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苹果游戏充值退款流程,能要求游戏服务提供者返还吗

零时至8时禁娃玩网游能驱散“网络雾霾”吗_网易新闻
零时至8时禁娃玩网游能驱散“网络雾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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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零时至8时禁娃玩网游能驱散“网络雾霾”吗)
国务院法制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正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时间和单日累计时间,禁止未成年人每日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2月6日截止征求。(相关报道见C01版)  禁止未成年人0-8时打网游重在落实  北方  
暴力、色情、迷信、低俗等不良信息、网络游戏,被称为“网络雾霾”,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身心健康方面危害不小。有人把禁止未成年人每日0-8时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形象地称之为“网游宵禁”。  
实际上,限制未成年人打网游,帮助其戒除网瘾,健康成长,已成为所有父母的期望,也是全社会的期望与目标。“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0到8时打网游”,这明显是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的。  
但是,如何才能真正将“禁止未成年人0-8时打网游”落实到位呢?这明显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众所周知,但凡是技术手段,都难免会被破解。保护软件被屏蔽怎么防?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怎么防?此外,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除了游戏还有其他很多东西。比如当下流行的直播,其中暴力、色情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存在,禁止未成年人0-8时打游戏,他们转而观看不良直播去了,如何鉴别与防范?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受网络负面影响较大,问题在未成年人自控力差。因此,需要禁止未成年人0-8时打网游。但更大的问题,明显依然在于网络本身。所以,净化网络游戏本身,甚至规范网络行为,杜绝暴力、色情等网络负面因素的存在,才是关键!  限制未成年人玩网游 企业责无旁贷  史洪举  
限制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不仅仅是父母的职责,游戏开发者和提供者更是责无旁贷。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完全拥有能力和技术手段,从根源上限制未成年人过度使用该游戏。这既是对“技术越强,责任越大”原则的具体贯彻,也是对网游企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因此,要求网络游戏提供者充分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时间和单日累计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特定时间段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相当必要。  
一是应对网络游戏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电脑网络游戏,也包括手机网络游戏,还包括微信、QQ游戏等,即全面覆盖可能让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的游戏。二是应让技术限制措施成为网络游戏的强制标准,要求限制措施与网络游戏相伴而生,同时面市。三是应同时包含多个技术措施,实现共同发力,如每款游戏均采取实名制注册并仅限本人使用,每隔三十分钟或一个小时采取视频方式验证使用人,防止假冒他人名义或一人使用多个账号的规避手段。当达到累计时间,或者在0-8时这一禁止时间就关闭游戏通道,限制其登录并使用。  
简而言之,必须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让保护未成年人落到实处,避免网络游戏沦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洪水猛兽,为其提供一个绿色、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让未成年人成为网络的操控者和受益者,而非受害者。  “网游宵禁”可能没想象中厉害  杨鹏  
老实说,禁止未成年人每日0-8时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即“网游宵禁”)这种做法并非我们首创,为防止未成年人夜间玩网游,国外就有类似做法。  
尽管并没有足够的数据表明,每日0-8时就是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的重点时段,但本着对孩子身体负责的态度,禁止在这个时间段里玩游戏,起码那些通宵达旦玩网游的孩子就得准时关机就寝。  
既然是“禁止未成年人0-8时使用网络游戏服务”,那么,谁来禁止?如何禁止呢?是孩子的父母吗?这肯定不行,父母要是有这个能力,恐怕这个世界上早就没有沉迷网游世界的孩子了。那么,到底谁能够在零点来临那一刻起,果断准确无误地把未成年人从网络世界中拉回来?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应该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  
所以,“网游宵禁”效果能否实现,取决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权衡之下而采取技术措施的决心和诚意。进一步说,重中之重就在于明确强化游戏平台的责任!可有一点也不能不提,防范身份作弊是个世界性难题。
还要说的是,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网游市场中占主流的是以宣扬暴力文化、鼓吹金钱至上价值观的成人游戏,这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近一亿未成年人玩家被这类游戏所包围,并且该类游戏还有明显增长的趋势,现状着实令人担忧”。因而,如果不能从整体上提升网游产业的绿色度、健康度,“网游宵禁”则意义不大。
(原标题:零时至8时禁娃玩网游能驱散“网络雾霾”吗)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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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监护人应担责
【须知】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监护人应担责
新闻背景:河北沧州的朱女士近日发现,女儿小雪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快手视频对一制作彩泥的主播进行“打赏”,先后消费9万多元。随后,朱女士联系了快手公司,希望能退还消费款项。快手公司要求朱女士提供“消费是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相关证明。在朱女士提供了证明材料后,该公司表示,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当时的消费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平台只能赔偿一部分损失。对于快手公司承诺退还3万多元,朱女士并不能接受。
一边是吸引人的付费内容和便捷的支付手段,一边是自控力和认知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事件究竟该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如何规范?“打赏”应属事实上的即时合同关系“打赏”是一种中国本土化的产物,在古代是指身份尊贵的人给底层、下级人士的赏赐。在现代网络用语中的“打赏”则是指在网络直播中,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所得的礼物可以直接变现。在“互联网+”的浪潮中,“打赏”俨然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
就“打赏”本身而言,是一种客观且自愿的行为,完全凭借个人的喜好来决定是否打赏以及打赏的金额,但它又不同于单方面的赠与行为。
笔者认为,在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更近似于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即“双向互惠行为”。主播为了得到观看者更多的“打赏”,通过展示各种才艺使其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如果观看者对主播的表演满意,就可能采取“打赏”的形式进行物质鼓励。因此主播与观看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但这种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采取书面的订立形式,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即时成立的合同关系。合同的订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属于民事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许多未成年人玩起了直播软件,并且成为“打赏”大军中的成员。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控能力,对网络消费缺乏概念,也没有必要的价值指引,因此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已经成为游戏、直播等互联网行业的通病,这一现象在直播行业尤为突出。“打赏”行为无效但监护人应担责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新闻屡见不鲜,这些新闻背后通常都会有一个让听者啼笑皆非、让家长欲哭无泪的故事。而“打赏”的背后,往往会导致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那么上述事件中,小雪“打赏”给主播的9万余元,是否能被追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雪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依据其文化水平和认知程度,很难认定她对网络“打赏”这一消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小雪的父母在事件后也未对此进行追认,因此小雪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也就是说她与快手公司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此案件来看,快手公司及主播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小雪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致使小雪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属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快手公司无需返还全部消费钱款,而是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返还。网络直播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对于未成年人的“打赏”可以事后补救,但“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要规制乃至预防这种病态的消费现象,绝不仅仅只是某一方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 想要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打赏”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笔者认为,首先,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自律。发布者(即主播)必须对直播的内容进行自查,明晰直播的界限。这种界限一方面是法定的界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一方面是道德的界限,包括公序良俗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于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从法律法规角度对直播的内容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主播还应从道德方面自律,避免在直播时做出对未成年人进行消费诱导的行为。
作为互联网直播内容的分发者,网络直播对平台运营中所产生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认为,网络直播平台应从两方面规范“打赏”行为:
其一,平台应对主播建立规范审查机制。如在主播资质的审核方面,应当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做好提前预防和正面引导。而在内容监管方面,平台也应即时审查,预判风险。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主播,应严格依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其二,平台应对未成年人消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利用用户画像、大数据等技术对直播用户的使用行为、观看内容等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未成年人特质的用户,并对这类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所引发的问题。
针对未成年人“打赏”乱象,网络直播平台出奇一致地选择集体三缄其口。原因不难猜测,毕竟当前直播行业正处于白热化的竞争阶段,各大平台都希望吸引更多有影响力的主播,留存更多有消费能力的用户,“打赏”是直播平台盈利的核心模式之一,将“打赏”纳入监管不符合平台的利益追求。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网络直播平台很短视地只在意当前的经济效益,而置平台的社会责任于不顾,不仅可能会使平台陷入纠纷诉讼中,更会引发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平台的商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想赢得社会舆论的正面评价,以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利益,平台就必须舍弃部分利益,对内容和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家长对未成年孩子要监管到位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网络安全意识较薄弱,可能还分不清给主播“打赏”与家长的银行卡数额之间有无关系。因此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要注意加强对钱财的管理,完善自己的支付系统,像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与金钱相关的支付密码最好不要告诉孩子;自己在输入密码的时候也应注意交易安全,不要让孩子看到。毕竟,沉浸于网络直播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无裨益,家长应当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更为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
在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的时期,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丛生,未成年人非理性的网络消费乱象只是冰山一角。把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中,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家长们都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换来的将不仅仅是“打赏经济”等互联网产物的良性发展,更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裴小星来源:北京日报更多链接:未满12岁女儿打赏男主播近十万元父亲起诉小咖秀公司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满12周岁的女儿小晨(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并用支付宝10万元打赏男主播……张先生以女儿为原告,将直播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3月6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直播平台表示,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打赏的钱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平台、公会、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3月6日,父亲称12岁女儿打赏男主播10万一案开庭审理。法院供图父亲称女儿打赏男主播近10万51岁的张先生表示最近有点烦,原因与女儿小晨有关。他回忆,日下午,小晨放学回家后,对他说“要借手机给妈妈打电话”,他毫不迟疑地掏出手机给女儿。6月17日晚,他准备用手机支付宝呼叫网约车时,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说,支付宝的钱花没了。仔细询问后张先生了解到,女儿借走手机当天,用手机登录一直播平台。从下午4时28分开始,小晨用支付宝不断打赏男主播,直到22时22分才结束,当天共计打赏99812元。张先生说,此后连续三天,小晨放学后均以同样名义用支付宝继续打赏男主播,每次少则1元,多则9998元。了解事情经过后,张先生与平台客服经理电话联系。他告知对方,名为晨姐(小晨网名)的直播用户未满12周岁,要求退还打赏款。“对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备案,备案后又以没有直接证据为名,拒绝还款。”张先生称自己曾以丢钱报案,在此前交涉中,平台表示只退一部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张先生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小晨未满12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事情发生后,小晨作为原告,张先生作为代理人,将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99860元。平台申请追加主播为被告3月6日下午,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小晨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张先生作为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被告方有一名职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该公司代理人称,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2017年6月后,涉案账户还有继续充值情况,且打款是陆续产生,而非一次性。张先生作为小晨父亲,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手机。小咖秀公司还向法庭申请追加被打赏主播为共同被告,“详细的答辩意见要追加被告后再进行阐述”。平台方面表示,涉案APP是小咖秀公司开发,该平台有主播入驻,但大部分主播由公司组成的公会管理。代理人解释,合作方石家庄靓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个公会,主播是公会下属,打赏金额分配上,小咖秀、公会与主播各分得一部分。也就是说,小咖秀和公会合作,平台收到赏金后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公会和主播,并留一部分作为平台收益。上述代理人称,此次打赏,平台分得34705.25元。“因此即便退款也是三方,不能仅小咖秀一方退。”由于涉及追加被告,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证明是“未成年人”打赏是案件关键根据小咖秀公司的证据,在开始打赏前,小晨就已注册为平台用户,并在打赏后还进行过充值。打赏方式是以1:100比例用现金兑换成网络金币,购买各种虚拟礼物给主播。对此,张先生表示并不知情:“我不懂这个,那天准备打车女儿才跟我说,我才知道充值后可以购买不同级别的车辆打赏等。我手机支付宝绑定的是储蓄卡,发现这个事后跟公安局说钱丢失请他们调查,平台说只退一部分。”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如果是小晨及其父亲张先生所说,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打赏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可认为是一种不当得利,赏金应该退回”。“从账户上和支付情况看,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由未成年进行打赏,是案件的关键。”赵虎解释,也就是张先生如何能证明,不是大人而是孩子去操作的,这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平台责任方面,要看平台设置是否漏洞,目前来看,如果未成年用父亲的支付宝打赏,平台会默认是成年人进行的。关于主播会不会被列为被告,要看用户把钱打入谁的账户。平台与主播分成是二者间的内部关系,但对用户来说,他直接把钱给了平台,这是他和平台间的关系,所以一般情况是起诉平台,除非有证据证明钱直接进入主播账户。有家长称孩子打赏65万“熊孩子”打赏主播平台的纠纷近年来频繁发生,北京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2015年9月初中毕业后,15岁的小雅(化名)到加拿大读高中。2016年3月底小雅放假回国,再次出国时,刘女士在网上订机票付款时发现,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里六七万元不翼而飞。就在她准备报警时,小雅承认偷偷修改支付密码将钱转走,删除信息记录,且钱已花掉。原来,女儿沉迷上映客直播,她的钱大多被用来打赏男主播了。刘女士查询消费记录确认,2016年2月至4月,女儿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方式,在映客直播共充值657734元。她找到映客直播的经营企业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打赏都是未成年女儿付出去的,要求退钱但未果。刘女士以女儿为原告起诉蜜莱坞公司,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657734元及利息。庭审中,蜜莱坞公司称,涉案映客号是以刘女士身份证号码注册,公司与小雅之间无合同关系,且该映客号使用微信和支付宝付款,回单显示账户户主为刘女士,所以消费行为应属于刘女士。法院认为,涉案映客号及充值账户均为刘女士所有,仅凭小雅与刘女士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是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情况下私自登录并充值消费。法院认为,小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日,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刘女士一方上诉。目前,北京市三中院已受理此案。作者:王巍来源:重案组37号、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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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游戏玩家越来越低龄化,网游分级应尽快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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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什么内容、什么分级、什么年龄段可以玩,应该制定标准。”全国政协委员于欣伟,今年的提案是《关于加快推动网游分级制的建议》。她建议尽快研究出台强制性分级标准,明确统筹牵头政府部门,严格监管和审核对分级制度的合规执行情况,尽快完善国内正版游戏市场等。(3月5日,澎湃新闻) 据报道,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游戏市场。2017年,中国手机游戏市场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游戏用户规模达到5.83亿人。与此同时,游戏玩家越来越低龄化,大量中小学生把网游作为自己最主要的“课余爱好”,如最火爆的“王者荣耀”,11岁到20岁的玩家比例高达54%。 与成年人不同的是,中小学生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好奇心强,贪玩心重,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尤其是,从青少年身心发育特点看,他们本身就喜欢竞技性游戏,更热衷于在团队和集体中受到关注。加之很多人缺少陪伴和玩伴,借助网络游戏则可打发时间,寻求刺激,发泄压力,获得愉悦感、成就感及认同度。其结果是,不少中小学生身陷其中,荒废学业。 更严重的是,中小学生沉迷网游且酿出悲剧的事件和祸端并不鲜见。2017年6月份,杭州一13岁学生因玩“王者荣耀”被父亲教训后从四楼跳下;2017年4月底,广州一17岁少年狂打手游40小时,诱发脑梗,险些丧命。还有学生为了玩游戏,背着家长大量充值,挥霍掉父母巨额血汗钱,或者误入歧途。虽然说,一些网游企业推出了“一键禁玩”、成长守护平台等防沉迷措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但由于缺乏权威、层级较高的顶层立法设计,现有规定尚难对网游市场形成有效的约束,很多网游企业在利益刺激下难免对青少年故意放纵。如多数青少年使用父母的身份证件和手机号注册账号并充值,现有的技术手段并非不能识别,而是网游企业没有动力和压力来堵住漏洞。 从现实和长远来看,推出强制性游戏分级制度已经到了动真格的时候。按游戏内容和性质对网游作出细分,区分不同游戏的适用群体,不同群体每天的游玩时间,并将其作为游戏上线发行的强制标准和前置门槛,未按照规定采取分级措施的,不得发行上市。同时综合采取实名认证、人像识别、随时验证等多种技术措施,防止青少年借用父母身份证件注册账号,一人多个账号等规避手段。 作为网游大国,理当认识到青少年之于网络游戏问题,预防远远胜于矫治。尽快推出网游分级制度,强制要求企业切实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青少年沉迷网游,而非吝啬地仅将技术投入到升级游戏、吸引玩家上来。当然,作为青少年主要监护人的家长,也要尽到监管职责,不要将孩子“交给”手机,甚至用其身份证件帮孩子注册账号。这样才不会架空网游分级制度,让未成年人玩适合的游戏,适度玩游戏,不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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