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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可以分期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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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追款,要求你全额还款,当然可以分期了,如果银行不知道,直接进入信用黑名单。若银行查到套现行为了,那就会停用你的信用卡套现就是刷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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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若所有的就绪进程具有各不相同的优先权初值,那么.151,则可防止一个长作业长期地垄断处理机?fghyj" rel="nofollow" class="iknow-ueditor-link" target="_blank" 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点击这里进入官网<a href="http,我们可以规定,在就绪队列中的进程,随其等待时间的增长,其优先权以速率a提高.7,在等待了足够的时间后,其优先权便可能升为最高,从而可以获得处理机。当采用抢占式优先权调度算法时,则显然是最先进入就绪队列的进程,如果再规定当前进程的优先权以速率b下降,将因其动态优先权变得最高而优先获得处理机,此即FCFS算法.115.115://104.151。若所有的进程都具有相同的优先权初值动态优先权是指,在创建进程时所赋予的优先权,是可以随进程的推进或随其等待时间的增加而改变的,以便获得更好的调度性能。例如
可以的,不过分期是有手续费的通过技术操作就可以免息免手续费的
可以的,但是手续费会贵点吧
可以分期的,但套现行为都属于各银行打击对象,建议不要套现
可以等账单结算后做账单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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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3月重要提示本基金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注册, 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里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目 录第一部分 绪 言第二部分 释 义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第一部分 绪 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 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 销售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6、 《 业务规则》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2、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43、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46、 元: 指人民币元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1、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4、 法定代表人: 何如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6、 电话: ( 0755)
传真: ( 0755) 7、 联系人: 吕奇志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9、 股权结构: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总 计 15,000 100%二、 主要人员情况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 七届发审委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总支书记。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和商学学士。 国籍: 意大利。 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部总经理。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 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 外派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 局长) 等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 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 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毕马威( 中国) 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 七届发审委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总支书记。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 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督察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4、 本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总支书记。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研究精选混合基金经理。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 内部控制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3、 内部控制体系( 1)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 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门: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 员工: 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 反馈的义务。4、 内部控制措施( 1) 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 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 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 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个股授权、 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 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 防范契约风险。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 200120注册时间: 日注册资本: 742.62亿元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 陆志俊电 话: 95559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5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 较上年上升2位; 根据2015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 较上年上升27位。截至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亿元。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要人员情况牛锡明先生, 董事长、 执行董事。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 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彭纯先生, 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袁庆伟女士,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位, 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6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原则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4、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四、 其他事项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1、 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联系电话: 3传真: 5联系人: 吕奇志网址: www.phfund.com(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联系电话: 010-传真: 010-联系人: 张圆圆(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联系电话: 021-传真: 021-联系人: 李化怡(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联系电话: 027-传真: 027-联系人: 祁明兵(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联系电话: 020-传真: 020-联系人: 周樱2、 其他销售机构( 1) 银行销售机构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联系人: 张宏革客户服务电话: 95559网址: www.bankcomm.com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二、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法定代表人: 何如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联系电话: ( 0755) 传真: ( 0755) 负责人: 吴群莉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法定代表人: 闵齐双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联系电话: ( 0755) 传真: 6联系人: 闵齐双经办律师: 闵齐双、 王德森四、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法定代表人: 顾仁荣办公室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8-10 层联系电话: +86(10)( 755) 传真: +86(10)联系人: 邢向宗经办会计师: 邢向宗、 邹菁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一、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600,060,250.47 份, 利息结转份额 37,522.08 份, 合计 600,097,772.55 份, 募集户数为 670 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二、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三、 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起的每个开放日( 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五、 申购和赎回的限制1、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2、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 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 申购费率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A 类、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M<100 万 1.5% 0.6%100 万≤ M <500 万 1.0% 0.3%500 万≤ M <1000 万 0.3% 0.06%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如: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申购份额=49,261.08/1..31 份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4、 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Y<7 日 1.5%7 日≤Y<30 日 0.75%30 日≤Y<6 个月 0.5%Y≥6 个月 0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Y<30 日 0.5%Y≥30 日 0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 1: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 元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例 2: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 元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20 日,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一、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七、 其他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 严选股票、 债券等投资标的, 力争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等)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三、 投资策略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以及各项国家政策( 包括财政、 税收、 货币、 汇率政策等) , 并结合美林时钟等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模型, 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股票、 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和稳健收益。2、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 严选个股, 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1) 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 对行业利润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 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 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3) 综合研判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 结合估值分析, 严选个股, 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 包括 PE、 PEG、 PB、PS、 EV/EBITDA 等) ; 就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3、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信用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选个券, 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1) 久期策略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 为中心、 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 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 息差策略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 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 个券选择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 信用策略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尽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超额收益。4、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四、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1、 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2、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 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 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 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提出调整建议。( 5)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监督和检查。( 6)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并予以公告。五、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 行业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 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七、 投资限制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 项目 金额( 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4,090,162.87 22.10其中: 股票 194,090,162.87 22.10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558,690,128.80 63.60其中: 债券 558,690,128.80 63.60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8,768,588.15 11.24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6,199,664.99 1.848 其他资产 10,674,979.34 1.229 合计 878,423,524.15 100.0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 农、 林、 牧、 渔业 3,171,600.00 0.41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145,799,284.16 18.98D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474,943.20 1.10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4,873,500.00 0.63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7,942.76 0.00H 住宿和餐饮业 - -I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4,112.55 0.00J 金融业 - -K 房地产业 14,650,000.00 1.91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6,908,025.20 2.20O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160,755.00 0.02S 综合 - -合计 194,090,162.87 25.27(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 无。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531 天顺风能 3,287,600 26,629,560.00 3.472 600031 三一重工 2,200,000 19,954,000.00 2.603 600054 黄山旅游 1,182,600 16,875,702.00 2.204 002507 涪陵榨菜 840,008 15,078,143.60 1.965 601155 新城控股 500,000 14,650,000.00 1.916 600566 济川药业 249,950 9,535,592.50 1.247 002241 歌尔股份 540,000 9,369,000.00 1.228 600597 光明乳业 559,927 8,482,894.05 1.109 600027 华电国际 2,280,000 8,458,800.00 1.1010 600298 安琪酵母 220,000 7,198,400.00 0.9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 号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104,620,340.00 13.62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35,270,340.00 4.594 企业债券 171,832,500.00 22.37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571,000.00 14.406 中期票据 169,400,000.00 22.06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2,266,288.80 0.30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 558,690,128.80 72.7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7 桂投资SCP002600,000 60,342,000.00 7.862
中投 G1 500,000 49,600,000.00 6.463 17 首开MTN003500,000 49,510,000.00 6.454
上实 02 400,000 38,932,000.00 5.075 17 川能投SCP002300,000 30,153,000.00 3.93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 无。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 无。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 无。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 元)1 存出保证金 105,370.5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6,012.47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0,302,902.695 应收申购款 693.64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0,674,979.3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凤凰 EB 2,079,350.00 0.272 127004 模塑转债 111,636.00 0.013 113012 骆驼转债 75,302.80 0.0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1 002507 涪陵榨菜 15,078,143.60 1.96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鹏华弘达 A净值增长率1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41-3 2-42016 年 08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0.47% 0.07% 0.52% 0.40% -0.99% -0.33%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 124.65% 6.26% 10.65% 0.32% 114.00% 5.9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123.59% 5.30% 11.23% 0.34% 112.36% 4.96%鹏华弘达 C净值增长率 1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41-3 2-42016 年 08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1.11% 0.09% 0.52% 0.40% -1.63% -0.31%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 6.78% 0.17% 10.65% 0.32% -3.87% -0.15%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5.59% 0.16% 11.23% 0.34% -5.64% -0.18%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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