国的议会设在威斯特敏斯特寺,故议会制民主政体又被称作威斯特敏斯特模式。英国的议会制政府是内阁负责的政府,立法与行政结合在一起,英国内阁是下议院多数党的代表,多数党的党魁自然出任首相。采用英国议会制模式的国家,有希腊、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诸国等。
苏格兰起义不断扩大,伦敦及许多地区也发生了骚乱。查理一世无力抵御苏格兰人的进攻。于1640年10月同苏格兰人订立了停战协定。协定规定查理一世的政府每天应交付苏格兰人850镑费用,还需另付给苏格兰人30万镑赔偿费。为了筹措这笔费用,日,查理一世不得不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断断续续,一直持续到1653年,历史上称为“长期议会”。
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的目的是 限制王权 主要是针对君主专制的
没分,怎么帮你答
美国国会分别为参议院和众议院。
众议院名额根据国会在1929年通过的法律,众议员总人数被固定为 435名,根据每十年一次的人口统计结果于各州之间调整。每位众议员平均代表约57.4万人口。
参议院的名额分配,各州不论大小,都有两名国会参议员,现美国有50个州,全国现共有100名国会参议员。
当然不可以,美国三权分立,总统是行政首脑,不可兼做立法部门成员。
其数量曾在1959年短暂增为437席,以反应新增的阿拉斯加与夏威夷两州,但于四年后恢复为435席
英国议会上院又称为"贵族院",起源于12世纪,目前有1295名议员
众议院由250名议员组成,其中200名由各省、市按人口比例分配,从各选区选出;25名由参选获胜政党委派,另外25名由总统任命
联邦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和通过政党得票率按比例分配产生,任期4年,最重要的任务是立法、选举总理和监督政府
国会则由44名议员组成,由内阁(国务会议)成员及人民选举产生
西方国家议员产生的方式有3种: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后两种仅出现于部分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
1.选举产生议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议员(包括大多数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都是经由直接选举产生。其具体方式,或采用多数制,或采用比例代表制。
采用多数制的国家,大都采用小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只产生1名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大都采用大选区制或全国选区制(即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选区)。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产生议员时,则全国选区、大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小选区采用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的“多数”要求,各国并不一致,有些国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即得票最多者当选),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获得绝对多数始能当选(即只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在采用绝对多数制时,往往会出现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时通常以对第一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两个候选人再投票,这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采用多数制的国家通常是两党制国家。
比例代表制常见于西欧多党制国家。选举在大选区或全国选区中进行,选民对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投票。名单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选举结果依据各名单所得票数在总选票中所得比例份额分配当选议员名额,再按名单上候选人排列顺序产生当选议员。比例代表制在决定议员时,常伴有极其复杂的公式,且各国所采用的公式也极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时采用最大平均数法,意大利、瑞士采用最大余数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来常成为一些国家选举制度改革的一种选择。在这种体制下,半数议员从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另半数议员则从各地小选区中按多数制产生。1999年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选举采用的就是这种体制。各国采用比例代表制时,为防止议会出现因内部政党过多而影响有效运作的局面,大都对进入议会的政党或政党联盟设置了最低限额(一般为总选票数的5%),只有得票超过这个限额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参加全国选区议席的分配。
间接选举产生议员一般出现在两院制的上院议员选举中,如法国参议员由选举团选出,选举团则按省组成,由本省的国民议会(法国下院)议员、省议会议员、本省各市议会议员组成;荷兰上议院议员也是由省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2.任命产生议员
在一些两院制国家,上院议员常有由国家元首任命产生的情况:如共和制的意大利,总统有权依据宪法任命在社会活动、科学和艺术方面有巨大成就,为国争光的公民为终身参议员,但不得超过5人;君主制的英国,女王有权任命终身贵族,作为终身贵族即成为上院议员(例如撒切尔夫人卸去首相职务后,被女王授予勋爵爵位,进入上议院)。此外,加拿大参议院全部议员都是任命产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
在某些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有一些是由于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为上院议员的。具体情况分为两种:
在共和制国家,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卸任后进人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意大利、智利宪法都有此规定。
在君主制国家,特别是英国上院议员,大都属于这类情况。英国上院议员包括这样几部分人:王室贵族(君主的男性亲属)、世袭贵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级僧侣(教区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终身贵族,其中教区大主教卸职后则离开上议院,不是终身议员,其余都是终身议员。1999年英国上院进行改革,将取消世袭贵族作为上院议员的资格。
4.因递补成为议员
在一届任期中,当议员因死亡、职业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空缺时,则出现因递补而产生的议员。各国具体作法不同,通常会采用补缺选举,原选区选民重新选举产生,如英国。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拥有该议席的政党按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名顺序,依次替补,如芬兰、以色列;另一种作法是在选举时就规定替补者,即候选人在提出竞选申请时,同时提出替补者的名单与资料(替代者所需资格条件与候选人一样),当候选人在竞选中或当选后出现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补者替补,比利时、瑞典、墨西哥都采用这种作法。人们通常都倾向于补缺选举,而认为后两种作法只能反映选举当时而不是现时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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