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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经济学——栽竹轩主人(三)
而不符其实的。我们以为在那个时候,厂主应处罚,这是法理。少女应加奖,这是权变,可是这都不是战时劳动的根本办法。战时解决一切的仍须赖诸强制劳动法。强制劳动法的目的,固在于最大战值军需之生产。可是同时能在公平的原则上,保护工人的生活,避了劳资的争执,当然欲达此目的。强制劳动法的内容,是要有充分的研究,否则不免发生困难。
强制劳动法的根本问题,第一在优先生产制之确立,向在优先生产工作者,可免强加以其他劳动,以免扰动,且可各得其所,各称其职。第二为劳动时间的问题。劳动时间由政府规定,为持久计,不宜过长。必要时,须以奖赏的方法,增加其生产。第三为待遇问题,即工资问题。工资问题,在强制劳动,最难解决,而关系最繁杂紧切。如果一切生产,由国家经营,则问题极其简单。可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临时把其一部分划归政府,一部分仍许自由生产,则问题就觉难以解决。当然强制劳动,是要付工资的。日本鉴于欧战于1916年颁发军需工业动员法。关于强制劳动,并无规定工资问题,只有法国则规定支付该种业务之初级工资,其他各国亦未有规定。这种强制劳动之工资,在征兵制的国家,确成为一种疑问。因为征兵制度国之兵役,没有工资,只有津贴,他的工作,是一种国民的义务。然而以此类推强制劳动,其性质,其目的,正与兵役相同,所以但支津贴不支工资。有一部分人,对于战时经济没有真正的认识,因而匆忙忙的想赞成不支工资之说。他们以为如此则战费可以节省,战事较有希望。但是这种观察是不对的。真正的战费,却与工资之支不支,以及工资之多寡,毫不相干。如果沉金公平的办法,消费与生产有根本的计划,则这种形式上之战费,就不值得计较。
对于强制劳动之工资问题,我们要有两个根本的认识。第一,强制劳动确与征兵意义相同,是国民的义务,其工作根本就非营利,就非生产,是战争,是消费。所以强制劳动,不应支薪,国家对于国民实有执行这个国民义务之权利。但是同时国家却有维持国民生活之义务,所以对于服务于强制劳动的工人以及该工人应行扶养之家族,其生活应由国家维持。现在征兵制度国之兵士家族,未得到这种保障,但亦未见成为什么社会问题。可是此其原因,一是因为常备兵数有限,其家族间,有不能维持生活者,众邻略为帮助,也就可以勉强过去。二是因为兵役有一定的期间。三是因为凡是男子,除废疾之外,都须服务一次。可是强制劳动,因战局之进展,其人数众多。其服务期间,渺无限制,加以不一定人人都出来负担此种义务,因此其非由国家扶养,不能生活者,必转激增。所以强制劳动法,对于扶养家族应有周到的救济法。
对于强制劳动之工资问题的第二个根本认识,就是我们现在所论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强制劳动。我们对于战费的负担,是主张以现在的负担能力为目标,在现在的能力未行用尽之前,不应以一部分国民的将来的能力,先行征用。因为事实上,将来的能力,现在是不得使用,所能使用者是现在的资产阶级的能力。公债政策,就是把现在资产阶级能够负担而劳工阶级等不能负担的战费,而且资产阶级已经支出了的战费,叫将来的国民负担,就是叫现在劳工负担。这种政策我们是不能赞同的。现在我们对于工资问题也是如此。我们一方面认定强制劳役是国民义务,不应支薪。但是一方面对于军需之制造,仍认为是资本制度下的生产行为,仍有生产行为的资格,有其权利。在国内私有资本未行荡尽之前,换言之,在国民所有资本未行耗尽之前,税收仍须继续进行。而强制劳动仍保有一部分营利生产之意义。国家对于劳工,不但要发工资,并要支付普通生产赢余。所以在开战之初,强制劳工的收入,将比平时为佳,至少须与平日相等。不过这种支付,不免随国内资本之循减而减少。因为资本益见循减,则一国赢余亦累减,生活资本亦益见减少。在此另须加说一句,兵役的性质,既与劳役同,所以我们以为以上所述,对于兵役,亦可完全适用。
综上所言国家对于强制劳役之工资,可分为两种时期,分为两种办法。即初期战事,以及小规模之战事,这种工资可按照普通工资支付。对劳役之家族,可不过问。如果战局进展,国内自由工商资本已因战费而消灭,则可宣告劳役义务之发生,但可视国家经济能力,对于劳工仍其应行扶养之家族,作相当之维持。
关于强制劳动,还有一个问题。观欧洲各国法制,对于强制工人的范围,都以生产年龄的男子为限。对于妇女,不适用之。但日本则不规定年龄,亦不限定男子。我们以为日本的法制,较为活动。不过对于各年龄间之等级及男女间负担此种义务之条件,应详细研究,加以安稳的规定。
我们以为战时国家对于人民有强制其劳动之权,同时在根本上以及国家对于人民有战时生产原则,只因军需(战值物)为重之故。一切军需之生产,不单要求其形式上表面上价格之廉,并且要在实际上求共以最小牺牲得到最大功效的原则。当然战时之所谓功效所谓牺牲,是与价格上平时交易上之意义不尽相同。这是战时生产原则的第三个意思。在这第三个意义之下,战时生产之管理,有富源管理的问题,有劳动效率的问题,有指导生产机关更革的问题。
以上所述,战时生产管理,原则有三。一是尊重军需(战值物)生产之优先权,二是须根据人类物理改革平时经济制度,三是于人力物理注重经济原则,以巩固军需的生产。以下将此三者,逐条论之。
军需生产的优先制度
战时生产如果没有优先制度,则征诸欧战情形,于军需于军事,是非常有妨碍的。以美国做例子言,美国参加欧战之后三个月之间,对于东部工业地方,定下军需原料共六万件。但是这六万件的军事价值有大有小,有急有缓,其中往往军事价值较小者或需求较缓者,反而得先行生产。有的已行生产,未能提货。有的急不容缓的定下来的货色,原料缺少,不能出货。政府内部各机关,亦无联络统一,各以自己的需求为最紧要,互相争夺,又加以商人非军需生产之竞争,需求方面之纷乱,达于极点。而于生产者方面,当然不能有秩序的接受这种需求,加以整理,不但不能有秩序的接受这些需求,连把接受下来的生产,也无法应付,因为原料不能到手,只能取消合同。所以一时美国的战时生产,陷入烦闷的状态。于是乎战时实业厅,才颁布了优先制(Priority
System)。对于各种需求,一一加以审查,视其急缓,整理生产。这是在政府内部的事。除此以外,以国防法规定政府军需之优先权,令厂家先行供给政府军需。
美国的优先部是由战时实业厅海陆军,战时通商局,铁路、食粮燃料管理局,船舶院,战时商船公司,战时劳动局,联邦购买委员会等代表所组织。其事务分为两门,一是决定熟货消费之优先,一是决定原料生货购买之优先,决定优先的标准。曾以战时实业厅的第二十号指令公布,据该指令,是把各工业分为四等。头等工业是与战事有直接重要关系者,其生产需求,有绝对优先之权。二等三等四等各工业之间,却没有绝对的分别,是一种大体上的分类,实际上不能作为优先标准。所以该指令曾申明头等工业所需之外,余下材料之可用者,如不够分配于其他三种工厂,则该材料,仍须分配于各等工厂。这种分配,须视各等工厂之必须程度而定其多寡,分配比例之决定,别无标准,优先部只能观其实在情形,便宜行事云云。
优先部对于预定货色,又加以分类,分为AA、A、B、C、D之五等。各等之间,又加以第一号第二号等别。然则这两种分类,即工厂等级和货色分类之标准何在呢?据上举之指令,是有三条标准,列之如下:
(一)为着战争或战时其出品本身之重要程度,及其需求上的紧急程度。
(二)为维持或刺激全体生产之必须程度。
(三)该工业或该工厂拨归生产必需品之能力程度。
以这三个标准,战时实业应又另组织非重要工业之调查委员会。据调查结果,真正的非重要工业只有二十五个,其投下资本有七万三千三百万美金,工人有二十八万三千五百十人,燃料每年须一百七十一万一千吨,该委员会并在其报告上申述意见,说如果一时令这些工业停闭,于社会上会发生重大问题云云。至于普通常识容易视为非重要工业的几种重要工业,该委员会也尝加以解释。据说,宝石工业,于战时是毫无必要的,但是有些城市完全以此为业,而所出宝石又得出口,于国际上经济消长,颇有关系,所以不能视为不重要工业。又在美国做工的外国工人,他们的工作,并非出于爱国热诚,目的在于钻石绸的衬衣,以及留声机等。为鼓励这些工人工作起见,则须这些钻石等奢侈品,冰淇淋饼干等,于工厂工人,殆为不可少的安慰物,所以也不能概行列入非重要品。
以上所述,是美国在欧战时的优先制度实施情形。我们所要研究的,并非优先制之历史,也非优先制的详细官制问题,却是优先制的根本理论之认识。优先制度的根本意义,仍在于优先,而不在乎重要非重要。犹之财物之效用问题,不在于效用非效用,只在于效用大效用小。所以美国战时实业
厅组织委员会调查非重要工业,视为优先事业之一,根本上就没有意义。至于说宝石工业冰淇淋工业之必要理由,则更无意思。我们要晓得一切财货因有效用而产生。一切生业因有必要而成立。无论战时平时,既不能说某种工业无必要,且不能把工业截然分为重要与非重要之两门。各工业之重要是程度的问题,所以优先制度,到底是优先制度,只能决定其互相先后的关系,不能决定其绝对不同的价值。这是美国优先当局的和种谬见。
优先制度虽然不能决定某种工业或某种出品为重要或非重要,只能决定某种工业或某种商品较为重要或较不重要,但是并不因此而说一切生产须加以维持,在战时某种工业或某种商品能维持其生产与否,不在乎其有必要或无必要,这是似乎与平时的生产两样的。平时的生产所以能维持者,只以其出口之有必要。但是平时生产,也有一种限制,即虽有必要,如果因此必要所获之利益,不够偿还其原价,也就不能维持。但是战时生产,即能具此条件,也不能即许其存在。因为军需工业以及一般战时经济,都是求过于供。换一句话,就是物资辞海。再换一句说,又是国民生命依赖于物质的程度高了。因此若任其自然,则将无一样生产不能具备着平时生产的条件,无一样生产不能赚钱。如果国家有无限制的购买力(事实所不许有的),则战时也无妨任其自然。因为各种生产虽能维持,如果政府对于军需及其他战时必需之物抬高价钱,则于战时较非重要的生产,即可渐见自然淘汰。但是政府并没有无限制的购买力,军需价钱不能应其必要而抬高,则各种生产,不能不加以一种法律的裁制。所谓优先制是,所以战时,不均因该种工业之有必要而许其存在,须有一种标准测其是否得与存在之列。这种标准,当然不是固定的,是因战局之进展而提高的。在美国战时实业厅调查工业时,许冰淇淋工业之存在(真正的理由,当时许其存在与否,另一问题),战事再延长,则或许不容其存在。我们可以说,战时生产之存在资格,是系乎该生产之优先地位,是否够上了生产优先界限。
什么是生产优先界限,以一句最简单的话说,就是该
生产能贡献一国最大战值之界限。我们要知道一种直接军需或间接军需,其总战值虽因生产之增加而增加。但其单位货量之战值,却因此而递减。这个情形完全与主观派之货值理论相符。所以无论该种军需或该门工业如何重要,其生产优先权,亦有一种界限。其全部需求之中,不免有一部分不能参与于一国最大战值之生产。所以对于战时生产优先权之决定,须先在理论上决定各种直接间接军需之重要次序,及其重要度数,然后将该军需各单位量之战值递减情形,加以核察,一一列明。如此之后,才把一国生产要件分配其间,总期最后单位战值,互相平等。生产要件之间,平时所谓之资本,当然不在考虑之列。战时的生产要件一为劳力,二为工具,三为要素。(包括自然及原料)一种原料所能贡献的生产,当然不能及于全生产部门。一种工具亦然,一种工人亦然。但三者之间工人所能贡献的生产部门,较为广大,并且可由学习而相通。工具原料,亦视其种类,大有不同。这些情形,于分配生产,决定优先之前,亦须详细调查。却说如此作最大战值生产之计划,把所有生产要件,由单位战值较高的地方,分配下去,当然可得一种界限战值。而各种生产优先权也似乎确定了,但尚不尽然。战争固非营利,又非生产,是一种维护国民生命的大消费。所以生产费的问题,可不考虑。但是实际富源之牺牲,生产要件之牺牲,却不能不计量。所以凡一种生产要件,涉及两种以上之生产时,各该军需单位所需该要件之数目,应先测验,而以该要件之同一数量为基础,核定其生产优先界限。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即同一军需之生产,因各生产要件,各自分配,将有不一致的界限,或将发生三种不同的界限。是的,实际上这种问题,一定不少。在这个时候,我们应知道该三种生产界限之中,只有最高的一个界线即生产额量最小的界线,才是真正生产优先界限。比如某军需之劳力的生产优先界限为二十个单位货量,工具的生产优先界限为十九个单位货量,原料为十五个单位货量,则该军需的真正生产优先界限为十五单位货量。其所余劳力及工具应分配于重要次序较低之生产部门。在此有一事应申明,即各生产要件,在平时的经济,当然可以因其价格通算,每单位货量最所需之各要件之牺牲,亦可于以价格通算之后,作价格上之比较。但在战时,则这种企图,不合实用,因为战时所要的是物质数量,并非物质之价钱。
战时生产优先界限应如何决定,已略尽于上。各种生产有无存在之资格,当然视其第一个单位之战值,是否够上了优先界限之内而定。已能存在之生产部门,则其生产额量,亦以优先界限为限。这两种问题,是极其明白的。可是谁来决定这个优先界限呢?在平时的经济,界限效用之决定,是以个人的生活为本位。各人对于本身之需求,都有决定之权。可是战时就不然了。严格的非具体的说,战时生产优先界限,只有国家才有资格决定。无论哪种阶级,哪个个人,都无权决定。但是实际上仍须由于决定。我们以为决定的人固然人数越众越好,但是要有三资格。一是能超然于阶级党派,完全以国家为本位的人格;二是有经济专门知识;三是有战事专门知识。这三种资格一个人虽不易具备,但决定优先之机关里,则非具备不可。
关于决定优先权之人事问题,最为不易。在欧战时,美国的战时实业厅的优先部委员是由战时实业厅海陆军铁路食粮燃料管理局、战时通商局船舶院、战时商轮公司、战时劳动局、联邦购买委员等代表所组成,似乎颇有不满人意的地方,所以1918年各商工团体,成立了战时服务委员会(War
Committee)。在其缘起,曾谓政府所选派的战时实业厅干事的实业家,时有惰弊,不称公允,往往把生产权附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之公司云云。
第四章 战时生产之强制
第一节 劳动管理
劳动为个人获取财富的过程。在平时,国家实无积极管理之必要,因为平时的经济单位是个人。到了战时则不然。战时的经济个人就不免要失了其经济资格。其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征兵制度下的兵丁。这些兵丁的劳役,已脱离了经济的范围。他们的劳动,并非生产。所以他们的工作也与他们的吃饭问题,完全脱离了关系。他们的工作是国家的命令,或是他们自己的命令,他们的吃饭问题是由国家整个去解决。
兵士的生活为何会如此发生变化呢?这是因为战事进步,不许各自为战的结果。古时好像民族间有战争,则民族内部,各自裹量,各自为战的。可是各自为战,终不如统一作战的有利。所以现在除非没有国家组织,凡有组织的民族,必以整个组织从事战争。
军队已有组织的必要,则军需的生产,当然也有统一组织的必要。在昔兵器未发达,军需的生产,于一个经济所占地位有限,所以虽有统一组织的必要,而于国民经济,却无甚大影响。但是自欧战以后情形就两样了。第一近代的战争,动不动就要牵动多数国家。范围既大,兵数就不能不增。欧战时各国出阵兵数都在平时兵数三十倍之上。合其他在前线工作的人数,已占了国内人口之一大部分。其对于生产年龄的男子人口比例,奥匈国最高达百分之六十四,德法均达百分之六十,英国为百分之五十四,意大利四十四。所谓生产年龄,大概系指十五岁至六
十岁之间而言。战时已把平时的半数以上之劳动力,移到战场去了。即此一端,国内经济组织,已不能不发生绝大的摇动,何况近代军需之浩大,出人意料之外,其生产补充,又须绝大的劳动力呢。
战时劳力方面有如此变动,共应付方法,第一固在于女代男工。欧战时各国国内普通劳动,大部分曾由女子充任。第二则为节省平时生产,以缓和劳力之急需。第三是劳动的管理。为什么劳动要管理呢?其原因不一而足。第一是收女代男工的效力,以及实行节省平时生产,就非由政府管理劳动不可。但是政府非管理劳动不可的最大理由,却为战时经济目的的变动。平时经济单位为个人,其目的在求个人最大的物值的享受。战时各个人固然不能自动的完全把这种经济根本革除,但战争规模扩大,一国安危一族存亡,迫于眉睫之间,因之战值就不能不压倒其他一切的个人物值。国民虽不能尽如兵士,把饭碗问题与劳动问题分开,但至少饭碗问题,就要附庸于劳动问题了。换一句话说,战时是无论有饭吃或是没饭吃,都须劳动,因为打仗并非生产,战时劳动除为吃饭之外,还有至为紧要的战值物生产的目的存在。
在战时,除对付资本家榨取之外,我们认为个人经济目的是从,而战值的目的是主。如果认为个人经济为主,战值为从,那就不许开战。我们如果知道战值为主,那就应知道战时劳动有直接管理之必要。因为战时的经济目的劳动目的在于战值,而战值属于整个国家所有。个人对于战值,虽不说是麻木不仁但到底只能得到局部的知识以应付,当然不能得到最大战值的生产。这还是以其衷心奉战值为至尊的说话。民众之中,间有不奉战值为至尊,反而趁此机会,拼命营私,以破坏战值者。据英国在欧战的经验,其军需的生产效率,是往往为资本家所阻碍的。因为资本家受了政府委托生产之后,故意把政府的工作交不娴熟的工人负担,自己营利的生产,则交由娴熟的工人负担,且工人亦不免在此紧要关头顾虑阶级利益,时起罢工。
要之战时的生产,是战值物的生产,是整个国家的生产。这种整个的目的,整个的生产,是不许个人自主的。一则恐怕个人不以战值生产为目的;二则个人的知识只能应付个人的经济需求,却不能满意的应付国家整个的战时需求,因此劳动不能由政府来管理。
政府管理劳动,第一须以法律规定政府有强制劳动之权。在欧战中,英德法,都曾公布强制劳动法。英国名为国民劳役法,德国名为祖国助役法,法国名为国民动员法。受此法支配者,为十六岁至六十岁或十八岁至六十一岁之男子。在此范围以内的男子,都须注册,检查身体。强健者送往前线,其次送往军需工厂。一切工作,均出于政府命令,违者严罚。但法律虽如此定,英法两国,却未曾实行。所有工人,仍听其自由志愿。英国对于各工会,极力怀柔,一方面限制资本家的赢益,一方面停止各工团的罢工权。在战事未了之前,不许罢工。劳资纠纷,付之调解委员调解。工团章程未经法律所许者,不能发生效力。这种英国的劳动方针,当时是财部与工会代表所议定的,后以军需法规定,所以实际上实行强制劳动法者,只有德意志一国。德国实施此法,不十月即降联军。
英国虽未实施强制劳动法,但实际上,平时工厂法,已不为遵守。据一个地方监督官的报告,自开战至1915年2月之间,幼童之不合法用工,在其所知,已有650起之多。曾责其过甚者100起。查问内容,却明白了关于雇用幼童的工厂法,完全不为遵守云云。这种违法内容,一为工资,二则劳动时间。英国工厂法,童工最低工资为七个先令,但实际上最高只发五个先令。有许多只有饭吃,并无工钱。英国战时劳动时间,亦似乎由政府便宜规定。1915年4月,内政部以违犯工厂法,起诉一个厂家。该厂家对于妇女劳动,得有十四点钟劳动之政府许可,但是他用的两个女童工,一个继续作了三十小时的工,一个继续作了二十五小时的工,因疲乏而受伤了。第一审内政部不能得到胜利,故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仍归失败。在上诉判论时,被告的律师马先霍尔说,原告所提理由,是不成一种话,很不合情理。现在并非讲工厂法的时候,内政部应以金牌褒赏该女孩,以代处罚厂主云云(见G,D,H,cole著Labor
Time)。这段故事,是很值得我们研究。一方面内政部起诉是很应当,理由至为充足。要是我们中国,就可由行政机关,执行处罚,无须起诉不起诉,因为厂主显是违法。但是厂家律师的辩论,更为动听。在此国家存亡之秋,区区工厂法有何足道,正可借此褒奖女孩,以资鼓励民众爱国之心,才合战时经济的原则。不过我们仍以英国未能实行强制劳动法为一憾事。我们要知道英国内政部的守死法政策,是不识时势的,不合战时经济的。同时我们要知道被告律师的说法,是投机的,是美其名而不符其实的。我们以为在那个时候,厂主应处罚,这是法理。少女应加奖,这是权变,可是这都不是战时劳动的根本办法。战时解决一切的仍须赖诸强制劳动法。强制劳动法的目的,固在于最大战值军需之生产。可是同时能在公平的原则上,保护工人的生活,避了劳资的争执,当然欲达此目的。强制劳动法的内容,是要有充分的研究,否则不免发生困难。
强制劳动法的根本问题,第一在优先生产制之确立,向在优先生产工作者,可免强加以其他劳动,以免扰动,且可各得其所,各称其职。第二为劳动时间的问题。劳动时间由政府规定,为持久计,不宜过长。必要时,须以奖赏的方法,增加其生产。第三为待遇问题,即工资问题。工资问题,在强制劳动,最难解决,而关系最繁杂紧切。如果一切生产,由国家经营,则问题极其简单。可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临时把其一部分划归政府,一部分仍许自由生产,则问题就觉难以解决。当然强制劳动,是要付工资的。日本鉴于欧战于1916年颁发军需工业动员法。关于强制劳动,并无规定工资问题,只有法国则规定支付该种业务之初级工资,其他各国亦未有规定。这种强制劳动之工资,在征兵制的国家,确成为一种疑问。因为征兵制度国之兵役,没有工资,只有津贴,他的工作,是一种国民的义务。然而以此类推强制劳动,其性质,其目的,正与兵役相同,所以但支津贴不支工资。有一部分人,对于战时经济没有真正的认识,因而匆忙忙的想赞成不支工资之说。他们以为如此则战费可以节省,战事较有希望。但是这种观察是不对的。真正的战费,却与工资之支不支,以及工资之多寡,毫不相干。如果沉金公平的办法,消费与生产有根本的计划,则这种形式上之战费,就不值得计较。
对于强制劳动之工资问题,我们要有两个根本的认识。第一,强制劳动确与征兵意义相同,是国民的义务,其工作根本就非营利,就非生产,是战争,是消费。所以强制劳动,不应支薪,国家对于国民实有执行这个国民义务之权利。但是同时国家却有维持国民生活之义务,所以对于服务于强制劳动的工人以及该工人应行扶养之家族,其生活应由国家维持。现在征兵制度国之兵士家族,未得到这种保障,但亦未见成为什么社会问题。可是此其原因,一是因为常备兵数有限,其家族间,有不能维持生活者,众邻略为帮助,也就可以勉强过去。二是因为兵役有一定的期间。三是因为凡是男子,除废疾之外,都须服务一次。可是强制劳动,因战局之进展,其人数众多。其服务期间,渺无限制,加以不一定人人都出来负担此种义务,因此其非由国家扶养,不能生活者,必转激增。所以强制劳动法,对于扶养家族应有周到的救济法。
对于强制劳动之工资问题的第二个根本认识,就是我们现在所论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强制劳动。我们对于战费的负担,是主张以现在的负担能力为目标,在现在的能力未行用尽之前,不应以一部分国民的将来的能力,先行征用。因为事实上,将来的能力,现在是不得使用,所能使用者是现在的资产阶级的能力。公债政策,就是把现在资产阶级能够负担而劳工阶级等不能负担的战费,而且资产阶级已经支出了的战费,叫将来的国民负担,就是叫现在劳工负担。这种政策我们是不能赞同的。现在我们对于工资问题也是如此。我们一方面认定强制劳役是国民义务,不应支薪。但是一方面对于军需之制造,仍认为是资本制度下的生产行为,仍有生产行为的资格,有其权利。在国内私有资本未行荡尽之前,换言之,在国民所有资本未行耗尽之前,税收仍须继续进行。而强制劳动仍保有一部分营利生产之意义。国家对于劳工,不但要发工资,并要支付普通生产赢余。所以在开战之初,强制劳工的收入,将比平时为佳,至少须与平日相等。不过这种支付,不免随国内资本之循减而减少。因为资本益见循减,则一国赢余亦累减,生活资本亦益见减少。在此另须加说一句,兵役的性质,既与劳役同,所以我们以为以上所述,对于兵役,亦可完全适用。
综上所言国家对于强制劳役之工资,可分为两种时期,分为两种办法。即初期战事,以及小规模之战事,这种工资可按照普通工资支付。对劳役之家族,可不过问。如果战局进展,国内自由工商资本已因战费而消灭,则可宣告劳役义务之发生,但可视国家经济能力,对于劳工仍其应行扶养之家族,作相当之维持。
关于强制劳动,还有一个问题。观欧洲各国法制,对于强制工人的范围,都以生产年龄的男子为限。对于妇女,不适用之。但日本则不规定年龄,亦不限定男子。我们以为日本的法制,较为活动。不过对于各年龄间之等级及男女间负担此种义务之条件,应详细研究,加以安稳的规定。
我们以为战时国家对于人民有强制其劳动之权,同时在根本上以及国家对于人民有维持其生活之义务。这两件事,于战值物之生产同为重要。因为这两件事,都是增加军需生产,维持军需生产的重要条件。关于直接管理劳动的一方面,上节已将其概要提及。至于政府维持国民生活一层,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在无公开生活训练的民众,似乎只能办到支付工资津贴,一切消费听其自由的地步。但是我们鉴于英国战时的人口变动统计,就觉得战时对于民众的衣食住,尤其对于强制服务中之工人的衣食住,有直接管理之必要。其他关于卫生方面,以及工厂的安全设备有特别研究之必要。据英国的统计,因生产工作上的事故而死的工人,战中与战后大有不同。自1914年至1918年(战中)该项死亡人数为22707人,而1919年至1923年则为16607人。两者相较,战时的死亡,多出37%,增加死亡数为六千多人。至于战时因生产工作而受伤之增加数目,有人推测当在七十万人以上。此其原因,当然一则不娴工作,一则战时工作过于激烈,而营养不足。精神体力,均不能称职之故。又据德国的统计,该国因肺痨而死者,战中较平时增加十四万人。其中五分之三是军需工厂中的妇女小孩等。观此则战时工人衣食住及一般卫生事宜,及工厂的安全设备,是不能不特别留意的。
第二节 美国的战时劳动管理
关于战时劳动管理的问题,上节,已约略述完。现在所以想把美国战时劳动管理情形,加以研究者。因为觉得美国在欧战中的劳动管理的经过,能够证明我上节所述强制劳动,为是时必须的不可免的趋势,可供参考。
我们第一要明白,美国是靠欧战发财的国家。美国国民,并不因欧战而穷,反而因欧战而富。所以美国的劳动阶级也只有因战事而得到好处,却没得其坏处。美国的实业在战中,是顺流行舟。美国的劳动问题,并不处于逆境。然而在欧战的初期,其劳动界,却是不很妙的。在欧战初期,美国因各国定购军需,工人缺少,所以各工厂工人好像忙不过来,朝东暮西,由这个工厂忽而又到那个工厂,无几又另找得工价较好的工厂去了。厂家当然是拼命拉工。不要说厂家相互竞争,就是国家机关各军需工厂也是如此。因此不但工价飞涨,往往且以罢工相持。
观美国劳动卿日在Saturday Evening
Post所发表的劳动与战争一文,就可以看出美国战时劳动的弊病。他说,“战时政府应该设立中央劳动行政机关,以期实行劳动政策。其紧急切要,莫如今日···欲作最大效力的战争,政府不能但从事于劳资纠纷之调节,为处理生产军需之厂家与工人间各种问题,必须设立中央劳动行政机关。这层在去年秋季,就已经觉到的。比如工人之学习工作,娴熟工人之抽调,安全设备,卫生设备之标准,向为男子独占。而现欲雇用妇女代替时该女工的工资等问题,以及住宅问题,学徒教育及其分配问题等等,都是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然而现在政府处理这些劳动问题,各邦各机关各自为政。陆军部兵器处,只考虑着兵器的生产计划,补充局则只考虑着补充局本身的利害关系。船舶院及其他各机关亦然。关于劳动行政,各部局所,各自有其机关。虽有劳工部在其上从事调查全劳动界的情形,以与各机关联络,但各部局割据的弊端,却未能矫正。去年秋,有一大军工厂发生罢工,政府有四部的调解官各得到各种不同的命令与方针,同时出任调解。幸亏四员调解官,尚能得到充分的谅解,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可是已经荒唐滑稽之至了。再各政府工厂,工作各自独行,互相篡夺娴熟工人,不但抬高工价,工人且因此迁转于各工厂间,忍受着功效恶劣之劳动运用,云云。
可见美国虽处于战时特殊地位劳工方面至为快乐之时,在美国的计划之下,亦不能实行管理。战前美国对于劳资纠纷之预防及调解,原有调解局(United
States’ Board OF Mediation And
Concilition)又有劳动部之调解科。但是在战时这两个机关,殆不能调理劳动问题。到了美国加入欧战之后,逐渐设立这种机关。最初所设最重要者,为国防会议顾问委员会之劳动委员会。该会委员七人。而美国劳动总同盟会主席委员,亦在其中。该主席在参加战事时,表示美国工人愿意参加战争,发表其态度方针如下:
(一)劳工尤其是有组织的劳工,须万众一心,切实支持政府,又其解决战争。
(二)在劳动与资本陷入停顿状态的时候,须严戒乘战争特别机隙而出于利己的主张。
(三)劳动阶级因须努力实行生产之增加,对于娴熟工人之抽调冲淡,不作反对。其他不作一切有碍生产之要求。
(四)资本家对于工会工人之待遇,不得有别于无组织之工人,亦不得有强制低减劳动条件之工作。
(五)劳资两方,均须努力于罢工及闭厂之绝不发生。为此有设立适当的调解以及仲裁机关以听其指挥之必要。
(六)工人不作过分之工资要求。资本家亦不得图谋暴利云云。
如此舆论方面对于战时劳动问题,确是已有觉悟了。可是实际问题,并不因此而解决。各政府机关及各厂家之争夺,无时不有。到了1918年一月,国防会议才上呈大总统设立战时劳动管理局,以解决战时一切劳动问题。其设立的宗旨如下:
(一)对于军需工业须设法供给充分的而且确实的劳力。因此须作下列各种处置
A、设立完善的职业介绍机关。
& B、确立完善的职工训练及其行政。
& C、对于劳动需求优先仅之决定,须设官主持。
& D、对于娴熟劳工之抽调,须设官主持。
(二)须设调解机关。公平调解劳资纠纷,务使生产工作不为中断。
(三)须设机关,讲究军需工厂工人之安全设施及卫生设备。
(四)须设机关,维持及改善军需厂工之住宅交通及其他经济生活等问题。
(五)须设机关,采集上举各政策所须的参考资料。
(六)须设机关,从事教育宣传,指导各厂主,以期贯彻政府的劳动政策。
威尔逊大总统对于此项建议,立即采纳,于一月八日即令成立战时劳动管理局。
这个战时劳动管理局当然做了许多工作,成绩斐然。可是他对于战时劳动的两个根本问题,即未能加以解决。一是工资之统一,一是工作时间之统一。这两个劳动条件,未能统一,则各厂家之争执,工人之摇动,也就无从制止。美国战时劳动局对于这点,正决意进行统一管理的时候,战事已经告终。所以美国战时劳动局在其资本制度之下,对于战时劳动管理之两件最重大的事业,即工资及劳动时间之统一,到底能否得到充分的效力,史上无从证明,特以吾人言之,不实行强制劳动根本打破资本制之自由竞争,而欲企图劳动条件之统一,直等于儿戏耳。何以故呢?因为美国的军需大部分是商办的,这各自主办的生产,无论如何规定原料价格,其利益之厚薄,必有差等,则其待遇工人亦必发生差等。就以其利益相等论,而工人之待遇,亦因其人不免各有不同,则工人之摇重,根本无从制止。所以我们对于美国战时劳动管理局的那两种未有机会实行的计划,不能不怀着疑问了。
关于美国的战时劳动管理,还有要申述的一点,即美国在欧战闭幕之前,已深觉有强制劳动之必要,所以日战时劳动政策委员会即呈请大总统施行。美国大总统采纳其意,十七日即颁教书。但这是一个教书而已,未成为法令。所以美国可以说始终未曾实施过强制劳动的。
第三节 生产机关之管理
我们在上节论战时劳动管理早,曾举劳动管理之基本原因,是在乎战时经济单位之变动。平时的经济单位侧重于个人国家是一种补助机关。战时则国家反成为表面上的经济单位。一国的经济,都须以整个国家为前提。自由劳动不能适应于国家经济之目的。其次要的原因,则为防止劳资两方之非战行为以及指挥大变动中之劳动界,这是战时劳动必须管理的理由。这三个理由,同时即为管理战时生产机关之理由。在战时国家为经济单位,自由生产,当然不能副战时生产的目的,所以必须的由国家管理。战时的生产,大有变动,非有统一的计划,不能副战时之生产,所以须由国家管理。战时经济,已大有变动。如任其自然,则资本家方面营利害公的活动,当在在发现,所以必须由国家管理。
生产机关的管理,可分为两种。一是生产的指挥,一是生产机关的征用。前者经营的权利,仍在资本家之手。后者则由国家直接经营。美国在欧战时,这两种管理权,都曾规定。即在其国防法中。曾规定政府对各厂家能出优先购买之命令,得强制其军需生产。对于这个强制生产,如不听命。政府得收用该厂家之工厂,由政府直接经营。除此两种管理之外,还有一个附带的管理,即强制各厂家随时报告其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是。
各国对于战时生产机关之管理,都还是抱一种消极的政策,就是能够任其自然,则任其自然。所以其管理亦只限于军需工业一部分。他们还不知道应注意普通生产之是否具有间接军需之资格,还不知道整个的生产管理。但是真正的战时生产,则应依照优先生产法,管理其一切产业,才称完善。
关于生产机关之管理,如果只限于强制购用,则问题在乎价格,当于下节战时物价之管理详述之。至于收用生产机关时,其收用之原则如何,不能不有研究。收用有三分别,一是借用,一是收买,一是充公,在非共产政府之下,充公是不能行的。所以非借用,即为收买。以战时经济言,吾人主张借用。因为如出于此大规模的收买,于金融财政,都不免发生困难。而且在战后又须多一番发卖国有机关的麻烦。在这种发卖还须规定估价办法,以及与旧主的关系等。所以收买则不如借用。但是借用也不能无条件。借用的条件,可分为二。一是损坏赔偿的问题,一是租金问题。我们主张战时的国民的负担,都待租税来解决。所以借用生产机关之毁损,必须以公道的价钱赔偿。至于租金则不然。我们要知道战时的生产,是往非经济生产的路上走的。其一国赢益将渐渐的减少而至于无。由无赢益而至于亏损。所以国家租用的税金,就不以军需生产别以营益机关,也只得在一国尚能获取的赢率范围之内,应时发给。这是再公道没有的。谁都知道现在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中,却有一种不可思议的条文。比如日本的军需工业动员法,其第十四条规定政府于战时可以国家公款保障军需生产者之利益。这种规定,无非是资本家借政治力来实行榨取的手段。我们要知道,真正有必要的战争,其军需工业,可不保护而日形发达。因为军需为战时最急需之物,共价自昂,赢益自较其他生产为厚。国家所以管理军需生产,正不为其经济上将见亏损。办不下去,乃因恐其获得大厚以及其他的理由,才实行管理。所以大部分的政府收用工厂之理由,都在于厂家不顾以公定价钱生产军需。日本军需动员法,并无战时物价公定的规定,则其军需工业之坐获厚利,可无疑问,而又多此保障。于军需工业于资本阶级可谓厚矣,而于一般平民,则未免太苛耳。
最后我们要明白在资本主义下的战时两个生产管理之中,生产的指挥是主,生产机关的征用是从。换言之,国家的目的在于以一定的价钱强制其生产。征用是一种欲达到此强制生产之手段。在这种意思,征用可不限于租用借用,有时候可以没收充公。因为非如此则国家公定物价政策不能实行。
美国在欧战时的生产机关之管理,也是用此强制生产和征用机关两法。但实际上,拒绝政府购买条件而为其所征用者,从未闻之。煤炉业踊跃从事于手榴弹之生产。橡皮业踊跃从事于防毒机之生产。汽车工厂踊跃从事于飞机战车之生产。军需业虽为公定价格所抑,然而仍旧远胜于其他工业,不必有所保证。
战时经济之最重大的问题,厥为物价之管理。为什么战时的物价必需管理?最彻底的说法是这样。最大的的战斗力,必须以国民全体的体力与国民全体的奋斗为条件。然而战时的自然物价,将阻碍这最大战斗力的两个条件之成立。换句话说,战时的自然物价,将使国民的收入,失其公允,不但将阻丧一部分国民奋斗之心,甚至于不能维持其体力。
何以战时的自然物价,会发生这不公允的结果呢?其原因可大别为二。一是供过于求之故,一是供不应求之故。所以供过于求者,大部分发生于战事初期,因平时的需要,一逢战事大见减少,或因战事不能出口之故。对于这种物价之管理,带有保护的意义。然在欧战时,这种物价之管理,并未为注意。其根本补救之法,即在于优先生产制之实施,使这种战时不甚需要之生产改作其他重要物资之生产。但政府如有余力,在开战初期,把一时遇剩之物买藏以待将来,亦无不可。
但是战时的物价管理,大部分是注意于供不应求的方面。战时供不应求的原因有二。一是战事需求转增,一是因战事而来源减少。因战事需求转增,物价飞涨,则不单民众受累,政府且亦究。因为这种物资必为直接军需必为政府所需。至于因战事而来源减少者,则平民最苦,且战事延长,则来源减少与需要增加必联为一体。如任其自然,则获益者固多,而叫苦者更众。这个问题,有两个解决方法。一个是公布最高物价,一个是征收战事特别赢益税。英国等因注重所得税的关系,所以主张两法并用者多。他们以为单用抑制物价之法,恐有妨碍战时生产。单用战时特别赢益税法,则恐平民叫苦。但是我们已主张战时税制应采用财产单一税制。一切负担问题,已于财产税中求解决,则不应另设战时特别赢益税。我们是想在未有特别赢益之前,求其解决。一到有了特别赢益,则问题复杂,难于处置。因为战时赢益与非战时赢益之决定,本不容易,尤其在累发公债滥发纸币金融飘摇的国家,更不容易,何况这种税务,足使消费者重其负担,徒苦一般平民呢。所以我们只可以用公定物价的法子,应付战时的物价问题。
第一我们要先研究公定物价政策,有无阻害生产之危险。我们可以说漫然无精细研究之抑制物价政策,当然有阻碍生产之危险。然而在优先生产制度之下,这种危险就不会发生。在优先生产制度之下,抑制物价之标准,当然顺其优先之次序,优先权最大者其赢益当然最高。其无生产优先权者,抑价最甚,甚至于使其不能生产。所以,军需生产仍可望其较其他生产为旺盛。在优先生产制度之下,管理物价,并没有阻止生产之危险。
有一部分人,对于抑价的效力,抱着一种疑问,他们以为政府抑制了一部分的物价,于一般民众不经济,并没有补救的力量。因为抑了这一类的货价,则另一类的货价,必因民众的购买力移转而抬高。比如折了煤价,则对于煤的购买力加以节省,而移转于米盐。则盐米的价钱又将转高。结果于民众无益。这种理论,当然有一部分的理由,并且是对于英国战时管理物价之批评。英国军需部在1916年八月以部令规定,机械类之价格,以1915年七月之价格为准。这是一种间接的的物价管理。后来对于各种生产之调查渐臻完善,管理当局才造成军需以及重要食粮之最高物价表。所以在其开始管理之初,抑了一部分的物价,另一部分的物价反而高涨等情,却是不能免的。即后来单管理军需及粮食,也不免有这种弊端。但是整个的物价管理,整个的优先生产制度下午的物价管理,我们相信可免掉这些短处。
战时物价管理中,决定物价的原则如何,其他各种情形又如何,我们在研究这些问题之先,仍拟先行观察美国在欧战时的物价管理费用情形,作为一种参考资料。
美国战时实业厅除实施优先制之外,兼行物价之管理。要管理物价,大致在求将物价决于能刺激生产增加之适当程度。凡超出此刺激生产之必要程度以上而且涨落无常的物价,则认为有碍一国生产秩序,加以干涉。
美国在参战前后,联军各国无不向其定购大批军需,而对于价格,何不介意。于是乎许多买办投机业者,乘机获取大利。加以厂主对于原料价钱也无甚把握,所以对于定购货色,务抬其价。
美国加入战事之前,已如此因供给军需与欧洲各国,及参加战争之后,1917年本国军需计达八十万万美金,1918年达一百五十万万美金。于是乎物价飞涨得非凡了。以1917年的金属类之价比较1813年,平均涨了三倍半。单就1917年三月与七月月比较,已贵了百分之八十六。同三月生铁价钱三十美金另二角五,至七月涨至五十二个半美金。钢板由四块三角三美金涨至九块美金,小麦由一块九角八美金涨至三块五角八。
需要既转增,政府各机关又因急需,不讲价钱而互相竞争,普通供求法则,殆有不能适用之势,政府也渐觉困难。1917年三月海陆军以爱国大义说铜商,得以至廉的价钱购得四千五百万磅之铜,当时铜价每磅三角七。海陆军所付的价钱是一角六分六厘六。自此之后,战时实业厅即着手调查原价,一方面所调查之原价作与工商界直接的议价之根据,因此得购钢铁五十万吨,以市价三分之二的价钱成交。亚铅、铅等价钱,也大为低廉。同时国防会议顾问委员会,又一手接受本国及各国军需之定购,然后分配各工厂生产,中间营利,为之一扫无遗,所以物价涨势,颇为减杀。
但是钢铁煤炭焦炭以及其他原料物,仍旧继续飞涨。船舶院鉴于原价调查之结果,主张商民仍要挟着不正当的价钱,政府应将该钢铁厂收用管理。同时陆军总长也申明对于钢铁业者不能支付额外的价钱。大总统日对工业界加以警告,谓物价务须定得公允,并谓政府得以法律管理物价,现正在筹备等语。同时大总统公布一种原则,规定政府所需,其价应与民间所需同价。
政府方针已定,于是乎战时实业厅即于1917年夏先行着手决定钢铁价钱。因为钢铁不但为战时最紧要之物,而且是一切工业之基本原料。如果对于钢铁能加以价格上的限制,就不异间接对于各工业出品价钱加以限制。最初钢铁业对政府此举,当然不能满意。然而慢慢地也就渐以国家为怀,渐见官民合作。对于适当其宜的价钱,表示同意了。煤价与钢铁差不多同时由燃料管理局决定。
1918年3月政府另设核价委员会。委员会由海陆军代表、战时实业厅代表、燃料管理局代表、海关代表、联邦商业委员会代表、农会代表以及学者等充任,负责决定燃料食粮以外一切物价。
这个核价委员会之设,要算美国管理物价的最后一个阶段。其职权作用,可于日之公开报告中看出。据该报告如下:
核价委员会以核定一切基本原料物价以及随时拟定核价方针以得大总统之批准为职守。行政当道对于核价事务如有困难,核价委员会得予以援助。
又据1918年的国防会议年报,核价委员会核定物价时所用以作核价标准者有六:
(一)该项工业战前几年之间,经营成绩如何。
(二)关于所投资本资本之收发卖出品之统计。
(三)已行卖出之数及其利益。
(四)生产原费如何。
(五)1917年份各该商品生产者中生产效率最大者与其最小者。生产原费相关若何。
(六)核价时各该商品之市价及原价如何。
该委员会所核定者,并非另售价钱,却是各种原料之批发价钱。其核定方法,并非绝对的强制,大部分是决于官民协商。计该会所核定者,有钢铁出品,羊毛,本国产及外国产原皮,铝,本国产锰、木料、硫酸、硝酸、铜、麻、洋灰及被服之一部分。
美国管理物价的情形,大概如此。其中有几件堪吾人注意者,第一是官民同价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很重要的。然而其内容却有两种。一是官用价不应比民用物价高昂的意思,大概美国实行官民同价的用意,即在于此。还有一种是官用物价不应低于民用物价的意思。官用物如果比普通市价高,那是一般缴税民众吃亏。官用物价如果比普通市价低,那就是工商界吃亏。所以如果国民负担已于其他方面有公平的办法,则官民同价的原则,应于物价管理时,切实尊守,不应因急需而抬高其价或以爱国为名而抑其价。美国当时能注意到这点,要算是一个很大的政绩。
第二,我们知道美国虽实行管理物价,但多由官商协商而定,所核的价钱,仍许其包含所谓之战时特别赢益。所以他们核价时,要考虑其战前几年间之营业成绩。这种政策,美国是当然不能免的。因为美国虽在参加战事,实际上却因战事而发财。所以资本家当然要有战时特别赢益。最可怪的欧洲英法等国,也许工商界有一种战时特别赢益,而以战时特别赢益为战时大宗税源。这是彻底的资本主义。然而这种经济政策是不适用于战时的。因为这种政府必使全国劳动界发生一种惰怠的空气。我这个意思,在战事初期,以及像美国那种因战事而发财的经济状况之下,虽然不免等于杞忧,如果战事延长,一国经济益形困难,则这种危险当益为显著。
第三,我们要知道美国管理物价,还没有真正的原则。核价委员会核价的最紧要的基础,当然是生产费或原价。所以其核价标准第四第五第六各条,都是关于原价的问题。但是原价是什么,原价在核价时的作用如何,都没有一种见识。关于这点将另开专栏论列。
战时原价论
我们为求国民负担之公平起见,赞成官民同价原则。在同一用意之下,我们在战时管理物价时,不能不另立一种最低限度须维持原价的原则。无论一国经济如何困难,而政府支付军需价钱,不得在原价之下。当然也不是说一定要等于原价。政府所付物价应等于原价或等于原价之上。在等于原价或等于原价之上之间,应如何决定呢?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先,对于原价的意思,应加以解释。
在普通的经济学,所谓原价者,系指买货所需代价以及生产财货所需代价或牺牲而言。买货的原价之中,包括有运费保险费栈房费,生产原价即为买货原价扣除了运费保险费栈房费以及生产者赢益之部分。普通分为原料费工资以及费用之三种。原料有直接原料间接原料。工资也有直接工资间接工资。费用有直接费用(例如实验生产费),间接费用(例如地租保险卫生等费)。
我们要知道这些原价的内容,无论其为工资,或为原料,或为费用,其中都包括有赢益,比如最简单的天然原料例如城市建筑用之砂砾,其价钱绝不止于运费以及商人费用。除此以外,所有主还有一种赢益。以工资论吧,运此砂砾的工人,一日工资必偿其一日生活费用而有余。再以费用论,例如地租,就是一种赢余。房租至少也有一部分赢余。本来人类之能够生存发展,专靠此赢余而来,赢余越多,则该项事业越能发展。
原价之中,如此包括着赢益。由原价扣除了赢益的部分,我们得名之为原费。这原费之最后真面目,即为去了赢益的工资。因为原料费以及各种费用,其原费部分,都系积劳力而成。最简单成日明了的一句话,我们可以说劳力少而效用大的生产,赢益最大,而最有发展性。因为在普通经济社会,各人所求者为效用,物价随效用而转移。
我们欲明白战时的物价应如何决定,就须先明白平时的物价如何决定。平时物价如何决定,是经济学的重要部分,是经济学的中心问题,所谓物值论是。我们对于物值论,当另有专门的研究,本书不能及此,不过对于物值论的决论部分,不能不在此,略加研究。
大家都知道物价理论可分为两大学派。一是主观学派,一是正统学派。主观派是以效用说为是,正统派却以生产费说为是。现在的学者,旗鼓却没有从前鲜明,都知道这两种学说,各有所偏,现在最公平的理论,是说一时一时的物价决于效用。但是这种物价是不安定的。久而久之,必为生产费所克服。所以长期的物价,是由生产费所决定这种理论家,或又名为新正统派,颇为学界赞仰。而主观派方面,大有后起无人之概。对于新正统学派的理论,没有人加以抨击,而且新正统派的理论,却也和事实,似乎相符。一切生产,凡赢益之厚者,必引起竞争,必见其发展,因此限界效用渐小,价钱也渐低,必渐接近于生产费。久而久之,一切物价,将无不由生产费决定。
可是这是一种表面上的观察。在这些人的观察之中,有一件事为其所疏忽。他们只看见两种情形,一是物价高,生产费低,赢益厚的经济状况。一种是物价渐跌,渐与生产费接近,赢益渐少的经济状况。可是他们没有看见物价低,生产费高,不但无赢益,并且要亏本的状况。如果生产费是最后决定者,那这个经济社会的一切生产事业,就有了绝对安稳地保障,不会有亏本的生意。物价何至于会低到出于生产费之下呢?我们如果会这样的反问一下,就可立刻逃出了正统派的理论,仍归到主观派的理论去。物价的确定是决于效用的。我们经济社会所要求的是效用,价钱当然不能够超出这个效用,能够要求代价的只有效用。如果生产费在效用之下,则生产费当然有要求代价之资格。但是这个资格是效用附给与它的。所以如果生产费在效用之上,那个生产费就没有要求代价之权。那种生产,只可以亏本,只可以由经济社会消减。
普通所谓生产费之中,当然不免有一种赢益包括在内。以下仍以原费作理论基础。上节所说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原费是决定生产的界限,并非决定物价的标准。决定物价者,是效用,社会所要求者是效用。所以只有效用有要求代价之权。赢益丰厚以及亏本生产两种现象,都是表示效用决定物价的证据。
我们对于普通经济,有一个很陈旧而很紧要的结论,就是说普通经济社会,需求的是效用,供给的也是效用,需求的所付代价是效用的代价而非生产费的代价,供给的所能要求的是效用的代价,非原费的代价。
在战时经济呢,战时所需求的是效用吗?是的,确是一种效用,可是这个效用的性质,却来得不同了。第一战时的效用并非个人的效用,是整个国家或民族的效用,并非活人的效用,是杀人的效用,是愈多愈好,界限愈大的效用,是一种绝大的效用,是有关生命的效用,是不可或缺的效用。
如此战时所需,其效用绝大,不可或缺,而其界限效用又不因供给数量而减少,反而转加。这种情形如果发生于普通经济社会,则非但物价要飞涨不已,最后必见大乱暴发,到处争夺。到了那个时候,效用就没有要求代价之权了,而代价也没有要求效用之权了,只有武力方能解决这个要求了。
战时的国家,其形势实与此相等。所不同者,就是国家不与供给者立在同等地位。在普通经济社会,需求者与供给者,同为个人,系平等的关系。在国家战时需求地位,则需求者与供给者,上下相属。所以在有国家观念的社会,虽处在此颠沛造次之间,掠夺是不许有的。然而效用物价的原则也当然不能适用。到了这个时候,那就是正统派所以为是的生产费说,将成为事实了。可是我们要知道这种生产费物价,虽于人意经济社会中能实现,却不能于自然经济社会中实现。这种理论是属于意志经济学范围,不属于自然经济学范围的。
军需的买主,已为整个国家。军需的效用,又属于不可或缺而无界限效用之循减性。所以如果以效用为估价之准绳,则无论如何富强的国家,无论如何富裕的国民,将不堪其负担。因此战时不能不借国家的权力,施行其权力经济。权力经济的最重大的任务,当然在于物价管理,因为物价能有适当办法,则大部分经济活动,自然可进行而无阻碍。
我们曾说战时物价将决于生产费,可是这个题目,也来得复杂,不能若是其简明。不过我们可以申明一件事,战时的物价除以生产原费为估价标准之外,别无准绳可据。可是战时物价并不决于生产原费。实在情形,物价或决于生产原费,或决于生产原费之上。问题可以分为二。在一国经济尚能进展,尚有赢益的期内,核价应核在生产原费之上。如果一国经济,已因战事而疲困,毫无赢益可言,在停顿状况之中,则核价应等于生产原费。
然则什么是生产原费,我曾在上节说原价的三个部分,即工资原料以及费,平常都包括着属于赢益的一个部分。由原价去了这赢益可以说是生产原费,可是实际上,怎样才谓之没有赢益呢?这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我们曾说原费的最后真面目是劳力。那么就说原费是原费劳力的大小可不可呢?不可,因为比如一个工人八小时费了X的劳力,就以为他的工资只等于能发生X力量对比之来价,那就万不能不有衣住,他不能不有养老扶幼。他除维持家务之外,又不能不于社会于国家负担义务。所以劳力原费却不能当作生产原费看。统而言之,对于无害于身心为限的界限劳动,能够继续维持的代价,才是真正的生产费。欲继续维持这种劳力,衣食住以及家务负担社会国家的负担,都不能免的。所以生产原费,也是一种很模糊的东西。一样的劳力,其生产原费,可因其所欲维持之社会现状而互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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