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设立哪个支派侍奉会幕和祭坛:()A.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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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司和利未人
祭司和利未人(PRIESTS&AND&LEVITES)
  亚伦的后裔──祭司,和利未支派的另一些人──利未人,这两者的关系,是旧约宗教一个棘手的问题。对利未人的任何讨论,一定要处理圣经的证据,威尔浩生(Julius&Wellhausen)对此的重绘,以及近代学者对威氏采用的进化方法所作的各种回应。
Ⅰ 圣经的资料
a.&摩西五经
  在五经中,利未人是因为与摩西和亚伦有关而显得突出(-10,四14,六16-27)。继亚伦引领百姓拜祭金牛犊,因而背逆神(起)之后,利未的众子为了替神的荣誉雪耻,就处罚了许多恶徒。这种向神忠贞的表现,可以部分解释为何在五经的律例里,神给予这一族重大的责任。
  民数记很清楚地记载,利未人在会幕内供职;然而早在出卅八21,他们已在亚伦儿子以他玛的监督之下,参与会幕的建造。在预备旷野之行的律例中,神将利未支派从其他支派中分别出来,要他们负责会幕的拆卸、搬运及竖立的工作(-54)。利未众子孙在会幕的四围安营,似乎成为缓冲人士,保护其余支派免受神的忿怒,因为百姓若不小心触摸了圣会幕及其一切装备,神的忿怒就会随时临到他们身上(、53,二17)。
  祭司的职分是留给亚伦子孙的特权,违者会被处以死刑()。利未人被禁止担任祭司,却获分派协助祭司的事奉,特别是从事料理会幕的体力劳动(民三5起)。除此之外,他们替其他支派执行一项重要的事工,那就是代替了每个家庭的长子。这些长子是神有权征用的,因为以色列人在埃及守逾越节时,神没有击杀他们的长子(参:出十三2起、13)。身为其他支派长子的代表人(民三40起),利未人有分于“代表制这意思深远的原则”,藉此原则,神向他们表达一个观念:祂心目中的民族应要完全信靠神和完全降服神(参&H.&W.&Robinson,&Inspiration&and&Revelation&in&the&Old&Testament,&1953,页219-21)。
  利未的三个家族,各自有特定的任务。当祭司(也只有祭司才可以)把会幕的器具小心盖好之后(民三29-32,四1起),哥辖的子孙(根据民四36的说法,这批人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的,共有2,750名)就负责搬运。他们的监督人是亚伦的儿子以利亚撒。革顺的子孙(有2,630名;民四40)在亚伦儿子以他玛的监督下,看管罩棚、门帘和帷子(民三21-26,四21起)。米拉利子孙(有3,200名;民四44)的任务则是搬运或竖立会幕与院子的骨架(民三35-37,四29起)。
  洗濯和奉献的仪式象征着利未人的代表职责(民八5起)。举例来说:以色列人(大概是透过他们的支派首领)按手在利未人的头上(八10),承认他们是代替者(参:利四24,等等)这事实,以及祭司从百姓中选择利未人,将他们当摇祭献上(大概是领他们到祭坛那里,然后领回来)这一事实(八11),暗示了以色列人是献上利未人来代替他们服事亚伦的子孙。这一点在八16及其后经文清楚表明出来,因为在那里利未的子孙被称为&n#t[u^&ni^m&──“礼物”。
  利未人于廿五岁开始服务,一直到五十岁为止,从此进入半退休状态,负起有限度的任务(民八24-26)。他们可能有五年的学徒时期,因为搬运会幕及其装备的全部责任,似乎是落在三十岁到五十岁的利未人身上(民四3起)。当大卫为约柜拟定了永久的基址后,利未人供职的年龄就降至二十岁,因为那时再不需要成年的利未人来充当挑夫的工作了(代上廿三24起)。
  利未人有责任代表百姓,但他们也因此拥有一些特权。虽然利未支派没有继承土地(即是说,没有一份土地是他们专有的:民十八23-24;申十二12起),利未人却可藉着百姓的什一奉献来维持生活,而祭司则接受祭物中不经火的部分、羊群和牛群的头生,以及百姓给利未人什一奉献的十分之一(民十八8起、21起;参:申十八1-4)。偶尔,祭司和利未人分享了以色列人战争的掠夺品(如:民卅一25起)。除此之外,利未人获准在四十八座专为他们而设的城中居住(民卅五1起;书廿一1起)。每座城的四围,都划出草原供他们使用。这四十八座城中,有六座(约但河两岸各有三座)作*逃城。
  从旷野漂流转变到定居迦南(民卅五设立利未人城市时已为此铺路)期间,神对利未人福利的关注大为增加,并为应付百姓分散各地居住的模式所引来的需要,扩大了利未人的任务。申命记极力强调以色列人对利未子孙的责任;利未子孙可以分享其他支派的欢乐(十二12)、他们的什一奉献和一些祭物(十二18-19,十四28-29),以及他们主要的节期,特别是七七节和住棚节(十六11-14)。分散各地的利未人,须与在中央圣所供职的弟兄们,一齐分担事工和分享祭物(十八6-8)。
  申命记经常使用“祭司利未人”这词(如十八1),而民数记却一贯称呼祭司为亚伦子孙(如十8)。虽然一些学者(见下述)主张,申命记没有区分祭司和利未人,但事实上,申十八3及其后经文提到归给祭司的分,十八6起却论利未人当得的分,由此看来,二者的区别依然存在。“祭司利未人”这片语(如:申十七9、18,十八1,廿四8,廿七9;参:书三3,八33),似乎是指“利未支派中的祭司”。在申命记法典,这些人除了看顾圣所之外,还要执行许多任务:在难于判断的案件中充任法官(十七8-9)、监管痲疯病人(廿四8)、保管律法书(十七18),以及在与神重新立约的仪式上帮助摩西(廿七9)。
  在哥辖的家族里,大祭司(来:hakko{he{n,“祭司”〔出卅一10,等等〕;hakko{he{n&hamma{s%i^ah],“受膏的祭司”〔利四3,等等〕;hakko{he{n&hagga{d[o{l,“大祭司”〔利廿一10,等等〕)的职责是由以利亚撒家族中最年长的代表担任,除非他的身体有利廿一16-23所禁制的毛病。这位大祭司与其他祭司一样,是用同样的方法分别为圣,献给神使用,他也要分担其他祭司的例行任务。但只有他才可穿特别的圣服(出廿八;*大祭司的胸牌,*冕旒,*服饰)与解释神谕(*乌陵和土明)。*赎罪日那天,他在耶和华面前代表选民,将山羊祭牲的血洒在施恩座上(*献祭与祭品)。
b.&前先知书
  在约书亚记里,祭司比利未人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越过约但河和征服耶利哥城这两件事上。有时候他们称为“祭司利未人”(如:书三3,八33),但更多时候只称为“祭司”(如:书三6起,四9起);他们有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扛抬耶和华的约柜。至于由利未人搬运的会幕,却一直没有提及(可能的例外是六24),直到百姓在征服迦南后,在示罗扎起会幕(十八1,十九51)为止。约柜的搬运似乎是委托祭司,而不是委托哥辖子孙(参:民四15),这是因为这些旅程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约柜象征神的同在,祂出发攻击敌人,及征服敌人。只有在即将分地的时候,利未人才被清楚提及(参:书十四3起)。祭司和利未人的差别仍很清楚地保持着:利未人提醒祭司以利亚撒和约书亚,摩西曾命令把城邑分给利未人(书廿一1-3);哥辖家族被分为两群──亚伦的后人(即祭司)以及其余的人(书廿一4-5)。
  从征服迦南到设立君主政体这段日子,百姓一般对敬拜的轻忽,就在士师记两个有关利未人的事例上表明了。米迦家中的利未人(士十七-十八)是来自伯利恒、属犹大支派的人(十七7)。但他怎会又是利未人,又是犹大支派的人?答案的关键在于这利未人是否等于革舜的儿子*约拿单(十八30)。如果他们是同一人(看来似乎合理),那么这利未人与犹大支派只有地理上的关系,而没有血统关系,虽然“犹大族”这片语出现在经文里(十七7)。如果上述两人不相同,那么这利未人可能是一个例子,表明在这期间,其他支派的人可以自告奋勇加入祭司的支派。这也可能是以法莲人*撒母耳的情况(参:撒上一1;代上六28)。有一些证据显示,利未人这名称可能既是一个功能性的称号,意指“以誓言宣誓的人”,同时也是一个支派的名号(参&W.&F.&Albright,&Archaeology&and&the&Religion&of&Israel3,&1953,页109、204起)。可是,米克(T.&J.&Meek,&Hebrew&Origins3,&1960,页121起)却认为:利未人在最初的时候,是一世俗的支派,后来在以色列(也可能在亚拉伯)担任了祭司的职务。士师记里,利未人和他妾的恐怖故事(士十九),再一次证明那时代利未人巡回各地,以及一般百姓品行不检的情形。中央政府的阙如,削弱了位于示罗的中央圣所应享有的控制权(士十八31),允许了许多罔顾摩西律例的地方邱坛存在。
  在其余的前先知书里,利未人很少出现。提及他们时,通常是和他们搬运约柜的角色连在一起(撒上六15;撒下十五24;王上八4)。当*耶罗波安一世在但和伯特利设立与耶路撒冷对抗的邱坛时,让非利士人充任祭司。这样做可能是为了要与耶路撒冷的圣殿完全断绝关系(王上十二31;参:代下十一13-14,十三9-10)。南北两国的君王对敬拜中心所采取的控制,是君主政体一个重要的特色。
  采祭司角度撰写*历代志上下的作者,倾向强调利未人的职分,补述了许多有关他们事奉的细节,是列王纪的作者们所省略的。代上六的谱系,也描述了亚伦儿子的成分(六49-53)与利未人城邑的分配(六54-81);谱系中特别注重利未人的歌唱者──希幔、亚萨、以探和他们的儿子,就是大卫所设立的圣殿音乐的负责人(六31起;参:代上十五16起)。代上九的利未人名单,问题重重。它和尼十一的相同之处,令一些人(如&ASV,RSV)把它当作从被掳之地回归耶路撒冷的利未人之正式名册(参:代上九1)。其他的人(如&C.&F.&Keil)则视它为耶路撒冷早期居民的名单。不过,经文中任务的小心制定以及参予利未人的人数(参:代上九22的212名守门者与代上廿六8-11的93名)这两方面,都暗示那是在大卫以后的一段时期。利未人与祭司子孙的紧密合作(参:代上九28起),以及利未人管理某些圣物、协助预备陈设饼的事实,可能表明民四和十八所显示二者任务的截然划分,在君主政体的时候已无法实施。这可能是因为,人数不多的亚伦子孙(代上九13的1,760名,可能是指族人,而不是族长的数目),不敷应付他们职位上的需求。因此,利未人除了经常的工作,如歌唱、作乐、守门及搬运等等以外,还须实际协助准备祭物,同时料理外院和屋子、洁净圣物,以及准备陈设饼、素祭、无酵饼或盘烤等等(廿三28-29)。
  在代上廿三所述大卫的命令,表明了两项造成利未职分重大改变的主要因素:(1)约柜在耶路撒冷永久放置,自动废除了利未人为挑夫的一切规定;(2)监督官方宗教(正如生活的其他层面)的职责,集中在君王手上。“群体人格”这希伯来观点,视君王为国家的伟大父亲,而国家的基本特质,也是来自这位君王。因此大卫把中央圣所迁至耶路撒冷(代上十三2起),并根据摩西律例的原则,建立合圣所运作的模式(代上十五1起,廿三1起);同样,所罗门也按照他父亲的计划建造、奉献和监督圣殿与圣殿的崇拜体系(代上廿八11-13、21;代下五-八,特别注意八15:“王所吩咐众祭司和利未人的……他们都不违背”)。
  同样地,约沙法委托臣子、利未人和祭司在犹大全地教导律法(代下十七7起),以及指派某些利未人、祭司和族长在大祭司的监督下,于耶路撒冷担任审判官(代下十九8起)。约阿施(代下廿四5起)、希西家(代下廿九3起)和约西亚(代下卅五2起)也监督祭司和利未人,并按照大卫的方式,再次确立他们的职责。
  利未职分和先知职分的关系,是一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否有一些利未人是仪礼先知(cult-prophets)?我们不可能有肯定的答案,但是部份证据指出,利未人有时候进行先知的活动:亚萨的后裔,利未人雅哈悉,预言约沙法战胜摩押人和亚扪人的联盟(代下廿14起);利未人耶杜顿,被称为王的先见(代下卅五15)。
d.&后先知书
  以赛亚、耶利米和以西结简略地提到被掳后利未人的角色。赛六十六21讲述神聚集散居的以色列人(也许包括悔改的异教徒),成为祭司和利未人来事奉祂。耶利米(卅三17起)预期神与祭司利未人(可能是祭司及利未人;参&Syr.&和&Vulg.)立约,这约正如神与大卫家所立的约那样永远有效(参:撒下七)。以西结称呼祭司利未人为撒督的子孙(如四十46,四十三19),把他们和利未人清楚区分。他认为前者对神仍持有信心(四十四15,四十八11),后者却偏向偶像,因而不可以接近祭坛或处理至圣之物(四十四10-14)。其实以西结的意见重拾民数记对祭司与利未人的清晰区别,脱离了王国时期把二者混淆的看法。
e.&被掳之后的作品
  在耶书亚和所罗巴伯的带领下,回归耶路撒冷的人中,有341名利未人(拉二36起)、4,289名祭司家族的成员,以及392名圣殿奴仆(来:n#t[i^ni^m,意即“给予”、“指派”;他们似乎是战争俘虏的后裔,被迫在圣殿供职;参:书九23、27;拉八20)。祭司人数的巨大,和相比下利未人数的微小,可能是因为很多利未人在被掳期间取得祭司的地位。其他原应在圣殿负责较卑微事务的利未人,似乎不愿意回归(拉八15-20)。在立圣殿根基(拉三8起)以及奉献圣殿(拉六16起)的事上,利未人扮演显著的角色。当以斯拉招聚利未人一起回国后(拉八15起),不久兴起改革,禁止与异族通婚,因为在这事上,连祭司和利未人都犯了罪(拉九1起,十5起)。
  同样在尼希米记,利未人和祭司投身于他们分内的一切工作。当百姓修完一段城墙后(尼三17),利未人就忙于教导律法(尼八7-9),以及参与国家的宗教生活(尼十一3起,十二27起)。他们要从百姓中间领受什一奉献,然后从中再取十分之一献给亚伦的子孙(尼十37起,十二47)。当尼希米不在耶路撒冷时,宗教的体系就走下坡,可见百姓需要中央政权来执行有关利未人的规例:亚扪人多比雅,获准住在圣殿里用来存放利未人什一奉献的屋子(尼十三4起);利未人被剥夺供养之物后,为了生计,便离弃圣殿,奔回自己的田地去了(尼十三10起)。
  也许就是在这时期,祭司注重私人的利益,忽视他们教导律法的圣约责任,竟接受污秽的祭物(玛一6起,二4起)。对玛拉基先知来说,炼净利未子孙乃是神主要末日使命的一环(三1-4)。
  大祭司的职分仍由以利亚撒的家族所承袭,一直到以他玛的后裔*以利为止。由于*亚比亚他谋反,所罗门便废除他(王上二26-27),而大祭司的职分也就归回以利亚撒的家族,由该族的*撒督与后人承袭,一直到西流古王安提阿古伊皮法尼(Antiochus&Epiphanes)在政治阴谋之下,废掉安尼亚三世(Onias&III)为止(主前约174)。自此以后,这职分就由执政者所管辖与委任。
Ⅱ 威尔浩生的历史重绘
  底本说(documentary&hypothesis)强调祭司法典(priestly&code)(*五经)成书于犹太人被掳之后,这学说的发扬令人彻底重估以色列宗教的发展史。最古典历史重估,就是威尔浩生()的&Prolegomena&to&the&History&of&Israel(1878;英译本,1885)一书了。
  对威氏来说,祭司和利未人二者关系的关键,在于以西结禁止利未人从事祭司的任务(四十四6-16)。威氏从以西结的陈述中,得出两个推论:圣殿的程序并没有把圣洁与凡俗加以区别,正如圣殿内使用异教奴仆所显示的(见上述);以西结把向来执行祭司工作的利未人贬为圣殿的奴仆。撒督子孙得免以西结的控诉,是因他们在耶路撒冷的中央圣所事奉,没有像利未人那样在全地的邱坛崇拜上玷污自己。当撒督子孙不肯放弃他们专利的控制权时,以西结就拟出“道德”上的理由来维护他们的专利,虽然实际上,祭司和利未人的分别,是偶然的,非道德上的(祭司碰巧是在耶路撒冷,而利未人碰巧是在各地邱坛)。最后,威氏作一结论:民数记的祭司律例于以西结时期并不存在。
  既然亚伦的祭司体系(Aaronic&priesthood)只在祭司法典被强调,威氏就认为它是一虚构的事,目的是要把这体系植根于摩西的时代。历代志的家谱是后人虚拟的尝试,旨在把撒督子孙与亚伦、以利亚撒拉上关系。
  威氏重绘历史的中心点,是一奇异的对比;旷野时代的敬拜体系有“繁复结构”,而在士师时期非中央政权的情况下,敬拜却似乎扮演着次要的角色(参:士三-十六)。威氏以士师时期为以色列人敬拜的真正开端;开始时,只是一些族长各自献上他们的祭物,逐渐某些家系(如:示罗的以利)在特别的圣所拥有显著地位。旷野宗教的复杂,与定居后的简化,二者对比的奇特例子,见于以法莲人撒母耳身上:撒母耳每晚睡在约柜的旁边(撒上三3),但依据利十六,这地方只有大祭司每年才可进去一次。
  当所罗门为约柜建造永久的圣所后,耶路撒冷祭司在大卫指派的撒督之下,确保了他们的显著地位。以色列的情形与犹大的一样:耶罗波安的圣所是王的圣所,祭司也直接归属他(摩七10起);在犹大,中央集权的最高峰是在约西亚之时:他废除了高处的祭坛,把那些祭司眨为中央圣所的附从,为以西结的重要宣布铺了道路。
  重绘这进化分期史的同时,威氏也把它与摩西五经里学者认为来自不同时期的资料层对照,发现不少互相对照之处。在&J&典的律法里(出廿-廿三,卅四),没有提及祭司,而&J&典的另一部分,指明亚伦(出四14,卅二1起)和摩西(出卅三7-11)是圣品人员的创立者。有提及其他祭司的经文(如:出十九22,卅二29),威氏却不予注意,认为这些经文是后来加进去的。他是在&D&底本里(申十六18-十八22)发现利未人这名词最先被采用来表示祭司。祭司身份的世袭性不是始自亚伦(根据威氏,亚伦“最初不在&J&典出现,而是由一个综合&J&典和&E&典的编撰者引进经文”),而是始自王国时期的撒督子孙。威氏虽承认利未一支派原来的确包括在创四十九的祝福篇中,但他相信这支派“很早时已沦亡了”,而职分上的利未人与利未支派的连系是虚构的。
  祭司法典(P)不单助长了圣品人员的势力,也在圣品人员当中引进了基本的区分:祭司(亚伦的子孙)与利未人(利未支派其余的人)之别。因此,申命记底本的作者论及利未人祭司(即属于利未支派的祭司),祭司法典的作者(尤其是历代志作者)却论到祭司和利未人。
  祭司法典又提出有关大祭司的新颖观念;在被掳前的众多作品中,大祭司的角色是在出埃及记、利未记和民数记最多出现。在历史书里,控制敬拜体系的是君王;在祭司法典,控制者则为大祭司。依照威氏的看法,大祭司拥有这种王权之时,只可能是在被掳的时期,那时犹大的政权操于异邦人之手,而以色列人与其说是国家,不如说是“教会”。
  我们只须参考几本具代表性的书籍,就可以发现威氏理论如何在学界牢不可破地流传下来,例如:洛尔(Max&Loehr),&A&History&of&Religion&in&the&Old&Testament,&1936,页136-7;奥斯特理(W.&O.&E.&Oesterley)和鲁宾逊(T.&H.&Robinson),&Hebrew&Religion,&1930,如:页255;以及费法尔(R.&H.&Pfeiffer),&IOT,&1948,如:页556-7。
Ⅲ 对威尔浩生的历史重绘的一些回应
  那些致力推翻威氏理论的保守派学者中,有三位尤值得注意:俄尔(James&Orr,&The&Problem&of&the&Old&Testament,&1906)、阿里斯(O.&T.&Allis,&The&Five&Books&of&Moses2,&1949,页185-96),以及亚达斯(G.&Ch.&Aalders,&A&Short&Introduction&to&the&Pentateuch,&1949,页66-71)。
  威氏的历史重绘含有一个基本假设:申十八6-7所提及,被邀在中央圣所事奉的利未人,其实是约西亚王改革期间,因邱坛敬拜遭禁止而被革除职权的祭司。但是这假设缺少可靠的证据。实际上,王下廿三9道出了相反的现象:邱坛的祭司并没有去到耶路撒冷的祭坛。有关申命记没有清楚区分祭司和利未人这圣经批判上的看法,上文已有讨论,并指出从百姓对二者不同的责任(申十八3-5、6-8),可知他们之间的确有分别。我们也不可以基于“祭司利未人”(申十七9;18,十八1,廿四8,廿七9)这片语,没有在摩西五经的其他地方出现,就辩称7申命记把这两职分视为一个职分而已。这片语的作用只是将祭司所属的支派表明出来。代下廿三18和卅27似乎支持这说法,经文中的“祭司利未人”是与其他的利未人(卅25)、守门者等(廿三19)有所区别的。
  威氏和其他人士常指出,民十八21起(参:廿七30起)与相应的申十四22起的经文内容互有差别:前者声明*什一奉献是专给利未人的,后者却容许以色列人在祭礼的筵席上以什一奉献为食物,只吩咐他们与利未人分享。犹太教传统上协调二段经文的做法,是把申命记的什一奉献名为“第二个什一奉献”,例如他勒目(Talmud&〔关于古代律法及遗传的犹太法典〕)&Ma`as*er&Sheni&一文。这解释似乎不及俄尔的看法(上引书,页188-9),他认为;申命记的律例为权宜之计,基于那段日子并不能全面实行什一奉献(以及利未人城邑)等条例,因为那时百姓仍未完全征服迦南地,同时亦缺少中央政权去执行这些条例。换句话说,民十八21起是以色列国的理想,申十四22起则是征服迦南与定居期间,一过渡性的方案。
  威氏历史重绘的关键,在于他对以西结公开指摘利未人(四十四4起)一事的诠释,在他看来,这就是区分祭司(撒督子孙)和利未人(那些曾在邱坛参与偶像崇拜的祭司)的开始。然而,俄尔(上引书,页315-9、520)指出,在以西结时代之前不久,祭司们已十分腐败;他同时表明,以西结并不是制定新律法,而是确立律法,褫夺利未人不应享有的权益──他们在王国时期所篡夺的利益,以及把那些崇拜偶像的祭司贬为原先存在、较祭司低级的利未人阶层。再者,以西结那段宣布是以理想情况为背景,所论及的贬抑可能从没有实施,至少没有按字面实施。以西结书的语气与祭司法典的语气也不符合,后者并无提及祭司的贬抑,反而强调祭司由神委任。此外,P&典所说的祭司不是撒督的子孙,而是亚伦的子孙。
  威尔浩生学派的人士大致上把大祭司这职分视为被掳之后的产品。不错,这名称在被掳之前的作品中,只在王下十二10,廿二4、8,廿三4出现,且被底本说的学者认为是被掳之后的附加语,然而被掳之前这职分的存在似乎可从“这祭司”一词看出来('the&priest',如:撒上廿一2的亚希米勒;王下十一9-10、15的耶何耶大;王下十六10起的乌利亚)。还有,尽管君王是敬拜体系的领袖,任何大小的祭司团体,总有一个行政首领,这点也支持大祭司职分的存在。(参&J.&Pedersen,&Israel,&3-4,页189)。
  考夫曼(Yehezkel&Kaufmann)在1960年所著的&The&Religion&of&Israel&一书,曾审视威氏不少的重要结论,发现其不足之处。例如,大祭司这职分,断不是反映被掳之后宗教领袖的王者身份,而是忠实地反映了在摩西(非亚伦)权威之下军营生活的情况(上引书,页184-7)。
  考夫曼也集中注意力,讨论祭司和利未人二者关系的重绘,这是“威尔浩生理论架构中,后来的批判学所未能动摇的唯一支柱”。考氏觉察到乡村祭司遭贬抑一说缺乏证据之后,随即攻击底本说的一个基本弱点:“按这理论,贬低自己同事的祭司,却同时认为这些圣职人士该有充分的供养,这种理论无论怎样都缺乏说服力。再者,我们只要记住以色列人复国时期,祭司人数众多,利未人为数甚少(4,289名祭司,拉二36起;341名利未人和392名圣殿奴仆,拉二43起),就会知道这个理论更不可能成立了”(页194)。
  论到亚伦的背叛时(出卅二26-29),为何祭司法典的编者们保留了利未人的忠心事迹,却略去在威氏看来导致祭司被贬的拜偶像事件?为何论及利未人获神委派的荣誉,而不提神的处罚?考氏肯定了被掳时期的利未人是一清楚界定的群体,之后他指出,从约西亚改革(更不用说以西结公开指摘之时)到百姓回归的极短期间,利未人不可能发展为一清楚界定的群体,而且是在被掳的异乡有此发展。
  考氏本人的历史重绘,不一定令人完全感到满意。由于考氏相信亚伦族系是“古时以色列的异教祭司”(页197),他否认亚伦子孙与利未人有血源上的连系,并因而否定那把摩西、亚伦连于利未人的稳固圣经传统(参:出四14)。在考氏看来,于拜祭金牛犊的事件中,利未这古旧的世俗支派与摩西联手对付亚伦,但被迫把事奉祭坛的权利让给亚伦族系(页198),而自己只得成为庙奴(hierodules)。然而这产生一个问题:当亚伦族系与摩西分开时,他们如何避免拜金牛犊事件的遗害,而继续作祭司呢?考氏认为,申命记的律例是王国时期的末叶编撰而成,比祭司著作迟了很多;这个观点与其说是对威尔浩生理论的新反击,不如说是古旧批判立场的复辟(即&Th.&Noeldeke&等学者的看法)。
  威氏学说的主要论点关乎制度的直线演进,奥伯莱(W.&F.&Albright)拒绝这看法,他认为以色列在士师时期或其后若没有大祭司(通常按闪族的习俗,称为祭司&[the&priest]),她就是在邻国中绝无仅有的例子(Archaeology&and&the&Religion&of&Israel3,&1953,&页107-8)。在王国时期,大祭司的职分不受重视,这是退步的表征;然而,王国沦亡后,大祭司的身份再回复崇高的地位。奥氏接受亚伦的历史性,同时认为没有理由否定撒督属于亚伦派系。奥氏的结论是:利未人首先有功能上的含义(见上述),其次才是支派的含义,奥氏又指出,利未人有时会擢升祭司之职,而且“不论我们是舍弃以色列人对祭司和利未人的传统看法,或是相信二者是固定不变的血源组别,都没有足够的理由”(上引书,页110)。
  “旷野的会幕是理想化的圣殿,不曾在历史上出现”这个假设,正是威尔浩生历史重绘的基本假设,而今天已被许多人拒绝了(但参&R.&H.&Pfeiffer,&Religion&in&the&Old&Testament,&1961,页77-8)。考古学者在以色列的邻国,已发掘了类似的约柜和可携带的帐棚神龛。正如布赖特(John&Bright)所指出的,这些物件断不是后期历史的虚构,而是“以色列人早期旷野信仰的遗产”(A&History&of&Israel,&1960,页146-7)。
  关于祭司和利未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至今显然还没有定案。其实,来自征服迦南与定居时期的资料,十分稀少。摩西五经的律例代表理想情况,若认为历史上曾完全照字面的实行是很错误的想法。连最刚强的君王,例如大卫、约沙法、希西家和约西亚,也不能确保完全遵行摩西的模式。但我们更没有理由单因为人们没有严格执行律法,就说律法不存在。诉诸沉默的辩证法、直线演进的历史重绘,以及碰上困难经文时,擅改抄本字眼与删除文字等做法,合起来不止一次地引至某些对圣经历史的简化解释,是在复杂的圣经资料和闪族文化底下,无法屹立不倒的。威尔浩生对利未人巧妙的历史重绘,就是属于这类的例子。
Ⅳ 新约的祭司
a.&与旧约的连续性
  除了徒十四13所说,在路司得误拜保罗和巴拿巴,敬奉丢斯的祭司之外,福音书与使徒行传其他有关祭司和大祭司的经文,都假设与旧约有历史上及宗教上的连续性:经文无须解释好撒玛利亚人故事里祭司的功能(路十31),或解释施洗约翰的父亲“撒迦利亚祭司”的任务(路一5);耶稣承认祭司有宣布痲疯病者得洁净的合法功用(太八4;可一44;路五14,十七14;见:利十四3)。耶稣也根据某些旧约祭司较自由的行事方法,向敌对祂的律法主义者作出对比(太十二4-5),可见耶稣基本上没有质疑圣殿及祭司的特定功能。
b.&与犹太教的冲突
  最多讨论祭司,特别是祭司长(high&priests)(RSV&通常译作&chief&priests)的经文,是涉及冲突的情况。按马太的描述,祭司长从开始(太二4)到结束(太廿八11),都在福音故事里扮演主动的角色。耶稣的自我宣告及使命愈来愈清楚,这些大祭司的敌对也随之加增。例如,耶稣对安息日条例的挑战(太十二1-7;可二23-27;路六1-5),以及耶稣斥责宗教领袖的比喻(太廿一45-46)。耶稣与祭司长之间,那引致耶稣死亡的冲突,早在该撒利亚腓立比(太十六21;可八31;路九22)的路上,彼得的认信后不久,便由耶稣预告,而在棕枝主日(Palm&Sunday),众人对耶稣的热烈反应,与祂后来洁净圣殿的行动(太廿一15、23、45-46;可十一27;路十九47-48,廿1),使冲突慢慢增强,直到耶稣被捉拿和受审(太廿六-廿七)之时达到高峰。约翰福音亦证明冲突的确存在(从约七32、45,十一47,可知法利赛人有分于谋害耶稣的罪行;于十二10,祭司长的敌意集中在拉撒路身上;十八19、22、24、35,强调大祭司该亚法在审问耶稣一事上的重要角色;参十九15)。
  祭司长(chief&priests,腊:archiereus)意图粉碎耶稣的影响力,却很少单独行动。在不同的问题和环境之下,有其他人会联合祭司长来对付耶稣,例如公会的其他官员(腊:archontes,路廿三13,廿四20)、文士(腊:grammateis,太二4,廿18,廿一15)、文士和长老(腊:grammateis,&presbyteroi,太十六21,廿七41;可八31,十一27,十四43、53;路九22)、民间的长老(太廿一23,廿六3)。“大祭司”('hight&priest')这单数名词,通常指公会的主席(如:该亚法,太廿六57;约十八13;亚那,路三2;约十八24;徒四6;亚拿尼亚,徒廿三2,廿四1);而“祭司长”('chief&priests')这复数名词,则指大祭司家族里在公会任职的成员、现任与上任大祭司,以及重要的祭司家族成员(徒四6)。然而,耶利米亚斯(J.&Jeremias)却主张“祭司长”('chief&priests')还包括一些圣殿官员如司库及警长(captain&of&police)等(Jerusalem&in&the&Time&of&Jesus,&英译本,1969,页160起)。
  耶稣的死和复活并没有解决祂和犹太宗教领袖之间的冲突,这是徒徒行传所充分证明的。使徒论耶稣复活的见证,使撒都该人加入了祭司长及其他圣殿职员对抗的行列(徒四1,五17)。祭司介入大数人扫罗的生平事迹这点,值得我们注意:他计划在大马色迫害基督徒一事,显然得到大祭司的正式批准(徒九1-2,&14);在以弗所,几位想模仿保罗施行神迹,“游行各处,念咒赶鬼的犹太人”被称为“犹太祭司长士基瓦的七个儿子”(徒十九13-14);正像他的主一样,保罗要在大祭司(亚拿尼亚)面前受审,这大祭司也在罗马巡抚(腓力斯和非斯都)面前控告他(徒廿四1起,廿五1-3)。保罗生平中,对他信主后截然改变最清楚的写照,莫过于他与祭司们之间关系的剧变:故事的开始,他与祭司们像猎狗一样狩猎基督徒;故事结束时,他与基督徒却像狐狸般要逃避追杀。
c.&在基督里的完成
  基本上,这冲突在于基督徒的信念(也是犹太教怀疑会发生的事):耶稣的生平、受死、复活和升天,若不是破坏古旧的祭司体系,就是使它黯然失色。其实,耶稣本身的教训,已将祂自己置于新祭司结构的中心:“在这里有一人比殿更大”(太十二6);“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要再建立起来”(约二19);“因为人子来,并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可十45)。
  新约作者中,希伯来书的作者采用了这些线条,来编织成一片色彩缤纷的布料。全书要热切地证明,基督教信仰超乎旧约的敬拜方式,并且取代了它的地位,于是一贯地强调它的声言:耶稣是由神所指派的(五5-10)新祭司与真正的大祭司,祂最终要彻底解决人的罪恶。耶稣的祭司职事,是超越亚伦的(七11),可追溯至昔日的麦基洗德(七15-17),并拥有旧献祭体系所缺乏的完美(七18):&1.&它是基于神的誓言(七20-22);&2.&它以永恒的基督为重心点,因而永存不变(七23-25);&3.&它有分于基督的完美,因基督不须要像亚伦子孙那样洁除自己的罪(七26-28);&4.&它将在天上神所建立的真圣所里永远存留;论到这圣所,摩西所造的帐幕只是“复制品和影像”(八1-7);&5.&它实现了神所应许的新盟约(八8-13);&6.&它的献祭不须重复,而是“一次献上,永远献上”(七27,九12);&7.&所献的不是无法除去罪恶的“公牛和山羊的血”,而是“耶稣基督的身体”,使信祂的人得以成圣(十4、10);&8.&从此,不单祭司阶层的人士,而是所有的基督徒都能直接、经常地进到神面前(十11-22);&9.&它的应许和盼望,因父神的信实,以及基督的第二次降临而得以确保(九28,十23);&10.&它全然的赦罪,给我们爱心和公义的行动提供最大的动力”十19-25);&11.&基督不断的代祷,确保它在神子民的生命中发挥效力(七25)。虽然保罗没有在他的书信里,强调基督的祭司职事(可能因为他主要向外邦人传福音,而他们最需要知道的,是脱离律法的自由以及在神计划里的新地位),但是我们可以为着神所赐的正典里,希伯来书丰富的灼见来感谢神。见:赖德(G.&E.&Ladd),&A&Theology&of&the&New&Testament,&1974,页578-84。
d.&教会的使命
  作为基督的身体和新以色列(参:出十九6),教会在地上被膏立为祭司──成为中保,向人类宣讲神的旨意,以及在祷告中,将人类的需要带到神的宝座前。彼得也提过这祭司职事里两个有关的任务:&1.&“藉着耶稣基督奉献神所悦纳的灵祭”(彼前二5),即敬拜神以及遵行祂慈爱的旨意;&2.&“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即向世界见证祂的救赎工作(彼前二9)。
  彼得所论及的“君尊祭司”身份,在启示录里有所复述和阐释:主所爱及赦免的教会,称为“国民”、“他父神的祭司”(启一6;参五10,廿6);这君尊的身份,不单意味我们服从这位“为世上君王元首”的基督(启一5),也表示我们有分于祂对世人的统治:“他们将在地上执掌王权”(启五10;参廿6)。在此,冲突的情况完全倒转过来:属基督的子民,虽遭受一度与主对抗的祭司大肆迫害,却要分享基督──这位得胜之大祭司──的胜利,并要在这敌挡的世界中彰显祂慈爱的权能。
  在新约时代,教会的祭司职事是群体性的:没有一位牧者或领袖个别地被称为“祭司”。然而,使徒之后的作品,却很快转到这一个方向:革利免(Clement,主后95-96)以大祭司、祭司和利未人来描述教会的三重事奉(《革利免壹书》四十-四十四);《十二使徒遗训》(十三3)将先知比喻作大祭司;特土良(Tertullian,&On&Baptism&17)和希坡律陀(Hippolytus,&Refutation&of&All&Heresies,序言)似乎最先采用“祭司”和“大祭司”的名号,来形容基督教的圣职人员(主后约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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