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军地弹道导弹射程的关机速度,弹道高度与射程之间大致存在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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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导弹防御政策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转移扩散和作为其运输手段的导弹技术扩散问题日趋,已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在日本周边,朝鲜先后在2009年4月和5月发射导弹并进行了第二次核试验,表明该国的核及导弹技术业已取得大幅进步。对此,日本国内关于加强导弹防御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弹道导弹防御政策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弹道导弹及导弹防御有关基本事项、弹道导弹防御发展历程与现状、政策与法律三个方面,对日本弹道导弹防御政策进行了整理,供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2009年4月,朝鲜以“发射卫星”为由发射了“大浦洞II”改进型多级火箭(以下简称“导弹”)。在日本,为防止出现导弹弹体或部件因事故坠落日本领土引起损害的情况,自卫队已可根据法律接受“摧毁”命令。虽然最后自卫队并未对朝鲜此次试射导弹采取拦截措施,但自卫队在整个过程中都密切加以关注,动用了除拦截外的探测、跟踪等实战措施。同年5月,朝鲜又强行实施了第二次核试验。根据这些动向,可以看到朝鲜的核及导弹技术业已取得大幅进步。对此,日本国内关于加强导弹防御体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而关于弹道导弹防御政策的课题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撰写本文,意在对日本弹道导弹防御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本文首先对弹道导弹及导弹防御相关的基本事项进行整理;其次是对日本弹道导弹防御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总结;最后对与导弹防御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主要争论点进行了论述。
  一、弹道导弹与导弹防御
  所谓弹道导弹,按照2008年日本外务省裁军与防扩散科学部《日本的裁军与防扩散外交》一书的定义,是指“采用火箭推进系统发射至大气圈之外,然后依靠惯性在大气圈外按照惯性弹道进行飞行,通过最小的能量实现最远飞行距离的导弹的总称”。而导弹防御,按照该书的定义,则是指“针对敌方弹道导弹攻击,采用导弹或激光等武器进行拦截防御的武器系统或其概念”。
  一般,我们根据射程将弹道导弹分成四类:射程5500千米以上的为洲际弹道导弹(ICBM)、射程千米的为远程弹道导弹(IRBM)、射程千米大的为中程弹道导弹(MRBM)、射程1000千米以下的为短程弹道导弹(SRBM)。弹道导弹的飞行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导弹发射后至助推器(加速火箭)燃烧终止这一时段称为“助推阶段”;(2)助推器停止燃烧后,导弹在太空按照惯性飞行一定距离至再入大气圈为止这一阶段称为“中间阶段”;(3)从导弹再次进入大气圈开始至命中目标这一阶段称为“终末阶段”。弹道导弹的特性,在于其一旦发射后,将在极短时间内完成长距离飞行到达目的地,加之与轰炸机相比其弹头小得多,因此采用普通雷达很难实现跟踪。一般来说,弹道导弹射程越短,命中目标的时间越短,其对应的拦截时间越短;反之,射程越远,再入大气程时受重力影响的时间越长,降落速度也越快,因此其拦截难度也越大。弹道导弹的威胁,在于其通常搭载拥有大规模杀伤能力的核、生、化弹头而非常规弹头,可对大范围地域造成严重破坏效果。此外,除本身难以拦截外,弹道导弹还多采用诱饵弹欺骗、多弹头分导和飞行变轨等各种反拦截技术,对于拦截一方而言,必须付出更大努力,不断研发新技术才能有效应对。因此,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的弹道导弹,由于拥有从远隔地域对目标进行直接打击的能力,随着国际安全形势日益复杂和严峻,在世界各国呈现出广泛扩散和转移的趋势。
  二、日本的弹道导弹防御
  (一)日本周边的安全保障环境与导弹扩散问题
  冷战结束后,亚太地区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立态势并未消除,包括领土问题在内的各种不安定因素继续存在,日本依然面临复杂的安全保障环境。
  其中,特别是朝鲜的核、弹道导弹问题,正成为对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朝鲜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担忧,近来一再强行进行核试验和弹道导弹发射实验。朝鲜将优先发展弹道导弹作为获取外汇的手段和外交中的政治筹码,先后研发、生产和部署了包括“劳动”(射程约1300千米)、“大浦洞I”(射程超过1500千米)和“大浦洞II”(射程约为千米)在内的多型弹道导弹。特别是 “劳动”弹道导弹,其射程几乎覆盖日本全境,且发射后7~10分钟就能到达目的地,一旦其搭载核弹,将对日本构成最直接的威胁。而且,从当前态势看,必须考虑朝鲜在未来继续发展更远射程的导弹技术和核武器相关技术。
  日本周边拥有弹道导弹的主要国家是俄罗斯。尽管《中程核力量条约(INF)》(1987年美苏签署的旨在限制地面发射中程核导弹的条约)的限制,依然保有大量从洲际到短程在内的各类弹道导弹;而且,俄罗斯自2008年8月与格鲁吉亚发生武装冲突以后,明确表示了将通过军备现代化加强国防力量建设的方针,并宣布将开始实施新型洲际弹道导弹的部署计划。
  日美国发生同时多发恐怖袭击事件后,恐怖主义的威胁逐渐显现。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如果听任包括恐怖分子在内的非国家主体或“无赖国家”获得并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将对国际安全构成严重挑战。根据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日本的导弹防御》(金田秀昭,2006年)一书统计,目前至少有47个国家拥有弹道导弹,导弹的扩散形势正日趋严峻。而且,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对导弹制造和保有进行限制的强力国际机构;目前,国际上对导弹扩散的防范,主要是在《导弹技术控制制度(MTCR)》的为主、《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HCOC)》为补充的国际协作框架下进行。其中,《导弹技术控制制度》旨在对导弹及有助其研发的相关通用设备和技术的输出进行规制,是一个彻底的非正式、自发性组织,目前仅有34个国家参加,防止导弹技术扩散的困难现状由此可见一斑。《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则以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各国自行节制弹道导弹的实验开发和部署为原则,旨在建立多国间的发射前通报等信赖措施。尽管目前已经有130多个国家参加,但这些原则和措施仅仅是一种政治意向的表达,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且,朝鲜和伊朗等国根本没有加入的打算。但愿今后能确立一个在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方面普遍而有效的国际框架。
  (二)日本弹道导弹防御的发展历程
  谈及日本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要追溯到美国罗纳德&里根总统执政时期,当时日本只是少量参与了里根总统提出的“战略防御构想(SDI)”计划。日本真正参与美国的导弹防御体系,则是在1993年5月朝鲜进行“劳动”弹道导弹发射实验之后,受到刺激,日本随后强化了与美国就弹道导弹防御问题进行讨论。当时的美国克林顿政权,为应对冷战后出现的新型威胁,对此前的弹道导弹防御构想(包括“战略防御构想”及其后的“防御有限导弹攻击的全球保护系统[GPALS]”)进行重新修订,提出了在海外部署用于美国及其盟国防御的“战区导弹防御(TMD)”和在保卫美国本土的“国家导弹防御(NMD)”两个构想。面临朝鲜导弹威胁的日本,对其中的“战区导弹防御”构想的热情也空前高涨。1993年9月,日美就“战区导弹防御”构想开展事务协商而设立联合工作小组问题达成一致。次年9月,日美建立“日美弹道导弹防御共同研究”机制;日本政府也开始认真考虑弹道导弹防御的技术可行性和必要性,并通过推动相关技术研究以资决策。朝鲜在1998年8月进行了“大浦洞I”弹道导弹发射实验,日本在同年12月的安全保障会议和内阁会议中,做出了1999年开始同美国进行海基高空防御系统(NTWD)进行共同研究的决定,以此拉开了日美共同实施“战区导弹防御”计划的帷幕。不过,由于反导系统开发和配备阶段的技术转移问题,日本政府在对弹道导弹防御技术的实现可能性和未来日本防卫力量的应有状态进行充分讨论后,最终做出了另寻其他应对手段的决定。日本的弹道导弹防御计划暂时告一段落。
  其后,美国小布什政权将克林顿时代的“战区导弹防御”和“国家导弹防御”构想统一为“导弹防御(MD)”计划,并在2002年12月做出了从2004年开始部署导弹防御系统的决定。而且,美国选择了包括对弹道导弹助推阶段、中间阶段和到终末阶段进行多层拦截的方式,积极推进导弹防御系统的研发和部署。看到这一情况,日本在2003年12月的安全保障会议和内阁会议中,正式做出了导入美国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决定。对此,日本政府的说明是:“通过最近各种拦截试验,我们可以确认其具有较高的技术可行性&&日本可以通过升级的方式将弹道导弹防御技术与现有的海基“宙斯盾”驱逐舰防空系统和路基“爱国者”防空系统进行整合&&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是应对弹道导弹攻击、保护日本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纯粹防御手段,这是当前无可替代的唯一手段,并且也符合日本专守防卫的基本国防政策&&”随后,日本政府在2004年12月的内阁会议审议通过的《2005年及其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和《中期防卫力量发展计划(2005年~2009年)》中,特别强调要推进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建设以应对弹道导弹攻击,并对日本将在日美安保体制下实现与美国的紧密协作的防卫方针进行了确认。
  此外,日本在2005年12月的安全保障会议和内阁会议中还正式决定,日本将由与美国进行共同技术研究(始于1999年)向与美国进行共同开发过渡。这一决定,主要是出于双方合作可提高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拦截能力的考虑,并且到了部署阶段由于“基于日美共同开发的成果”,还可降低采购费用和获得必要的研发生产技术。
  2006年7月,朝鲜又连续发射多枚包括“大浦洞II”在内的弹道导弹。此时,日本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处在发展建设阶段,虽然能从雷达上成功捕捉飞行中导弹,但尚未引入拦截系统。受此事件影响,日本政府认识到有必要尽快完成弹道导弹防御系统部署,因此对原定发展计划进行了修改,并预计在2009年4月朝鲜再行发射弹道导弹之际,实现自身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部署并具有实战能力。
  (三)日本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当前部署计划
  日本当前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可对飞向日本的弹道导弹实施多层次拦截,在导弹飞行中间阶段,将采用搭载于“宙斯盾”驱逐舰上的海基拦截弹(“标准-3”)进行中段拦截,在导弹飞行终末阶段,将采用陆基拦截弹(“爱国者-3”)进行末段拦截。除此之外,该系统还包括对弹道导弹进行探测跟踪的传感器系统,以及将拦截系统和传感器系统连接起来的指挥控制&战斗管理&通信系统(C2BMC)。
表1:日本当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部署计划
  根据当前部署计划(参见表1),到2011年,日本将拥有4艘搭载“标准-3”拦截弹的“宙斯盾”驱逐舰和16个“爱国者-3”火力单元,在传感器方面则拥有7部陆基FPS-3改进型警戒管制雷达、4部新型FPS-5警戒管制雷达,且这些自动警戒管制系统(JADGE)将第一次与指挥控制&战场管理&通信系统实现联网。
  此外,日美之间已经在弹道导弹防御合作上达成一致,为有效应对各种弹道导弹,双方将紧密协作,共同努力,不断提高现有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能力。目前,美国在日本也已部署导弹防御系统,包括部署于航空自卫队车力基地(青森县)移动式X波段雷达和嘉手纳基地(冲绳县)的“爱国者-3”导弹、横须贺基地(神奈川县)的“夏洛号(CG-67)”宙斯盾导弹巡洋舰。
  (四)法律方面的准备
  随着弹道导弹防御系统逐步部署,考虑到日本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来解决其运用方面的问题。目前,日本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措施来确保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顺利运用。
  首先是实施拦截措施的法律框架。当出现弹道导弹朝日本飞来的情况,如果该弹道导弹系出于攻击目的而有必要进行拦截时,日本将根据《自卫队法》第76条之规定,将根据在武力攻击事态下实施防卫出动的框架进行处置——即命令自卫队进行拦截。不过,出现弹道导弹飞向日本的情况,有时是因为事故,有时则很难判断其意图,无法确认该情况一定属于武力攻击事态。对此,考虑到必须首先确保过日本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因而政府在2005年7月对《自卫队法》进行了修订,新增加第82条之规定,即出现这种情况时允许自卫队对飞来的弹道导弹采取破坏措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事前征兆,防卫大臣做出弹道导弹等武器有可能向日本飞来的判断,取得内阁总理大臣的批准后,可向自卫队下达可以拦截的命令。
  (2)上述情况以外,如对弹道导弹的发射相关情报完全不掌握,或来袭导弹系由于事故或误操作造成等,由于事态紧急,应将无法获得内阁总理大臣批准的情况纳入考虑。针对此情况,应按照由防卫大臣制定且经内阁总理大臣批准的《紧急情况处理要则》(,预先为自卫队作战部队设定一定期限,命令自卫队超过此期限便可进行拦截处理。
  (3)内阁总理大臣在完成(1)和(2)项拦截处理之后,必须尽快将拦截结果向国会报告。
  其中,《紧急情况处理要则》已于2007年3月按计划制定并获内阁会议通过。
  2006年,日本决定自卫队作战体制向联合作战转型,相应地,弹道导弹防御也由之前的各自为战转型为三自卫队联合运用。实际上,联合运用对弹道导弹防御而言尤其重要。这是因为,在弹道导弹防御过程中,要顺利完成探测、跟踪、拦截、处理拦截成功产生的碎片和拦截失败而导致弹着点的破坏处理等活动,没有陆、海、空三自卫队间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一元化的指挥体制是不可想象的。2005年7月,日本对《自卫队法》和《防卫厅设置法》进行了修改,2006年3月防卫力量正式向联合作战体制转型。在弹道导弹防御方面,日本防卫省专门设置了由各自卫队相关部队组成的联合任务部队,指挥官由航空自卫队航空总队司令官担任。
  三、主要争论点
  对日本正在推进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在政策和法律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争论点。
  (一)技术可行性
  日本政府在2003年12月决定发展弹道导弹防御系统之际,已经确认了其具有较高的技术可行性。对此,当时日本内阁官房长官的说法是:“关于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技术实现可能性,根据美国所进行的拦截试验和各种性能试验的结果,加上日本独立进行的模拟结果,已经可以确认。因此,这些系统在技术上已经有较高的可靠性。加之美国已决定进行初期部署,故我们认为这些系统在技术上已经不存在太大问题,可以加以导入。”
  关于拦截试验的结果,据美国导弹防卫局统计,截至日,海基的“标准-3”导弹共进行18次拦截试验,其中成功实现拦截14次。这些拦截试验中,包括日本协助参与的2次。单从试验结果来看,“标准-3”导弹的拦截成功率已接近80%。至于陆基的“爱国者-3”导弹,日本在2008年9月对美国进行的试验采用模拟弹进行拦截也获得成功;而且,根据美国政府的说明,“爱国者-3”已经在伊拉克战争时投入实战并多次实现了成功拦截。虽然美国政府未必对过去的拦截成绩进行了粉饰,但考虑到一直以来关于“爱国者-3”导弹的拦截成功率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对其性能还难以做出最终评定。
  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拦截试验本身而言,由于拦截系统已经预先知道靶弹的发射时间,且没有考虑实战中对方可能采取连续饱和发射和使用诱饵等反拦截措施,所以不少人对前述拦截系统在实战中的可靠性还持怀疑态度。如果规避反拦截问题,对弹道导弹采取反拦截措施之前就进行拦截的话,技术上将处于不利态势,有人甚至怀疑该战术在技术上根本无法实现。
  因此,政府在了解了关于技术可行性的各方观点后,根据现存的各种问题,还需继续提高技术实现的可能性。
  (二)成本效益
  由于发展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将投入巨额资金,故除要考虑技术可行性外,还需将成本效益纳入考察。根据日本政府估计,从2004年开始导入导弹防御系统开始,包括维持发展经费和日美共同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在内,总共需投入8000亿至10000亿日元的经费。在2009年日本的国防预算中,弹道导弹系统的装备经费约为873亿日元、研究开发等经费约为239亿日元,合计1112亿日元。从2004年导入至2009年,已总共投入约8000亿日元资金。
  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考虑,由于投入资金非常庞大且要担心拦截成功率和对周边国家的影响,其成本效益比率无疑非常低下。但换个角度考虑,弹道导弹攻击将带来巨大的破坏效果和经济损失,而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是目前唯一可有效加以应对的手段,而且还能对潜在的弹道导弹攻击起到威慑作用,单从成本效益角度进行考虑的话,无法做出合理的政策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日美正在进行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开发,实际上采用的是“螺旋式开发”模式,即每个时期仅配备当时技术所能实现的防御系统,随着技术的发展逐渐增加配置以提高防御能力。因此,今后需投入多少资金,目前还很难做出准确估计。如果弹道导弹防御有关费用继续扩大,将对日本的国防预算形成压力,并有可能影响其他武器装备的发展。因此,对当前面临严峻财政形势的日本政府而言,必须随时对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部署计划和费用进行评估和控制,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实现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三)集体自卫权
  根据国际法,一国政府拥有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权利。不过,受“和平宪法”限制,日本政府只能行使个别自卫权,即为保卫日本而行使不超过必要的最小限度自卫权。按照当前对宪法的解释,日本被禁止行使超过保卫日本范畴的集体自卫权。关于集体自卫权和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关系,日本国内主要观点为:在集体自卫权方面,由于导入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完全是出于保卫日本的目的,且其运用也完全由基于日本自主的判断,不存在用于保卫第三国的目的,故不会产生集体自卫权的问题。而且,从技术的角度看,当实施拦截时,日本也可根据本国传感器系统所提供的情报进行自主判断,不会牵涉到第三国防卫的问题。
  但如果日本使用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对袭击美国或美军目标进行拦截的话,将被视作行使集体自卫权。近年来,关于集体自卫权的行使问题,日本国内有不少人主张应修改宪法的有关解释解释,以使日本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行使集体自卫权。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执政时曾发起并设置的首相私人咨询机构“重新构筑安全保障的法律基础恳谈会”(会长柳井俊二)。2007年5月,该恳谈会提出了因为法律解释造成自卫队活动受限的四类研究课题,其中之一便是“袭击美国的弹道导弹拦截”问题。同一恳谈会在2008年6月撰写的报告书中指出,对飞往美国的弹道导弹,如果日本有能力将其击落却并不采取行动,“将会动摇日美同盟的基础,因此日本要绝对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报告建议当此情况出现时,应“无可避免地要行使集体自卫权”。不过,考虑到飞向美国本土的弹道导弹从日本上空经过的可能性并不高,加之日本现有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并不具备拦截远程洲际弹道导弹的能力,因此目前设想此情况下的集体自卫权还为时过早。
  另外,在集体自卫权的讨论中,也有观点认为,日本应当保持在弹道导弹助推阶段实施拦截的能力。其理由是此阶段弹道导弹的弹头与弹体尚未分离,在目标捕捉和跟踪上较为容易,对拦截一方而言较为有利。不过日本目前尚无发展此方面能力的计划。而且,由于在助推阶段很难判断弹道导弹是否将日本作为攻击目标,此时贸然进行拦截,很可能超出个别自卫权范畴,行使了宪法禁止的集体自卫权。
  在运用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时,日美之间进行情报共享在所难免。这又生出了另一个问题,即与美国共享有关情报是否属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问题。对此,日本政府的看法是:“应根据是否行使了武力进行判断&&如果是出于防御目的而将收集到的情报提供给美国,则不能算作是行使集体自卫权&&不过,如果仅仅是出于直接支援美国对特定国家进行武力攻击的目的,并提供诸如攻击目标坐标之类的情报,则可能引起违宪的问题&&但现阶段日本完全没有考虑向美军提供此类情报&&”就目前而言,很难想象日本会违反宪法对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禁令向美国提供情报,道理很简单:美国拥有的情报收集能力较日本高出许多,根本用不着日本提供情报。
  (四)对敌方基地进行攻击与个别自卫权
  所谓对敌方基地进行攻击,是指考虑到遭敌方弹道导弹攻击之后会造成巨大破坏,在敌方发射导弹前,或者在敌方第一波发射后为防止其进一步发射,对敌方导弹发射场所等基地进行攻击。尽管对敌方基地进行攻击并不属于弹道导弹防御的范畴,但作为防止遭受敌弹道导弹攻击破坏的措施,日本国会至今已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早在1956年年2月29日的第24届国会众议院内阁委员会会议中,鸠山一郎首相就指出:“&&(敌国)对日本实施非法入侵,且出现采用导弹手段对日本国土进行进行攻击的情形&&在没有其他有效反击手段的情况下,对敌导弹发射基地进行攻击,从法理角度看应属自卫范畴,是可以考虑的。”这种解释意味着在敌方采用导弹对日本进行攻击之后,日本报复性地对敌基地进行攻击符合对自卫权的解释。在日的第171国会参议院外交防卫委员会第7号会议记录中,浜田靖一防卫大臣指出:“日本现阶段并不拥有用于对敌方基地进行攻击的装备体系。&&应依靠日美同盟,在日美防卫合作的框架下,通过各自发挥适当的作用来确保日本的和平与安全。至于是否应该拥有用于对敌基地进行攻击的装备体系问题,必须从政治的角度加以判断,&&不过现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广泛谈论也十分重要。”
  根据前面的讨论,我们已经了解日本政府在对敌方基地进行攻击时所受到的限制,即攻击敌方基地只能在其发起攻击之后方可实施。不过,该论点很容易与国际法上的“先制攻击”和“预防性攻击”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必须加以考虑的是,对敌基地进行攻击后也可能会招致更为猛烈的攻击,且拥有这种对攻击能力本身还可能让周边国家觉得受到威胁。
  (五)武器输出三原则
  1967年,佐藤荣作首相提出了 “不向共产主义国家、根据联合国决议禁止输出武器的国家、国际冲突的当事国及可能出现冲突的国家输出武器”的“武器输出三原则”。1976年,根据政府统一意见,三木武夫首相又对“武器输出三原则”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即日本在向除前述国家外的国家输出武器时应慎重行事,并将武器制造相关设备的输出也看作“武器”输出。不过,在1983年,日美政府签订了《对美武器技术供应协定》,首次对“武器输出三原则”进行了突破。不过,日本政府辩称,“作为相互交流的一环,打开向美国提供武器技术的途径,这种行为并不在&武器输出三原则&限制内”。
  根据对“武器输出三原则”的最新解释,在弹道导弹防御上,日本可在日美共同技术研究的框架下向美国提供相关技术。但当日美两国由共同技术研究向共同武器开发过度时,除继续向美国输出相关技术外,还转而向美输出日本研发的装备,这无疑是对“武器输出三原则”限制的又一大突破。对此,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在2004年12月进行了特别说明:“在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方面,日本应从促进日美安全保障体制、加强本国安全保障的角度,与美国进行武器装备的共同开发和生产;期间,只要坚持严格管理,就不会违背“武器输出三原则”的精神。”
  不过,考虑到美国可能将日美共同开发的武器装备提供给第三国,而且其中还存在导弹技术扩散的可能,杜绝此类事项目前只靠“严格管理”是否可行尚属未知。为解决这一问题并打消公众疑虑,2006年6月,在日美两国向共同开发装备过渡之际,日本同美国签署了《对美武器及武器技术供应协定》;同年7月,两国又签署实施备忘录,并在备忘录中对日本向美国供应武器及武器技术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备忘录,日本供应的武器装备将禁止用于事先确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并严禁将其提供给第三国;日方向美国供应武器和武器技术将在美国遵循这种严格限定的条件下进行。
  (六)宇宙的和平利用
  1969年5月,日本第61届国会的众议院会议中,通过了《宇宙和平利用决议》。该决议指出:“日本对超过地球大气圈主要部分以外的宇宙空间中存在的人造发射物及发射用火箭的开发和利用,应限于和平目的”。政府对此还做出解释,此处的“和平”,不仅是指“非侵略”,还包括“非军事化”的含义。此后,日本一直按照该决议的要求实施宇宙空间的开发利用。
  引入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后,在对前述决议的解释中,存在大气圈外的拦截和卫星灵活运用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如果出现对弹道导弹实施大气圈外拦截(中段拦截)的情形,则无可避免地要违反《宇宙和平利用决议》的精神。为解决这一矛盾,在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在《弹道导弹防御系统中日美共同技术研究等问题》的谈话中,对《宇宙和平利用决议》精神进行了这样的解释:“关于先前国会决议中提到的和平开发和利用宇宙空间问题,&&从政府的角度考虑,由于近年来出现了弹道导弹扩散化的情况,为保护日本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出于纯粹防御的目的引入了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并且,作为目前唯一有效的防御手段,日本已决定积极主动地发展部署弹道导弹系统,日本政府在本次国会决议中的精神和继续秉承创建和平国家的理念,希望能得到国民的理解。”
  毕竟,随着时间的推移,1969年制定《宇宙和平利用决议》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拦截问题,而内阁官房长官1998年对决议的重新解释也显得有些牵强。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必须对该问题进行重新考虑和整理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最终,日本政府经过多次讨论,在日颁发了《宇宙基本法》,其第三条规定:“宇宙的开发利用,必须以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形成安全且安心生活的社会、消除灾害、贫困及其他对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各种威胁、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并促进日本的安全保障环境为目标。”这一规定在遵照“专守防卫”的基本防卫政策的基础上,解除了对宇宙空间开发利用的限制——特别是解除了先前对宇宙空间“非军事化”的限制。
  其次,是关于卫星的灵活运用问题。一直以来,日本在承认《宇宙和平利用决议》的同时,并没有明确限制自卫队利用卫星。如在日的第102届国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第5号会议记录中指出那样,“&&在宇宙的和平利用过程中,自卫队可对通用卫星或拥有同样功能的卫星进行利用&&”。因此,在1998年8月朝鲜发射导弹之后,日本做出了发展情报收集卫星的决定,按计划该卫星将拥有与民间商用卫星接近的功能;而为了能瞬时发现弹道导弹的发射情况,搭载可探测导弹发射热源红外线传感器的早期警戒卫星必不可少。但发展解析度与商用卫星接近的情报收集卫星是一回事,拥有早期警戒卫星则是另一回事,根据《宇宙和平利用决议》,日本将不能拥有早期警戒卫星。其结果是,在最初实施弹道导弹防御时,日本高度依赖于美国早期警戒卫星(即美国DSP系列预警卫星)所提供的情报。
  不过,《宇宙基本法》出台后,日本除被允许利用解析度高于普通商业卫星的情报收集卫星外,在“专守防卫”的前提下还可进一步拥有早期警戒卫星。根据这一情况,2009年6月,日本宇宙开发战略本部制定了《宇宙基本计划》。该计划指出,为了扩充和强化情报收集卫星的功能,日本将尽快研发可实现早期警戒功能的传感器。此外,在2009年末,日本防卫省在对“新防卫计划大纲”和新“中期防卫力量发展计划”进行研究时,也对早期警戒卫星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研讨。
  由于发展和部署早期警戒卫星需要巨额资金投入,日本国内不乏质疑之声。这些质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日本是否有必要独立发展早期警戒卫星;二是如果决定斥巨资发展早期警戒卫星,在国防费一定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对其他军事项目预算的冲击问题。
  让我们再次回到关于宇宙和平利用的话题。《宇宙基本法》法案的提出者指出,尽管目前我们应该对最初《宇宙和平利用决议》中解释的“非军事”和“非侵略”持慎重态度,但在当前情况下,“随着宇宙开发利用的发展,死守先前决议中完全否定宇宙军事利用的解释,是很难想象的”,而且“在遵守宪法的和平主义前提下,在专守防卫的范围内,出于保卫日本的目的对宇宙进行开发利用,无论是在字面意思还是在目的上,都没有违背1969年的决议。”
  四、结语
  如前文中列举的主要争论点所示,在弹道导弹防御政策方面,在日本安全保障中处于基础地位的法律和法律解释还存有诸多需要解决的课题。尽管日本政府正分阶段逐步制定相关法律和出台相关法律解释,但法律上的问题依然存在,防卫法制建设依然是当前重要课题。当前,我们虽能大致确定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向,但其过程势必十分漫长,但愿政府能充分尊重民意,脚踏实地,慎重地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此外,为使日本导弹防御政策能更有效地推进,不应将目光局限于武器系统的运用和国内政策的推进上,以更宽广的视野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同样十分重要。我们不仅要考虑部署导弹防御系统对周边国家产生的影响,还要考虑在外交上继续致力于弹道导弹防扩散工作,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才能使导弹防御政策真正起到保障日本安全的效果。
  作者: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局外交防卫课 久古聪美
  翻译:知远/聂明(责任编辑:UM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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