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住建局下发的文件施工单位红头文件需要存档吗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人民团体,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
为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档案验收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实施内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做好文件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程,对电子政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职责。在电子政务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与罚则。
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同时应注重对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等各种类型、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两种整理方式中选择一种,电子文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的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实施机构和相关参建单位应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收集、鉴定、归档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电子文件定期归档,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元数据一并保存。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第二十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档案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形成验收报告。档案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档案专家组由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档案竣工验收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档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效;
(三)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四)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档案专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档案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由档案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
责任编辑: 王伟地方法规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刘媛媛 发表于 15:50:41 | 查看:2166次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归档,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档案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进行验收。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和移交工作。工程档案资料人员应当具备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归档、验收、移交等相关内容、要求、时限及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技术文件编制与报送的套数、费用、质量标准、报送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二)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三)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四)在组织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填报《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后,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整理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应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工程建设电子文件、声像资料等。在进行验收前已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竣工图编制符合规定要求。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二)验收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要求,对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三)建设工程档案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四)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验收。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日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填表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类别&建筑规模(m2、m)&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档案资料员&证章号&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对工程档案内容齐全、真实性审查意见&&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对工程档案内容齐全、真实性审查意见&&总监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建设单位对工程档案自查验收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2: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建档验[&]&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工程地址&建筑规模(m2、m)&工程造价(万元)&建&设&单&位&档&案&资&料&人&员&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档&案&资&料&人&员&联系电话&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质量的验收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验收人员&验收时间年&月&日&&上一篇:下一篇:微信扫一扫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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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 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法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安〔2015〕17号
发文时间: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直管县(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生产,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建设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是指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第三条 县(市、区)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评价(以下简称&现场评价&)工作。未设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县(市、区),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指定有关机构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见附表1、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
  现场评价分数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拨付依据。
  第二章 现场评价程序和步骤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抹灰阶段(工程抹灰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分别书面申请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
  市政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施工单位应不少于三次申请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各次现场评价间隔时间应按照均匀分布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评价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2日内进行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机构人员参加,并应当场计算评价得分,将得分填写在《安全生产费用现场评价表》(附表3)上,由评价人员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履行签字义务的视为同意评价结果,并由评价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对评价机构现场评价分数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机构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划拨
  第六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及其下属分局(管局)住建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拨付监管。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中标或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并应与银行约定此专项资金账户向外划拨资金时,必须提供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出具的同意拨款凭证和本单位相关财务手续方可划拨有关款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款凭证&。
  第九条 评价机构依据下列规定出具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意拨款凭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后,划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60%;
  (二)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市政工程第一次检查阶段),现场评价分数(如此阶段有若干次现场评价,是指若干次检查得分的平均分数,下同)达到95分及以上的,划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20%;
  (三)房屋建筑工程主体阶段(市政工程第二次检查阶段),现场评价分数达到95分及以上的,划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15%;
  (四)房屋建筑工程抹灰阶段(市政工程第三次检查阶段),现场评价分数达到95分及以上的,划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5%。
  每一阶段现场评价分数低于95分的,每低于1分(不足1分的按照1分计取),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在上述规定额度基础上减少1%,直至不拨付此阶段安全生产费用。
  评价机构对现场评价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项目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仍有余额的,账户中余额款项应当在竣工决算时返还建设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现场评价相关事宜,确定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方式、拨付方法等。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附表1: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略)
  附表2:市政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略)
  附表3:安全生产费用现场评价表(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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