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游戏金币作为赌资进行赌博赌资认定,是否犯法?

如何认定企业涉及网络游戏赌博? - 知乎39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mps.gov.cn/n16/n1282/n3493/n/2520079.html,该意见的理解与适用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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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2.4亿网络棋牌用户:游戏or赌博
  导语:自古以来,赌博最大的赢家就是庄家。在棋牌游戏中,庄家就是游戏平台,更是这场游戏赌博最大的赢家。在现实生活中,棋牌绝大多数情况都是赌博的工具,一场游戏中如果没有“钱”这个关键因素存在,那么即使是娱乐也会显得了然无趣。在中国,官方定义的“赌博游戏”并非一种游戏分类,而是特指以赌博为目的的棋牌游戏。到了虚拟的网络世界,棋牌游戏是否涉嫌赌博其实就变得模棱两可了。而实际上,目前在国内大大小小的棋牌游戏平台上,每一天,都在通过虚拟货币产生巨大的交易额度。
  一、案例:疯狂的“牌局”
  2016年6月,身负300万赌债的宋明被单位劝退。不久前,宋明的300万,输进了《天天德州》。在《天天德州》2000万必下场,宋明一局输过20亿游戏币,折合现金14万余元。在宋明的牌友群里,不到20名玩家自称,共计在这款游戏中输掉约2亿元人民币。
  2016年5月,周静在输掉最后一局《天天德州》后,她幡然醒悟。让她醒悟的是空空如也的银行卡账户。两年来她累计在这款游戏中充值500万元,负债累累。而在周静和牌友组建的名为“tx受害者联盟”微信群中,10多名成员自述共输掉超2亿元。
  2015年1月,王鹏(化名)因倒卖具有投注赌博功能的网站游戏币被判刑。2011年,王鹏联络上了“同道中人”李某和张某,三人凑了10万元,开始“做生意”,向网络玩家倒卖具有投注赌博功能的网站游戏币。短短3年多时间,四个小伙子回购游戏币折合人民币超过了2亿元。
  2014年4月,温州警方通报了一起全国罕见的特大网络赌博案。44岁的杨某主要运营“game456”棋牌平台。而在平台另一端,犯罪团伙则通过网站出售虚拟币的方式为赌徒提供筹码,同时又通过网站进行虚拟币回收,以此进行盈利。该团伙每天获利最高时达100余万元,22名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89亿元。
  2016年5月,31岁的谷加力没有想到,仅仅开通1年左右,以棋牌游戏为主的浙江“飞五游戏”平台,再次被认定涉赌而关闭。在一审判决书里,涉案赌资达3.41亿元。
  二、数据:棋牌游戏用户远比想象的多
  在过去的20年中,互联网呈爆炸式发展,人们的娱乐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数网游经历了跌宕起伏,而棋牌游戏一直在网游版图中神秘的占据老大的位置,当市场为MOBA游戏占主流还是RPG用户最多争论不休时,一个一直被我们忽视的真相出现了,那就是棋牌游戏是用户最多的游戏类型。棋牌游戏从规模上来说可谓游戏界隐藏大BOSS。中国棋牌游戏用户已经突破2.4亿,相当于每5位中国人就有1位棋牌游戏用户,即便是巅峰期的一批大型网游的总和也难以望其项背.
  三、如何定性:三条红线不能碰
  一款游戏是否可以被定义为 “赌博游戏”,大致可以从三个因素判断:该游戏代币是否可以反向兑换,在大部分游戏中,玩家都可以用人民币购买游戏代币,但如果某款游戏运营商公开允许玩家反向将游戏代币兑换为人民币,即会被判定为赌博游戏。
  正规的棋牌游戏平台,运营的公司可以发行虚拟币(出售),但不能回收虚拟币(回购)。凡是直接回购虚拟币的必然是违规行为。这个是目前国家法律规定的,但是很多平台会建立另一种货币体系,比如奖券,只能通过比赛赢取,想要进行比赛需要有一些道具,也就是虚拟币。比赛获得的奖励用以换实物礼品奖品;这种方式看起来是挺合理,实际上也擦边,目前行业法规对此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运营者是否以固定比例从牌局池底中抽水,即无论玩家输赢,作为庄家的游戏运营商是否能固定的从牌局池底获得一定比例的代币。
  运营公司理论上不支持第三方交易,不提供第三方交易的工具。但一般棋牌游戏公司会对第三方(俗称银商)抱着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毕竟虚拟币越流通,价值更会被认同,获利也就越多。这样就形成了现在的线上棋牌游戏,棋牌的自带属性,就是竞技性和娱乐性。而竞技一定就会分出输赢。这一点和赌博的结果一致,所以很多人会觉得玩牌,就是赌博。赌博是结果论,所以无所谓载体是什么。只要最终结果是唯一的,都能用来赌博。所以赌博包含棋牌,但是棋牌不属于赌博。
  在每局游戏中,下注总额和下注次数是否有封顶,如果没有封顶,也会判定为是赌博游戏。以上是国家监管下三条明确的红线,一旦触碰,即会招来法律的制裁。
  腾讯棋牌作为全国最大棋牌平台,今年6月腾讯打击网络犯罪雷霆专项行动宣布,全面打击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雷霆行动负责人表示已成立专业的打击团队,并将联动警方全面出击。截至目前,已处置涉赌聊天群和违规帐号上万个。
  四、灰色地带:巨型产业链浮现
  接触过棋牌游戏的人们一定对这样的语句不会陌生:“低价卖元宝100元=120万,高价收游戏币140万=100元,要的密。”这些消息的发布者被称为“银商”。
  银商也被称作“财神”、“币商”,是网站上专门从事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结算人员的称呼。为更好地吸引游戏玩家,刺激虚拟货币需求,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他们不遗余力地推广游戏,组织、招引上网人员参与赌博,网站运营人员则积极为“银子商”们提供虚拟货币的协调、调运、兑换服务,共同推动网络赌博的发展壮大。
  银商在棋牌游戏界的存在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而棋牌游戏运营者和银商的关系也远比一般人想象得要紧密。银商手中掌握着有付费能力的客户。对于游戏公司而言,银商可以为游戏带来一批固定的客户群体,此外直接向银商销售代币可以绕开平台的SDK、获得更高的利润。
  在部分人看来,银商的行为丝毫不违反法律。在某个网络咨询平台上,某位银商写下了这样的回答:“我们只是用低价收购道具,然后把道具卖给其他人,如果这都算违法的话,那么所有的网游道具交易平台都是违法的!”
  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棋牌游戏开发商和银商之间形成了更亲密的共生关系,棋牌游戏开发商并未越过红线,而银商的所作所为也似乎游走在法律边缘。通过银商在前台运作、棋牌游戏开发商提供平台,两者分摊了法律风险,但联合起来又完美实现了人民币和代币之间的流通,看起来一切都这么美妙。
  五、打击网络赌博面临“三难”
  现行法律对于赌博网站的界定不明
  对网络赌博打击的主要依据是“两高”200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一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这两个规定对何为赌博网站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对棋牌游戏平台认定为赌博网站有一定难度。
  赌博游戏平台的犯罪证据难固定
  现阶段公安机关打击赌博网站主要依靠查明游戏平台在线人数、资金交易量等方面的电子数据,但此类电子数据网络运营商一般只保留一个月时间,查不到电子证据,仅有供述和证言,难以有效证实网络运营商的全部犯罪事实。
  打击“银子商”难
  “银子商”单纯倒卖虚拟游戏币,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
  对此,专家建议,鉴于网络游戏赌博行为涉及到以虚拟货币或游戏币、点卡等作为赌资,可能会直接危害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因此对网络游戏赌博的外部监管应该需要金融主管部门的介入,在网络游戏产品的市场准入审查时严格把关,把那些带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拒之于网络游戏产业大门之外。
  六、赌徒心理:利欲熏心是产生根源
  自古以来,凡是有人类踪迹的地方,就会有赌博行为。无论是在冰河时代的洞穴里,还是在古埃及皇帝的坟墓里,都有描述赌博的图形或工具被人们发现。社会历史学家的观点认为,赌博是人类的一种本性。在世界历史范围内的数次经济衰退的过程中,只有博彩业每次都一枝独秀,逆势增长。人们喜欢赌博的天性是无法被更改的,因此赌博游戏的出现似乎水到渠成。
  赌博心态是在设计游戏时捆绑用户的最佳方法,我们通常会将游戏金币数值提高,以让用户感受到自己的成就感。所谓赌博不仅仅存在在法理上,对于同一个物品在人心中都有一个价值定位,所以只要能产出不确定价值的投入都能算作一个赌博。
  关于赌徒的疯狂和偏执,市面上太多流传的案例,悔悟的时候剁手指、自残,上瘾之后即使卖房卖地卖儿卖女依然要赌,越是输得惨,越是无法回头。赌徒对于赌博的狂热程度,简直不亚于传销嗑药,疯狂得令人咋舌。在输得倾家荡产之后,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举报网站,而不悔改自己的贪欲。
  几乎所有赌徒身上都有浮夸、逃避、激进、贪婪、固执、自大等等性格特征,正是这些东西,像潜伏的病毒,一旦遇到适当的时机,遇到压力,或者发现所谓的商机,让他们一头扎进去,再也不肯出来。
  结束语《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游戏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的种类、价格、总量需按照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在现实中,文化管理部门在发出许可证后,缺乏必要的后续管理手段。对运营商提供的数据无法进行查证,更谈不上有效的管理了。因此,需要文化主管部门在网络游戏产品的市场准入审查时严格把关,把那些带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拒之于网络游戏产业大门之外。对已经进入市场的网络游戏是否存在有赌博规则的,由文化、工商、公安、工信等主管部门进行严格执法检察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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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用手游在手机上开赌场&3个月涉案1700万元
日07:00&&来源:
原标题:团伙用手游在手机上开赌场 3个月涉案1700万元
  嫌疑人落网。
  通过社交软件,邀约参赌人员。
  网上赌场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赌博活动。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游戏越来越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不少人把麻将、斗地主等娱乐活动“搬到”了手机上,随时随地和亲友玩一场。但也有人盯上了这样的手机游戏,利用其作为赌博和敛财的工具,从事非法牟利活动。
  11月29日,记者从绵竹警方获悉,绵竹破获一起利用手机游戏APP 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牟利的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网上邀约网友赌博,三个月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非法牟取利益20余万元。
  目前,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被绵竹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绵竹警方破获的近年来德阳地区最大的一起网络赌博案,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手游赌博 三个月涉案1700余万元
  今年10月初,绵竹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APP手游里,有一个俱乐部可能涉嫌赌博。经过一周的初查,民警发现其中有人涉嫌赌博,且赌资较大。
  据绵竹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副所长侯地伟介绍,他们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俱乐部背后的庄家为刘某和陈某,还有一个马某帮他们管理财务。刘某和陈某负责组织喜欢玩德州扑克的人聚到一起,如果有人想进他们的俱乐部进行赌博,就必须在开局之前向庄家的财务转账至少1000元人民币作为赌资。
  侯地伟说,进入“房间”后,他们以平台的游戏来进行赌博,而庄家通过对赢家进行抽水,和在赌博过程中卖保险(APP系统自带的牌局风险保险)来进行营利。
  “刘某或陈某每局会抽取赢家的5%,而马某则在赢利中抽取15%外加每天200元的工资,剩下的由刘某和陈某平分。”侯地伟介绍,从7月到10月,先后组织了近80人参与赌博,其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三名嫌疑人从中违法所得达20余万元。
  专案侦查 三名嫌疑人均已落网
  10月18日,绵竹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成立了30余名民警组成专案组。为了快速破案该案,专案组综合分析案件线索,制定了详尽的证据搜集和侦查抓捕计划,全面展开案件的侦查工作。
  侯地伟介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马某的活动轨迹进行研判分析,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马某在绵竹成功落网。警方在追寻刘某下落时,听到风声的刘某也投案自首。在对刘某、陈某以及马某进行突审后,专案民警便分组前往成都、杭州、广州等地对其三人的犯罪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据调查,该APP本身是提供大家游戏的,花90块钱可以买1万个游戏币在里面玩,并且该APP的经营公司也不会抽取任何提成。不过,刘某等三人却以此进行非法牟利。
  变形赌案 第三方支付难取证
  刘某交代,她之前在该APP平台上玩过,于是就萌生了利用这个APP平台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牟利的想法。随即,找了朋友陈某搭档,同时还聘请了马某作为他们的财务来帮他们进行管理。
  三人通过APP注册俱乐部,然后在聊天软件里建一个群,把喜欢打牌的人聚集到他们自己建的聊天软件群里。开局后,参赌人员通过在平台上玩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的方式进行赌博。
  侯地伟介绍说,通过调查,他们发现刘某等人先建立了一个聊天群,每次在组织赌局的时候就在群里发红包,召集愿意玩牌的九个人,“每个人至少带1000个金币申请进入房间,并提前将金币折算成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给庄家,赢了输了都直接折现,他们则进行抽成。”
  侯地伟介绍,通过网络组织赌博一方面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另一方面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取证,所以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小的难度。而让警方想不到的是,看似小小的扑克牌游戏,通过刘某等人的赌局,一局下来“桌面”上最少也在1万元以上,最多的时候差不多四五万元。
  司/法/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区别赌博罪与非罪
  绵竹警方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在本案中,原本开发手机游戏APP的公司只是赚取了金币购买费用和相关信息服务费,但却被刘某等人利用来开设赌局非法谋取利益,等待刘某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华西都市报记者唐金龙图片由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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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戏网站被警方认定涉赌 双方激辩虚拟货币
游戏网站被警方认定涉赌 双方激辩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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