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游遇到西甲直播版权 版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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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版权协会相互需求又冲突激烈,用“相爱相杀”一词来形容网游与直播的关系最恰当不过了。持续3年之久的“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终于在2017年11月迎来一审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华多公司侵犯了网易著作权,停止通过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2》相关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其2000万元。判决一出,立即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将此案与之前判决的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DOTA2》案等相结合,网游直播涉及的网游画面与网游直播画面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直播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等法律问题引发激烈争议。权利之争的背后是市场之争。据悉,2016年我国游戏销售收入达1655.7亿元,2017年达到2036.1亿元。网游直播市场同样快速增长,2016年国内游戏直播市场达26亿元,2017年有望达到37亿元。直播平台依靠游戏网游而生,但一些平台并未获得授权;游戏开发商需要直播平台带来巨大流量,但又不甘作品被免费使用,由此产生多起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日在京举行的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对于这些纠纷,不同的网游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行业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搭便车行为,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直播平台未经许可直播网游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是“梦幻西游2”案争议的一大焦点。在该案中,网易认为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称类电影作品),而华多公司认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玩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的游戏直播行为侵犯了网易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在《奇迹MU》案中,法院认为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捕鱼达人》案中,法院也有同样的认定。那么,游戏画面是否能作为类电影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直播平台未经许可直播网游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网游当中有相当一部分连续画面可以被认定为作品。有的游戏会在中间插入一段完全像电影一样的片段,供用户欣赏。这种画面和电影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对其进行直播,与在电影院播放电影没有区别。但更多情况是打斗类的游戏,画面也很精美,但相对单调,用户看这些画面的主要目的不是去欣赏游戏画面,而是看玩家相互之间进行战斗的策略,这样的使用更多具有转换性。何为转换性使用?王迁认为,这种对作品的使用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作品的美感,而是转换作品的作用和功能去实现其他目的。如在美国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院判定谷歌的使用具有转换性,是合理使用。这种合理使用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会很小。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认为,游戏画面每时每刻都在展现有版权的内容,即使画面美感不高的游戏,每个细节都是一个画面,也具有一定欣赏性。在他看来,转换性使用并不必然构成合理使用,而要看有没有著作权侵权行为、会不会影响后续作品的市场。他还表示,对于个人用户,如果短时间展示自己打游戏的画面,有可能构成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如果长年累月连续地直播别人的游戏画面,就可能是出于商业的目的。直播画面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网络直播画面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业界对此存在分歧。在《DOTA2》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此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审判长陆凤玉分析,原告是比赛组织者,并不是游戏开发者,比赛画面的著作权既有比赛组织者的贡献,也有玩家的贡献。就上述案件而言,游戏玩家实际是在操作这个游戏而不是创作,因此比赛组织者对比赛画面不享有著作权。孙磊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同时也是一位网游玩家,对网游直播颇有研究。“网游直播形式多样,有多种分类,可分为有主播视频和无主播视频、有弹幕直播和无弹幕直播、主播解说视频与主播不解说视频等。”他强调,网游直播玩法多样、迭代快,不同游戏类型直播的玩法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如何区别对待直播画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认为,网游直播画面可以从单幅画面的角度去理解。如直播画面中有现场解说,还配上字幕和相关信息,以及音乐等,属于作品是没有争议的。单纯由游戏玩家按照网游设计程序和游戏规则操作游戏软件展示的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需要具体分析。他认为,网游直播画面可以构成作品,但不同网游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存在差异。有些网游设计侧重于竞技性或对抗性,追求玩家在对抗中的娱乐性;而有些网游则具有较强的剧情色彩,玩家注重在游戏情节走向中获得满足与愉悦。对于后者,动态的网游直播画面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张平也认为,游戏直播画面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直播画面主要是玩家操控下的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结果,属于软件开发者和玩家共同创作的作品;第二种情况,直播画面使用了之前的作品加上即时产生的结果,属于使用在先作品的情况,应当尊重在先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三种情况,直播画面如同体育赛事画面,直播本身是即时产生的结果,没有作品性,但是经过转播者的定格如摄制则具有了作品性。化解矛盾如何实现利益平衡?网游直播能给游戏带来巨大流量,很多开发商都与直播平台进行合作。腾讯法务部的相关人员介绍,腾讯与斗鱼和YY等都有合作。直播平台离不开爆款游戏,这些游戏是开发商花费很大成本、付出很多努力的结果,而有些直播平台免费使用是不公平的。而在直播平台看来,网游直播平台也贡献了很大的价值。华多公司法务总监柯磊介绍,不同游戏画面在形成过程中,玩家贡献了不同的价值。游戏画面如果完全归属于游戏开发商,不限制游戏作品权利保护边界,将会抹杀玩家创造的价值,扼杀玩家的积极性,打击整个游戏直播市场,也会间接阻碍网游市场的发展。他希望能从社会公平、经济效益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对于网游与直播之间的“相爱相杀”,张平认为,起诉方多为游戏比赛的主办方,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之争。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她认为,具有故事情节的游戏,有作品性,软件开发者的原创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在直播过程中还可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邻接权保护。竞技类游戏在直播过程中与体育赛事转播类似,可作为类电影作品给予保护,还可通过转播合同的约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她还认为,在网络游戏直播中,应以整体著作权使用考量为宜,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面对纠纷,如何化解矛盾,实现利益平衡,引发行业思考。冯晓青表示,随着网游及其相关衍生产业的发展,网游直播也逐渐成为一个颇具市场前景的行业。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网游、网游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作出界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此均有不同的认识。他认为应以保护相关主体利益、平衡利益关系和促进我国网游产业发展为原则解决这些问题。(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o&end&o&编辑 | Peggy&图 | 网络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版成都市版权协会于2013年5月成立,是由成都地区与版权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会员单位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数字传媒、文化创意等诸多领域。欢迎关注成都版权发展当网游遇到直播 版权如何保护?当网游遇到直播 版权如何保护?麦医师的游戏百家号标题:网易诉YY直播“梦幻西游2”一审获赔2000万元、耀宇诉斗鱼获赔百万元,利益之争导致网游直播侵权纠纷频出——当网游遇到直播,版权如何保护?编者按:日前,持续3年之久的“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终于迎来一审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华多公司侵犯了网易著作权,判令其停止通过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2》相关的游戏画面并赔偿网易2000万元。判决一出,立即引发高度关注。事实上,网游直播涉及的网游画面与网游直播画面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直播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等法律问题一直是业内热议的问题。一起看看下文中专家的观点。相互需求又冲突激烈,用“相爱相杀”一词来形容网游与直播的关系最恰当不过了。持续3年之久的“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终于在2017年11月迎来一审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华多公司侵犯了网易著作权,停止通过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2》相关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其2000万元。判决一出,立即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将此案与之前判决的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DOTA2》案等相结合,网游直播涉及的网游画面与网游直播画面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直播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等法律问题引发激烈争议。权利之争的背后是市场之争。据悉,2016年我国游戏销售收入达1655.7亿元,2017年达到2036.1亿元。网游直播市场同样快速增长,2016年国内游戏直播市场达26亿元,2017年有望达到37亿元。直播平台依靠游戏网游而生,但一些平台并未获得授权;游戏开发商需要直播平台带来巨大流量,但又不甘作品被免费使用,由此产生多起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日在京举行的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对于这些纠纷,不同的网游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行业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搭便车行为,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直播平台未经许可直播网游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是“梦幻西游2”案争议的一大焦点。在该案中,网易认为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称类电影作品),而华多公司认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玩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的游戏直播行为侵犯了网易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在《奇迹MU》案中,法院认为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捕鱼达人》案中,法院也有同样的认定。那么,游戏画面是否能作为类电影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直播平台未经许可直播网游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网游当中有相当一部分连续画面可以被认定为作品。有的游戏会在中间插入一段完全像电影一样的片段,供用户欣赏。这种画面和电影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对其进行直播,与在电影院播放电影没有区别。但更多情况是打斗类的游戏,画面也很精美,但相对单调,用户看这些画面的主要目的不是去欣赏游戏画面,而是看玩家相互之间进行战斗的策略,这样的使用更多具有转换性。何为转换性使用?王迁认为,这种对作品的使用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作品的美感,而是转换作品的作用和功能去实现其他目的。如在美国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院判定谷歌的使用具有转换性,是合理使用。这种合理使用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会很小。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认为,游戏画面每时每刻都在展现有版权的内容,即使画面美感不高的游戏,每个细节都是一个画面,也具有一定欣赏性。在他看来,转换性使用并不必然构成合理使用,而要看有没有著作权侵权行为、会不会影响后续作品的市场。他还表示,对于个人用户,如果短时间展示自己打游戏的画面,有可能构成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如果长年累月连续地直播别人的游戏画面,就可能是出于商业的目的。直播画面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网络直播画面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业界对此存在分歧。在《DOTA2》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此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审判长陆凤玉分析,原告是比赛组织者,并不是游戏开发者,比赛画面的著作权既有比赛组织者的贡献,也有玩家的贡献。就上述案件而言,游戏玩家实际是在操作这个游戏而不是创作,因此比赛组织者对比赛画面不享有著作权。孙磊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同时也是一位网游玩家,对网游直播颇有研究。“网游直播形式多样,有多种分类,可分为有主播视频和无主播视频、有弹幕直播和无弹幕直播、主播解说视频与主播不解说视频等。”他强调,网游直播玩法多样、迭代快,不同游戏类型直播的玩法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如何区别对待直播画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认为,网游直播画面可以从单幅画面的角度去理解。如直播画面中有现场解说,还配上字幕和相关信息,以及音乐等,属于作品是没有争议的。单纯由游戏玩家按照网游设计程序和游戏规则操作游戏软件展示的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需要具体分析。他认为,网游直播画面可以构成作品,但不同网游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存在差异。有些网游设计侧重于竞技性或对抗性,追求玩家在对抗中的娱乐性;而有些网游则具有较强的剧情色彩,玩家注重在游戏情节走向中获得满足与愉悦。对于后者,动态的网游直播画面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张平也认为,游戏直播画面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直播画面主要是玩家操控下的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结果,属于软件开发者和玩家共同创作的作品;第二种情况,直播画面使用了之前的作品加上即时产生的结果,属于使用在先作品的情况,应当尊重在先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三种情况,直播画面如同体育赛事画面,直播本身是即时产生的结果,没有作品性,但是经过转播者的定格如摄制则具有了作品性。化解矛盾如何实现利益平衡?网游直播能给游戏带来巨大流量,很多开发商都与直播平台进行合作。腾讯法务部的相关人员介绍,腾讯与斗鱼和YY等都有合作。直播平台离不开爆款游戏,这些游戏是开发商花费很大成本、付出很多努力的结果,而有些直播平台免费使用是不公平的。而在直播平台看来,网游直播平台也贡献了很大的价值。华多公司法务总监柯磊介绍,不同游戏画面在形成过程中,玩家贡献了不同的价值。游戏画面如果完全归属于游戏开发商,不限制游戏作品权利保护边界,将会抹杀玩家创造的价值,扼杀玩家的积极性,打击整个游戏直播市场,也会间接阻碍网游市场的发展。他希望能从社会公平、经济效益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对于网游与直播之间的“相爱相杀”,张平认为,起诉方多为游戏比赛的主办方,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之争。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她认为,具有故事情节的游戏,有作品性,软件开发者的原创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在直播过程中还可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邻接权保护。竞技类游戏在直播过程中与体育赛事转播类似,可作为类电影作品给予保护,还可通过转播合同的约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她还认为,在网络游戏直播中,应以整体著作权使用考量为宜,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面对纠纷,如何化解矛盾,实现利益平衡,引发行业思考。冯晓青表示,随着网游及其相关衍生产业的发展,网游直播也逐渐成为一个颇具市场前景的行业。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网游、网游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作出界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此均有不同的认识。他认为应以保护相关主体利益、平衡利益关系和促进我国网游产业发展为原则解决这些问题。(本报记者 窦新颖)相关链接:“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一审宣判2017年1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网易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网易公司称其发现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网易公司认为,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上海审结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纠纷案2016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斗鱼公司诉被上诉人耀宇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被判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据了解,该案是国内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耀宇公司称,2014年,其与《DOTA2》游戏代理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耀宇公司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耀宇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其行为本质上是对涉案赛事进行报道,没有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未损害耀宇公司的经济利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窦新颖)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麦医师的游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个爱网络游戏的自媒体人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如何处理游戏直播著作权_百度知道
如何处理游戏直播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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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新浪博客张学来的看法:电子游戏是多种类型作品的复合。首先是计算机程序,即可被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以下简称“代码化指令序列”)。其次是以代码的形式存在,并可被代码化指令序列调用的其他类型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影视作品”),如游戏中事先拍摄或制作好的影视或动漫场景,以及根据用户的操作发生变化的连续画面和音乐作品,如游戏中的音乐和歌曲等。游戏直播并不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因为受众并不能因此获得代码化指令序列本身。但是,受众可以感知游戏画面以及音乐。换言之,游戏直播实际上传播了游戏中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首例涉及游戏直播的案例“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判决书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涉案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赛事比赛画面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该表述曾让不少人认为,法院否认游戏画面可构成影视作品,但笔者对此有不同解读。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从涉案电子游戏著作权人处获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游戏赛事的“独家的视频转播权”,在转播过程中,其不仅使用了软件截取的比赛画面,还插入了比赛解说和直播间画面等内容,并非仅仅单纯地对比赛画面进行直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游戏进行过程中,因选手的操作而形成的画面,是否构成了一个不同于游戏中所含影视作品的新作品?换言之,法院的上述表述,并不涉及电子游戏中所含画面是否为影视作品,它仅是否定了用户在玩游戏的同时创作出了新作品的观点。确实,用户运行涉案游戏程序而形成的画面,不可能超出程序设计者设定的范围。无论是游戏画面的场景、人物形象和人物的各种姿势,都是程序中预设的。用户只是通过个性化的操作将游戏程序中原本就包含的各种可能性中的一种加以实现而已,因此并没有创作出有别于原有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对于游戏直播而言,问题的关键并不是游戏中是否包含了作品,以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而是直播涉及的专有权利。那么,这种对作品的传播,涉及《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哪一种专有权利呢?如果电视台对一场游戏比赛的画面以无线方式进行了现场直播,该行为当然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但如果玩家仅是借助互联网进行了同步直播,其行为并非受“广播权”控制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而通过互联网对游戏进程的直播,既不是以无线方式进行的传播,也不是在接收到某一广播组织的无线传播之后,再进行的无线或有线的转播。同时,该行为也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它并不是一种“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即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但是,根据我国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能够涵盖以各种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类似于游戏直播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当然也应当被纳入其中。对于受WCT保护的外国著作权人,我国负有保护其向公众传播权的条约义务,而对于本国权利人,我国也应提供同等保护,否则将出现“超国民待遇”。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应当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兜底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解释为涵盖该项权利。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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