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业务规范》共有多少条

明年开始执行《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讯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执业药师执业有了可以参考的依据。经过近1年的实行,12月3~5日,2016中国执业药师发展论坛在杭州举行,期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正式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执业药师迎来各种利好
去年底,由于注册在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未能满足新版GSP要求,“一店一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有条件地延期5年,并重新激活从业药师。5年延期实属无奈之举,但这一消息一出来,还是在业内引发了关于执业药师的价值讨论。执业药师立法一事是盼了又盼,这一消息又让已注册的执业药师感到身价大跌。
然而,情况很快发生了转机。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中提到,“加强药学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促进安全合理用药。”10月18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为做好新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工作,起草了《药品零售连锁管理》、《药品零售药学服务规范》、《内审管理》3个附录,药学服务第一次写进GSP。可以看出,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开始重视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
但在种种利好的背后,我们也看到,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概念模糊、缺乏行业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今年9月,一份《中国药学服务标准与收费专家共识(2015)》在朋友圈转发,执业药师践行药学服务的基础工程——嫁接医保还未得到解决。
强调执业药师在慢病中的作用与角色
此次《业务规范》的正式发布,意味着执业药师以及用人单位在用药指导等方面有了参考依据。《业务规范》在《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从总则到附则,由原来的31条扩充到42条,6章扩充到7章。重点新增了“药物治疗管理”部分内容,同时将“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和“健康教育”分别调整为“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健康宣教”,强调执业药师在慢性疾病管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规范药店慢病管理服务,为药店配合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慢性疾病患者的用药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修改亮点
第三章《用药指导》
强调由对无自主行为能力患者服务主动性变为对一般患者服务主动性;
对执业药师指导患者用药的内容以及提供用药咨询的方式进行了说明,更加注重服务细节。
第四章《药物治疗管理》
强调执业药师与患者的互动,掌握沟通技能与药物治疗评估实践技能;
对建立药历采集的信息进行了细化,包括用药体验、药物治疗方案等。
第六章《健康宣教》
对执业药师在社区中的角色进行了定位——健康信息提供者;
对健康宣教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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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布 日起施行收藏
 去年11月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最新消息,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再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稿将于日施行。  对比修订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从共6章31条增加至7章44条。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中,“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被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  总得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与原《规范》相比,主要变化有两点:  一:优化药物治疗管理,升级执业药师专业服务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药物治疗管理”成为区别于往年的重点条例所在。“药物治疗管理”指的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更是用了十二条规定详细阐明了药物治疗管理的内容。其中包括:采集患者个体信息,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  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等。  二:突出不良反应监测,明确执业药师职责  在原《规范》里面,“不良反应监测”只是以单条条例出现,而在征求意见稿里面,则用了一个章节阐述其具体内容。在“不良反应监测”这一章节中,明确了执业药师职责,保障了患者的相关权益。  征求意见稿称,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另外,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以下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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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及药师行业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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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出台,执业药师含金量日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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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业务规范》即将正式施行,在正式公布的《业务规范》中,总共是七大章四十二条,相较于2016年《业务规范》的六章三十一条增加了十一条!心细的读者就会发现,这些条款很多都是在提高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
2017年《业务规范》规定执业药师业务活动为: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这六大项内容以后都是执业药师的工作范围,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内容:
第二章&处方调剂&
具体条款由2016年《业务规范》的七条增加为十一条,虽然说药方都是医生给开的,但是执业药师享有的&审方权&不容小觑,特别是这一条: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加盖专用签章或者签名。这就要求广大社会执业药师拥有过硬的专业素质,能够为指导广大人民合理用药,也能为自己完成审核的每一张药方负责。看见了?能不能开药是医生的说了算,能不能吃药是执业药师说了算!
第三章标题从2016年《业务规范》中的&用药咨询&变为&用药指导&。
顾名思义,以前的执业药师主要承担的工作是接受提问回答问题,今后的执业药师要变被动为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提供用药咨询,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品和疾病的常识,解答药品咨询变为第三章的一部分,执业药师要承担的职责与日俱增。
第四章为新增&药物治疗管理&
这一章具体条款共有十条,内容主要是体现执业药师对于药物治疗评估的技能,应当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药学监护计划。必要时,执业药师应当与患者和其主治医师互相讨论其治疗目标,并获得共识。药物治疗管理以达到治疗目标为终点,整个过程必须是系统的,这就要求执业药师要有对于疾病、用药、治疗多维度的理解和思考,这一章可以说是从根本上提升了执业药师的地位,可以对患者的治疗进行药品干预,从某些层面上已经执行了某些医院设置的&临床药师&的职务。
第五章标题由之前的&药物警戒&变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相较于2016年《业务规范》突出了广大执业药师的检测和管理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要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第六章标题为&健康宣教&
不同于2016年《业务规范》中的健康教育,而在业务规范中将对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同样作为执业药师的工作职责,条数也由2016年的三条变为六条,包括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了解本地区慢性疾病发病现状等等。这就要求广大执业药师对于疾病和健康相关知识有更深入理解,作为一名&健康大使&,不仅要掌握专业、全面的健康知识,还要有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以身作则。
看完2017年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小编我由衷地感触,真是厉害了word执业药师!社会地位越来越高,权限职能越来越大,对应而来的经济待遇肯定越来越好!所以,小编定了一个小目标--今年也要把这个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考下来!为了顺利通过考试,还是报名参加医学教育网网络课了,对于那些钟情于面授班的同学,你们的福音也到了,暌违三年的执业药师面授班回归啦!厉害了word医学教育网,多位名师现场解读考情、提供九套全真模拟试题、还能和我最爱的汤以恒老师八目相对,和钱韵文老师朝夕相处,简直是躺着都能过考试啊!
最后,小编还是要说一下残酷的现实,会越来越难,报名条件也会越来越严苛&&小编这样生物专业毕业的也许很快就不能参加考试了,还是抓紧时间赶上这班车,向执业药师的广阔天地勇敢前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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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公布: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布,《国家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公布》,规范于日起施行。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新东方在线医/学转载整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一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新东_方在线医学转载;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
  (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四条 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原因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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