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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MU》案判决书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 号&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谈黎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田昆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宿烨,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汪东风,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黄丽璇,女,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梁思慧,女,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何明攀。&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并于日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红霞、审判员叶菊芬、人民陪审员黄文雅组成合议庭审理。经庭前会议后,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钢、张玲娜、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宿烨、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丽璇、梁思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网络游戏《奇迹MU》是由韩国Webzen公司创作的顶级网络在线游戏,一经推出便获得重大成功,被多家权威游戏机构评为2001年最佳网络游戏。该游戏自2003年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拥有数以千万计的粉丝玩家,其“MU”注册商标、游戏形象、美术作品、场景画面等因此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在无数人心目中,《奇迹MU》已不再仅仅是一款游戏,更是伴随自己十年的朋友及一种习惯成自然的生活方式。原告自2012年获得了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权。2014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开发了一款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授权第二被告通过“91wan网页游戏平台”进行运营和推广,还通过第三被告的“99YOU”网站进行推广。《奇迹神话》完全抄袭了《奇迹MU》,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角色、技能、怪物、装备等的名称、造型等多个方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一被告将原告游戏改编为网页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深度合作运营《奇迹神话》,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被告为《奇迹神话》进行推广并提供链接,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上述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此外,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页游网的宣传稿中使用了“MU”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奇迹”为原告游戏的特有名称,三被告的运营和推广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奇迹神话》的地图、场景、怪物、NPC等抄袭了《奇迹MU》,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三被告在游戏的宣传中使用了“十年奇迹”、“神话传奇”等用语,但被告并未做十年网游,作为中国企业也不存在韩流的继承或传承,而原告的游戏自2003年进入中国大陆的时间为十多年,故三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得众多网友对《奇迹神话》及其所在网站与原告游戏发生混淆,误以为被告的《奇迹神话》是原告游戏的页游版本,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奇迹神话》是一部制作粗糙、成本低廉的网页游戏,未取得版号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未在上线运营30天内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构成非法运营网络游戏,导致原告的商誉受到严重贬损。第二被告熟悉网络游戏运营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知《奇迹神话》内容侵权且不具备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依然开出多台服务器大肆运营,客观上扩大了侵权游戏的传播范围。三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也严重分流了原告的用户,影响权利人的重大利益。据此,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侵权网络游戏《奇迹神话》;2、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宣传、运营侵权网络游戏《奇迹神话》,删除其运营的“91wan网页游戏平台”(www.91wan.com)网站及论坛上与原告《奇迹MU》有关的内容,并要求多玩网、逗游网、页游网等联合推广网站删除与原告《奇迹MU》有关的内容;3、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宣传侵权网络游戏《奇迹神话》,删除其运营的“99You”(www.99you.com)及论坛上与原告《奇迹MU》有关的内容;4、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5,000元(其中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打印费及翻译费5,000元);5、第三被告对第四项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6、三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审理中,原告以第三被告已停止侵权为由,撤回要求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主张的作品为《奇迹MU》网络游戏及构成该网络游戏的相关素材。原告认为,该网络游戏是由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构成的复合型的“其他作品”。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用“其他作品”来进行保护,则认为该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理由在于:该游戏作为一种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具有特定的世界观、题材、故事、情节、场景、环境和对人物的刻画,其设计开发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个创作手段,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和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作品风格。从用户感知的角度看,它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包含了特定人物、场景和故事情节的类电影作品。与传统的类电影作品相比,网络游戏有一定的互动性,不同玩家玩同一款游戏可能会呈现出略有差别的观感,但这些细微差别都由开发者事先设计的有限的情节发展线索所确定,其主线任务和整体发展是固定的,不同玩家所呈现出的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无实质性差别。同时,原告还主张该类电影作品中所使用的游戏地图的名称、俯视图及场景,游戏角色的名称和描述、角色技能的名称、简介和图标,武器、装备、怪物、NPC的名称及造型等组成素材本身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原告认为,《奇迹神话》与《奇迹MU》有12个地图名称、13张地图的俯视图、104个场景图、三大角色的名称、描述及其26个技能的名称、简介、图标、71个怪物、134个武器、装备及5个NPC的名称、造型相同或高度近似。据此,原告认为,《奇迹神话》与《奇迹MU》中的相同角色穿戴几乎相同的装备,在几乎相同的地图和场景中,采用相同的路线、进程杀相同的怪,二者的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一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运营权,原告据此起诉缺乏法律依据。网禅公司在授权中并未明确具体游戏版本及授权内容,故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不清晰。原告举证的《奇迹MU》知名度证据所显示的内容并非原告经营成果,不能仅通过第三方授权而获得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同时,上述权利的享有主体不同,实施侵害的单位和行为也不同,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在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违反法律规定。2、第一被告未侵犯《奇迹MU》的著作权。首先,《奇迹MU》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电影的播放是单向性的,而网络游戏是双向互动性的,不同玩家操控游戏或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戏,均会得到不同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因此,网络游戏不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而是由无数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众多不同系列的画面是由玩家借助网络游戏提供的各类工具独创而成。网络游戏的性质更趋向于游戏工具的数据库,而玩家则是所呈现出来的一系列声音画面的作者。因此,不能将《奇迹MU》这一网络游戏的属性界定为类电影作品。原告还主张《奇迹MU》为“其他作品”,但目前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原告主张的“其他作品”进行规定,故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基础。其次,原告用于比对的《奇迹MU》与网禅公司登记的作品版本不一致,未经有权机关予以认证,其形成时间、作品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该比对缺乏客观标准。再次,两款游戏在人物性格特征、系统玩法、技能装备、宠物妖怪、进入场景的界面、系统规则等方面存在很多实质性区别。原告提供的比对情况主要是名称及图片,仅占游戏素材的极小部分。其中名称仅为简单短语,不构成作品,且两款游戏均为魔幻类题材,部分名称采用同类通用词汇是合理的,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至于相应图片,由于两款游戏制作方式不同,三维画面和二维画面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第一被告不否认在个别角色及怪物名称中有选择的一致性,但这是魔幻类游戏的基本构思,在整个游戏中占比很低,不能将部分的选择一致或借鉴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抄袭和复制。且被告也力图修正有一定近似的内容,只是因为研发团队解散而难以对原开发语言和文件进行核实和修改,并无侵权的主观恶意。最后,《奇迹神话》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未侵犯原告的复制权。3、第一被告未侵犯“MU”商标权。网禅公司的“MU”商标为图形商标,与文字“MU”存在明显差异。页游网上的报道并非被告所为,且是作为游戏名称使用而非商标使用,不存在商标侵权。4、第一被告未实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1)原告游戏的登记名称为“MU”,在运营时称为“奇迹MU”,原告主张的版本为“MU:eX702”,故“奇迹”并非原告游戏的特有名称,不应单独保护。原告也未证明《奇迹MU》在《奇迹神话》上线前已具有知名度。“奇迹”属中文常用词汇,以此命名的书籍、歌曲、游戏、电影十分常见,亦常用在魔幻、仙侠类小说或游戏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奇迹”这一中文固定词汇已与其作品产生固定联系,故“奇迹”不是原告游戏的特有名称。(2)原告主张的特有装潢是游戏中的图片,但已对此主张著作权,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主张。且特有装潢系指特有、固定、可以对外展示并具有一定标示性的装潢,但游戏中场景、怪物等都在不断变化,并未以固定形式对外展示,即使同一游戏场景在不同角度呈现画面或不同玩家操作进入也不同。从比对上看,也只能看出场景、怪物名称的相似,图片并不相似。(3)第一被告的宣传素材主要是完整展示《奇迹神话》的作品名称,并未刻意与《奇迹MU》进行关联,在宣传中使用“韩式经典”等描述,也是因为目前大陆游戏市场大都是借鉴、引进、运营韩国的各类游戏,从而造成一股韩流热潮,使用这一词汇并不代表与《奇迹MU》有关联,也不会对网友产生误导。原告所提出的虚假宣传网页大部分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第三方作者所发表的文章,并无证据证明系第一被告的宣传行为。(4)原告根据知识产权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主张了被告的各种侵权行为,故不符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前提。且被告的各项行为有其正当性,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商业道德。5、原告主张巨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被告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如何对其造成损失及损失的金额。两款游戏的类型不同,玩家不重叠,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市场混淆,未影响原告收入,也不需要消除影响。即便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侵犯其改编权需支付授权费,亦应考虑不同的授权改编使用范围、形式、时间的差异,原告刻意选择高额授权费的合同作依据显然不合理。&
  第二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时还辩称:1、其作为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审查了第一被告的著作权证书和相关材料后对《奇迹神话》进行运营,已尽到审查义务,和第一被告间并无共同侵权故意。2、第二被告在运营中系对《奇迹神话》进行推广宣传,并未使用MU商标或者奇迹MU。“奇迹”及“神话”都是国内魔幻游戏的常用词汇和表述,在游戏推广中使用此常见词汇并非虚假宣传,也未侵犯其他游戏的权利。3、第二被告的宣传和运营行为仅限于其91wan网站,原告主张的其他平台或媒体与第二被告无关。综上,第二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经营的99you.com网站系游戏资讯网站,主要提供免费的游戏信息发布平台;涉案游戏厂商信息免费发布在开服表中,未作任何收费,不存在商业推广;在游戏厂商不作任何说明的前提下,第三被告无法判断各游戏厂商的新品是否涉及侵权,且该网站已关闭。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第一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等,网站www.hugenstar.com由该公司经营。&
  第二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网络游戏服务等,系游戏运营网站www.91wan.com的经营者。&
第三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信息技术专业四技服务等,系游戏资讯网站www.99you.com的经营者。&
  二、原告游戏的开发、运营及宣传情况&
  (株)网禅公司(WEBZE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网禅公司)为一家韩国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的开发和软件开发。2001年11月,网禅公司创作完成网络游戏《MU(3D
game)》,并于2012年5月向韩国制作权委员会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2年,该网络游戏由案外人引进中国进行运营,获得诸多荣誉,并多次被我国各游戏杂志及网站报道,包括:(1)2002年第41期《游戏世界》载明:“近日,骏网集团斥巨资买断《奇迹》(MU)国内首期实卡总经销权……创下目前网络游戏界首期销售规模之最”、“1999年第九城市进军中国在线游戏市场,今年7月,与韩国WEBZEN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正式引入国际顶级网络游戏《奇迹》(MU)。公开测试一个月来,《奇迹》(MU)的同时在线人数已超过10万,并且不断攀升新的记录”。(2)2002年《游戏天地》载明:“奇迹(MU)……将在10月13日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服务器扩容……扩容后总共将有近100分组服务器为玩家提供服务”。(3)日第12版《中国计算机报》文章“谁在网中游——2003年中国网游的五大疑问”
载明:“到了现在,MUD、UO余辉尚存却风光不再……代替它们的是《传奇》、《凯旋》、《奇迹MU》这样的网游生力军……”。(4)2003年第11期《游戏世界》的“网络游戏排行榜”反映,《奇迹》的得票百分比为20.8%,位居第二。(5)2003年第8期《电脑爱好者》刊登了“《奇迹》练功地点一览表”,对该游戏进行介绍。(6)2003年第7期《软件导刊》“国内首例由警方直接参与侦破的网络侵权案告破”一文载明:“网络游戏《奇迹(MU)》自2002年底上市后不久便遭遇外挂的侵袭……”。(7)2003年第12期《电脑技术》刊登了“《奇迹》弓箭手新手速成”一文,介绍了弓箭手角色的玩法。(8)2005年8月号《High-Tech》的“网络游戏
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一文载明:“目前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的网游产品主要是以‘mmorpg游戏’、‘休闲类游戏’和‘棋牌类游戏’这三款为主,比较成功的mmorpg游戏主要有……《奇迹(MU)》……”。(9)《青年文学家》“浅谈时期韩国动漫”一文记载:“……‘奇迹
MU’等游戏与‘韩国泡菜’一样,流行于世界”。(10)2006年第11期《大学时代》“关注:网络游戏职业玩家”一文载明:“……《奇迹MU》刚开始出现时,高级账号的价格十分高,最高的能达到上万元,自从游戏制造商不允许使用‘外挂’后,高级账号需求量急剧下跌,现在的网游市场中《奇迹MU》的有些装备只要几十元”。(11)2009年第一期《远程教育》“游戏的教育应用价值研究”一文载明:“以目前比较流行的大型多用户角色扮演游戏(MMORPG)《奇迹》(MU)为例……游戏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游戏,而是成为了一个虚拟社区,在这个社区中,玩家不仅学到了怎么玩游戏,而且学习了与人协作的能力”。(12)2009年7月第8卷第4期《经济学》的“运营商利用消费者的上瘾行为定价了吗——来自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经验证据”一文载明,2005年《奇迹》的中国市场份额为7.60%,排名第4。(13)2012年第13期《大众文艺》的“韩国游戏产业发展的经验分析”一文载明:“根据新浪中国网游排行榜(CGWR)的数据显示:原产韩国的《热血传奇》仅次于《魔兽世界》,名列第二;《龙之谷》和《奇迹MU》分别居第四、五位……”。(14)根据新浪网游戏频道的报道,《奇迹》入围“2003年十大网络游戏”、“2004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的网络游戏”第6位、“2010年度新浪中国网络游戏巅峰荣誉奖”。&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网禅公司于日注册第6831032号“MU”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健身俱乐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文娱活动,有效期至日。&
日,网禅公司出具《授权书》,将《MU》(中文名称:奇迹MU)授权原告在中国独家运营,并赋予原告以原告名义采取起诉、刑事报案等措施维护权益,授权有效期自原告合法运行《奇迹MU》之日开始至终止游戏服务之日,若办理案件过程中到期,授权书的效力延期到案件办理结束时止。日,网禅公司又出具《网络游戏&奇迹MU&合作授权书》,确认原告获得了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区域的独占性运营权,并授权原告针对侵害《奇迹MU》游戏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的侵权游戏(《勇者国度》、《奇迹神话》、《暗夜奇迹》、《暗夜之神》),以原告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含转授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自日至日。原告运营该游戏的网站为“《奇迹MU》唯一官方网站_eX702震撼来袭-壮游科技”(网址为http://mu.zhaouc.com,以下简称《奇迹MU》官网)。&
  三、被告游戏的开发、运营及宣传情况&
  2013年12月,第一被告开发完成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于同年12月21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
日进行了国产网络游戏备案。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网页游戏&奇迹神话&独家代理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在授权区域内独家运营及推广《奇迹神话》网络游戏,双方就该游戏的合作运营、游戏的推广、收费、运营收入的分成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同年3月1日,第一被告出具授权书,将《奇迹神话》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使用、运营权授权于第二被告,期限为一年。第二被告在其网站的子网站(http://qjsh.91wan.com/)上运营该游戏,网页名称为“【奇迹神话官网】-91WAN”(以下简称《奇迹神话》官网)。至日开庭时,该网站显示《奇迹神话》的开服总数为278个,同年8月21日开庭时,开服总数为312个。&
  日,原告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和网络,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操作,该公证处出具(2014)沪卢证经字第674号公证书。根据该次公证的内容,进入《奇迹神话》官网后,在“媒体专区”中有“265g”、“07073”、“页游网”、“hao123”及“多玩”图标,左侧“投票专区”中的滚动图标包括“969G”、“一游www.eeyy.com”、“逗游doyo.cn”、“多玩游戏”等。点击该网页上“新闻中心”栏目的相关新闻有以下文章:(1)“91wan《奇迹神话》韩式经典打造职业盛宴
非常完美”一文介绍,该游戏日开启内测,并介绍了剑士、魔法师、弓箭手、智慧弓手四大职业。(2)“91wan《奇迹神话》首测万人空巷
盘点三大经典玩法”一文介绍,“时光仿佛倒流到10年前,又是一个万人空巷的日子,我们还是那个坐在电脑前为韩式经典而疯狂的少年。岁月如歌,十年一晃而过,我们带着美好的回忆,又在一起见证着魔幻史诗巨作91wan《奇迹神话》的首测盛况……”、“十年神话,奇迹再现。《奇迹神话》……游戏传承韩式经典网游独树一帜的美术风格和游戏玩法,不仅有传统挂机升级与现代强化洗炼相结合的经典模式,有亚特兰蒂斯和地下城等地图自由掉落的极品卓越装备,还有随心所欲的多样角色、绚丽多彩的装备系统等特色,将十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3)点击“《奇迹神话》评测:韩游经典传承
网页MU世界”一文链接到第三方网站(http://news.yeyou.com……,由网友发表于日),内容包括:“《奇迹神话》传承韩式经典网游独树一帜的美术风格,将十二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特色:1、沿用韩国网游MU的经典元素,游戏还原度高。2、在原作经典内容基础上,将新代页游素材相结合,使其更符合现代页游玩家口味。3、血色城堡、赤色要塞、恶魔广场经典副本重现,激起老MU迷的热血”、“角色创建:《奇迹神话》延续MU经典职业,目前开放了剑士、法师和弓箭手三种职业,其特点、战斗技能均保留了原作的特征,简单的职业说明和极品装备形象展示很容易引起老MU迷的共鸣……”、“画面音效:《奇迹神话》的画面采用3D渲染2D方式展现了复古暗黑美术效果,延用MU的勇者大陆、亚特兰蒂斯、血色城堡等场景,熟悉的背景音乐、音效,华丽的角色形象,游戏还原度极高,特别是当宝石掉落时的叮叮声,仿佛往昔的MU场景又在眼前……”、“战斗系统:《奇迹神话》……各职业的技能保留了MU的设计……”、“装备系统:《奇迹深化》在装备系统上延用了MU
的装备造型、名称、属性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保留了背包道具格子占用机制……让老MU迷们在网页上重温了一把极品装备打造的回忆体验……”、“副本系统:《奇迹神话》的副本目前开放三个,MU经典副本血色城堡、恶魔广场和赤色要塞……”等。(4)“游侠网《奇迹神话》深度评测”一文末尾注明了网址(http://web.ali213.net/……),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该网址进入第三方网站页面,该页面的“十年神话
韩式经典再现《奇迹神话》评测”一文(发表于日)内容包括“……将十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5)“一游网《奇迹神话》深度评测”一文末尾注明了网址(http://www.eeyy.com……),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该网址进入第三方网站页面,该页面的“史诗魔幻巨作《奇迹神话》深度评测”一文(发表于日)内容包括“……将十二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游戏印象:1、看着这款游戏的属性界面,背包设计以及灰暗的游戏画面,让我想起来了《暗黑破坏神》,《奇迹神话》从风格上看,和这款游戏非常的像……3、背包设计让人怀念起《传奇》来,也许是这款游戏和《传奇》都是那年代有代表性的游戏吧……”、“体验总结:《奇迹神话》正像宣传中所说的‘十年奇迹,神话再现’,这款游戏在十年前风靡过当时各大网吧,以前就曾接触过,甚至还看到黄渤在自己演的电影《疯狂的石头》中提起《奇迹》中的装备交易……”。(6)“265G新游评测《奇迹神话》十年经典的复刻”一文末尾注明了网址(http://zhao.265g.com……),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该网址进入第三方网站页面,该页面的“91wan奇迹神话测评
十年经典的复刻”
一文(发表于日)内容包括“……作为一个老鸟,从名称中就能感受到其大致的背景了。没错,十年前的《奇迹》”。(7)“开服网《奇迹神话》试玩报告”一文末尾注明了网址(http://xin.kaifu.com……),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该网址进入第三方网站页面,该页面的“《奇迹神话》试玩:带你走进不一样的暗黑世界”一文(发表于日)对该游戏的职业进行了介绍。(8)“hao123《奇迹神话》独家评测”一文末尾注明了网址(http://wyyx.hao123.com……),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该网址进入第三方网站页面,该页面的“独家评测奇迹神话”一文内容包括“十年,一个世界的轮回,叮叮声依旧。时光倒流,那一年,一群人坐船出发,到了勇者大陆。十年之后,一切似乎又回到了原点,又是一群人从91wan出发。只是,时间变了,战盟变了,故事变了……唯一不变的,大约只有我们这些对恶魔广场、赤色要塞、血色城堡等地还满怀激情的人吧”。(9)“奇迹神话测评:是回忆也是山寨
难以再现的奇迹”(http://web.duowan.com……,发表于日)内容包括:“《奇迹神话》是由91wan根据经典游戏《奇迹MU》开发的一款ARPG页游,该作号称重现网页版的奇迹。从官网等宣传上来看,游戏几乎延用了《奇迹MU》那一套,力求将曾经的经典重现……”、“主题风格:8分
满满的回忆
赤裸裸的拷贝”、“这是一款典型的以经典游戏《奇迹》为主题的页游,在游戏里你可以看到原作里熟悉的图标、熟悉的职业及熟悉文字等等,作为一个曾经的《奇迹》玩家,小编可以说该作起码做了个形象,但也就仅此而已……只是游戏套上了《奇迹》的马甲而已……”、“游戏职业:8分
职业设置忠于原作”、“……尽管游戏还是想尽力还原《奇迹》本身的风格,但明显受技术所限,再加上人物动作表现生硬……游戏里最值得称赞的就是地图部分,游戏尽力还原了《奇迹》里的经典地图布局,甚至是一花一木,一草一景,似乎都是照着原地图克隆过来,这也配合游戏界面浓厚的《奇迹》素材或许会让你有那么一丝的错觉……但目前这效果看来也只是页游内核套上了《奇迹》的外套而已”、“……游戏界面无论是从图标、界面材质、界面样式等诸方面都透露隆重的《奇迹》气息,当然你也可以说这是赤裸裸的山寨”、“……尽管《奇迹》原来本身也比较简单,该作还是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这确确实实是一款打着《奇迹》的旗号,套着《奇迹》的马甲的页游ARPG,甚至已经可以称得上山寨了。总的来说,如果你曾经是个奇迹迷,该作相信很难再带来当初《奇迹MU》的那份感动,更多只会是对当初的那份回忆……”等,并分析了《奇迹神话》里“小恶魔”、三大典型副本“恶魔广场”、“血色城堡”、“赤色要塞”与《奇迹MU》的不同。&
  根据上述公证书的内容,在第二被告经营的91wan论坛(http://bbs.91wan.com……),网友于日发布的内容显示:“mu终于出页游版了”、“玩奇迹N年了。上班没时间玩了,终于出页游了,等N久了”、“奇迹网页版,今天内侧服,有没有一起的,走起了!”、
“经典游戏。不知道页游版变成什么样子了呢?有什么新玩法啊……”、“网页版的MU,还能找到以前MU的那种感觉么?有什么改变的啊?”、“进去体验了下,感觉还行,有MU的味道”、“奇迹出网页了,有玩过的吗?”、“没想到开网页版的了,怎么也得试试”、“页游传奇现在已经多种多样了,作为同时代的经典,奇迹也跟随着脚步,终于页游版出来了,可有老玩家要重温”。1月17日有网友发帖“奇迹神话小小的体验攻略”,内容包括“相信奇迹是很多人都有玩过的游戏,一说起来还真是怀念那一段的岁月,不过现在这款其实(奇迹)神话相信会带来另一端的光辉岁月,现在就一起进入游戏体验一下吧……”。
  此外,其他网页上还有以下文章:(1)“91wan《奇迹神话》首测万人空巷盘点三大经典玩法”(http://www.doyo.cn……,发表于日)一文内容包括:“时光仿佛倒流到10年前,又是一个万人空巷的日子,我们还是那个坐在电脑前为韩式经典而疯狂的少年。岁月如歌,十年一晃而过,我们带着美好的回忆,又在一起见证着魔幻史诗巨作91wan《奇迹神话》的首测盛况……”。(2)“有胆你就来
挑战魔塔救公主《奇迹神话》神话回归”(http://www.eeyy.com……,由网友发表于日)一文内容有“十年奇迹,神话再现”。(3)“又是经典传承?魔幻页游《奇迹神话》游戏截图”(http://www.265g.com……,发表于日)一文内容包括:“《奇迹神话》……将十二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4)“传承韩式经典《奇迹神话》双线3服火爆开启”(www.douxie.cn……,网友发表于日)一文内容包括“十年神话,奇迹再现”、“……将十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5)“十年奇迹
神话再现91wan《奇迹神话》经典震撼首曝”(http://web.pcgames.com.cn……,发表于日)一文内容包括“将十二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6)“传承韩式经典网游
魔幻页游《奇迹神话》首曝”
(http://www.611g.com……,发表于日)一文内容包括“……将十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7)“传承经典
奇迹神话技术内测深度评测”(http://www.969g.com……,发表于日)一文内容包括“……魔幻题材的游戏都比较吸引小编,更何况是看起来像奇迹的游戏,想当年小编也是喜欢玩MU的……”。(8)“魔幻巨作《奇迹神话》曝光
重塑韩式经典”
(http://web.52pk.com……,发表于日)一文标注“来源:官方”,内容包括“……可以说将十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9)“
http://www.zbqlsg.com……”网上还有发表于日发表“91wan《奇迹神话》荣耀内测战火重燃
韩式经典完美传承”一文。&
  四、原、被告游戏的试玩及比对情况&
  (一)原、被告游戏的试玩情况&
  前述(2014)沪卢证经字第674号公证书的内容除相应宣传文章及91wan论坛外,还包括:(1)进入《奇迹神话》官网,对该游戏充值后,多次登陆进行试玩;点击该网站“游戏资料”中的职业介绍、装备、怪物(小恶魔)、地图等页面进行截屏。(2)在百度百科查询“奇迹神话”,介绍该游戏是一款即时战斗类角色扮演网页游戏,采用3D渲染2D方式展现复古暗黑美术效果,游戏背景为居住在神迹王国的人类面对魔族入侵,召集各族成立勇者联盟对抗魔族的故事。(3)进入《奇迹MU》官网,下载、安装“奇迹mueX702”客户端,登陆后试玩;并点击该网站“游戏介绍”、“新手指南”、“特色系统”、“道具系统”、“任务指南”、“角色介绍”、“道具介绍”、“NPC查询”等页面进行截屏。(4)进入第三被告网站“http://web.99you.com”,在搜索框搜索“奇迹神话”后,页面显示该游戏的类型、研发产地、状态、题材等基本信息及“官方网站”按钮,点击该按钮则进入第二被告运营的《奇迹神话》官网。“99you”网页的下方还有“奇迹神话最新动态”栏目,但并未点击进入。&
  日,原告在同一公证处以相同方法办理的(2014)沪卢证经字第183号证据保全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百度百科查询“奇迹MU”,介绍该游戏为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采用3D实时成像引擎创造人物肢体动作等,游戏背景为MU王国全体人民面对魔族入侵,团结在一起保卫家园的故事;进入《奇迹MU》官网,对“游戏介绍”、“角色介绍”、“地区介绍”、“怪物介绍”、“NPC查询”、“特色系统”、“道具系统”、“任务指南”等页面进行截屏,并下载、安装“奇迹mueX702-最新完整客户端”后登陆试玩。&
  同年5月9日,原告在同一公证处办理(2014)沪卢证经字第1311号证据保全公证,内容为对《奇迹MU》官网上的“游戏介绍”中的“角色介绍”、“地区介绍”、“道具介绍”等页面进行截屏。&
同年11月17日,原告在同一公证处办理(2014)沪卢证经字第3749号公证,内容为进入《奇迹神话》官网,登陆游戏“奇迹神话-1服”进行试玩。&
  (二)原、被告游戏的比对情况&
  审理中,第一被告提交了《奇迹神话》的相关游戏素材及该游戏的通关账号供原告比对,同时根据前述公证书中所体现的《奇迹MU》与《奇迹神话》的游戏素材及试玩界面,将二者进行比对的情况如下:&
  在地图的名称及等级限制方面。《奇迹MU》共16个地图,其中400级之前的14个地图及其对玩家的等级限制分别为:勇者大陆(1-20)、冰风谷(20-30)、地下城一层、二层、三层(分别为30-40、40-50、50-70)、亚特兰蒂斯及失落之塔(70-140)、死亡沙漠及幽暗森林(140-180)、天空之城(180-200)、狼魂要塞、坎特鲁、坎特鲁遗址及卡伦特(200-400)。《奇迹神话》共有24个地图,等级限制在360级之前的18个地图名称及其对玩家的等级限制分别为:勇者之都(1-30)、地下之城1、地下之城2、地下之城3(分别为30-40、40-50、50-70)、亚特兰蒂斯(70-100)、失落魔塔1、失落魔塔2、失落魔塔3、失落魔塔4、失落魔塔5、失落魔塔6、失落魔塔7(分别为100-105、105-110、110-115、115-120、120-125、125-130、130-150)、死亡荒漠(150-180)、天空城(180-220)、狼魄要塞(220-260)、幽暗密林(260-290)、坎特废墟(290-320)、坎特遗址(320-360)。经比对,《奇迹神话》在360级之前的全部地图名称与《奇迹MU》的相应地图名称基本相同,仅作了个别文字的变动,除幽暗密林、狼魄要塞外,其余地图的等级设计的相应顺序也一致。&
  在地图的俯视图及场景图方面。将《奇迹神话》中等级限制在360级之前的地图的俯视图与《奇迹MU》的相应俯视图进行比对,二者在颜色搭配、显示的路线图方面相同或相似,但图片的具体造型不同。上述地图中,除狼魄要塞外,《奇迹神话》的其余地图中的大量场景图与《奇迹MU》相应地图中的场景图相比,其中所涉建筑、桥梁、街道等绝大部分游戏素材的造型、方位及整体布局相同,仅在线条、图案设计的具体细节方面略有差别,少部分素材差异较大。&
在角色及其技能方面。两款游戏均有剑士、魔法师和弓箭手三个角色,此外《奇迹MU》还有其他角色。(1)《奇迹MU》中剑士有14个技能,其简介为“剑士拥有过人的体力及华丽的剑术,加上属于近距离攻击型职业,就算没有其他角色的帮助也可自行锻炼。由于剑士是剑术的专家,所以无法学习魔法,但与其他角色组队冒险时,因优异的体力通常是担任先锋角色。”《奇迹神话》中剑士简介为“他们先天具有强硬的体力,从一开始剑对他们是非常之重要的。甚至传闻说生在勇者大陆的人将生死离不开剑。在人类大陆沦陷之后他们相继加入勇者联盟,自发组织抗击魔族。”《奇迹神话》的剑士有5个技能,与《奇迹MU》中的相应5个技能的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2)《奇迹MU》中魔法师有22个技能,其简介为“魔法师是以强大的魔法力与敌人对抗的职业,由于长期学习魔法而没有锻炼其体魄,导致在体力上有极大的弱势,不适合近身战斗,紧急时还可使用瞬间移动来脱逃。”《奇迹神话》中魔法师简介为“他们出生时就有感受自然之力的天赋,从神留下的典籍中学会魔法,对于自然之力的运用得心应手。在和平年代魔法师担任着国家的神庙守护者的角色,温和低调。但是当魔族的阴霾笼罩大陆时,所有的魔法师都表现出强硬并攻击性的一面,超凡的智慧让他们在使用魔法时威力无穷。”《奇迹神话》的魔法师有13个技能,与《奇迹MU》中的相应13个技能的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3)《奇迹MU》中弓箭手有17个技能,其简介为“居住在仙踪林的弓箭手族拥有着美丽的外貌,主要使用弓箭在远处攻击敌人,属于战士与牧师的混合型职业。因可施放许多有利的辅助技能及治癒伤势,是与其他角色组队冒险时不可或缺的角色。”《奇迹神话》中弓箭手的简介为“没人知道弓箭手的起源。连她自己也不知道。大家推定她们的起源有可能与他们天生的精灵的力量有关系。这群人原本生活在人类与精灵杂居的森林里,从小被精灵们教导弓箭术。加入人类抗击魔族的队伍之后,战场上随时能见到她们矫健的身姿,异于常人的敏捷和百发百中的箭术是她们必胜的法宝。”《奇迹神话》的弓箭手有8个技能,与《奇迹MU》中的相应8个技能的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两款游戏的上述人物技能均配有简短描述,除魔法师的毒炎(单毒炎)技能描述不同外,其他技能描述相同或基本相同。《奇迹MU》中的技能均配有相应造型,为彩色的效果图;《奇迹神话》中弓箭手有2个技能并无造型,其余造型则为简单的黑白图。&
  在武器及装备方面。两款游戏的武器、装备的造型均为彩图,有的配有简单的属性介绍。将两款游戏的复活之杖、传说之铠、传说护手等29个武器及105个装备进行比对,名称、适用的角色相同或基本相同,造型的整体轮廓基本一致,绝大部分武器及装备的颜色、线条的整体设计均基本相同,仅在具体细节设计上略有差异,少量有较大差别。&
  在怪物方面。将两款游戏的幼龙、牛怪、猎犬怪、黑巫师等47个怪物进行比对,其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造型的整体轮廓基本一致,绝大部分怪物的线条、颜色亦基本相同,仅在具体细节设计上略有差异,仅少部分怪物的造型有一定差别。&
  在NPC方面。《奇迹MU》共有27个NPC。被告称《奇迹神话》共有17个NPC,但仅提供了6个NPC造型,其中5个NPC造型基本相同。&
  五、其他事实&
  2013年9月,上海塔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原告授权,作为甲方与中联畅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勇者归来&网页游戏授权运营合同》,约定乙方开发的网页游戏《勇者归来》为获取甲方授权,以消除涉嫌侵犯《奇迹MU》游戏著作权等相关权益的影响,甲方授权乙方就《勇者归来》在中国大陆及部分海外地区进行运营,乙方支付甲方固定分成款880万元,并约定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收入分成比例为14%,海外地区运营收入分成比例为50%。原告提供了相应银行收款回单,其中2015年1月到6月收到的分成款分别为10万元左右到40余万元不等。&
  2014年5月,网禅公司(甲方)、原告(乙方)与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大天使之剑&(暂定名)网页游戏运营合同》,约定甲方及乙方同意授权丙方使用客户端游戏《MU》开发并运营网页游戏《大天使之剑》(暂定名,可变更),丙方除向甲方支付授权费外,还应支付乙方322.70万元授权费,并根据月流水的不同分别向甲方支付6%-8%的分成,向乙方支付4%的分成。原告提供了相应银行收款回单,其中,2015年1月起原告收到的国内运营分成款为100余万元到600余万元不等,港澳台运营分成款为十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不等。&
  第一被告于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相关网页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内容主要为登陆相关游戏网站及在百度百科、维基百科搜索涉案游戏素材名称,公证处出具(2014)粤广广州第6222号、、6230号公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存在名为“奇迹家园”、“奇迹战神”、“奇迹之城”、“奇迹物语”、“FairlyLife:奇迹之日”、“奇迹篮球”、“奇迹时代”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摩尔勇士”中有剑士、弓箭手、魔法师三个职位。(2)在百度百科搜索结果中,“奇迹”二字的“百科释义”为“不同寻常的事情,不平凡的事。在众多领域都有以该词命名的作品,包含同名书籍、同名歌曲、同名游戏、同名电影等其他同名作品”。“赤色要塞”为KONAMI在1988年出品的红白机游戏,“仙踪林”为创立于1994年的餐饮品牌,“火影忍者疾风传:失落之塔”是2010年7月上映的电影,“天空之城”为1986年宫崎骏动画电影、相关电视剧、电影、音乐专辑、爱乐团歌曲及世界第一高楼的名称,“地下城”为美国作家苏珊柯林斯作品及一款单机游戏的中文名,且为一种地下空间开发应用的方式,多国有地下城,“魔戒”为托尔金所著的魔幻小说名,此外还有电影及歌曲为此名称。(3)在维基百科中,“亚特兰蒂斯”的意译为大西洋岛、大西国、大西洲,为传说中拥有高度文明发展的古老大陆、国家或城邦之名,最早的描述出现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著作《对话录》里,据称在公元前一万年左右被史前大洪水所毁灭。&
  原告为本案支付彩色打印费用2,050元、公证费1,500元、翻译费1,440元、律师费10万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确认第三被告网站已无法登陆。庭审结束后,第二被告称其经营的《奇迹神话》官网已于日停止运营该游戏。日,原告经核实,确认《奇迹神话》官网上有一篇发布时间为日的公告,内容称将于日正式停止运营该游戏,但该网站并未删除相应宣传文章。同年4月10日,原告再次核实,确认《奇迹神话》官网上发布的相应宣传文章已删除。原告表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还通过其他平台运营和宣传该游戏,难以确定已停止全部侵权行为。&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原告举证的网禅公司登记证明、韩国制作权委员会的《程序登记证》、授权书、《网络游戏&奇迹MU&合作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相关期刊及网络报道、(2014)沪卢证经字第674号公证书、(2014)沪卢证经字第183号公证书、(2014)沪卢证经字第1311号公证书、(2014)沪卢证经字第374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翻译费发票、打印费发票、相关网页打印件、《&勇者归来&网页游戏授权运营合同》、授权书、收款主体变更证明、《&大天使之剑&(暂定名)网页游戏运营合同》、银行收款回单,第一被告举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奇迹神话》游戏素材、(2014)粤广广州第6222号、、6230号公证书,第二被告举证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营授权委托书、《奇迹神话》备案查询结果及备案通知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第一被告还提交了《奇迹神话》的设计说明、代码、设计稿等内容的打印件,以证明《奇迹神话》为其自主创作的作品,与《奇迹MU》存在很大区别。原告以上述证据均系打印件,且内容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称意见,双方对于原告是否具有诉权、原告主张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及三被告是否存在被控侵权行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三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均存在争议,本院一一予以评判。&
  一、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诉权&
  网络游戏《奇迹MU》由韩国网禅公司开发,著作权由该公司享有。韩国与我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法保护。因此,网禅公司对该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网禅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该游戏的权利,并有权以原告名义针对侵害该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的侵权游戏进行维权。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网禅公司经营者登记证、程序登记证、授权书提出异议,认为其公证方式为“李真满”在公证人面前确认翻译文件与原文完全一致,不符合公证的要求。本院认为,公证方式并无定式,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上述材料显示,“李真满”向公证人出示了三份文件的韩文及中文繁体字版本,并向公证人宣誓二者内容一致。经查,其中网禅公司经营者登记证的韩文文件上有税务局长印章,程序登记证的韩文文件上有韩国制作权委员会委员长印章,授权书的韩文文件上有网禅公司的盖章及该公司代表理事的签字与盖章,相应内容亦与经营者登记证明及《网络游戏&奇迹MU&合作授权书》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的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网络游戏的独家运营权并非法定权利,应结合独家运营过程认定其所包含的权利。在游戏运营过程中,运营商需将游戏软件置于服务器,供用户在客户端登陆游戏进行操作;同时还要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的宣传与推广,以吸引玩家进入虚拟世界;运营商主要通过出售游戏时间、提供游戏道具、投放广告等增值服务的商业模式而盈利。上述运营过程必然涉及对游戏软件和游戏素材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游戏所涉注册商标的使用。原告作为涉案游戏《奇迹MU》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对该游戏中构成作品的内容享有独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使用网禅公司在“提供在线游戏”这一类别上所注册的“MU”商标。原告提交的授权文件还证明,作为《奇迹MU》著作权人和“MU”商标注册人的网禅公司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就相关著作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有权提起著作权和商标侵权之诉。&
  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应为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经营者。本案中,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虚假宣传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系针对《奇迹MU》这一网络游戏而实施,故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为该游戏的经营者。该游戏于2002年由案外人引进中国大陆并独家运营,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由原告独家运营。基于原告与案外人在游戏运营方面的延续关系,该游戏在案外人经营期间所获得的知名度可以延续至原告经营期间,基于该游戏知名度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可由原告享有。因此,原告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两被告还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本院认为,虽然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为独立的诉,原告可以分别起诉。但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其主张的不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所涉及的事实相互交织,在造成的损害后果方面也难以有效分割。本院考虑到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有利于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并能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更为全面地行使,故在一个案件中对上述法律关系进行合并审理。&
  综上,对两被告就原告诉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及作品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内容包括:(1)相应游戏素材,包括游戏地图的名称、等级设计、俯视图及场景;游戏角色的名称和简介、技能的名称、简介和图标;武器、装备、怪物、NPC的名称及图片等,原告认为上述素材中的文字构成文字作品,图片构成美术作品。(2)操作游戏时在屏幕上呈现的整体画面,原告认为构成类电影作品。(3)原告还认为网络游戏是由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构成的复合型的“其他作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并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对作品类型进行了划分。在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中,作品类型可从多种角度进行界定,从游戏引擎也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角度,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从屏幕端呈现的视听界面的角度,则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类电影作品等。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计算机软件作品,故本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及构成何种作品进行认定。&
  就原告主张的游戏素材而言,包括文字和图片两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原告主张的文字中,《奇迹MU》三大角色的简介具有一定的长度,表达了开发者对于角色性格等的独特设计,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但《奇迹神话》的相应角色介绍与此并不相同。地图、角色、技能、武器、装备、怪物、NPC等单个的名称或简介,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且亚特兰蒂斯等部分名称并非网禅公司首创,原告对此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上述名称、简介等文字对应的是相应游戏素材在游戏中所具备的功能介绍,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的剧情而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对于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法律并未设定一个明确的高度,故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且不属于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均应视为满足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原告游戏中的地图俯视图、场景图在素材选择、构图、布局、线条轮廓、颜色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角色技能图标、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的设计亦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构成,亦具有独创性,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就原告主张的游戏整体画面而言,《奇迹MU》作为一款角色扮演游戏,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由游戏玩家操作游戏角色,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在游戏场景中升级打怪,并可进行组队等互动性操作。该游戏的核心部分为游戏引擎及游戏资源数据库,其中游戏引擎即计算机软件,游戏资源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图片、音像、故事情节、界面设计等游戏素材。当玩家开启操作时,游戏引擎按照其软件的功能设计调用上述素材并在屏幕终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的画面,上述画面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对于上述游戏画面属于何种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关于上述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从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来看,主要包括两大阶段,一是游戏策划人员进行游戏总体设计,选择游戏引擎、模式、风格、剧情等开发方向;二是在确定需要实现的功能后交予程序员进行具体的代码编写,并由相关人员负责故事情节、各类文字、图片、音乐等游戏素材的设计。其中,游戏策划、素材设计等创作人员的功能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导演、编剧、美工、音乐、服装设计等类似,游戏的编程过程则相当于电影的拍摄。从表现形式上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虽然《奇迹MU》的创作方法不是“摄制”,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对于类电影作品的描述(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其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对类电影作品的保护不应与该公约的精神相抵触。因此,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取决于其表现形式是否与电影作品相似,故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与传统的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相比,网络游戏具有双向性及互动性,即包含了玩家的参与及玩家之间的互动,游戏的画面变动需要依赖于玩家的操作而产生,且呈现何种画面内容和呈现的顺序由玩家的操作决定,不同玩家的操作或同一玩家的不同操作所呈现的画面并不完全相同。而电影作品、类电影作品一般在观众简单操作设备后即可播放,不同人或不同时间所播放的内容相同。但是,不能仅因此就否定其类电影作品的性质:(1)玩家操作《奇迹MU》所呈现的画面内容中,地图、场景、怪物、NPC等素材所组成的画面以静止的状态出现,且在游戏中的位置、功能等不因不同玩家或不同时间的操作而发生变化,构成了该游戏所有故事、事件发生的场景。可见,虽然不同玩家操作网络游戏所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能有一些差别,但其主体部分是相同的。(2)即便因操作不同而产生出不同的连续画面,也均系由开发商的既定程序预先设置好,具有有限的可能性,玩家不可能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对画面作出修改。不同玩家只要选择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装备、技能,以相同的路线、进程完成相同的任务,就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一系列画面。(3)被告提出游戏画面不是由一系列画面组成,而是由无数系列画面组成,且玩家是众多不同系列画面的作者。但是,《奇迹MU》作为一个大型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开发商创作了大量游戏素材,编写了大量的功能模块,并非提供游戏工具。玩家操作行为的实质是在游戏开发商创作好的场景中,按照设计好的游戏规则进行娱乐。上述过程中,游戏画面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开发商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并无证据证明玩家在该游戏呈现的画面中增加了不属于开发商预设的内容。因此,在《奇迹MU》的游戏操作中,玩家的行为并不具备作品创作的特征。综上,本院认定《奇迹MU》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
  (二)关于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由于网络游戏的画面繁多,且需要依赖于玩家的操作而产生,故难以进行一帧帧的比对。但游戏画面由游戏人物、怪物等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情节而呈现的连续画面所构成,其中情节表现为地图的等级设计、角色技能、武器、装备的属性、怪物的战斗力等,因此可以通过比对两款游戏的上述素材来认定二者游戏画面的相似度。经比对,两款游戏400级之前的地图、场景及相应的等级设计、角色及相应技能、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的名称和造型相似度极高,虽然部分造型在线条的组合细节方面有些许差别,但整体造型的视觉效果差别不大。网友对被告《奇迹神话》的评测文章及论坛留言也显示,两款游戏在游戏素材、玩法、风格、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以至于网友认为《奇迹神话》为《奇迹MU》的页游版。可见,对于不具备特殊鉴赏力的普通观众和游戏玩家而言,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相似度极高,不足以带来不同的美感。因此,本院认定《奇迹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提供比对的为《奇迹mueX702》,与网禅公司登记的作品版本不一致,也未经有权机关予以认证,形成时间、作品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该比对缺乏客观标准。本院认为,网禅公司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登记的游戏名称为《MU》,并未限定版本。网络游戏在运营过程中,基于修复bug(瑕疵)、提升功能、增加新的游戏素材等需要会不断进行版本升级,升级版本与初始版本相比未必有实质性区别,权利人也不一定就每一个版本均进行著作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游戏各升级版本的著作权人仍属于网禅公司。现原告用于比对的《奇迹mueX702》,其中“eX702”为版本号,该版本的相应比对页面体现在原告自2014年1月起所作的多份公证书中,故其发布时间至少早于2014年1月,早于被告《奇迹神话》的内测时间2014年3月。因此,对于被告认为前述比对缺乏客观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还认为,《奇迹神话》为2D游戏的网页游戏,不可能与原告的3D客户端游戏构成相似。本院认为,3D网络游戏是指使用3D引擎制作,达到画面效果最大程度仿真效果的网络游戏,与2D网络游戏的主要区别在于制作技术及因此而产生的仿真效果的区别。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取决于画面素材的线条、色彩等构成的造型以及不同素材的呈现方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制作技术的不同对此并不产生影响。同样,虽然原告游戏是电脑客户端游戏,被告游戏是电脑网页游戏,但主要是游戏运行时与服务器的交互方式存在区别,并不影响两款游戏整体画面相似与否的判断。因此,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还认为,原告比对的仅为游戏的部分内容,两款游戏还有很多的区别,且二者相似的部分仅为魔幻游戏的惯常表达或公有领域的内容。本院认为,游戏的魔幻风格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但是用于比对的诸多游戏素材系体现魔幻风格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原告游戏中部分素材,如木桶、石桥、弹药等虽在现实中有原型,但其在造型上做了一定设计,这也符合艺术创造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特质,并非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诚然,本案并未就两款游戏画面中所涉及的全部内容进行比对,但经本院多次要求,第一被告均未提供《奇迹神话》的全部游戏素材以供比对,而以开发人员流失为由仅提供了少量游戏素材。原告在《奇迹MU》的全部素材以及就两款游戏进行通关操作时所截取到的游戏画面的基础上,结合被告提供的有限的游戏素材,将两款游戏进行比对。上述比对内容在游戏画面中占据主体地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已足以作出涉案两款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因此,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奇迹MU》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发布时间远早于《奇迹神话》,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开发、运营《奇迹神话》时不可能不知道原告游戏。在此情况下,第一被告仍开发出与《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侵犯了原告对《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复制权。第一被告授权第二被告在其网站上独家运营该游戏并分享收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奇迹MU》为客户端游戏,《奇迹神话》为网页游戏,但从客户端游戏到网页游戏的所谓“改编”,在画面的表达形式和内容上并无本质区别,故并不构成对原告改编权的侵犯。第三被告作为游戏资讯网站,仅提供了被告游戏的简单信息,并提供一个通向第二被告运营官网的链接,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故不构成侵权。&
  鉴于本院已将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其所主张构成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各类游戏素材作为游戏画面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并无单独予以保护的必要。原告还主张《奇迹MU》构成“其他作品”,但《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是指“由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现并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为何种作品,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主张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页游网的宣传稿中使用了“MU”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经查,该文章对于“MU”的使用主要包括“韩游经典传承网页MU世界”、“沿用韩国网游MU的经典素材”、“延续MU经典职业”、“容易引起老MU迷的共鸣”、“延用MU的……场景”、“保留了MU的设计”、“延用了MU
的装备造型、名称、属性等”等语言。本院认为,上述内容系将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进行比较,其中“MU”指代的是原告游戏的名称,不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因此,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MU”商标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均为游戏行业的从业者,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均应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鉴于第三被告仅作为游戏资讯平台在其网站上客观、简要列明《奇迹神话》的简单信息,并提供一个通向该游戏运营官网的链接,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或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故就原告对第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实施了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本院分别阐明意见。&
  (一)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特有名称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名称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经营活动,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游戏在登记时的名称为《MU》,但引进中国运营后,相关游戏期刊、新闻媒体均称呼其为“奇迹”、“《奇迹》(MU)”或“《奇迹MU》”,网禅公司授权给原告时也自称“《奇迹MU》”,原告的运营官网上则使用了《奇迹MU》及相应的版本号。该游戏在中国运营时,其中文名称“奇迹”具有更高的使用频率和辨识度。从字面含义看,“奇迹”一词意为不同寻常的事情,为固有词汇,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源,任何人都不享有独占的权利。但作为网络游戏的名称,“奇迹”一词具有识别性、显著性;同时,若“奇迹”一词经使用而产生了足够的影响力,则该词语也会产生特定的第二含义。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奇迹”属于固有词汇为由认为其系魔幻类网络游戏的通用名称。原告提供的各类游戏期刊及获奖新闻可以证明,该游戏在中国的网络游戏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多年的经营和媒体的广泛宣传,“奇迹”在网络游戏领域与原告游戏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已经具备了区别于其字面含义的特定含义,包括游戏从业者及游戏玩家在内的相关公众亦能知悉“奇迹”即指原告游戏。因此,“奇迹”作为原告游戏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已经具备了区别该游戏与其他网络游戏的功能,可以将“奇迹”作为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
  诚然,在字面含义的范围内,原告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奇迹”二字,但前提是该使用行为须为善意,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但本案中,首先,被告在其游戏名称中使用“奇迹”远远晚于原告游戏在中国运营的时间,作为游戏开发企业,其不可能不知道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游戏名称。其次,从第二被告官网宣传材料可以看出,其使用“奇迹”二字并非从字面含义上使用,而是将其作为自己游戏名称的一部分。最后,被告的游戏名称《奇迹神话》与原告游戏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奇迹”构成近似,第二被告的宣传材料中又将两款游戏捆绑介绍。在原告游戏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奇迹神话》与《奇迹MU》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而根据第二被告官方论坛中的网友留言,亦确有玩家认为《奇迹神话》系《奇迹MU》网络游戏的页游版,已实际产生混淆。&
  综上,第一被告在明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游戏的情况下,为吸引玩家、获取利益,故意将其同为魔幻类风格的网络游戏名称定为与原告游戏名称近似度较高的“奇迹神话”,且在对外宣传中将其游戏与原告游戏捆绑宣传,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因此,本院认定第一被告对“奇迹”的使用不属于正当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作为专业的游戏运营商,其在与第一被告签订独家运营协议时也应知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游戏,但仍运营该游戏并从中获利,存在主观过错,应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对两被告的相应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具备如下要素:一是装潢具有外观性,即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二是须针对知名商品实施,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三是装潢具有特有性,即商品的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权利人应使用某个特有的文字、图案或其排列组合作为其商品装潢,而不能使用多个、非固定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否则将导致相关公众无法辨识商品来源。四是使用行为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装潢为《奇迹MU》网络游戏的角色、场景、怪物等众多游戏素材。《奇迹MU》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应游戏素材虽非贴附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但对于网络游戏这一特殊商品,玩家进入游戏后即可看到,故亦具有外观性。然而,原告主张的上述游戏素材数量众多且如何呈现取决于玩家的操作,相关公众无法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因此,相关游戏素材不属于商品的装潢,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主张第二被告官网及相关第三方网站上对《奇迹神话》的宣传文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两被告则认为,其宣传素材主要是完整展示《奇迹神话》的作品名称,并未刻意与《奇迹MU》进行关联,不会对网友产生误导,第三方网站的文章则与其无关。&
  经查,原告主张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三类:(1)第二被告在其官网直接发布的文章。(2)第二被告官网文章链接的或其中注明网址所对应的第三方网页文章,虽无证据证明第三方网页上的文章由第二被告发布,但均为对第一被告网络游戏的介绍文章,第二被告将其收集、整理、编辑后置入自己的宣传专栏,以提供链接或注明来源网址的方式引导用户阅看,其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系将第三方网页上的文章作为自己对第一被告游戏的推广内容,故可视为由第二被告发布。(3)其他第三方网站发布的文章。&
  本院认为,上述由第二被告发布或视为由其发布的文章内容主要为介绍《奇迹神话》的风格、游戏素材、玩法等,多数使用了“十年奇迹”、“将十二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的还原”等用语,并将《奇迹神话》与《奇迹MU》进行比对介绍。结合上下文内容,上述文章并未称《奇迹神话》就是《奇迹MU》,也未直接宣传《奇迹神话》已经营十年。但是,第二被告以“十年奇迹”作为主要宣传语来推广其处于运营初期的《奇迹神话》,而“奇迹”恰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十多年前开始在中国运营的原告游戏的主要识别部分;同时,《奇迹神话》对原告游戏的画面进行了大量抄袭,第二被告又将两款游戏的相同之处作为推广游戏的卖点进行捆绑宣传。可见,第二被告“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极为明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游戏与原告游戏存在某种联系,且事实上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被告在独家经营第一被告网络游戏过程中,为推广该游戏而发布上述宣传文章,因此而产生的收益由两被告分享,故两被告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其他第三方网站发布的文章,均注明了由网友撰写,难以证明与两被告存在关联,故本院对该部分内容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还主张第二被告官网上“媒体专区”、“投票专区”中所列的其他网站中亦存在相应推广内容,但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本案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适用条件&
原告还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依据,主张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为原则性条款,单独适用时主要用于对那些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为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应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适用该条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控行为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具体列举,也无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行为而受到了损害;三是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关于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本院分别依照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对原告予以救济,不再符合上述原则性条款的适用条件。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依法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两被告现已停止通过《奇迹神话》官网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但自原告起诉至两被告停止上述行为的时间跨度较长,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增加服务器,扩大了侵权范围,庭审结束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基于网络游戏的性质,其服务器可随时开启运营,两被告重新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较低而危害较大。因此,为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本院判令两被告应停止运营《奇迹神话》网络游戏,停止在涉案游戏中使用“奇迹神话”名称,并停止相关虚假宣传行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原告,在相关竞争市场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分别在各自网站(分别为www.hugenstar.com和www.91wan.com)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相同内容的声明。&
  关于两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两款游戏类型不同、玩家不重叠,未影响原告收入。本院认为,两被告从《奇迹神话》的运营中获利,现有证据还证明原告通过将其游戏许可给案外人开发、运营网页游戏并取得可观收益。可见,两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中侵犯著作权行为占据主体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使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两被告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故本院以两被告侵犯著作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结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原告游戏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较高。(2)被告在明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游戏的情况下,仍大量抄袭原告游戏画面,使用与原告游戏名称相似的名称,并捆绑原告游戏进行宣传,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较为全面。(3)被告游戏通过玩家充值获利,其开服数量较多,且在原告起诉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增开新的服务器,主观故意进一步加深,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也继续扩大。(4)原告许可案外人将《奇迹MU》改编为网页游戏,虽在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方面与两被告行为不一定相同,但可在考虑这些不同的基础上参考上述许可费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根据原告实际从对外授权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可以证明两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关于被告应承担的合理费用,考虑到本案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结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万元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翻译费、打印费则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据实予以支持。&
  第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奇迹MU》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4,990元;&
  四、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其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分别在各自的网站首页(网址分别为www.hugenstar.com和www.91wan.com)连续三十日刊登相同内容的声明;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五、驳回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30元,由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393元,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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