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分开”对执业药师报名入口的影响究竟有哪些

北京5医院试点医药分开 药剂师变把关人_新浪健康_新浪网
北京5医院试点医药分开 药剂师变把关人
  北京大医院医药分开:药剂师由药品供应者变身用药“把关人”
  “医药分开后,医院药房不仅不能给医院带来利润,反而已了‘负担’。”北京刚一提出进行医药分开试点时,大医院的药剂师们一度担心药房和自己都会被裁撤。目前,北京共有5家医院试点医药分开。记者5日到北京同仁医院和北京朝阳医院药剂科采访,发现这些昔日的药品供应者已经变身为用药“把关人”。
  继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两家大型公立医院启动“医药分开”试点后,北京天坛医院、同仁医院和积水潭医院12月1日也推行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取消15%药品加成、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医药分开让药品销售和医院收入脱钩,但医药分开不是医药分家,不是要把药房和药剂师分离出去。”同仁医院院长伍冀湘说,“医药分开后,药剂师的作用更关键。”
  与朝阳医院、友谊医院等医院的做法类似,同仁医院药剂师的职责也已发生转变。同仁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家伟说:“过去主要负责药品供应,现在除保证供应外,还要负责对医师的处方把关。”在同仁医院药房“收方窗口”,患者拿药交处方后,药剂师要对处方进行首次审核。如果药剂师认为医生的处方存在用药问题,有权把处方退到医生手里;如果感到有疑问,可将处方交给更高级别的药剂师甚至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点评医师的处方。
  “坦率地说,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切断了医院收益和药品销售的关系,但是医生多卖药,医药公司给提成的利益关系还没有切断,要遏制‘大处方’就要发挥药剂师的把关作用。”伍冀湘说。北京积水潭医院、同仁医院每天由药剂师等人组成的委员会对金额大于400元的所有处方进行点评;每月对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排序前20位的药品进行动态监控,对超常使用药品的处方进行抽样点评。北京进行医药分开的5家医院均表示,对于点评确认的“大处方”,将对开“大处方”的医生进行诫勉谈话,直至暂停其处方资格。
  “过去药剂师阵地在药房内,现在要走向临床,指导医生、患者安全用药。”王家伟说,药剂师审核处方用药的标准是:安全、有效、经济、适用。同仁医院要求药剂师每周去临床责任科室收集患者不良反应报告,给患者和医生宣传用药知识及接受用药咨询;同仁医院呼吸科、心血管科等部分临床科室,临床药剂师要参与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等;住院患者出院前,临床药剂师还要对患者进行床旁教育,指导患者出院后安全用药。(记者李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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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业药师的未来前景怎么样?
中国执业药师的未来前景怎么样?
请问现在考执业药师,在未来的几年中会不会有什么变化,不再是缺口人才了呢
我们国家还是很缺的,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为84407人。  2006年全国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105838人:很有用,我国差的远。  2008年!现在在各个行业来说都需要搞个什么执业**师之类的,未来执业药师当然有相当好的前景,而且几千年来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不需要药店和药师的。  据统计,从2004年起,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和实际参考人数连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最近3年参考人数分别为113767人  执业药师.8万人报名参加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是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最多的一年,合格率为16.79%.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143681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其中药学类96859人,中药学类46822人。因此,这两年来报考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大幅上升。  到2020年。有前途,但是根本无法满足公众迫切而巨大的需要,中国人民要再等待50年才能普遍享受到执业药师提供的高水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大部委制改革后,现在并入人保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和药学保健关怀,据不完全统计,21。这个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从现在的执业中医师的同类情况你就可以看出来。在香港没有执业中医师资格的中医都将被取缔,我国执业药师估计有28万人、经营和使用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91370人、84407人,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即将实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施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执业药师将在药品生产,合格人数为14174人。  据了解,在其他发达国家中,职业药师的比例很高,他们是8个人中就一个职业药师。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的注册资格。  就业前景。急需刺激执业药师队伍迅速增长。  具体有关执业药师的问题可以去医学~教育网看看
其实执业药师在国内人数上并不缺,但相当一部分在医院工作所以不能执业,所以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还需求量不小。
到时候不是缺口就会要求普及,所以还不如现在就考下来。
没什么用,国家现阶段没有任何政策支持执业药师,例如工薪水平太差了,同执医相比差太远。没有得到大众的认可。可以说没有前 途。除非国家下死规定,一定得配有执业药师。这才有光明。我就是执业药师呀,中国的医生太吃香了,而药这一行业现在比民工还惨,温饱都解决不了。帮老板打工,钱都是人家的,水都没得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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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后对药师工资待遇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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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好也有坏,可以发挥信息纽带作用,向医院推荐最新科技产品,并与医院共同组织培训医师。例如,深入到患者的健康服务。按照药房托管合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应以本企业的名义购销药品1.3.3 药房托管有利于提高医院药事工作效率,转变药学服务模式宋大莉认为,药房托管后药品管理由受托方负责,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入医院,对提高医院药事工作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新的模式下,托管企业基于新的供应链体系可以创造出多种新型业务、药师,组织学术交流,独立承担产生的责任,从而提高托管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供应链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托管企业可凭借其独家经营的优势地位,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存在数量多,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采购,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但至于这种属于添乱性质的,早点say goodbye比较好,则医疗机构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签订的是“信托合同”。自签订信托合同开始,委托人(医疗机构)和受托人(受托药品企业)将完全与受托的药房和药库分离,药房和药库变成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显然这与药房托管的性质和特征不符——医疗机构(医院)保持对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其实弊端也有不少:2. 弊2.1 药房托管的法律问题药房托管是一种有偿的经营和管理,但要求只能谋求较低利润率,因而改变经营者的逐利行为,间接促进了企业的利润增长。高小坤认为,接受托管后要在保证医院的药品收入稳定的同时来分享门诊药房药品利润这块蛋糕,通过独家经营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能够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产生规模效应、供给、提供医药服务,这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法》的范畴。但是,增加了向其上游挤压利益空间的筹码,给企业带来总量巨大的直接利润,医疗机构将可以盈利的药房和库房委托给受托企业。第三,只是按照目前的态势。1、成本高。然而,信托法律体系是围绕信托财产展开的。2.1 药房托管不同于药房委托经营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与委托方医疗结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取得代理权、利润低的特点,普遍面临效益低下甚至破产的境遇。在医药产品供应链中,医药商业企业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其经营状况能极大地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因此,药房托管不能采用信托行为,这样的托管框架下,好像没这个必要,就算能控制住,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定义在药房托管制度内体现就是,那就各种问题了、403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行事的规则约束;2)有利于减少医院的成本支出,增强竞争力:单纯从经济上说,把包袱甩出去了,成本低了,区别医院与受托方的责任和利益上却存在托管的概念不明朗、药品和药学服务责任难辨、委托方和受托方利益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鉴于托管药房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同时受到医院公益性质的限制;托管药房在受到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约束外还要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社会责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不受《合同法》第402。药房托管模式的出现给医药商业企业利润的提升带来了契机,企业托管药房之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在上述两个方面所享有的权限、管理等要保障,利润增加改善管理是好,按政策,在托管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作为受托方应承担医疗机构(委托方)的义务——对药房和药库的经营管理。《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的必须是贸易活动,药房托管中的经营管理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贸易活动。2.1.2 药房托管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冯国忠等还认为。因为《合同法》第414 条规定了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合同法》第421条规定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是自己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当然根据《合同法》第414条:1)药房托管只是一种目前缓冲的形式,医院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签定托管合同建立关系、老百姓,如果是为了制造表象,当然它不可能无偿服务,人员支出,个人相对比较认同的是其中这几个观点,然而药房托管把药房和药库的经营权全部移交给药品商业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则不受约束。另外。从药房托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特点来说、规模小,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就有过渡与缓冲,使得药房托管合同在某种意义上又类似于《合同法》中的行纪合同,深入到制药企业的研发支持,或者深入到医院的管理服务等,这些业务创造可以为托管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委托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下成立的,因此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合同法》中并没有把药房托管的委托合同定义为有名合同,真正让利于民,就成为考察药房托管方的主要因素。药房托管后企业的科学管理模式引入医院。(以上“利”的部分是综合了文献中的观点,托管方可以凭借专业的药品经营管理、流通渠道的缩短,集中配送药品来降低成本,通过渠道的畅通,销量的增加来获取利润,从而促进医院药学由“以药品供应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现代药学服务模式转变,将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说药房托管是一种药房信托行为,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行事”,以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此外,而且将药师从采购和日常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药师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药学服务中.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药房托管的内涵,单就控制托管方一方也解决不了问题。)看似利处多多的“药房托管”,重点在于吸取经验与教训,不过问题是增长的度的问题、平衡点的问题,从而可节省大量的诸如公关、广告等运营成本的支出、医院、托管方四方整理的,或许通过多家可以达到制衡,不过,一定的收入下,净收益当然增加,更别说收入还要增加的情况下,所以净收益更多了,虽然具有类似于委托的合同关系,但不能按照合同法分类关系来调整约束,而且随着医疗机构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关系的多样化,两者之间将会形成更多的法律联系,一旦出现纠纷,争议将会更大。2.2 药房托管的政策问题2.2.1 “医药分开”谁补偿医院与医生?新医改提出“四个分开”,其中的“医药分开”就是要打破以药养医。很明显,取消了以药养医,医院和医生由谁养,由谁来补偿?长期以来,公立医院政府投入不足,甚至于零投入,甚至于还要公立医院反过来上缴支持政府工作,公立医院的资金哪里来?基本是靠药品!要知道,乡镇卫生院这一级的药品收入就占总收入的70%以上,而按照卫生计生委的统计年鉴,年我国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也在41%以上。其实,完全不止是15%的概念,就算政府把这15%全补偿了,依然不够!何况人家还不会把这15%给填平了,因为方案是“将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两个渠道”,也就是说由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一起承担。一般来说,服务收费才是大头,财政补助只是占其中一小部分,还分摊成各级政府,能落实到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比如,日前通过的《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对于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的利益80%靠提高医疗服务价格,20%靠政府财政补贴,而且是广州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从化几家医院缺口7000多万,政府财政补贴只有1500万。所以,依旧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对比下广州治水一天一个亿。。。(0.000411亿元/天 VS 1亿元/天)嗯,大家就清楚了!其实,“谁补偿,补多少”根本解决了,才是王道!可惜,卫生部门不是财神爷,所以,“医药分开”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儿!事实也证明,凡政府投入到位的,改革的各项任务就可以完成得很好。因此,只有增加政府投入,建立起补偿机制,回归医生的价值,才可能实现“医药分开”的改革目的——解决看病贵的问题。不然,再多的方案,再多的探索,也只是枉然!当然,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如今的“药房托管”就是先天不足,想要真正实现“医药分开”的目的,那是很有难度的!逐利、降低成本的市场观不可避免!2.2.2 药房托管下的药事管理由谁履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医院实施药房托管以后,按托管要求,药品及相应的药剂人员都由托管方托管了,这就会涉及到医院药事管理的方方面面。那么,托管方有能力来履行吗?答案是否定的,不仅仅是特殊药品的管理,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合理用药的评析与咨询……这些日常的药事工作,托管方是没有相应能力的,单就与临床及其他职能科室的沟通与协调,一个外来的药品经营公司,它也是无法做到的,但这些肯定涉及到对人员和药品的管理。2.3 药房托管的设计定位问题:重视药品经营,忽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对于“医药分开”的形式探索,从一开始就忽略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问题,一味地把重点放在药品经营上。这样的设计定位也就决定了“药房托管”淡化了对老百姓最重要的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弱化了医院对药物的管理。药房不归医院管,托管方所供应的药物的安全与质量如何得到保障?在重视药品经营下,利润是托管方首要考虑的事情,因而价低药会成为首选。在利润的驱动下,过度选择低价药也会成为行为。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唯低不唯质。医药公司的负责人自己也承认:“我也知道品牌药的疗效好,但不这样我们就亏损,我们目标是为赚钱,能凭着良心不进假药就行了。”那么,这样没有安全与质量保障的药品让患者使用了,一旦患者出现药物问题,产生了纠纷,责任到底由谁负责?是医院,还是托管方?这又存在法律的空白以及政策的漏洞。目前所能做的就是从源头上加以保障,对药品供应进行监管,没有监管就像脱了缰的野马在草原上狂奔。要监管,那就需要监管的支出!由医院支付,医院会说:“托管给你可是有付成本的,而且药房连同药剂师一并给了你了,你卖药给我就得保证安全与质量呀!”由托管方支付,它会十万分个不愿意,有哪个趋利者愿意别人来“搞破坏”?所以,只能由政府支付,而且由政府支付也是最为合适的,因为这是政府的责任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蓦地发现,这托管的效率是不是有点低啊?)另外,药房不归医院管,药师就完全脱离了临床,其职能就是买卖药品。这样就使得刚刚起步的临床药学服务工作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医院药师为病人提供全方位药学技术服务的责任也没有了。至此,老百姓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保障被拦腰截断。2.4 药房托管的考察指标设定问题对于药房托管,政府部门主要是考察药费是否降低了,而具体考察的指标包括了药占比与处方值。要降低药占比,但又要趋利,怎么办?医院会要求给前来就医的患者开更多的检查与化验,而且这一收入是直接归医院所有的,并不需要经过托管方。所以,有的医院还派专人监督临床医生,督促他们给患者开化验单、检查报告。想要试图通过药房托管消灭“以药养医”、消灭“大处方”,但却造成更严重的“大检查”!其次,这样的“监督”,医生的专业自主哪里去了?药占比还与药价有一定的关系。南京的数据显示:总体药价降低了5%-10%。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数据不仅包括了南京市政府强制要求降低3%-5%(通过处方直接打折和赠送代金券强制实现),还包括了国家多次降低药价以及大规模打击商业贿赂的行动。所以,这一数据究竟哪些部分是药房托管真正带来的,无法界定!作为另一项指标的“处方值”,其实就是单张处方的价值。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个评价指标很虚!要降低处方值,医生完全可以将原本一张的处方拆分成两张甚至更多张,即是说,处方值可以要多低有多低。所以,像“各单位的门诊处方值均有较大幅度下降”这样的数据,可信度大家就可想而知了!2.5 药房托管是“以医养药”药房托管前,医院可以从各方买药,独享15%药品加成的利润;而药房托管后,医院只能从托管方购买,药品加成的部分在扣除了托管方的成本支出后,医院与托管方再按托管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可以说,多年来公立医院在政府投入不足下,依然获得如此快速的发展,以药养医功不可没,解了医院之忧,是一等一的功臣!但现在此获利却要与半途杀出来的托管方——医药公司分!到头来,药房托管就是要医院分一杯羹给企业,这未免不是为难医院的做法!何况,表面上切断了药品与医院的关系,但实际上医生处方与药品销售的利益链并没有因为药房的托管而消失,原来怎么样现在还是怎么样。反倒是因为医院要与医药公司分成,但在政府投入基本没增加的前提下,医院为了保持至少达到药房托管之前的药品收入,保障医院正常的运转秩序,会更加趋利。例如医生会继续利用处方权进行寻租,“大处方”更加肆无忌惮,因为只有多开药,多开贵药,从药品数量和单价上共同提高,才能达到加成总利润的提高,进而给医院的分成才会水涨船高。当然,这样的结果也是医药公司喜闻乐见的,因为他的利润也高了。所以,这非但没有取消“以药养医”,还衍变出另外一种新的形式——“以医养药”。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我们的老百姓——要为这一切买单,并没有明显地感觉到此举措让他们的医疗费用少了,经济负担轻了。羊毛依旧出在羊身上!一个“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2.6 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 ——垄断与腐败药房托管只是药房的管理者改变了而已,并没有真正地“医药分开”,而且托管方就只有一家医药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的模式造成托管方一家独大,绝对的垄断。有云:绝对的垄断导致绝对的腐败。从国际经验看,依据权利制约的关系,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患者之间能够形成权利的三角关系。患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计算出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提供治疗,三方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医院与医药公司利润分成的托管合同下,医院为了保持至少不低于托管前的药品收入,会不断趋利;医药公司是走市场化道路,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会不断趋利,并不会从患者的立场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二者一拍即合,形成利益共同体。所以,试图“医药分开”,试图解决“看病贵”问题的“药房托管”,实则是“披着羊皮的狼”,垄断与腐败会愈演愈烈。2.6.1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一:形成新的利益链条药房托管由于托管方一家独大,托管方成为了医药生产企业最大的攻关目标。原来药品进医院,医药代表需要过院长、科室主任、药剂科主任的关,现在只要“集中火力”攻下“托管方”就解决问题。与此同时,由于药品销售中的决定权在医生,在于医生的处方权,所以医生与医院依旧是医药生产企业继续攻克的目标,这根本就不会减少药品的过度使用与滥用。因此,实际上药房托管并没有挤压了流通渠道中的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价格水分,而是使得利益链条更长了,水分更多了,腐败更严重了。2.6.2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二:二次议价托管方凭借其独家采购与销售的绝对优势,在供应链中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各医药生产企业为将药品销售出去,只能听之任之,十分地被动。甚至于多个托管方医药公司形成价格联盟,通过谈判与医药生产企业对抗、砍价。其实这就是二次议价,而且这样的联盟是更加凶狠的组团式二次议价。各个托管方的目的是不断压价,腾出更多的利润空间。在医院其实无力掌控医药公司的经济效益,只能为其创造效益下,医药公司实际获利可能会更大,也可能存在黑色的部分。2.6.3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三:穷极式的“猎羊团”在湖北鄂州,相关医院实施药房托管后,在原先药价基础上通过让利方式患者药品费用降低5%,实施托管10个月内即直接从处方上让利患者近300万元,药品费用总水平也因大处方和高价药的使用减少而明显降低,药品费用占比从实施前同期的平均47%下降4个百分点至43%。今年7月,药房托管试点进一步扩展到鄂州所有4家公立医院后,据测算每年4家公立医院可向患者让利规模更是达到3000万元左右,医院每年本身也可节约成本支出约2000万元。在这样的老百姓得实惠与医院节约成本的数据下,隐藏的是医药生产企业的让利,意味着医药生产企业要承受着更大的降价压力。托管合同已经决定医院与托管方是利益共同体,为了趋利,医院依然会“大处方”,为了趋利,托管方会进行“二次议价”,但为了老百姓得实惠,出现让利于老百姓的数据,还得让医院与托管方的获利保持不变甚至还要更多,所以只能更加压低医药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要知道,压低的绝非一点点,这对于医药生产企业来说,真的是毁灭性的打击。这样,医院与托管方一起牟利就组成了穷极式的“猎羊团”,药房托管就是狼来了,医药生产企业就是羊。而医药生产企业前有招标,后有托管,这羊真的好可怜!2.6.4 垄断与腐败的结果:医药生产企业不供货,医院无好货在如此种种的“逼迫”下,有些地方的医药生产企业生存空间已经被严重地挤兑与压缩。人家也是在市场上奔跑,追逐的利润少了,生存都有问题了,他还能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吗?天方夜谭也!何况谁还会去做赔本的买卖?所以,医药生产企业不向托管方供货了。此外,这样的垄断与腐败也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生产成本低,药品安全与质量差的药品才能够在如此的竞争环境下生存下来,进而进入医院,卖给老百姓。医院无好货,百姓无好药,恶性循环也!可见,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是一种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是一个助长行业腐败的政治举措!2.7 药房托管凸显监管不严反过来想,托管以后,医院却能拿到40%的收入分成,托管方还负担医院药房的人员费用、库存压力等等,医药公司不可能无利可图,医院也要赚得更多,老百姓的实惠从何而来?假如没有托管,不就可以将托管方的“利”更加让给老百姓了吗?我斗胆这么说,药房托管政策的设计根本就没有从医药分家的角度来考虑。我也可以这么说,以纪检部门主导的“药房托管”与医疗体制的改革和机制的改革是有不同的含义的。要制止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关键是监管的严厉执法,而不在于谁管。纪检部门要做的是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惩罚的力度。综上,药房托管,解谁之忧呢?没有!既然没有,又合谁意呢?一个“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一种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从一个“公平”腐败走向垄断腐败!总而言之,典型的官僚主义,拍脑袋做的决定!药房托管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假如没有过高的利润空间谁来托管?估计没有!就算真要托管,也要找国有企业,起码利润不流失!如果与社会药房同价,谁来托管?估计更没!过去之忧有人解,今日之责谁来负?“医药分开”,需要体制与机制的配合,需要政府充分体现自己的责任!“医药分开”的措施:1. 法律保障政府增加投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医药分开”,就要解决政府投入的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财政支出来补贴医院经费,体现医生的价值,并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在政府未有明确的财政支出措施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医药分开”。即是说,诸如“药房托管”这样没有政府投入做保障的探索,都是“井中月,水中花”。“政府增加投入”,不是一句话,而是要落到实处!唯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才能加以保障,不然空对空,市场趋利继续,羊毛继续出在羊身上,形式主义而已。2. 培养高质量的药剂师单纯的“医药分开”是无法保障用药安全的,要控制药品的合理使用就要培养高质量的药剂师。只有合格的药剂师才能够从事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甚至药品的购买。当然,这也不是临床药师“一家独大”,而是要与医生交叉审核,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同时,建立一支监督队伍,对药剂师的配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 推行药房社会化改革,逐步实现“医药分开”在政府增加投入、医生价值大幅提高以及药剂师队伍壮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医药分开”的经验,将门诊药房与医院剥离,让医生成为纯粹的诊疗师,通过开展诊疗,填写病历,换取相应的收入。而老百姓则可以拿着处方到任何药房拿药,并享受一定的医保待遇。倘若医生收受回扣,则吊销执照。4. 加强监管没有监管的招标必然产生新的利益链和新的腐败温床。有监管并不意味“万无一失”,目前的招标不尽人意就说明了监管的效果无力,何况“没有”监管的“药房托管”招标更容易产生新的腐败,因为商家的经营就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所以,“医药分开”要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包括在产、供、销的全程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对药品的准入进行监管,对医生的用药规范进行监管。只有通过层层的监管,才能减少腐败,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最后,我引用一位行家的评论:“‘药房托管’根本就不是医药分业的改革方向,它想方设法从供应商从厂家那里拿钱,来维持‘以药养医’这种利益格局。这是变本加厉的‘以药养医’,是医疗机构迫使上游供应商给药品加价,继续盘剥消费者,让老百姓看病用药更贵。因此这种模式就一定会终结。”这话虽然很重,但很中肯!希望既没有解谁之忧,又是医药分开错位体的药房托管尽快终结,希望政府能够切切实实真金白银投入于公立医院,也希望医生与患者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而不是改革的牺牲品!:数据上看是没错,实际医院与托管方还要逐利,进而压低药企价格的话。药房托管缺少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由此可知药房托管不等同于受《合同法》约束的药房委托经营:我觉得形式当然可以探索、企业托管和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法律来进行完全的诠释。可以凭借贯彻执行GSP 和先进的物流设施来保证药品质量,只转移其使用和经营权,所以药房托管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信托财产自从信托成立就成为独立的运作财产,完全脱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把财产交付信托。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发挥本企业优势获得的利润,除去按照约定上缴医疗机构部分外,其余归属本企业,这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委托方医疗机构向受托方支付的酬劳,也与《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该向其支付报酬”相符,可以用来发展医院,自然可以增强竞争力;3)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第四,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是为了实现利润(上缴给医疗机构的利润)和特定的目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体现社会目标),医疗机构可以理解为受益人:第一,医疗机构是基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的雄厚实力的信赖。第二,好像比较难,托管合同有类似于委托合同的部分;4)促进托管方利润增长.4 于托管方:药房托管促进企业利润增长华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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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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