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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停止干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七千社会公众股东&&&&&&&&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紧急报告&&&&&&&&  &&&&&&&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烂尾楼”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已成为加快湘潭城市建设的必解之题。根源是投资建设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我公司(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七千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占。在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维权和重大改组的进程中,湘潭市地方金融办等行政部门,始终坚持“保护金融机构非法侵权、封杀民众诉讼维权”的立场,对我公司实行行政干预,甚至直接干预司法公正,涉嫌违法违规和滥用职权,人为激化社会经济矛盾,在较大范围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一、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权属金太阳公司及七千社会公众股东&&&&&&&&  我公司原名“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经湖南省体改委批准成立,核准股本总额为5084万元。但是,公司实际到位的权益资本金,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公众股2832万元(其中,社会法人股315万,社会个人股2517万),涉及近七千股民。公司成立后,以募集的公众股本金和上亿元银行贷款,投资建设起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和附属住宅小区。&&&&&&&&  公司成立十多年来,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和掌握贷款权,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湘潭中雄实业公司”等4家自办实体作为我公司的“发起人”,虚设股权“控股”;之后,将其与我公司签订的国际金融大厦贷款合同私自改签到自办实体名下,并将“中雄公司”改名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剥夺了我公司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利用财务杠杆调账、套现和造假,卷走我公司的所有财产,中行湘潭分行也以“自买自卖”手段,与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虚签国际金融大厦“出售协议”,非法侵占大厦四分之一产权。通过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一步一步地悬空和侵占了我公司及七千社会公众股东投资建设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004年6月,中行湘潭分行将贷给我公司投资国际金融大厦的贷款本金1498万元,作为不良银行债权资产划转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从此,中行湘潭分行失去了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实际控制权,大厦的产权、债权之争日益激烈。作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真正投资主体的我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处于信息不透明和弱势群体地位,被长期排除在利益格局之外。&&&&&&&&  从我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团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来看,本案构成我国一例典型的非法吞噬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侵权案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一是造假作弊,偷梁换柱,违法违规,胆大妄为,操纵手段极其恶劣。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专钻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的漏洞,骗取行政性支持和保护。三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其程度可谓登峰造极,使数家国有金融分支机构参与侵权和利益分割。&&&&&&&&  二、我公司的诉讼维权受到不当行政干预&&&&&&&&  2007年4月以来,在我公司处于长期瘫痪、公众股东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占的特殊背景下,第一大社会法人股股东联合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对公司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组和诉讼维权。2007年8月,公司合计持股10%以上的公众股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功地召集和主持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股权改革和规范发展的提案》《关于切实维护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关于更换和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决议,开始全面推进公司的诉讼维权、改组改革和规范发展。&&&&&&&&  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对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进一步弘扬民主法制精神和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意义,引起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年多来,我公司已开展两次维权诉讼,将中国银行湘潭分行等涉嫌非法侵权的国有金融机构告上法庭。围绕收回印章、股东名册等经营物件,我公司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维权诉讼。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股东名册等经营物品”。今年7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公司以收回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为标的的第二次维权诉讼,并于9月25日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  但是,伴随我公司的一系列重大改组与诉讼维权,中行湘潭分行隐瞒事实真相,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借助公权力进行干预,加快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的步伐。2007年6月,由中行湘潭分行拿出一个方案,通过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出面协调,形成湘府阅(2007)66号《关于协调处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要点是由中国银行为华天大酒店提供资金,低价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债权和股权,并从这笔钱中偿付信达资产公司债权、欠工程款和公众股本金。这个方案和措施,要害是彻底“清退股民”,解散或剥夺我公司的诉讼维权原告主体,保护中行湘潭分行的侵权行为和该利益集团的利益分割。&&&&&&&&  2006年6月,信达资产公司长沙办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诉讼,信达资产公司、金融大厦公司(实际是东方资产公司长沙办),分别以原、被告身份,相互配合,联手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资产。尽管该诉讼案于当月即进展神速的获一审判决和进入执行程序,但是,这种形式合法、目的非法的侵权行为,必将依法重审和公正判决。一是产权和债务主体错位。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投资者、所有者和债务人,是我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金融大厦公司是非法侵权和“鸠占鹊巢”。二是“资不抵债”系虚假证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1.3亿元资产,0.7亿元负债,负债率为53%。信达资产公司以1498万元处置性债权,漫天要价,虚抬利息,并以金融大厦公司“资不抵债”为由,拍卖大厦资产,与中行湘潭分行共同分割大厦利益。&&&&&&&&  至于金融大厦“已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是因中行湘潭分行滥用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职权,违法违规操纵和“内部人”涉嫌贪腐所致。我公司已在司法诉讼中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丝毫不影响我公司对金融大厦所有权的增值和恢复良好的财务状况。&&&&&&&&  期间,湘潭市地方金融办等机构,置我公司的情况汇报和呼声于不顾,以“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维稳办”的名义,向我公司的各级受诉法院“打招呼”,其工作人员甚至声称将我公司的诉讼案“予以冻结”。并多次召开“协调会”,支持和加快由信达资产公司牵头的“债权处置”、“清退股民”的步伐。这种施政行为严重践踏了法律法规,使我公司及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诉讼维权阻力重重,挑战形势严峻。&&&&&&&&  三、依法协调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问题的建议&&&&&&&&  1、切实转变执政观念。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事件,暴露出政府机关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漏洞。湘潭市政府部门应当真正按照党中央“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将行政行为置于法律基础之上,提高政府公务员的执法责任意识,避免任意行政、滥用职权,充分肯定、依法保护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作为协调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2、停止不当行政干预。应当立即停止行政部门干预司法诉讼行为,向我公司诉讼维权的受诉法院致歉,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保障人民经济利益,尊重人民民主权利。调查、问责隐瞒事实真相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湘府阅(2007)66号《关于协调处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是在我公司开始重大改组,由中行湘潭分行针对性提出、湘潭政府部门提请省政府协调形成,基本事实依据不真实。该文件在处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思想、处置程序和法律主体上,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废止。也使《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得以认真贯彻执行。&&&&&&&&  3、尊重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权属纠纷。政府部门应当支持我公司及公众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行为,使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债权和侵权者群体,以法律诉讼取代行政协调,将“历史遗留问题”全面纳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大格局,通过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根本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依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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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游戏一场梦吧&&&&&&&&&&&&&&&&&&&&&公司就湘乡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派员收缴我公司印章的行为发表法律意见&&&&&&&&&&&&&&&湘乡市人民法院:&&&&&&&&&&&日上午,湘乡市人民法院4名法官来我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就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公司”)诉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峰集团”)召开2007年金太阳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决议“确权”一案,以中苑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为由,没有任何受诉法院法律文书,仅凭出示法官工作证件,要求我司交出行政公章。11月17日,湘乡市人民法院派员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触,要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我公司与中苑公司侵权上诉二审案。我公司认为,这一系列司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受理此案更是重大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一、该案不具备起诉的条件和诉讼时效已过,同时违反诉讼管辖权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保全申请。&&&&&&&&&&&1、该案不具备起诉的条件。金太阳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是深圳市大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时代公司”)和部分社会公众股东等金太阳公司合计持股10%以上的社会公众股东。韶峰集团是在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建设和金太阳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等极为复杂的情况下,受金太阳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的邀请参加。此前,韶峰集团将其持有的金太阳公司305.15万股法人股转让给大时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韶峰集团与大时代公司的股份转让合法有效。因此,韶峰集团既不是金太阳公司的股东,也不是金太阳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的组织者、事权人,更不是诉讼当事人,中苑公司诉韶峰集团“召开金太阳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权”一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符。&&&&&&&&&&&2、原告诉讼时效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苑公司在金太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并未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使金太阳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无异议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3、违反诉讼管辖权规定。日,湘乡市人民法院派员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触,要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因中苑公司等上诉人侵权由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做出(2008)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我司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来,多次督促相关方面移交公章、营业执照等法人物件,遭遇转移、抵赖和非法扣押。据此,我司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一初字第17号裁定:“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先予执行”,“由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行政公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股东名册等经营物品”,依法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股东名册等经营物品”。原审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7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同金太阳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受理了金太阳公司以收回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为标的的第二次维权诉讼,并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和“证据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第35条“……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规定,湘乡市人民法院的要求不合法。&&&&&&&二、金太阳公司持股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成功范例。&&&&&&&&&&&我司于1993年4月成立以来,投资1.35亿元建设起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但是,在当时经济过热、金融改革滞后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公司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等方面问题较多,缺乏对公司实际控制者的有效约束,使中行湘潭分行利用信贷权和滥用虚设控股权,进行了一系列涉嫌违法违规的运作,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悬空和侵占,金融大厦建设“烂尾”,公司和公众股股东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我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是在公司长期处于瘫痪和虚设,广大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的非正常状态下,由合计持股10%以上的社会公众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主要议题是全面推进公司资产重组、股权改革和规范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会议分别于日和9月2日下午3时在湘潭梦泽山庄故园厅、湘潭岚园大酒店举行。会议采取网络与现场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更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投票表决权利和机会。会议以99%以上的票数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股权改革和规范发展的提案》《关于切实维护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更换和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并于会议结束前现场公布会议决议。&&&&&&&&&&&会议聘请湖南天麟律师事务所文卫江主任律师、朱超良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的表决和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这次依法自救性改组的创新形式和成功经验,在全国尚属首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资本市场投资者在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依法行使股东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共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更好更快发展的新气象,具有全局性先导意义,引起社会和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和强烈反响。&&&&&&&三、金太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严格遵照和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会议程序和决议合法有效。&&&&&&&&&&&金太阳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截止9月2日会议股权登记、投票结束时间,参加会议股权及召集权登记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机构)共210人(个),代表股份3,493,400股,占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33,350,000股的10.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因此,金太阳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有效。&&&&&&&&&&&2、金太阳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投票表决有效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3,290,900股。其中,以99.54%的票数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股权改革和规范发展的提案》;以98.51%的票数审议通过《关于切实维护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以99%以上的票数,审议通过《更换和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并且,会议在结束前当场公告会议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因此,金太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个《提案》和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综上,在金太阳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行湘潭分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和中苑公司等侵权案的关键时刻,被告以中苑公司名义提起股东大会“确权案”,涉嫌行政干预背景,目的是剥夺金太阳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遏制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七千社会公众股东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我公司及广大社会公众股东吁请司法部门依法办案,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抄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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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维权进展情况的通告&&&&&&&&&&&&&&&&&&&&&&浏览&86&次&&&&&&&&发布时期&&&&&&&&&文章录入&&网站管理员&&&&&&&&&&&&&&&&&&&&&&&&&&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07年4月以来,是公司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也是决定公司命运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键性一年。通过公司一年多“以弱战强”的行动,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对处于瘫痪的公司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组和诉讼维权,包括依法召集和主持2007年度临时股东大会,收回公司法人物件的第一次诉讼,以补偿广大社会公众股东利益为核心的股权改革,重塑“空壳”公司主导产业的前期立项等。&&&&&&&&&&&今年8月,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中行湘潭分行等非法侵权群体告上法庭,开始了以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和经济损失赔偿为标的的第二次诉讼。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伸张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公司的诉讼维权之路十分艰难,挑战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国有金融分支机构结成利益共同体,非法侵权行为与不当行政干预混合。目的是彻底“清退股民”,解散本公司的诉讼维权原告主体,保护被告群体的侵权行为和非法利益。&&&&&&&&&&&二是诉讼案情错综复杂,“产权诉讼”与“债权诉讼”交织。信达资产公司长沙办于2006年6月诉金融大厦公司债权纠纷案,试图在今年年底前执行完毕,拍卖湘潭国际金融大厦,非法分割本公司及七千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使本公司产权诉讼维权的判决不能执行。但是,这种大厦产权及债务人主体错位,“形式合法、目的非法”的侵权行为,必将依法重审和公正判决。&&&&&&&&&&&三是被告千方百计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妄图遏制本公司的诉讼维权进程。今年7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金太阳公司的维权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9月26日开庭审理。但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9月25日省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不服裁定上诉于最高法院,以此拖延时间。&&&&&&&&&&&四是公司的诉讼维权铁证如山,公司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大量的证据和事实表明,中行湘潭分行的所谓&“发起人股”“中外合资”“控股股东”“明贷款、实投资”等,纯属虚假出资、虚设股权和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面对当前激烈、复杂的诉讼维权格局,公司的重大改组与诉讼维权,既是湘潭社会经济生活中,弘扬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还利于民、还权于民的一件大事;更是湘潭新一轮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值得深度思考和重视的历史事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范畴内,针锋相对,不屈不挠,坚定不移的为社会弱势群体和人民根本利益,高擎法律维权大旗,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理顺产权关系,誓将诉讼维权进行到底。并坚信这一全国罕见的重大侵权案,“法律虽然迟到了,但决没有缺席”,恶意侵权行为必将被纠正和惩戒。&&&&&&&&&&&&&&&&&&&&&&&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不管怎样一栋在城市中心地段几十层的高楼长期闲置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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