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知道口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抵押

作者:影视达人&&时间:今天&&
预计2017H业绩30个重点公司总体净利润为61亿,(年同一口径数据分别为13%、20%、18%、9%)。”卡斯特林同时坦承,与新加坡、卢森堡、瑞士等国家对ICO的开放态度不同,中国、欧洲、美国政府更为谨慎一些。第三,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票据抵押与票据质押对COMEX黄金期货合约的公开兴趣,在从第一季度末至第二季度末的三个月期间,增加了37791份合约,至452,684份。证券时报网07月07日讯涨价概念股再度大涨多只个股掀涨停潮昨日,涨价概念再度大涨。为了打通海运与江运不能互通的难题,4月19日,中国首艘2万吨级江海直达船在舟山开建,这也是继2016年国务院批复舟山成立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以来的又一大突破,被认为解决了运输船队“海进江”和“江出海”的问题。本科毕业生从事的前30位高薪职业及其对应专业(前3位)月收入指工资、奖金、业绩提成、现金福利补贴等所有的月度现金收入/数据来源:麦可思热门行业类TOP10,这些专业将大放异彩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影响着国家各行业和领域,近年来不同行业类对人才的社会需求量也有着不同的变化,未来哪些行业将迎来发展机遇,哪些专业将大放异彩?本科毕业生社会需求量较大的行业类(前10位)数据来源:麦可思教育业社会需求量高居榜首媒体、信息及通信产业与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业分列第二、三位对外贸易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政府与巴基斯坦等30个国家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周五公布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持仓报告显示,截至6月20日当周,美元净多头仓位为43101手,接近一年来的最低水平。对此,王晓婷表示,消费金融除了考验平台对于借款人本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还要考验对于场景提供者的风险把控能力;不仅要服务好借款和出借两端客户,还要服务好合作商户,对于平台的综合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目前PTA的开工率为65%,稳定。参议院共和党领袖麦康奈尔宣布,未来几天将试图在参议院废除奥巴马医保法案,但是会推迟两年实施废除,以确保平稳过渡。从今年上半年IPO承销数量看,广发证券以承揽承销21单IPO项目稳居第一位;紧随其后的是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均承销了18单IPO项目;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金证券(600109,股吧)均承销13单IPO项目。票据抵押与票据质押黄金与恐慌指数VIX的关联度下降目前用恐慌指数VIX的涨跌来判断黄金变得“越来越不靠谱了”。据商务部人士介绍,新规最大特点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华彩自2015年中已积极部署拓展海外市场,除了分散风险之外更可增加收入来源,可谓一石二鸟之举。服务业扩大化是当前经济全球化的重点领域,已经成为发展我国外向型经济、提升京津冀区域开放水平,优化首都核心功能的重要举措。马伟明,海军工程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一年时间,六张照片记录下水位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传言存在三类股东问题的泰达新材在上周五进行了预披露更新,证监会也同时给出了IPO反馈意见。可以期待,习主席本次到访又将有一些新的合作项目签署。目前,该机机身市场仅售10900元,喜欢的朋友不妨关注一下。考虑公司年每年500MW左右新增装机规划,光伏发电将成为公司业绩重要支撑。我国资本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最具活力和效率的组成部分,不仅要强调各类资源在实体经济领域集聚、流转和优化配置功能,也要发挥“雪中送炭”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新华社南京6月9日电(记者陆华东)江苏省连云港(601008,股吧)市近日破获一起网络贩枪大案,犯罪嫌疑人涉及全国21个省市200多人,一次查获4万多发铅弹。在此背景下,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油价将很难摆脱40美元/桶―55美元/桶区间的宽度震荡格局。证券时报记者岳薇时隔仅一年半,曾依靠1万元出资撬动超级杠杆入主博信股份(600083,股吧)(600083)的石志敏在4个月内已经两度谋划退出,而这一次石志敏还拉上了博信股份前实控人杨志茂的配偶朱凤廉。票据抵押与票据质押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理从四大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地方国改重点关注排头兵上海:今年2~3家竞争类企业上市,8家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5~10家员工持股试点,重点关注万业企业(600641,股吧)、上工申贝(600843,股吧)、光明地产、百联股份(600827,股吧)。而令人吃惊的是,当年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期末金额,相比期初金额不但没有增加,还有所减少,两项减少金额合计达1409.29万元。终于,在今年5月,C君看上了一个楼盘,虽然目前交通不便,但他转而一想,要是便利了也绝对不止这个价格。上市公司和孟凯分别与徽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分别为合肥天焱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通胀严重、货币贬值、居民购买力下降等经济问题迫使南共市成员国寻求外部市场以扩大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同时在2016年,全球银矿产量自2002年以来首次下滑。2013年底,经过一年多筹建,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内首家自保公司――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郭飞同学,连续三年参加减肥活动,第一年由于没能坚持,减肥失败。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监管趋严,限购限贷政策覆盖的城市增多,商改住物业类型的严格管控,以及对无证销售、中介虚假宣传的查处。根据协议,中信银行将在未来两年为中国宏桥集团提供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整合中信集团各类金融资源为中国宏桥集团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一揽子”、“一站式”的综合化金融服务,满足其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他以股票市场为例称,20年前只有大约100家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占香港总市值不足两成;现在,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超过1000家,市值占比超过六成,两项指标的增长幅度十分可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投资摇摇车的真实回报率可能要再降低一些。上述内容虽然具有一定表象,但陈某在与魏某商谈理财事宜过程未尽审慎注意义务。6月7日,比特币价格继续飙升,曾一度超过20000元,之后又回落至19000元左右。也许在其他行业,没有什么能够像自我那么成功,但是在期货市场,再也没有什么能够像自我那么失败。这辆小红车算是见过大世面的,这次出走可以说是杭州小红车历史上“出走最远”的一次了――想出走的小红车们,基本上没有出过大杭州,去过富阳算相当厉害了。在互联网时代,平台如果给予足够的支持,那么通过流量导入短视频可能会出现非常高的播放次数。在技术上看白糖价格在之下依然处于下跌行情之中。沥青甲醇探底做多冲高做空单周五甲醇期货价格小幅震荡收涨。地区金融安全网以及在东亚的情况,地区金融安全网包括几个部分,其中包括一些国家的储备,也包括清迈倡议和地区的一些金融安排,我们中心负责它的秘书处,进行地区金融稳定的监测,也是我们发挥的作用之一。5月份,汽车制造业利润同比增长4%,而4月份则下降6.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利润同比下降31.8%,降幅比4月份收窄10.2个百分点;受部分烟草企业减少库存、销售扩大等影响,烟草制品业利润同比增长82.4%,而4月份为下降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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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法律效力思考
  摘要 票据质押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内部不统一,票据质押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对于背书在票据质押设定中的作用,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承认其为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只有统一对票据质押背书的认识,才能真正的发挥出票据质押制度应有的功效。中国论文网 /3/view-3891400.htm  关键词 票据质押 背书 生效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票据质押概述  票据质押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履行,将其持有的票据设定质权的行为。票据质押在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是不以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转让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上权利、质押票据上权利或授权行使票据上权利为目的,在记名票据上从事的附属票据行为。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我国关于票据质押中背书的规定,《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在以票据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时,质押背书到底具有何种效力,就显出相关立法不统一,这必然导致法律适用层面的混乱局面。  二、票据质押背书规定的理论分析  有关票据质押背书的立法冲突,有如下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质押背书非票据质权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质押背书只是实现票据质权的一种方式,法律还承认其他质权取得形式。如选择背书方式,将受票据法的制约。是否采用背书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既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仅采用质押合同的方式,也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采用背书的形式。 第二种认为,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质押”二字是对抗要件,未经清晰记载的背书,虽可以产生质押效力,但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质押权利创设过程中,当事人只订立质押合同并交付票据,但却没有记载“质押”字样,或者背书未签章的,均不会构成票据质押,仅构成了普通的债权质押。 第三种认为,质押背书应当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的,持票人就不能取得相应的质权,不能基于质权行使票据权利。  本文采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论角度的分析。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限于“同一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而《担保法》和《票据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依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法》第7条第2、3款规定可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属于同一立法机关,不能适用特别法规则。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分析,似乎需要优先适用《物权法》。但《立法法》第79条规定中,我们并不能得出基本法律的效力必然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的结论。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物权法》、《担保法》和《票据法》在效力适用上,处于混乱的局面,没有适用顺序上的优先问题。但是本文认为,就某一具体问题而言,并行法律之间的相关条款仍然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如同《保险法》与《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适用问题一样,在《票据法》已经对票据质押背书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确定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持此观点,《规定》第63条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二,有些学者依据《票据法》31条规定,推论出票据质押背书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观点,即在无票据质押背书的情况下,只要持票人证明存在合法的质押合同,单纯的票据交付也可认定票据质权的取得。  该条虽然规定了对于不是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情况下的证明事项,但该取得方式一般是指以继承、公司合并、赠与等方式取得,而并未背书的转让。持票人必须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持有的票据虽无连续背书,但也是基于合法的取得方式获得。这与民法中的一般权利证明的方法相同。但是该证明的对象是发生了票据的权利的转移。票据质押本身不能表明票据权利一定会发生转移,是否转移权利要取决于债务人到期是否履行了债务。所以在票据质押中,持票人取得的只是基于票据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因此,基于《票据法》第31条推定票据质押背书非生效要件有所牵强。  第三,从善意第三人角度的分析。最高法认为,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无质押背书,票据质权人不能对抗票据义务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票据的付款人可以拒付;票据无质押背书而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原质权人的质权自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时消灭,质权人不得以其质权对抗善意第三人;虽无质押背书,但质权人仍可因对票据享有质权而对抗出质人的一般债权人,质权人的权利优于一般债权人。[5]此说法作为《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票据质押背书有关规定的支撑理由,即“单纯交付+质押合同”值得商榷。如何理解“善意第三人”呢?其一,如果将第三人理解为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出质人的债权人的话,则意味着票据质押中的质权人无法对抗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导致质权人无优先受偿权。然而质权的基本原理决定了质权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对抗他人而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质权人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质权也就不复存在。其二,如果将第三人理解为基于质权人的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或者基于质权人的过失,如丢失票据等行为而取得票据的第三人的话,我们也无法理解第三人的“善意”之处。出质人以“单纯交付+质押合同”的手段设立质权,其并未在票据背书栏中签章,在质权人私自转让票据时,票据背书呈现不连续性,即此时的票据的转让人和背书人并非同一人。由于票据具有严格的文义性,受让人从外观即可察觉质权人无转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故质权人并不是票据上记载的合法持票人,所以受让人无法善意取得。即便受让人取得了票据,出质人因为单纯交付而未在票据背书,也无需承担对票据付款的担保责任。当质权人因为过失而导致第三人取得票据的情况,由于票据背书的不连续性,第三人同样不可以善意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据此,第三人有义务归还票据与质权人。   第四,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具有其本身独特的性质。《票据法》之所以严格要求票据质押必须以背书为生效要件,是由票据的文义性决定的。票据上之权利义务须依票据上记载之文义而定,不得就文义以外之事项作为认定票据上之权利义务,在票据上签名者,即应就票据上之文义负责。[6]根据票据的严格文义性特性,票据质押中只有质押背书才能从票据的文义上体现出质押关系。任何其他的法律行为,都无法推翻票据文义上所记载的内容。因为票据制度的存在价值即方便流通,又因票据是有价证券,所以基于保护善意出票人和持票人的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推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必须彻底贯彻票据的文义性,即无质押背书,则无票据质押关系。  第五,依据背书确定票据质押关系,也是世界票据质押立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如1930年国际联盟主持于瑞士召开的国际票据统一会议上通过的《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9条:如背书载有“担保价值”、“抵押价值”,或任何其他抵押的声明,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的个人关系发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接受汇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于债务人者除外。德国《票据法》第19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901条规定,不记名以外有价证券的出质,在交付时须有背书或让与声明。相比较多数国家的类似规定,观之我国票据质押规定的混乱,只能说明立法者对于票据的性质研究不足,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另《担保法》与《物权法》将票据与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并列规定,也是对票据性质认识不足的表现。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其与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着明显的不同,即票据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不可分,“得票据者,得权利。”丧失票据,尽管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也不是行使票据权利。债券、存款单等权利的行使,却可以和证券相分离,权利人只要能证明自己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实质关系,就可以在失票的情况下行使证券所记载的一切权利。因此各国普遍在票据法中单独规定票据质押,将票据与债券、存款单等证券分离开。我国法律将二者合并规定,无视二者的差别,是造成票据质押立法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总结  票据质押背书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法律界。《票据法》、《票据规定》、《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中关于票据质押背书规定的混乱局面,使得法律无法有效的应对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本文通过以上多角度的论证,来具体分析质押背书的效力,肯定了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票据质权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相信通过对票据质权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必然会最大发挥票据质权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潜力,推动市场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童安生.票据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于莹.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与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关系解析——兼论票据质押的成立及生效.人民法院报,2007(10):6.  [3]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4]韩良.贷款担保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  [5]李国光.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83.  [6]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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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持票人以已经承兑的未到期票据为抵押向银行取得的贷款融资。这种抵押行为与票据贴现不同。
贴现是债权转让/票据抵押
票据到期后银行应先给承兑人收款,如果未能收回才可向贴现申请人追索;而票据抵押业务中抵押申请人与贷款银行是一种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到期之前,申请人应主动归还贷款,赎回抵据,到期时再由持票人向收款。在办理票据抵押时,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票据背面签上名字及日期,如到期欠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可根据背书进行追索。
票据抵押与票据贴现/票据抵押
票据抵押行为与票据贴现不同。贴现是债权的转让,票据到期后银行应先给承兑人收款,如果未能收回才可向贴现申请人追索;而票据抵押业务中抵押申请人与贷款银行是一种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到期之前,申请人应主动归还贷款,赎回抵押票据,到期时再由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收款。
票据抵押与票据质押的区别/票据抵押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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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南拗
指导教师签名:三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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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票据是具有流通性和融资功能的有价证券。票据质押设定程序简单,担保
力强,是理想的质押方式。票据质押问题跨越民法和商法两大领域,是担保制
度和票据制度的有机结合,既有鲜明的理论性又有严格的技术性。我国法律对
票据质押的规范相对落后,相关条文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影响交易安全
和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因此,对于票据质押制度做出全面的分析总结,
并明确操作规则及其效力十分必要。
本文以票据质押制度中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
在综合考虑理论协调性和实践可行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由于票
据债权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质押能够兼顾效率和安全,在各方面都优于普
通债权质押;可以设质的票据须具有信用功能,我国各类票据的可设质性需要
结合相关规定具体分析;票据质权的设立要具备书面质押合同和票据交付两个
条件,设质背书是票据质押制度的核心;票据质权具有担保法和票据法上的双
重效力,因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有担保上的共性,又有票据上的特性;票
据质权人通过行使票据权利实现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意义所在,除此之外,
票据质权人对设质票据的背书处分权应受到限制。我国应当进一步协调担保制
度和票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具体条文进行完善,使之更加明确、合理,
更具可操作性。
关键词:票据质押,权利质权,设质背书,票据权利
THEPLEDGEOFNEGoTIABLE
Asvaluable
andfinancial
securities,billsnegotiability
ability,bill
setting—upprocedurestrongguarantee
ofcivilandcommercial
twoorareas
law,billp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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