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现在我的脑子有点乱都被外挂入侵了吗

网站入侵加挂黑页
今天讲下网站的简单入侵加黑页…
其实很简单…上传漏洞…以前也搞过,这个漏洞在07年时很多企业站点都有,现在可能很少了,但一些小的网站还是有的…
我说下今天用到的工具挖掘机,明小子,和一个ASP黑页,一只免杀ASP大马,教材是供菜鸟的老鸟飞吧。
首先打个挖掘机,在关键字中填上企业 联系电话 产品
就填这么多,当然你也可以填点别的,围绕企业就行,在点增加后缀加上漏洞页面
《/upfilea.asp和/upfile_other.asp》,
增加完后点开始,等几分钟就有别急,出来网站后直接在挖掘机中点击网址,就会出现页面,如果提示,
请重请上传文件,
说明有漏洞,现在我们就要用到明小子的上传工能,打开明小子,选择上传,
在漏洞页面中填上刚才的漏洞地址,直接点上传,因为明小子有默认的小马,你不用增加,上传完,会提示上传成功这时会出现一个DAY.ASP结尾的网站,
大家直接进这个网址,就会出现小马的页面,接着就容易了,复制小马地址,到上传地改下后缀,
如本来文件是E:WWW/OO/DAY.ASP.你只要把这个复制到地址在把DAY.ASP改名,可以按自己的兴趣改但后缀一定要是ASP.我就改成HAO.ASP
在把大马用TXT结尾的格式打开,复制里面内容,直接粘贴到小马上,点击上传,提示上传成功,说明我们已经拿下他的SHELL.
我们进入后台的地址就是把刚才的漏洞页后面的UPFILEA.ASP删掉,加上我大马名HAO.ASP
.呵呵现在我们已经拿下了站点,我接着说下挂黑页,简单说下黑页《黑页就是自己的网页,一般的黑页都是黑色背景,加上音乐,入侵都会留下自己的QQ.网站,提示管理有漏洞…等一些语句》
挂黑页的意思就是把原本正常的网页改成自己的黑页,这儿我就直接补上漏洞和在漏洞原处挂上黑页,开始进入后台,找到网站根目录,中的upfilea.asp页面点编辑,
删除里面内容,打开自己的ASP黑页,复制里面内容粘贴到网页中…,确定就行,漏洞也修好黑页也挂,一举二得…教材就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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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 阮一峰的网络日志
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昨天有一则新闻,我读后很震惊。
一对痴迷网络游戏的夫妻,买了80多台电脑,雇了12名员工,组成"代练公司",并利用游戏外挂软件有偿帮玩家"代练"。短短一年多时间就获利近200万元。
由于用户大量流失,游戏的运营商"盛大网络"向南京市警方报警,"代练公司"的老板夫妇也因此落网。由于此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又是全省首例,江宁区检察院经过5次讨论和论证后,于近日以这对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仔细看这句话,"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报警,老板夫妇因此落网。江宁区检察院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就是我震惊的地方。
盛大公司凭什么要求公安局为它抓人?检察院又凭什么提起公诉?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公司的利益服务?
请设想一下,如果你开了一家游乐场,总是有人不买门票,翻墙溜进来玩,你怎么办?你可以去要求警察帮你把这些人抓起来吗?就算你要求了,警察有权帮你去抓这些人吗?
答案是不行。
这是你自己经营管理的问题,你怎么可以要求警察抓人呢?你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加强管理,整修围墙,多雇几个保安,防止别人翻墙进来。实际上,你连报警的权利都没有。
同理可知,网游的"外挂代练"明明就是盛大公司自己管理不善,怎么可以去报警呢?盛大只要升级一下程序,补上漏洞,让外挂失效,问题就解决了。可是它不升级程序,反而要求警察抓人,这不是仗势欺人又是什么?
然后,世界上偏偏就有头脑不是很清楚的警察,居然真的会为了盛大公司的利益,去把人抓起来。接着,又有头脑更不清楚的检察官,居然真的会提起公诉。
这些事加在一起,怎么能不让人震惊呢!
大家知不知道,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跟检察官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有什么区别?
回答是区别太大了。
你自己去起诉,就属于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如果胜诉,被告就要赔给你钱。检察官去起诉,就代表了政府的公诉,属于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刑法》,如果胜诉,被告是要坐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只有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才可以提起公诉。而根据《刑法》的原则,只有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算触犯刑事责任。
那么我就要问了,"外挂代练"算哪一种"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事实上,外挂不危害社会,只危害到盛大公司的利润。如果一定要说危害的话,我觉得开发网络游戏、引诱青少年沉溺其中,这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果盛大公司不想放过那一对夫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啊,让他们赔偿损失。要求检察官提起公诉,将被告送入监狱,是不是太卑鄙了?
无论我怎么想,都想不出这种事有提起公诉的理由。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这种私人公司服务?
事实上,不仅我想不出,连检察官都想不出。
江宁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赵讯介绍,2008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也就此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先后五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进行研讨。
赵讯告诉记者:"在遏制使用'游戏外挂'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使用'外挂'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目前仍有争论。"
是啊,要提起刑事诉讼,总要有个《刑法》上的罪名吧。可是,外挂代练到底犯了什么罪啊?用什么罪名起诉呢?
检察官都不知道。
根据报道,检察院一共开了5次研讨会,研究了下面几种罪名。
第一种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理由是那对夫妻侵犯了盛大公司的著作权。可是,那对夫妻并没有复制代码,也没有发行游戏,并不构成盗版行为。
第二种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是《刑法》第286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可是,使用外挂是否算"违反国家规定",又是否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呢?进一步说,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算什么"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种罪名:非法经营罪。
理由是《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外挂代练"同本条前两款都挨不上,只能套用第三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是,首先,目前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外挂是"非法的",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的"经营活动;其次,那对夫妻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证据是盛大公司活得非常好,根据它的,2008年第三季度网游利润为3.5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0%,连续第11个季度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排在国内互联网公司盈利的第一位。
那对夫妻一年赚到的钱,只相当于盛大公司的0.1%,如果这就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我觉得电影院和体育场门口的票贩子,都能用"非法经营罪"起诉了。我还希望检察院能以打击网游外挂同样的热情和积极性,打击倒卖春运火车票的犯罪行为。
最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正是"非法经营罪"。
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陈珠、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俊说,主要有两点理由。
1) 两被告所使用的"外挂"程序,严重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盛大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必须通过刑法手段予以调整。
2)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没有对非法经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作出明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但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并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董两人提供非法链接的行为是典型的避开技术措施,破坏加密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但是,鉴于警察和检察官有这样的表现,似乎也不宜对法院有过高的期望。
这件事凸显出了司法资源的不平等,国家机器为大企业主服务。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如果你是一个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你想在这个国家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情。
如果你经常看这个博客,可能知道我正在写一本书《未来世界的幸存者》。
我读过一本医学畅销书《最好的告别》,作者是美国医生葛文德。
日,美国西北大学的工程教授巴克利·克利斯(Buckley Crist),收到了邮政局退回的一个包裹。
2017年2月,世界移动通讯大会(MWC)在巴塞罗那召开,今年的演讲嘉宾是日本首富软银集团 CEO 孙正义。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 阮一峰的网络日志
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昨天有一则新闻,我读后很震惊。
一对痴迷网络游戏的夫妻,买了80多台电脑,雇了12名员工,组成"代练公司",并利用游戏外挂软件有偿帮玩家"代练"。短短一年多时间就获利近200万元。
由于用户大量流失,游戏的运营商"盛大网络"向南京市警方报警,"代练公司"的老板夫妇也因此落网。由于此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又是全省首例,江宁区检察院经过5次讨论和论证后,于近日以这对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仔细看这句话,"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报警,老板夫妇因此落网。江宁区检察院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就是我震惊的地方。
盛大公司凭什么要求公安局为它抓人?检察院又凭什么提起公诉?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公司的利益服务?
请设想一下,如果你开了一家游乐场,总是有人不买门票,翻墙溜进来玩,你怎么办?你可以去要求警察帮你把这些人抓起来吗?就算你要求了,警察有权帮你去抓这些人吗?
答案是不行。
这是你自己经营管理的问题,你怎么可以要求警察抓人呢?你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加强管理,整修围墙,多雇几个保安,防止别人翻墙进来。实际上,你连报警的权利都没有。
同理可知,网游的"外挂代练"明明就是盛大公司自己管理不善,怎么可以去报警呢?盛大只要升级一下程序,补上漏洞,让外挂失效,问题就解决了。可是它不升级程序,反而要求警察抓人,这不是仗势欺人又是什么?
然后,世界上偏偏就有头脑不是很清楚的警察,居然真的会为了盛大公司的利益,去把人抓起来。接着,又有头脑更不清楚的检察官,居然真的会提起公诉。
这些事加在一起,怎么能不让人震惊呢!
大家知不知道,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跟检察官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有什么区别?
回答是区别太大了。
你自己去起诉,就属于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如果胜诉,被告就要赔给你钱。检察官去起诉,就代表了政府的公诉,属于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刑法》,如果胜诉,被告是要坐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只有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才可以提起公诉。而根据《刑法》的原则,只有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算触犯刑事责任。
那么我就要问了,"外挂代练"算哪一种"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事实上,外挂不危害社会,只危害到盛大公司的利润。如果一定要说危害的话,我觉得开发网络游戏、引诱青少年沉溺其中,这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果盛大公司不想放过那一对夫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啊,让他们赔偿损失。要求检察官提起公诉,将被告送入监狱,是不是太卑鄙了?
无论我怎么想,都想不出这种事有提起公诉的理由。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这种私人公司服务?
事实上,不仅我想不出,连检察官都想不出。
江宁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赵讯介绍,2008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也就此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先后五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进行研讨。
赵讯告诉记者:"在遏制使用'游戏外挂'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使用'外挂'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目前仍有争论。"
是啊,要提起刑事诉讼,总要有个《刑法》上的罪名吧。可是,外挂代练到底犯了什么罪啊?用什么罪名起诉呢?
检察官都不知道。
根据报道,检察院一共开了5次研讨会,研究了下面几种罪名。
第一种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理由是那对夫妻侵犯了盛大公司的著作权。可是,那对夫妻并没有复制代码,也没有发行游戏,并不构成盗版行为。
第二种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是《刑法》第286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可是,使用外挂是否算"违反国家规定",又是否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呢?进一步说,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算什么"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种罪名:非法经营罪。
理由是《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外挂代练"同本条前两款都挨不上,只能套用第三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是,首先,目前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外挂是"非法的",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的"经营活动;其次,那对夫妻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证据是盛大公司活得非常好,根据它的,2008年第三季度网游利润为3.5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0%,连续第11个季度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排在国内互联网公司盈利的第一位。
那对夫妻一年赚到的钱,只相当于盛大公司的0.1%,如果这就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我觉得电影院和体育场门口的票贩子,都能用"非法经营罪"起诉了。我还希望检察院能以打击网游外挂同样的热情和积极性,打击倒卖春运火车票的犯罪行为。
最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正是"非法经营罪"。
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陈珠、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俊说,主要有两点理由。
1) 两被告所使用的"外挂"程序,严重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盛大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必须通过刑法手段予以调整。
2)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没有对非法经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作出明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但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并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董两人提供非法链接的行为是典型的避开技术措施,破坏加密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但是,鉴于警察和检察官有这样的表现,似乎也不宜对法院有过高的期望。
这件事凸显出了司法资源的不平等,国家机器为大企业主服务。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如果你是一个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你想在这个国家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情。
如果你经常看这个博客,可能知道我正在写一本书《未来世界的幸存者》。
我读过一本医学畅销书《最好的告别》,作者是美国医生葛文德。
日,美国西北大学的工程教授巴克利·克利斯(Buckley Crist),收到了邮政局退回的一个包裹。
2017年2月,世界移动通讯大会(MWC)在巴塞罗那召开,今年的演讲嘉宾是日本首富软银集团 CEO 孙正义。姑娘被寄生虫入侵脑部,挂300瓶药水仍流产……她误吃的这东西浙江很多地方也有!
前天,微博网友@郑一诺er 发表微博,讲述了今年二月底蜜月旅行时误食福寿螺,导致寄生虫入侵脑部的恐怖经历。怀孕的她做了六次腰部穿刺,扎了近300瓶水,吃了十几盒打虫药,因为药物和激素作用身体变形,被迫进行了药物人流。
目前,此事件尚在发酵之中,具体细节有待多方查证核实。
一只福寿螺
可藏寄生虫6000条!
公开资料显示,福寿螺原产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1981年引入广东省随后推广到全国多地,由于其强劲的繁殖能力和适应能力,福寿螺曾造成华南、华东、华中和西南地区14个省市严重的生态破坏,其也是广东管圆线虫等寄生虫的中间宿主。
图片源于人民日报
眼下又到了福寿螺繁殖的季节。
前几天,多位杭州市民反映,在杭州西湖岸边的部分石壁上攀附着一团团红色的卵,水中也散见螺类生物。对此,7月20日,杭州西湖水域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说,市民所看到的是福寿螺所产的卵。
作为外来入侵物种,主要为市民游客放生带来的福寿螺自2012年开始在西湖出现,由于福寿螺影响西湖景观和破坏水域生态,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花大力气对西湖水域中的福寿螺进行清理。
杭州西湖水域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说,这是外来入侵物种福寿螺所产的卵,每年3月到11月为福寿螺繁殖期,而5月至8月更是喜热的福寿螺的繁殖高峰期。
杭州微博网友@麒麟竭 在萧山新塘的一条河边也拍到了福寿螺和它的粉红色的卵。
图/@麒麟竭
怎么区分福寿螺与田螺?
相对于田螺,福寿螺触角细而长,田螺则短而粗。另外,福寿螺螺壳很脆,用手能轻松捏爆。
提醒:若在野外发现福寿螺最好弄死(踩碎)再丢弃,尤其不要丢到水田里。
我也不知道我该叫啥你说呢 :我是学兽医的,专门讲过寄生虫这门课,老实说真的超级可怕,老师上课的PPT简直都不敢看,上完课以后田螺啥的完全不敢吃。还有布氏杆菌,这个更是可怕,老师还说上完这个课谁再去吃烧烤简直就是有病。反正我现在去吃火锅一定要烫好久的羊肉才敢吃。
陳不正_:奶奶会去河边抓这种螺给鸭子吃,天呐……
一丈以外:刚学过学过寄生虫的表示,刺身生鱼片少吃少吃!
谭傻璇:我记得我小学有一本书上面写过,不知道你们有没有发那本书,而且还写了很多就是这种螺啊、寄生虫啊什么的,还有一个人感染了一种血吸虫还是什么之后,瘦骨嶙峋肚子很大的照片。我一直不怎么吃这种类型的东西,主要是小学书上那些寄生虫知识让我感觉怪怪的不干净。
郑笑靥:坐标北方,我们这里七八年前有一个餐厅主推福寿螺,客流量超大,而且好多人选择去那里办宴席,我感觉自己都去过七八次了,后来火了几年之后出了事,好像是群体食物中毒。
绵绵酱买白菜:广东人表示知道福寿螺不能吃。家门前有条河,小时候经常在河壁上挂着一坨一坨的福寿螺卵,粉红色的,特恶心。
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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