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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假设读者已经了解最基本的技能,以及御法者相关物品特效,不了解的可以查看凯恩的数据库。
  [装备选择]
  黑人打法,大部分部位装备选择都是锁死的(至少目前看来是这样),维尔套 6 件效果,以及朵套 2 件效果是必出的,腰带、尊者头同样是必备的(很多朋友戏称这 10 件装备为黑人十件套)。事实上,除了这 10 件,冰戒、古腕以及黄道戒指几乎也是必备的,另一个戒指位,也很难找到超越元素戒指的选择(也有人选择团结,但个人认为,最后黑人打法的瓶颈还是在输出,而不是防御,所以更推荐元素戒指)。这样算来,好像只有项链有得换了。
  在谈论具体的装备选择前,我们先从整体上分析一下,黑人打法,需要哪些词缀。暴击词缀并不存在什么其他词缀与之竞争。攻速词缀收益很低,一般不会考虑。范围伤的收益很大,应当得到重视,如果其他词缀天然合适且丰满,某些部位可以考虑主属性洗范围伤。除此之外,对于黑人打法来说,还有两个有一定硬性要求的词缀,CDR 以及击回,下面着重分析下这两个词缀:
  1、需要多少 CDR
  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御法者获得全符文后有 100 秒的 冷却时间,持续 20 秒,这意味着有 80 秒的时间不能保持御法者状态。御法者状态提供的 buff 是输出和生存的保障,所以,我们需要一些手段来加快御法者技能的冷却:堆叠 CDR 词缀,以及使用黄道戒指。非御法者阶段,能够通过尊者头特效,延续御法者阶段的攻速 buff,在超高的攻速下,黄道戒指的特效能显著减短御法者技能冷却。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究竟需要多少 CDR 呢?由于尊者头保持的御法者 buff 可以延续到下一次御法者,目前主流的御法者打法,希望尽可能的压缩非御法者状态的时间。另一方面,你需要谨记一点,御法者阶段的主要输出手段是朵套 2 件带来的震波(占总伤害的 2/3 以上),而不是御法者者自身的技能,所以在非御法者阶段,尽量叠满朵套特效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理想的 CDR 应该能大体保证,叠满 20 层朵套 buff 需要的时间,和御法者技能冷却完成需要的时间,基本一致。
  那么叠满 20 层朵套 buff 需要多少秒呢?目前主流的叠朵套技能是电奔流和减耗暴风雪。叠层速度显然是和攻速相关的,对照档位表,我们可以得到不同技能叠加朵套 buff 的速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电奔流叠加朵套 buff 存在严重的 bug:在怪物数量很少的情况下,攻速并不能正确的加快电奔流叠朵套 buff 速度(如果以一个怪物为目标,即使攻速超过 4.0 实际每秒叠层也只有大约 2 层),但如果怪物众多,则电奔流叠层速度快的夸张(其中具体机制还没有弄清)。所以在推进度阶段,电奔流 bug 并不会体现的很明显,但 boss 阶段,靠电奔流叠 buff 就变的非常困难。
  这里我们先不考虑电奔流 bug,假设电奔流每次触发黄道特效的同时,也能叠加一层朵套 buff,那么叠满 20 层朵套 buff 的同时,也触发了 20 次黄道特效,减短了 20 秒御法者技能冷却。那么,我们可以得出,在不同攻速下,需要的 CDR。
御法者层数
每秒叠层速度
叠层所需时间
  注:本表中列出的入档所需御法者 buff 层数,是考虑 1.4 攻速主手武器,点满巅峰 10% 攻速,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攻速词缀和特效带来的攻速的前提下,得出的入档所需的御法者 buff 层数。
  通常尊者头能够延续的御法者 buff 层数在 100 层左右(buff 层数受地图影响很大,少则 50 层,多则 200 层都是可能的),但由于电奔流叠层 bug 的原因,很多时候,实际叠层速度并没有表中那么高,所以堆叠 54% 左右的 CDR 是比较合理的(这只是一个大概值,并非是类似于火蛇档位攻速需求一样,严格的标准)。如果你的 CDR 不足 50%,你可能会感觉到比较明显的节奏不流畅;CDR 太高也没有必要,如果你经常在叠满 20 层朵套前就刷完御法者技能冷却,那么说明你浪费了过多的词缀在 CDR 上。
  目前的御法者打法,被动启发,巅峰属性,以及头上的钻石提供的 CDR 几乎都是必备的。除此之外,你还需要从装备上堆叠 CDR 词缀,以达成总体 54% 左右的 CDR:如果你使用了迅捷勾玉,那么你只需要 2 件装备各提供 8% 的 CDR 即可,通常是肩膀和副手;如果你不使用迅捷勾玉,那么你需要 4 个 CDR 词缀,除了肩膀和副手外,你还需要从主手武器、戒指或者手套上再寻找 2 个 CDR 词缀。
  2、需要多少击回
  由于御法者打法缺乏恢复能力,攻速又比较高,所以击回收益很大,但具体需要多少击回,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能够提供击回词缀的部位包括:头、手套、护腕、戒指、项链、武器(主手武器提供双倍于其他部位的击回)。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牺牲体能词缀来换取击回,由于主手武器和头、手套能提供的体能上限是一样的,所以通过主手武器来获取击回,更划算一些。个人建议全身只保留 1 个(最多不超过 2 个)击回词缀即可。
  3、具体装备和词缀选择
  下面列出各个部位的装备和词缀选择,副词缀就不单独列出了,单抗、近减、远减以及杀回是最好的副词缀。关于击回、CDR 和其他词缀的取舍,前面已经具体分析过,下面就不再重复。
  单手:迦陀朵的意志
  智力,击回/CDR/体能/10ED/范围伤(5选2),插孔(绿宝石)
  副手:迦陀朵的原力之球
  智力,暴击几率,CDR,暴击回能/范围伤/体能
  头部:维尔的盲眼颅盔
  智力,体能/击回,暴击几率,插孔(钻石)
  胸部:维尔的惊人气场
  智力,体能,精英减伤/护甲,插孔(黄宝石 x3)
  腿部:维尔的精美丝裤
  智力,体能,护甲,插孔(黄宝石 x2)
  脚部:维尔的昂扬姿态
  智力,体能,护甲,全抗/移动速度
  手部:维尔的控能护手
  智力,暴击几率,暴击伤害,体能/击回/CDR/范围伤
  肩部:维尔的傲慢肩甲
  智力,体能,CDR,范围伤/生命百分比/护甲/全抗
  腰部:法祖拉的不可信之徒
  智力,体能,生命百分比,全抗
  手腕:古帕萨卫士护腕
  智力,元素伤害,暴击几率,体能/击回
  戒指 1:阿莱斯之环
  智力/范围伤/CDR/击回,暴击几率,暴击伤害,插孔()
  戒指 2:全能法戒
  智力/范围伤/CDR/击回,暴击几率,暴击伤害,插孔()
  项链:任意生存向项链,推荐单免
  智力/元素伤害,暴击几率,暴击伤害,插孔()
  如最一开始所说,戒指也可以用团结代替全能法戒,词缀选择精英伤、暴击几率、暴击伤害、插孔()。
  项链算是选择相对丰富的部位了,推荐冰免或电免。御法者打法最怕的精英词缀大概是冰冻了,最怕的怪物大概是幽魂了,冰免能够有效解决这两样。其次比较怕的词缀是反伤,如果你的御法者形态伤害属性是电,那么包括电奔流,你的所有伤害都是电属性的,电免可以让你完全无视反伤。其他一些项链,如艾利奇之眼,兵要护符等,也是不错的选择。
  [技能选择]
  1、主动技能选择
  i. 御法者
  由于维尔套解锁全符文,符文随便选。御法者形态伤害属性和你的最高元素伤害属性一致,和所选符文无关。
  ii. 冰晶护体
  配合冰戒使用,必备生存向技能。
  iii. 静电放射(电奔流)
  非御法者形态主攻技能,触发黄道以及叠加朵套 buff。注意叠加 buff 存在 bug,详见上文。
  iv. 偏斜护盾 或 能量引导
  偏斜护盾相当于大概 10000 点击回,不错的生存向技能。如果你使用电奔流,那么回能魔武可以在怪物密度不高时,以及 BOSS 战时,提供电奔流所需的奥能。
  v. 安全传送 或 灾厄降临
  补充非御法者形态的位移能力,如果萃取以太能够很好的跳怪,选择怪物,眩晕效果对生存帮助很大。安全传送的独立减伤,有助于非御法者形态下的生存。而灾厄降临可以触发黄道特效,并且能叠加朵套 buff。具体打法详见后文。
  vi. 深度冰冻
  配合冰戒(冰戒触发的冰环可以触发玩家选择的符文的效果),进度阶段基本可以提供 10% 常驻暴击几率(包括御法者阶段)。因为绝大部分魔技能,都没有办法影响御法者阶段的伤害能力,所以能够强化御法者阶段伤害的技能都是很值得一带的。绝大多数情况,你不应该主动使用这一技能,否则会浪费黄道特效(并不是绝对的,具体见后文)。
  非御法者形态下的技能,选择余地还是很大的,巨型多头蛇、引爆迅击、冰封之雪等等,都是不错的选择。总体来说,技能选择的思路,就是保证生存的条件下,尽可能快的刷新御法者冷却,叠加朵套 buff,在此基础上强化输出。
  2、被动技能选择
  i. 启发
  必备,提供 20% CDR,大量节省装备上的 CDR 词缀。
  ii. 不稳异能
  必备,御法者打法死亡的代价是惨重,春哥被动大大提高容错。有些时候你甚至需要主动卖春哥来强行叠 buff。
  iii. 无畏无惧
  必备,提供 30% 独立增伤,御法者近战打法和该被动效果很契合。
  iv. 残影
  推荐,提供 17% 独立减伤。
  的其他被动,大多是 A 类增伤,或者直接提高护甲、抗性百分比,与维尔套本身特效递减严重,不推荐。如果你的御法者伤害属性是火属性,也可以考虑带烧焚提高输出。
  [其他配置]
  1、巅峰属性
  核心:移动速度(萃取以太可以不点,看个人习惯) & 智力 & 体能(开荒期如果血量太低,可点体能,活着才有 DPS)
  进攻:CDR(达到 50% 前) & 暴击几率 ~ 暴击伤害 & 攻击速度
  防御:全抗 ~ 护甲(虽然护甲收益高,但巅峰里的护甲是百分比增加,和维尔套效果递减严重) ~ 生命值 & 秒回
  通用:击回(如果装备没有击回可以优先点) ~ 范围伤 & 减耗 & 金币获取
  i. 困者之灾
  必备,独立增伤宝石。御法者的罩子,主动和被动冰冻效果,都能很好地触发宝石特效。
  ii. 受罚者之灾
  几乎必备,大大压缩打 boss 的时间,但由于 AOE 时,只能给一只怪物叠易伤,对于推进度帮助很小。
  iii. 迅捷勾玉
  推荐,能够提供 15% CDR,解放大量装备词缀,本身提供的 15% 攻速,也能加快叠层速度。
  iv. 增痛宝石
  推荐,提供不错的辅助伤害,更重要的是,提供大量攻速,加快叠层效率,和御法者近战打法契合度很高。
  v. 火牛羚砂囊
  提供秒回,弥补御法者打法恢复能力的不足,如果装备没有击回词缀,可以考虑。
  vi. 转煞秘石
  提供大量坚韧,防止被秒,不错的生存向宝石,增加容错。
  3、特效萃取
  戒指:黄道黑曜石之戒
  必备,黄道的特效是压缩非御法者时间所必需的,黄道本身固定词缀,所以不建议直接佩戴,而是通过萃取来获得特效。
  护甲:法尊
  必备,没有法尊延续御法者 buff,非御法者阶段无法生存,更不能快速叠朵套 buff,以及触发黄道。
  武器:以太行者
  推荐,以太能很好的保证生存,跳过不好打的怪物和精英,选择怪物密度高的地方开战。类似于 2.2 中的以太打法。
  武器:焚炉
  同样不错的选择,弥补御法者打法,精英伤害的不足。
  另外,武器萃取选择很多,怒雷,霜心,憎恨碎片等等,都是可以的选择,都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输出,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各位按自己的喜好取舍吧。
  [打法心得]
  首先很抱歉,受限于笔记本配置,没有录视频。由于我自己比较偏爱萃取以太的打法,这里主要说说以太流黑人的一些心得吧。如前言中所说,我自己 solo 次数也很少,有补充,或者不同意见欢迎提~
  1、打法整体和 2.2 版本的以太流类似,通过以太选择怪物,简单说就是只杀密度大的,好杀的。
  2、有一点一定要搞清楚,虽然 2.3 不能无限控了,但御法者玩法仍然是控制为核心的玩法。绝大部分伤害你都需要通过怪物控制和自身位移来规避。你自身的硬度更多的来自于冰戒、古腕带来的减伤,而不是御法者 buff 带来的坚韧提升。
  3、关于精英要不要打这个问题,我个人的建议是,80% 的精英都请直接跳过。带有冰冻词缀,而你又没有冰免,无条件跳。我个人只有一种情况会强杀精英:精英词缀非常友好,精英旁边有大量白怪能提供古腕减伤。即便如此,白怪死完后,硬杠剩下的残血落单精英还是很危险,建议拖到下一组白怪一起击杀,或者恰巧在御法者双层 buff 阶段,元素戒指又转到你御法者的伤害类型上,我会考虑强杀。
  4、御法者形态的传送术不耗能,跳怪能力非常强,基本不存在跳不掉的怪。除了选择怪物类型,传送很大的意义在于,选择怪物的密度,跳过稀疏的怪物。时刻谨记,电奔流技能存在 bug,如果怪物很少,引导电奔流不能快速叠层,更重要的是,怪物数量只有大于等于 3 只,通过回能魔武,才能达成奥能消耗上的收支平衡,对一只怪物引导电奔流,结果经常是,奥能消耗完,朵套 buff 还没叠满 20 层(打 boss 几乎一定会出现这种情况)。
  5、挑选大密度怪堆进行击杀,靠传送不停到变换位置,规避远程投掷物。传送和罩子的组合,能够规避绝大部分投射物,也包括王大锤等出手慢的近战怪的肉搏攻击。
  6、频繁传送的另一个意义是,总是从不同的侧面切入怪堆,总是对还没有控制免疫或者已经恢复控制抗性的怪物使用御法者左键技能,触发冰冻特效,保证身边总是有大量的怪物被冰冻,触发古腕减伤至关重要。
  7、刚进门的时候,御法者冷却是就绪的,但没有朵套 buff。有两种策略:一种是直接变身,基本放弃第一次变身的输出,尽快进入节奏;另一种是,靠传送术的眩晕,主动冰环,交替控制怪物,不停的位移,寻找安全的落脚点,间隙用电奔流叠层,虽然现在控制递减严重,但还是很容易无伤的情况下叠满 20 层朵套 buff。除了电奔流,带眩晕效果的传送,本身也可以触发黄道,每次黄道特效都会缩短主动冰环的冷却,你可以不停的释放冰环。如果你萃取了以太,并且门口的怪物比较友好,第二种策略是可行,否则请直接变身。
  8、第一次变身,开始只有 20 层 buff,你并没有想象中硬,所以第一次变身以叠 buff 为主,不要死亡,能杀多少怪物并不重要,真正杀怪的节奏从第二次变身,双 buff 起才开始。
  9、御法者打法中途死亡的代价是很大的,所以请“怂”一点,词缀不友好的精英,哪怕只剩一点血,也不要硬杠。怪物类型不友好,请果断跳走,不要留恋。如果不小心死亡了,并不意味着 game over,请按照第 6 条中的方法,尝试靠带眩晕的传送术,不停位移(每次踩到怪物都会触发黄道刷新 1 秒御法者冷却),尝试找回节奏。
  [游戏机制相关的一些 FAQ]
  Q: 新的迦陀朵的决心套装中,提到的毁灭震波是哪个技能?
  A: 毁灭震波并不是御法者自带的技能,是装备迦陀朵的决心套装后,增加的新的效果。迦陀朵的决心套装中,叠加层数的特效,也仅仅强化这一额外效果,并不会增加御法者本身自带技能的伤害。
  Q: 御法者技能造成的伤害是什么元素属性的?
  A: 造成伤害的属性和选择的符文有关,具体可以参考符文说明。如果装备了维尔套,触发了御法者全符文的特效,则御法者技能造成的伤害,伤害元素类型,与你面板元素伤害加成最高的元素相同(如果没有元素伤害词缀,则是秘法伤害),和你选择的符文无关。注意,元素嘉年华戒指的传奇特效,并不会影响御法者形态技能伤害的元素属性。另外,烈焰爆发符文,带来的变身爆炸效果,伤害总是火属性的。
  Q: 御法者形态,伤害是否享受对戒/塔拉夏套装/元素嘉年华/秘法充能的增伤效果?
  A: 御法者形态的技能,不能触发任何一层的对戒的由于只能造成一种元素属性的伤害,所以只能叠 1 层塔拉夏 buff(150% 的独立增伤);元素嘉年华的传奇特效增伤可以正确作用于御法者形态的技能;御法者形态,第一次使用伤害技能,会消耗掉进入御法者形态之前,叠满的秘法充能 buff,并获得 60% 独立增伤,但御法者形态的所有技能都不能叠秘法充能 buff。
  Q: 御法者形态,每次击中和击杀敌人叠加的buff是独立增伤吗?
  A: 御法者形态的所有 buff,包括高能符文带来的额外22%增伤,均是A类增伤。
  Q: 一些强化传送术/时间缓滞的物品特效和被动技能,是否影响御法者形态下的传送术/时间缓滞?
  A: 均能正确作用于御法者相对应的技能。
  Q: 御法者形态下的技能,触发系数是多少?
  A: 秘法轰击(1技能): 25%;秘法震击(左键技能): 50%;崩裂光波: 10%。朵套震波: 25%。御法者变身爆炸: 25%。
  Q: 御法者形态下的技能,能触发黄道戒指吗?
  A: 不能。黑人状态下所有技能不消耗秘能。
  Q: 御法者形态下的崩裂光波,存在档位吗?
  A: 简单的回答是:在考虑击回、触发和秘能消耗的时候,存在档位;在考虑伤害的时候,基本不存在档位,伤害随着攻速提高,连续的变大(已实测验证)。崩裂光波和裂光波是类似的,与电奔流则完全不同(电奔流的伤害也是要看档位的)。限于篇幅,这里就不详细解释了。
暗黑3小技巧
死灵法师全解析有在UU898交易平台 和5173游戏交易平台上买东西被卖家恶意找回的说说经历和商讨一下应对措施
全部答案(共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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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单就是一个人在上路单路发展,你在匹配中很少见的是因为你打的匹配局低端,等你打得多了自然会有打野和上单,上单容易被gank是因为上路兵线较长,而且没有辅助为你做...
答: 好象是火影的游戏,人物都是《火影忍者》里的。
每家运营商的DNS都不同,而且各省的也不同。你可以问问你的网络提供商,他们会告诉你的。(也可以通过分别访问域名和IP来检查DNS是否正常,访问域名不行,而访问IP可以,则说明DNS设置不对)
另外,如果ADSL-电脑没问题,一般ADSL-路由器也没问题的。而且采用ADSL拨号的话,DNS可以不设置的,拨号成功后会自动取得DNS服务器。
问题可能出在路由器设置上。进去检查一下吧。看看上网方式,上网用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有个问题要注意一下,有些地方的运营商会限制使用路由器或者限制接入数量,一般是采取绑定网卡MAC地址的方式,如果路由器设置都正常,试试路由器的MAC地址克隆功能,把电脑网卡的MAC复制过去)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三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次为:
头吕(吕布)二赵(赵云)三典韦,四关(关羽)五许(许楮)六张飞,七马(马超)八颜(颜良)九文丑,老将黄忠排末位。
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其实单论武功除吕布外大家都差不多。论战功关羽斩颜良是因为颜良抢军马已经得手正在后撤,并不想与人交手,没想到赤兔马快,被从后背赶上斩之;文丑就更冤了,他是受了委托来招降关羽的,并没想着交手,结果话没说完关羽的刀就到了。只是由于过去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后来将关羽神话化了,就连日本人也很崇拜他,只不过在日本的关公形象是扎着日式头巾的。
张飞、许楮、马超的排名比较有意思,按理说他们斗得势均力敌都没分出上下,而古人的解释是按照他们谁先脱的衣服谁就厉害!有点搞笑呦。十名以后的排名笔者忘记了,好象第11个是张辽。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通常看到的《三国演义》已是多次修改过的版本,笔者看过一套更早的版本,有些细节不太一样。
tann转成假名就是たん,拼音的话,相当于tang吧……
bakka转成假名是ばっか
kkou转成假名是っこう
benn转成假名是べん
kyo转成假名是きょ
系统学过五十音的话,看罗马音就能直接读了。用拼音来学是不合适的,有些发音没法用拼音标的。
P.S.罗马音里,“nn”就是波音“ん”,“kka”是前面带促音小写“っ”的“か”,同理“tta”就等于“った”。
我个人认为解放后初期的土改,是农民分得了土地,而不是租土地。明确来说,当时的土改就是农民私有。我认为,当时可能是出于对“私有制”的忌讳,所以不敢直接声称是“私有”,而是用“农民的”来代替。
之所以说当时是私有,理由大致如下:
1.土改,准确来说是对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当时参与土改的生产资料,不但包括土地,还包括牛马驴骡、农具等生产资料。而这些都是属于农民私有的。后来合作化运动之前,有些农民就曾经把牛马等牲口杀了吃肉,政府当时也只是批评他们的思想,并没有强力阻止。可见这些生产资料的确是属于私有的。
2.在一些地方的土改总结中,曾经对各阶层的土地分配量进行过汇总。在土改中,也并不是全部重新分配。例如富农和中农的土地都得到了一定保护。因此,可以推断,平均地权后的土地拥有量,仍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如果是土地公有,那么富农中农的土地也应当予以重新分配。
3.合作化运动期间,鼓动农民用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组。如果土地不是农民私有的,那么“用土地入股”之说从何谈起?只有土地是农民私有的,才能够用“自愿”和“入股”等口号来鼓动农民。
4.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官方曾经明确认定是: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我们知道,集体所有制才是真正具有公有制意义的,既然集体所有制是刚改造成立的,那么此前就不应该是公有制,否则也就没有这么大的政治意义了。所以,被改造之前,应当是私有制。
5.据说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问题和回顾》中曾经提到:如果土改结束后,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不急于把私有制改造为公有制,那么可能就没有后来的这么多错误。(原话记不清了,大体是这个意思)可见,当时党内高层,也是把农民所有制认定为私有制。
6.参照当时的工业情况。土改期间的工业依然是存在私有制的。直到合作化运动后,才逐渐兼并了私有企业。工业合作化期间,也曾经采用了“入股”“分红”“自愿”等手法,这和农业合作化方式是一致的。很难想像,如果农村当时真的消灭了私有制,那么这些私人企业家怎么还能够放心生产下去。所以我认为,当时的土改只能是建立了农民私有制,这样才能让私人企业家吃一个定心丸,不至于立马停工逃跑。
土地是否拥有私有权,很大程度上要看土地拥有者是否能够自由买卖土地。但是土改初期,一来,地主的财富基本被瓜分完毕;二来,地主即使留下一点财富,也决计不敢表露自己还藏有私钱;三来,刚分得土地的农民没有钱去购买土地。从而使得当时的地主无地可卖,无地敢买;农民不愿卖地,没钱买地。因此造成几乎没有土地买卖的可能性。既然没有土地买卖,其私有权也相对体现的并不明显。
不过从上述种种理由来看,虽然土地买卖并不明显,但并不能认为当时就不是私有制。土改结束后,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当年的农业产量得到了大幅增长。在当时没有提出承包概念,没有明确承包年限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私有制,很难想像农民会有这么大的劳动积极性。要知道,三中全会后,也是明确了足够的承包年限后,农民才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如果建国初期的土改是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在没有承包年限的承诺下,我不太相信农民会有足够的劳动积极性。
关于我国是否引进国外关于表见代理的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在立法上确立表见代理制度的问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曾有过较为激烈的争论。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也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不是表见代理。在英美法的判例中,缄默构成追认还是误认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但无论追认还是误认,最终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是英美法不变的原则。而大陆法则倾向于缄默构成表见代理,如德国的容忍委托代理权限理论与表象委托代理权限理论。根据这两个理论,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笔者倾向于这一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的规定应当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初步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中代理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越发明显。虽然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但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有的一种状态,亦即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基于此,我国新《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除了以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些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散见于我国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单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两种情况均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合伙或婚姻),使第三人相信当事人的代理权,致其它当事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我国代理制度曾长期缺乏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外有关表见代理的理论与实践,也处理了不少表见代理的案件。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这些案例,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的主要情况作如下总结和分:
  (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从代理权至始不存在,但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方面看,与狭义无权代理是相同的。这种无权代理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尽管事实上被代理人并未授予其代理权,仍构成表见代理。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向第三人表示以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例如,张某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张某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张某出国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订购张某一批货物。王某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张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张某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这里指的是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当本人得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通常是由相对人向其催告而得知),应当对他人无权代理行为表明态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等于其在事后授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这种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给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因本人对他人无权代理的行为的发生并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对本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本人明知他人进行无权代理而又不明确表示否认,虽然其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过错,但其明知而不否认,不可谓之无过失,由此而造成相对人进一步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某工程处曾为某工程局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处利用在为工程局施工中掌握的一些信息和资料,在另一工程中打着该工程局的旗号承揽施工。工程建设单位曾几次来电来函询问该工程局,该局未予答复,不置可否。因工程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建设单位索赔。工程处不想承担责任,遂解散消失。建设单位于是找到工程局要求赔偿,此案构成表见代理。
  (二)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可能对代理权限有所限制,但有时不能为第三人所了解,而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如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就其所为事项具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从而构成表见代理,本人自应承担越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超越授权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代表本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企业内部一般赋予他们一定的权限。但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超越内部的授权或规定为民事行为。如果这些内部的授权或规定未予公示,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善意第三人是有理由相信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代理权。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雇员的越权代理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通常权限;雇员有其所在岗位的通常权限,如物资部门经理订购物资的权限和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权限等。如果企业对他们的通常权限有所限制,应予以公示。如果仅为内部指示或规定,不为善意相对人知悉,则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3、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业务,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待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目前,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被代理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4、挂靠经营中超出挂靠协议约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所谓挂靠经营,是指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被挂靠单位)允许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集体单位、个人,或者虽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为了经营上的便利和税收方面的原因而不愿使用自己的名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适用这些单位的名称、印章、帐户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被挂靠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挂靠经营活动在未上升到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挂靠单位虽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往往自己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挂靠单位在挂靠协议约定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应属有权代理。如果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或难以承担责任,必然由挂靠单位承担。除前述情况外,现实经济交往中还大量存在着挂靠单位不遵守其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挂靠协议,在未授权的领域仍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挂靠单位难以承担责任,相对人会直接寻求被挂靠单位的救济。这时被挂靠单位往往以未授权或挂靠单位违反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在这种活动中,相对人一般认为挂靠单位隶属于被挂靠单位,或虽知挂靠,但很难分清哪些是有权挂靠哪些是无权挂靠,被挂靠单位又未予公示,便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这种表见代理的后果。目前,挂靠在某些领域已被禁止,如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9月发文禁止进出口行业挂靠经营和借权经营。因此,违法的挂靠经营要受到行政处罚。但笔者以为,这并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挂靠单位越权行为的表见代理责任。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代理权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民事行为,此时其代理行为已属无权代理。如果因被代理人的过失,使善意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终止,仍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可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凡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关授权通知中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只要善意相对人不知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取消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被撤销,这种撤销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销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为了避免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理应采取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代理权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例如,银行、信用社撤销代办站,解聘代办员,但未告知代办范围内的村民、居民,未全部收回代办员手中的存折,该代办员仍以代办站的名义吸收存款,发放存折,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使代办员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银行、信用社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兑付储户存款。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制度始见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后为日本、瑞士、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接受。普通法虽无表见代理的概念,但有与之同一实质的“不容否认代理”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对表见代理制度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也未作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无权代理制度。
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假代理,不具备有权代理、真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1]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衡平,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中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成立后,往往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后来符合了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若符合另外的若干条件,也可能转为无效合同或被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为《合同法》所确认。公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概念,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表见代理作为一般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况或例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区别表见代理与一般无权代理的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一是前者侧重于相对人的利益,后者兼顾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双方的利益;二是成立条件上前者须有使相对人误信有权代理的表见理由,即相对人为充分善意,后者无此理由,至多是不知无权代理的一般善意,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三是体现在法律效力上,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属确定的代理有效。而后者属效力待定,须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否认、相对人的催告与撤销来确定有效或无效。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所以因无权代理行为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下面笔者着重谈谈表见代理的适用:
1、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在于相对人。相对人要围绕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自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相同业务的证据;无权代理人曾经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的证据;无权代理人曾经有权代理的证据,盖有被代理人印章的合同书、介绍信等。人民法院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判断善意相对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一弹性标准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作出判断时,要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的经验、阅历、假象的掩蔽程度和一般人对假象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问题。在表见代理中,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表见代理后果后,如果受损失,可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代理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为违约或侵权责任,如果代理人与本人在表见代理行为前存在委任合同关系,则代理人超载代理权限即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代理人的越权行为亦可构成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责任,此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人可择其一主张赔偿责任;二是单纯的侵权责任,即在本人与代理人事先无委任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只能成立侵权责任。另外,在代理人因表见代理受到利益是可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同时也可成立侵权责任时,可以形成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人可择其一行使。如果表见代理是代理人恶意造成并严重损害本人利益的,则应由代理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本人与代理人的过失大体相等,则双方原则上应平均承担损失。如表见代理是因本人授权不清造成的或本人为限制行为能力,而代理人确实不如,代理人善意为代理行为,仍应由本人承担全部损失。总之,对于本人与代理人分担损失问题应依据公平原则与民法中的混合过错规则合理解决。
3、法律虽然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表见代理不能滥用。滥用表见代理,势必将无辜的人牵涉进来,影响正常的法律秩序。应借鉴英美法的做法,对同样情况下的外表授权应区分事先有无代理关系的存在而有不同的效果。原则上在事前无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相对人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在现代极为发达的通信及交通条件下,相对人要了解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并非难事。所以,对事前无代理关系存在情况的,表见代理的成立应从严掌握,对事前存在代理关系的,由于代理人已多次代理本人为代理行为,其先前的代理行为本身即具有外表授权的意义,在此情况下,不应对相对人过分苛求,因为相对人无此注意能力,也就不应有如此高的注意义务。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表见代理:(1)私刻印章,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部分案件中有的当事人私刻某单位公章,假冒某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即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不属于表见代理。(2)相对人具有过错。如果交易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然与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后果不承担责任。(3)合同具有无效或应被撤销的情况下,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制度,应按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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