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成绩查不出来注册多久出来

执业药师注册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执业药师注册子项名称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行使主体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5项【规范性文件】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号,日发布)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国食药监法[号,日发布)【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全部下放第11项。许可范围及条件1.已经注册且注册证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需要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的执业药师。2.申请变更注册执业药师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5)在原注册单位执业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名称变更除外);(6)经新执业单位同意。申请材料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考核意见栏内需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并注明是否同意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审查意见栏内需经原执业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是否同意变更注册的意见,相片粘贴在框内);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1寸);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最近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7.载有本人前次注册到申请变更注册之间每年度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获学分证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8.因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变更注册的,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9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原件。若注册证原件遗失,需在《黄冈日报》上登报挂失,登报后一个月再办理注册。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证照批复名称执业药师注册证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决定→送达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号,日发布)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函[2008]1号
(二)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函[2008]1号
(四)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号,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省级:无。
2.市级:执业药师注册
3.县级:无承办机构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方式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审核意见(由审改办统一填写)备注 无
责任编辑: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单位必须与本人所在单位在一起吗?
我是执业药师,注册在本单位,但是我想拿出来,注册到
朋友的药店,单位领导说,注册地不能与工作单位分离,不能拿出,工资又极低,请问高手有规定必须本人工作单位必须与注册单位一致吗?
现在好多都是挂靠。首先你要确实是否还在现在单位工作,如果工作的话,事情就复杂了。
如果不继续工作,只要在网上下载一个注销表,一式两份,盖上现单位的章就可以,然后再随便注册即可。
执业药师的注册是需要所在单位开在职证明的,你报考的单位是诊所,现在已经离职,如果要用现在单位开的证明办理注册,就应该要在原单位开离职证明,证明您的工作关系转到了...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作为一名医药行业的精英,每当听到身边谁谁谁又执考过啦,又多了一块敲门砖啦,挂证一年收多少钱啦~~考过的同学很是期待,没过的也是很遗憾!  去年11月,国家食药...
现场资格审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所有考生均须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经...
考完试后,在多久注册执业药师证有效,要是忘了注册怎么办?
回答:两年内注册,没有注册的话,需要参加注册地部门的一个培训。具体的到医学??育网查阅相关考试政策,这...
答: 湿毒清胶囊有养血润肤、祛风止痒的作用。用于血虚风燥所致的风瘙痒,症见皮肤干燥、脱屑、瘙痒,伴有抓痕、血痂、色素沉着;皮肤瘙痒症等。一般也就是西医说的过敏性皮肤疾...
拟行胆肠吻合术者,术前3日口服卡那霉素、甲硝唑等,术前1 日晚行清洁灌肠。观察药物疗效及不良反应。
肌内注射维生素K10 mg,每日2次...
答: 机器人脑立体定向手术系统自应用临床以来,成功治疗15000余例。并发症发生率< 0.5%。手术时间平均20min。多数患者于手术后2~4小时,即可进流食。术后次...
答:    口臭的原因很多。
所谓口臭(也有称“口气”的),就是人口中散发出来的令别人厌烦、使自己尴尬的难闻的口气。别小看口臭这小小的毛病,它会使人(尤其是年轻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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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证书什么时候能领取?
2017年执业药师证书什么时候能领取?
在每年的执业药师考试中,除了考试让大家紧张,还有就是什么时候才能领证?根据往年发证时间推测,2017年执业药师合格证书领取时间预计从2018年4月开始。接下来360建筑网小编带大家看看2017年执业药师证书什么时候能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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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46/A73.html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人[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
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四月十四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
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
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
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
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
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
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
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
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二),并提
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
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
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注册与管理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
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
业类别进行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
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
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
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
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
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四)。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
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
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
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
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样表)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日期:
┌────┬───┬────┬───┬──┬────┬─────┐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目│
├────┴──┬┴────┴───┼──┼────┤
│最后毕业学校
├───────┼──────┬──┴──┼────┴─────┤
│执业类别
中药学│执业范围
├───────┼──────┴─────┼───┬──────┤
│执业单位名称
│现岗位│
├───────┼────────────┼───┼──────┤
│执业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考试或认定年份│
│资格证书号码│
├─┬─────┼──┴──────┴─────────────┤
│主│起止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要├─────┼───────────────────────┤
│作├─────┼───────────────────────┤
│历├─────┼───────────────────────┤
├─────┼───────────────────────┤
├─────┼───────────────────────┤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附表二(样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码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
├──────────┼────────────────────┤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号码│
├──────┬───┴───┬──────┬─────────┤
│首次注册年份│
│上次注册年份│
├──────┼───────┼──────┼─────────┤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
│执业单位名称│
│现岗位│
├──────┼──────────────┼───┼─────┤
│执业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
│学时学分│
├──────────────────────┼────┤
├───┼──────────────────────┴────┤
├───┼───────────────────────────┤
│省级药│
│品监督│
│管理局│
│审查意│负责人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附表三(样表)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变更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码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
├─────┬────┴───┬─────┬───────────┤
│执业类别
│现工作岗位│
├─────┼────────┼─────┼───────────┤
│原执业地区│
│现执业地区│
├─────┼────────┼─────┼───────────┤
│原执业范围│
│现执业范围│
├─────┼────────┼─────┼───────────┤
│原执业单位│
│现执业单位│
├─────┴─┬──────┴─────┼──┬────────┤
│现执业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附表四(样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销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码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
├────┬─────┴───┬────┬────────────┤
│执业类别│
│执业地区│
├────┼─────────┼────┼────────────┤
│执业单位│
│执业范围│
├────┴─────────┴────┴────────────┤
│注销注册理由:
├────────────────────────────────┤
│提出注销注册单位意见: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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