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需求降低,考执业药师挂靠网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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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是号称砖家。中国这样的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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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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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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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上将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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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激素药了,要不哪有那样的吃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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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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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下了看看。
&回复了帖子&天津执业药师挂靠每月收入有多少,好考吗_百度知道
天津执业药师挂靠每月收入有多少,好考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好考,一般一千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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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意义,2000左右就不错了。再说你好没考呢要看你挂靠的单位效益和对你的需求程度,一般挂靠就是混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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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药监局为新版GSP调整政策,执业药师地位再次下降,挂靠需求降低,考执业药师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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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2年零119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难以实现《规划》目标。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自日起至日止,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开展确认工作; 日至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确认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  (一)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并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3.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确认和复核工作程序:  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药师确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于日前,将经确认并登记造册的从业药师名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报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3.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结果及时反馈。  4.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政务网站将本行政区域通过确认和复核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企业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上述工作应于2016年2月底前结束。  三、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四)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药师从业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数据库,并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和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提供数据查询。  (六)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取消其资格。  (七)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八)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省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注销其从业登记。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要精心组织确认,严格审核条件。严禁在此期间变相认定新的从业药师。对在从业药师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参加确认资格;已经通过确认的,撤销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二)高度重视执业药师数量与能力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二五”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区零售药店配备实施规划,加大执业药师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间、分层级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督,坚决打击 “挂证”等违法行为。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政策一出,几家欢喜几家优,首先未来五年,由于有从业药师的存在,药店不再迫切需求执业药师证,对于零售药店,压力小了一些,五年时间可以做很多,如店主自己考取执业药师,合理渠道聘请执业药师,或者干脆先赚五年钱,五年后不干这一行了,总之有了选择,有了空间,有了余地。对于持有执业药师证想要挂靠者可谓凛冬将至,药店的需求没有那么紧迫,使之挂靠费用不会继续飚高,反之挂靠风险加大,今年广东省就多次检查执业药师挂靠情况,面对一经查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事相关工作的处罚,一年微薄的挂靠费用是否值得冒险,相信会有更多的人选择观望。
政策是否起到了规范药品销售行业,理顺药师价值?笔者认为并没有,别看今年执业药师注册人数持续增加,一片形式大好,但官方的数据水分太大,比如众所周知的目前执业药师持证者最多的群体显然还在医院内部,而不是药品零售企业,国家统计的药品零售注册人数占比最高显然有大部分挂证人员(其中临床专业、护理专业拿到执业药师证的为生力军,他们是不担心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师工作的处罚的),目前在药店中真正按照执业药师规范,从事执业药师工作的有几人?
在这里不得不说我们的政策制定者,顶层设计者脱离了现实,新版GSP出台时限定日每家零售药店必须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在政策出台前没有认真调研社会情况,导致政策无法执行,现在又将时限下调五年,可是五年后执业药师就能满足要求了吗,没有对执业药师保护权益的法规,即使是五年后执业药师证取得者的数量达到了要求,可是能力,工作环境也不会达到要求,由于药监局与卫计委对于药师权利的争夺,中国执业药师一直以一种畸形的形态存在,社会药店本质上还是要获利的,不然资本的投入者不会高上的以用药安全为前提,执业药师开展工作若损害药店利益,那还靠什么来立足。日,我们就能达到国家的预期与要求么?我们目前能看到的是,我们能达到一级欺骗一级的假象。刚才仔细想了想,有想到了一条: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责任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监局下发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而现在发的这个通知与之矛盾,本身就违法了,它侵犯了之前认真按照GSP规章办事的企业与执业药师的权益,我们的国家药监局居然是个违法部门,令人寒心,朝令夕改只通过个通知就可以吗?依法治国可是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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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难以实现《规划》目标。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自日起至日止,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开展确认工作; 日至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确认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  (一)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并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3.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确认和复核工作程序:  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药师确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于日前,将经确认并登记造册的从业药师名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报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3.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结果及时反馈。  4.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政务网站将本行政区域通过确认和复核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企业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上述工作应于2016年2月底前结束。  三、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四)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药师从业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数据库,并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和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提供数据查询。  (六)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取消其资格。  (七)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八)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省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注销其从业登记。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要精心组织确认,严格审核条件。严禁在此期间变相认定新的从业药师。对在从业药师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参加确认资格;已经通过确认的,撤销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二)高度重视执业药师数量与能力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二五”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区零售药店配备实施规划,加大执业药师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间、分层级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督,坚决打击 “挂证”等违法行为。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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